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举妇委会对妇委会干部有哪些要求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妇女联合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财政局工会、妇委会委员会委员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工会委员候选人7名,应选7名;妇委会委员候选人5名,应选5名。
三、财政局工会、妇委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局党委提名,并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后,正式确定为候选人。
四、凡出席会员大会的正式会员均有选举权,本会会员均有被选举权。
凡出席妇女大会的女同志均有选举权,本委的女同志均有被选举权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干部职工出席才能进行。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与会人员有权同意或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
会员如同意选票中的候选人,就在该候选人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一个“O”;如不同意则划上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请在候选人名单后面的空格内填上所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上一个“O”。
七、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八、大会选举时,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并提交大会通过。
九、选举大会设票箱一只,工会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一张选票,妇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一张选票,当场发票、投票,立即计票的方法进行。
大会主持人宣布投票开始,先由大会选举工作人员投票,再由主席台上的会员投票,然后与会人员按规定秩序投票。
十、投票完毕,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投票数,然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投票情况,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投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需要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计票结束,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
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的委员名单。
十二、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与会人员过半数的赞同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同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同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再另行选举。
十三、本办法经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
新任妇女主任发言稿
有惯例惯例,没惯例,就看行情吧。
假如原有这个岗位和薪酬待遇,那就参照惯例,一般工会组织结构里面,经费审查委员与女职工委员会都是隶属于工会委员会底下的机构,你可以考虑用平级岗位的待遇来做参考。
如果是新设的岗位,没有参考,那可以询问下同行业,或者同地区,或者周边公司\\\/单位的类似岗位的待遇做个参照。
最后,如果实在找不到参照,建议询问下你们上级工会的意见,他们见多识广,肯定会帮忙的。
基层党组织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
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
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选举和任命有什么区别
其中,选举和任命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任免权的主要方式,两者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当选或者通过的形式实现的。
但选举和任命之间又有所不同。
两者有以下三个区别:\ 一、选举与任命人选的职务不同\ 法律规定,组成人员、、副主席、主席、、最高检察长由选举产生。
县级以上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长及上一级人大代表。
法律规定任命的人选是,根据提名,任命人选;根据的提名,任命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主席提名任命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二、选举和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 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通俗地说,面对候选人名单,投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而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代表只能对候选人表示同意或反对,不能另提候选人。
\ 三、选举与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 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即告完成。
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出,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其它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任命,通过任命后,还要由根据决定予以任命。
至此,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什么是等额选举
比如,举行国家主席选举,要求选举一人为国家主席,这时候候选人也刚好只有一个人。
人大开会的时候,要求大家表决,是否同意某某某为国家主席。
这种选举绝大多数都能当选,形式所逼,因为只有一个候选人可以选择。
当然,也可以选择反对或者弃权,但是几乎没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