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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获奖感言

时间:2015-08-09 21:12

股权激励发言稿

股权发言稿【篇一: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者名册】hr-文本范例序号:岗姓名:工作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经办人签名:注:本期累计持股数量=上期累计持股数量+本期激励股票+红股+配股-股票兑现数量仅供参考【篇二:总裁的讲话】在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讲话集团总裁今年以来,九天重工广大干部职工努力拼搏、迎难而上,企业整体运营状态表现的很不错。

棉纺事业部和无纺布事业部保持了旺盛的产销态势;重型机械公司任务饱满,生产满负荷运转;专用车业务和工程机械业务表现的也不错。

在今年市场形势严峻的环境下,九天重工保持良好状态运行确实很不容易。

2014年,九天重工完成建厂65年庆典,完成新纺机项目搬迁、经开区重型机械项目建设,顺利摘得几个重要地块的土地摘牌,通过盘活存量资源,调整内部结构,加快产业转型。

目前公司各项工作进入到较好的状态,效果初步显现,基础逐步打牢。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接下来,以怎么样的姿态、以什么样的措施迎接新的挑战,这是我们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当前,中央经济工作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做了深刻的剖析,未来面临的市场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一是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从过去同质化大批量排浪式的需求逐步转变为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的需求;二是要素成本中的人力成本的快速上升、环保节能指标及能源和税收成本的提高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例如招聘员工难,因为企业所能承担的人

公司给股权激励,能为员工带来哪些优势

股权激励方式:一、股票期权 也称认股权证,实际上种看涨期权。

是指公予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行权)。

股票期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持有者在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时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因而对股票期权持有者没有风险。

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已为行权支出现金。

实施股票期权的假定前提是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在证券市场能够得到真实的反映,由于在有效市场中股票价格是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反应,而股票期权至少要在一年以后才能实现,所以被授予者为了使股票升值而获得价差收入,会尽力保持公司业绩的长期稳定增长,使公司股票的价值不断上升,这样就使股票期权具有了长期激励的功能。

同时,股票期权还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模式目前在美国最流行、运作方法也最规范。

随着20世纪90年代美国股市出现牛市,股票期权给高级管理人员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股票期权在国际上也是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

全球500家大型公司企业中已有89%对高层管理者实施了股票期权。

二、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其好处是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但缺点是兑现激励时现金支出压力较大,特别是在公司股票升值幅度较大时。

三、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及一定比例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

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它与虚拟股票相类似,不同之处在于拥有股票增值权者不参与公司的分红。

它的设计原理与股票期权也很近似,但差别在于:在行权时,经营者并不像期权形式在行权时要购入股票,而是直接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

另外,股票期权的利益来源是证券市场,而股票增值权的利益来源则是公司。

实施股票增值权的企业需要为股票增值权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效果也受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影响。

国内现在有些人谈到的股票期权,实际上说的就是股票增值权。

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

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四、经营者持股 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

激励对象得到公司股票的途径可以是公司无偿赠予;由公司补贴、被激励者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等。

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参与持股计划的被激励者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股票,拥有相应的表决权和分配权,并承担公司亏损和股票降价的风险,从而建立起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三位合一的利益共同体。

五、员工持股计划 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

员工持股制度为企业员工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提供了制度条件,持有者真正体现了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

其核心在于通过员工持股运营,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前途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利益制衡机制。

同时,员工持股后便承担了一定的投资风险,这就有助于唤起员工的风险意识,激发员工的长期投资行为。

由于员工持股不仅使员工对企业运营有了充分的发言权和监督权,而且使员工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这就为完善科学的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分配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六、管理层收购 又称“经理层融资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个人或集体)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同时,它也是一种极端的股权激励手段,因为其它激励手段都是所有者(产权人)对雇员的激励,而MBO则干脆将激励的主体与客体合而为一,从而实现了被激励者与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完整的统一。

通常的做法是,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出资成立职工持股会或公司管理层出资(一般是信贷融资)成立新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一次性或多次通过其授让原股东持有的公司国有股份,从而直接或间接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如果国有股以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可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由于管理层可能一下子拿不出巨额的收购资金,一般的做法是,管理层以私人财产作抵押向投资银行或投资公司融资,成功收购后,再改用公司股权作抵押,有时出资方也会成为股东。

七、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服务期限以后并完成特定业绩目标(如扭亏为盈)时,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否则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

也就是说,公司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无偿赠与或以较低价格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对其出售这种股票的权利进行限制。

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

八、业绩股票。

这是持股计划的另外一种方式,是根据激励对象是否完成并达到了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由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主要用于激励经营者和工作业绩有明确的数量指标的具体业务的负责人。

业绩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激励模式。

九、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也称延期支付计划,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管理层)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部分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

在一定期限后,再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主要目的是激励管理层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的决策,以免经营者行为短期化。

十、账面价值增值权。

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账面价值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

公司此次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员工有何感想

具体的话还是要看企业机情定,但是股权激励肯有好处的。

做股权激处:1、留住人才。

做股权激励,可以让员工感受自己是公司老板,是在为自己工作,转变心态从而留下来。

2、吸引人才。

对于社会上有能力有理想的人来说,他们追求的是自己当老板,而不是打工,你公司给了他这个平台。

3、降低人力成本。

可以通过部分工资+部分股权的方式,节省了公司的资金压力。

4、提升业绩。

通过与绩效的绑定,公司业绩越高,员工股权收入越高,激发积极性,提升业绩。

华一联创,就是做股权激励的。

学股权激励——可度娘——华一联创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何交税

个税按照以下方式交纳: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差额概念)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股权激励前提条件及哪些人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  1、上市公司的董事,但是独立董事除外;  2、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监事除外;  3、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因此,除激励对象的负面清单中禁止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管及员工外,原则上上市公司的员工均可以作为激励对象,只要上市公司认为该员工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备注:激励对象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在境内工作。

  三、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人员  1、独立董事;  2、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当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可能再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管的,作为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该条可以忽略)。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必须是股东吗

普通员工可以吗

当然可以了啊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

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

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

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

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

《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

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

《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

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

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

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

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

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

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

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

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

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

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

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

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

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股东能否做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三份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

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

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

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

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

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

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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