
做义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无私的奉献精神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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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制度
建设街道志愿务制度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强化服务意识断健全运行机制,拓展服务领域。
为规范和促进街道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街道建设,特制定以下制度:一、志愿者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做文明志愿者;2、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献给困难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等需要的帮助人。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4、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报酬。
5、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6、服从安排,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志愿者注册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街道志愿者组织申请。
三、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街道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组织志愿者参加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加强骨干力量培养,不断提高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服务内容及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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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志愿者是指14~28周岁去做有意义的志愿者活动的团员,未满18周岁的可以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注册志愿者。
团员指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成员,服从于共产党的领导,信仰共产主义,是次于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者,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成员之一,和对共产党员的要求一样,要求共青团员有先锋模范作用。
团员的志愿活动有:团员志愿者组织机构的组建活动、团员志愿者的招募活动、培训活动、服务活动、交流活动、推广和宣传活动。
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
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 有些人片面地认为从事志愿工作是慈善为怀、乐善好施的表现,把志愿工作看成一种单方面的施予;把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认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时间的人,才有资格或才会参加志愿工作。
其实,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能力,同样,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义务及责任。
参与志愿工作是表达这种“权利”及“义务”的积极和有效的形式。
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得到提高、完善和发展,精神和心灵得到满足,因此,参与志愿工作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乐人”,同时也“乐己”。
参与志愿工作,既是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
志愿服务个人化、人性化的特征,可以有效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社区服务中心跟街道办事处有何不同
缓刑是刑法上的刑罚制度。
法院在刑判中,根据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
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也就是说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意思是,虽然判处拘役三个月,但是判决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暂不执行两个月的拘役,而是给予三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