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上哪里贩卖人口现象最严重
7月30日是世界打击贩运人口日。
也恰恰是在这一周,乡村教师同时也是被拐卖妇女郜艳敏的故事,又一次在互联网上引发了广泛关注。
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数据,全世界大概有2000万人口贩卖受害者,美国国务卿克里称,“他们是现代版受奴役的人。
”这2000万人,主要是在哪里受害
中国古代人口买卖相当普遍,汉高祖提倡“卖儿卖女”拐卖人口虽并非中国所独有,但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相当普遍。
由于战乱,那时被贩卖者多为战俘。
进入封建专制时期,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拐卖人口有了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并存。
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
“和卖”在封建社会里,被视为合法行为。
而后两种“略卖”“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
所谓“略买”是指采取威胁利诱各种欺骗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而再卖出去;而“掠卖”是指暗中绑架,掠到人口,再转手卖出去。
这两种拐卖行为是封建法制重点打击的对象。
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
《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以致出现“人相食”的人间惨剧。
为此,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此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直至东汉,统治者开始意识到人口贩卖的弊端。
因此以法律予以禁止。
但人口买卖却没有因此被禁绝。
并在随后唐、宋、 元、明清时期极为盛行。
唐宋时期出现专业性人口贩子,称为“人牙子”“牙婆”。
其实就是买卖人口的中介。
贩卖人口在唐宋已呈国际化,元代达到巅峰。
被贩到“汉地”的外籍人以高丽(今朝鲜半岛)人为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
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续资治通鉴·顺帝纪》中称,“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
由于普遍的穷困与社会的两极分化,明清时期人口买卖现象极其普遍,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人口买卖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最后阶段甚至是近代,依旧是合法,公开的行为。
如今,中国并不是人口买卖最猖狂的地区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国务院7月27日公布了2015年世界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分析了188个国家为消除性奴隶和强制劳动而打击人口贩运所付出的努力。
美国国务卿克里说全世界大约有2000万人口贩卖受害者,他们是现代版受奴役的人。
按照2000年通过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美国每年发布国际贩运人口问题报告,对各国贩运人口状况进行评估。
报告中把这些国家地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符合最低标准的,第二类是没有达到最低标准但正在做出努力改进、属于有待观察的,第三类是不符合标准也没有努力改善的。
今年东亚地区的中国台湾和韩国名列第一等级。
中国和去年一样继续被认为是第二类国家,但据《参考消息》的报道,中国被称为“在打击人口贩卖方面有进步”。
报告中指责泰国、俄罗斯、伊朗和叙利亚没有全力打击人口贩卖分子。
东南亚是现在世界上人口买卖最为猖獗的地区。
在东南亚,尤其是湄公河次区域各国一些边境地区,是拐卖人口的重要流出、流入和中转地,据估计该地区拐卖人口数量约占全球拐卖人口的三分之一。
由于拐卖犯罪可以带来巨额利润,使拐卖人口犯罪十分复杂,涉及地域十分广泛,并且人口拐卖发生地区对此类犯罪处置不力。
在亚洲、东欧、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极度贫困的国家,人们受到人贩子的欺骗和愚弄,认为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他们可以找到更好的工作。
但实际上,他们一旦被人贩子控制,往往会像奴隶一样被扣押、监禁、强奸、毒打。
他们还不得不忍受饥饿去做家奴或者被强迫卖淫。
而欧洲和美国则成为了买卖人口的流入地。
欧盟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08年到2010年间,欧盟27国的人口贩卖人数增加了18%,从2008年的6309人增长到2010年的9528人。
在所有受害者中,68%是成年女性,17%是成年男性,12%是未成年女性,3%是未成年男性。
而中国的情况则比较复杂,美国国务院的报告认为,中国是贩卖人口的源头、转运和终点站国家,被买卖的男子和妇孺被迫从事劳工和卖淫活动。
按照欧盟的报告,来自欧洲境外的人口贩卖受害者中,中国人的数量列第2,仅次于尼日利亚。
被贩卖到欧洲的中国人,2008年为268人,2009年为150人,2010年为248人。
2012年新华网曾报道,1998年至2003年间,有82名中国儿童在福建被贩卖出境。
与此同时,中国境内也存在着买入东南亚新娘的情况。
中国本身人口买卖的情况也不容忽视,根据联合国发布的《2014年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在2013年,中国共有1849人因贩卖妇女和儿童被捕,另有2395人被起诉,1978人获罪。
禁绝买卖人口,先得把人当人在全国最大的寻子网站“宝贝回家”上,截至目前登记的寻亲信息有27000多例,找回父母的仅913例。
陕西第一寻亲网站“三秦回家网”,目前共收集各类线索2700余条,找回的被拐、失踪妇女和未成年人仅12人。
从前一段时间的“严惩人贩子”到现在的“郜艳敏事件”,所有人都在关心,“人口买卖”什么时候能禁绝
禁绝人口买卖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打拐”的困难很多。
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曾说,解救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平均花费在2万至3万元,团伙案件需要几十万元,重大团伙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万元。
然而,目前全国九成省级公安机关无专项经费,“打拐”经费的不足影响了这一工作的深入开展,省一级公安机关只有云南、四川、广东三个省有“打拐”专项经费,其他省级公安机关均靠在公安机关的业务经费里面划拨。
打拐人员不足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最近的统计表明,仅天津、河北、吉林、云南、四川5个省级公安机关设有“打拐”专门机构,全国公安机关专职“打拐”人员每省两到三人不等,加起来不足百人。
另一个难题是,事前防范措施也不够。
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政府每年接到近80万宗儿童失踪或绑架报案,但其中70多万是由于家长和孩子沟通不畅或孩子离家出走造成的,1990年时,全美只有62%的失踪儿童可以被找回,现在这一比例已经变为97.7%。
关键在于两个警报系统,20世纪80年代后期,沃尔玛超市启用了儿童安全警报系统——“亚当代码”,如果家长发现孩子在超市走失,可立即求助于此系统,超市所有出入口将全部封闭,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搜寻,如果10分钟内找不到孩子,将马上由警方接手。
还有一套广播紧急回应系统,被称为“安伯警报”,目前已广泛用于美国50个州,覆盖全球18个国家。
它利用美国紧急警报系统,利用商业广播电台、卫星电台,甚至电子邮件、电子路牌短信等途径发布报警信息,目的在于不间断地动员全社会安全地找到失踪儿童。
最为关键的还是观念的转变,美国和欧盟除了在偷渡案件中外,极少发生人口买卖事件的原因在于,经过启蒙运动和废奴运动,所有人都建立起了一个观念,人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同样人也是不可以买卖的。
这些观念已经有较为久远的历史。
美国斯托夫人写的反奴隶制小说《汤姆叔叔的小屋》,是19世纪美国最畅销的小说以及销量第二的书,仅次于《圣经》,也被认为是刺激1850年代废奴主义兴起的一大原因。
在南北战争爆发的初期,当林肯接见斯托夫人时,曾说到:“你就是那位引发了一场大战的小妇人。
”但这种观念在中国有多普及还很难说。
电影《盲山》讲述了一位女大学生被拐卖的故事,这部电影的导演李杨曾回忆说,拍摄时围观者在得知这是拍电影之后,还有人恬不知耻上来问“那个女娃娃(女主角)长得不错,干脆就卖给我吧”。
这种令人齿冷的行径,让导演在电影尚未完全杀青,就撤离了外景地,部分镜头是在其他乡村场地拍摄完成。
以《拐卖儿童》观后感为题的作文500字
新中国成期,国家百废,卷走大量金银财留给共产党一个烂摊子时国内重工业几乎等于〇。
人均钢铁产量只够打一把镰刀。
吃饭问题都难以保障。
社会上处处可见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果。
人民生活必需物资相当匮乏,大多数老百姓的生活仍然处于十分贫穷的状态;那时的中国,仍然是“豪门广厦高洋楼”与“破房漏屋贫民窟”共存,仍然是“朱门酒肉臭”与“贫民猪狗食”对映,是那样的巨大,已经为当时的中国造成很难消除的尖锐矛盾:社会中日益加剧贫富对立,已经促使当时社会中极为严重的“”和“仇穷心理”,演变成人与人之间难以化解的相互仇视与对立。
那时的中国,这种贫富对立与仇视,已经到了随时都可能引起社会剧烈动荡的危险……; 一些潜存的特务威胁新中国。
镇压反革命的任务很艰巨。
人民群众有一种不安全的心理。
物价飞涨,一些商人囤积商品,投机倒把,哄抬物价。
新解放区还有三亿农民没有得到土地或者只有极少的土地,没有劳动积极性。
所用的一些商品还是洋货,如洋火,洋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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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党政干部露出了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苗头。
五毒三害现象比较严重。
的“三反”为新中国开创了一个空前稳定祥和的社会新貌。
“三反”后的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贪官污吏、没有腐败现象、没有花天酒地的场面、没有赌博、没有吸毒卖淫、没有弃婴、没有乞丐、没有流氓团伙、没有车匪路霸、没有抢劫偷盗、没有拐卖妇女儿童、没有性病、没有包二奶、没有假冒伪劣的商品、没有惟利是图的坑人……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廉洁社会,这是中国老百姓在物质生活条件虽然很不富裕仍然十分满意的崭新社会
三反后的新中国,确实有一个很好的党风:那时的能够吃苦在前,以身作则,既没有官味,也没有官架子,极少坐小汽车,即使赶时间也是骑自行车......;那时的中国,衣食住行的条件很差,一些领导三反的大干部,都能同一般工作人员一样吃最简单的工作餐,穿一般的旧军服或普通的干部服;那时的广大老百姓的生活,虽然比旧中国好一些,事实上仍然贫穷,但是老百姓心里确实很高兴、很喜悦、很满意的三反之后的政府,很满意自己能够挺起胸堂面对世界,昂起头面对世界列强,能够感受到新中国的中国人可以不再受外国人欺负和压迫,特别是把的和军队从中国边界线赶回三八线的时候,确实使众多的人民群众兴高采烈,无比振奋,深受鼓舞......
请你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的行为进行评价
您好
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政府也经常进行打击,为什么拐卖活动却始终得不到有效制止呢
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贩子量刑较轻(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买方打击力度太弱,案例中都可以看出,破案的只是处理人贩子,对买的人(其实也一样是人贩子,买卖一样的)基本不追究,甚至还有同情的报道倾向; 3、各级政府对当地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不到位,如果对每个乞讨或非法用工的儿童都进行登记和救助,那么孩子总会回家的,可是我们看到的更多的事没有人问,有些已经有好心人发现了,父母赶到的时候却找不着宝宝了; 4、社会关注度不够,没有针对拯救这些失踪宝宝的志愿者队伍。
以上原因只是我的个人意见,我认为当前从法律的层面,应该做一下改进,以有效遏制贩卖儿童的行为: 1、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抓到一个重判一个,对初犯且能帮助找回宝宝而且宝宝身体没有受到伤害的才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2、对买孩子的和人贩子一样定罪,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没有市场,人贩子才会消失。
买孩子的也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收容流浪乞讨或人贩子手里找到的孩子,做好认领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定期上网公示,最好要配上孩子的近期照片,以便认定。
4、各地应由热心人士建立志愿者组织,定期发布一些丢失及获得的流浪乞讨儿童的信息。
5、各地的慈善部门应该拨出一定金额的经费,用于寻找丢失儿童;对于积极努力寻找丢失儿童确有贡献的,应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家之言,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谢谢阅读
红楼梦中50个故事情节
最近热映的电影《亲爱的》,票房持续飙升,现实类的题材显然得到了大众的认同引起了共鸣。
该影片改编自一个真实的社会事件,是当今社会突出现象中的一个缩影,展现了儿童被拐卖后对一个家庭带来的毁灭性打击。
影片对社会矛盾、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演绎得淋漓尽致,该片取材于东方卫视早期播放的一个节目——《襁褓里的秘密》,该节目聚集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被拐卖儿童的父母、很想收买儿童的女士、法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等人,讲述了11户收买人各花4万元收买了男婴,当养至二三年后突遇公安部打拐解救后,而无法找到孩子亲生父母的情况下,又引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
社会危害性 为什么电影和电视节目的相继出现,能够带来高票房和高收视率呢
这折射出了当今社会的需求,观众也能从影片和节目中真实地感受到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拐卖儿童的案件高居不下,被拐卖人数每年以10%-20%的速度递增,这里除了中国传统文化等社会原因之外,我们的刑事打击力度是不够的,立法者和实务者的社会阅历和体验社会、对社会的感知程度决定了立法和实务对拐卖儿童案件打击的宽严程度。
一般而言立法者、实务者多为白领,接触社会、感知社会的机会较少,并且大部分人的成长较为顺利,无法感知生活不顺人群的状况有多糟糕。
举个简单例子,天天有专车坐的人就无法体会到拥挤的公交车和地铁给市民带来有多大的影响。
而观看影片《亲爱的》,能从一定程度上真实体会到拐卖儿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助于立法者重新审视立法的科学度,有助于司法实务者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
影片从孩子父母的角度观察,孩子被拐卖后,一个家庭物质上、精神上基本全部被摧毁,而且在寻找孩子的漫长过程中,又遭遇了被诈骗等再犯罪,这些细节在影片中刻画到极致。
立法缺憾 缺憾一:将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设置在同一条。
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设置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性和发案率远大于拐卖妇女,妇女是年龄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无论被拐卖到何处,只要有机会她们都随时会求救或者逃生,拐卖妇女、持续控制妇女的难度很大。
而儿童被拐卖后,整个人生被重组,找回的概率很少,对家庭的危害性远大于拐卖妇女案件,而且儿童买方市场很庞大。
既然这两种犯罪在当下社会中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当,那么放一起显然在处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时在心理上会被轻刑化,必须将二罪分设。
缺憾二:拐卖儿童罪主观上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不利于打击犯罪。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实践中还有不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拐骗儿童的行为,目的有多种多样,但只要满足主观上以长期控制并抚养为目的即可,比如有将儿童控制后当作自己孩子抚养的,也有当作乞讨工具等,由于幼儿无辨识能力,决定了找回的难度,所以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控制儿童的,与以出卖为目的实施如上行为的基本无异。
而将主观要件限定于出卖为目的,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
缺憾三:起点刑过低。
当初立法的时候,刑法第240条,还规定了加重情节,比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有这些情况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看似打击很重,但在具体实践处理中,能够用证据证实有这些加重情节的却非常少,因为拐卖儿童犯罪中对于上家、下家的隐秘度甚至比毒品犯罪还要大,即便其供述了拐卖儿童多人以上,也是无法查找到下家的,甚至拐卖者还会辩解他也是从“别人”处买得儿童,而对于“别人”无法提供详细情况,所以无法认定偷盗婴儿的行为和暴力等手段绑架儿童。
也就是说,大部分拐卖儿童的案件,都无法认定加重情节,而只能在5-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
缺憾四:对收买者网开一面。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对于收买者没有虐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追究其刑期也较低,立法上给他们提供了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没有从源头上打击犯罪。
当初这么立法,虽然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因素,由于当时某些地方重男轻女思想太严重了,收买儿童、妇女后出现全村人集体保卫,全村打游击战、阻击战,给解救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公安机关束手无策,所以从有利于解救出发制定了该款。
如今这种情况基本不存在,集体抗法的情况已经很少发生,而该条立法仍然没有丝毫变化。
因此,应当毫不犹豫地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删除。
也有人认为该立法是为了鼓励收买者主动放弃控制,不阻碍其回家,这个其实只适用于拐卖妇女案件中,因为妇女会时刻想办法反抗、逃回,所以放弃控制让其回家具有可能性,而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只存在犯罪行为被发现时,面临公安机关的查处,交还是不交孩子的情况,所以该立法鼓励自动交回孩子是不可能出现的效果。
司法实务缺憾 缺憾一:未真正认识到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对绑架罪处罚很严厉的,一听到绑架,本能反应就是重刑打击毫不手软,而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则不够。
其实从本质上剖析,相比绑架罪的危害性有过之,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分别被设置在刑法第239条和第240条,从侵犯法益而言,绑架罪侵犯了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社会法益,而拐卖儿童罪侵犯了人身法益和社会法益。
财产法益的保护对此类犯罪并不是主要的,因此将绑架罪也设定在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中,而在侵犯人身法益和社会法益中,相比而言儿童被绑架和被拐卖,绑架侵犯的人身自由从时间而言应当相对短暂,而拐卖可能是长时间的侵犯、控制自由,对第三人(家庭、社会)的侵害,拐卖儿童比绑架儿童有过之。
因此,实务者应当对拐卖儿童犯罪重新认识其危害性,严厉打击为常态,对案件中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比如初犯、偶犯、前科情况、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不予法定的减轻处罚,并严格把握从轻处罚的力度。
缺憾二:未真正认识到收买者行为的危害性。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是个常识性的问题,光重刑打击拐卖者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巨大买方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即便把抓到的拐卖者全部判处死刑,仍然会有许多犯罪分子跟上,甚至有些犯罪分子判刑出去后重操旧业。
其实不难理解,对敢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实行犯,无论设置多重刑期也不足以杜绝他们犯罪。
而反过来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大部分都是社会上正常生活的人,有些人还受过高等教育,他们只会拿钱去买而不会去亲自实施拐卖行为,这部分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如果规定用重刑打击,那么这部分人是没有胆量去铤而走险的,能够大大削弱买方市场,对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犯罪是有很大的作用的。
实践中,由于该部分人认罪态度较好,又属于平常的“良民”,司法实务者尤其是社会阅历较浅的“新兵蛋子”容易引发同情,导致多半不处理收买者,要处理也大部分判处缓刑。
最后使得买方市场逐年庞大,买价也逐年提高,一个正常男婴的价格基本上能到8-10万元甚至更高,这样变态的需求唯有重刑打击收买者才能遏制。
缺憾三: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存在轻刑化思想。
拐卖儿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较大一部分是女性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的性别优势,容易接近儿童和儿童的监护人,容易取得儿童及监护人的信任从而顺利拐卖。
到案后,该部分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认罪态度较好,并以多种原因恳请从轻处罚,对于还未生育过的办案人员而言,由于无法深刻体会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并且容易被犯罪嫌疑人丰富的情绪所影响从而轻刑化处理,其实她们是真正披着羊皮的狼,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实务中应当让有一定经验并已有孩子的人承办较为合适。
缺憾四:对拐卖儿童的新型案件研究不够。
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很多交易和物流都采用了网络形式。
从近几年发展情况来看,拐卖儿童案件的产业链已经相当发达,犹如偷电瓶的案件,有专门的作案组织、营销组织、交货组织,还有中介组织,有些儿童甚至中间被倒手加价了好多次,这些犯罪组织甚至打着“网络送养”名头的QQ群、论坛等开始疯狂营销,侦查机关表现出对新型犯罪手段研究不够,无法摧毁某些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和组织。
综上,关于拐卖儿童罪的立法修改建议,立法界也有争论,有支持重刑建议修改的,也有坚持不需要修改的,一直没有定论至今未修改,从根本上而言,是对社会危害性认识程度产生了分歧。
笔者认为如果争议双方观看过影片《亲爱的》,那么我想争议应该会少很多,如果认为影片夸张失实,那么试想一部脱离实际情况的影片显然是不可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
最后引用影片结尾孩子的一段话:“感谢父母不容易把我照看到19岁,没有买就没有拐,愿天下孩子都能在父母身边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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