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贪干警帮忙一下
不能算是贪污,这应该是非法倒卖罢了,银行有相应的规定的,要查看规章是如何规定的。
象这样的钱币,国家收回去是要作废的,减少市场的流通,或是退出市场。
应该是违反规定。
对于侦查还是根据入库清单,他倒卖的情况入手。
反贪干警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 王剑萍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作局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之一,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而设立的省直二级局,局长一般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并设副局长若干名。
目前,局内设综合指导处、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四个处室,为正处级建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工作还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指导。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负责指导全省21个市级检察院、广州铁路检察分院反贪污贿赂局的业务工作。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侦查贪污贿赂罪案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权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以及检察机关管辖的其他经济犯罪的案件,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
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组织、指挥、协调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迅速进行审查、转递、催办;对发现有犯罪事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决定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预审;直接受理和侦查影响大、危害大的大案要案;协调跨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活动;收集、储存犯罪信息,研究对策;总结、推广办案经验和先进工作经验;通过行使检察建议权,预防和抑制贪污贿赂犯罪;组织全省反贪干警业务培训;抓好反贪局自身建设,管理、教育本局干部等。
我是一名反贪局干警,有什么想问的吗
反贪局归哪个部门领导
怎么锻炼侦察能力
提高侦查能力是一个实践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司法适用活动,它往往要触及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
我们既要正确认识影响侦查能力的外部环境,更要科学把握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应该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 1.加大侦查力度。
每一次侦查的启动要有的而发,有备而行;要处理好办大案与办小案的关系。
大案与小案是相对的,如果办案科学得当,从小案中可能挖出大案,甚至特大案,相反如果盲目办案,则大案可能变成小案,甚至撤案或者酿成冤案、错案;要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处理好加大力度与保障安全的关系。
2.转变侦查思路。
传统侦查工作的重心放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上,即由供到证,应转为用调查所得证据印证口供,即由证到供;传统的侦查方法偏重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应转为运用科技手段和侦查谋略获取证据;传统的侦查决策基本上无风险,多数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已作交代,证据已基本到位的情况下才立案,应转为一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立案;传统的侦查机制是以两三人一组分兵作战,应转为侦查一体化建设。
3.规范侦查行为。
目前,侦查行为存在某些非规范化现象,如随意性较大,立案和适用强制措施不当,取证与讯问时侵犯嫌疑人的正当权益,扣押、冻结和管理涉案款物混乱,羁押不符合规定,侦查终结及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不规范,等等。
究其原因,并非无规可循,而是有规不循,因此现在的关键是如何监督和落实这方面的规定。
笔者认为,规范办案行为当前急需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制定比较完善的《办案质量评估机制》,以评估来指导和鞭策办案行为规范化。
二是细化办案流程,建立办案流程管理体系,因为案件从受理到侦查终结,连接起来就是一个流动的并依法定程序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三是建立侦查工作责任体系,确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上下级检察院和指挥员与战斗员的责任都落实到底。
四是加强对侦查过程的监控,进一步完善提办、督办、参办、交办等统一指挥办案机制和案件全程跟踪督查机制。
4.探索侦查谋略。
侦查谋略源于兵法谋略,谋略一旦运用于侦查就为侦查增添了活力,而侦查实践的发展又促进侦查谋略的发展。
但是,兵法谋略本身是静态的,不能自发地变为指导侦查实践的动力,因此侦查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探索并领悟兵法谋略的内涵与规律,并把它与侦查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势紧密联系起来,这才能充分发挥谋略的应有作用。
5.整合侦查资源。
侦查一体化对于建立一个高效运转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侦查力量的整合,形成整体优势;有利于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促进全体干警在交流中提高素质和办案能力;有利于增强抗外部干扰的能力;有利于区域协作,降低侦查成本;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解决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成果不平衡的问题。
同时又要认识到侦查一体化事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方式和检察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要随着时势和国情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在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时要注意:一是侦查一体化必须在现行宪政体制框架内进行;二是侦查一体化的实现有一个渐进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三是必须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检察一体化的现有成果;四是要正确处理侦查权的集中统一行使和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关系。
6.加强侦查基础工作。
所谓侦查基础工作是指以实现侦查专业化为主线,以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为重点的各种共性、长期性和全局性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的总和。
就信息化而言,就是要建成一个与办案实践紧密结合、技术手段先进、网络化运作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就现代化而言,就是要通过实现侦查队伍执法理念、侦查机制和管理模式、侦查装备和技术的现代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内在战斗力。
基层反贪工作如何应对新的刑诉法之我见
这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订以来,再次进行的一次重大修改,涉及条文较多,修改面较大。
这次修改对于新时期下的检察工作,尤其是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有机遇也有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
如何在新形势、新规定下更好的完成办案工作,将成为我们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次修改,既提出了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方面的更高要求,又体现了诉讼参与人在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更为深入细致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新刑诉法的修改条文,我有一些浅显的认识。
下面,我就将基层院的反贪工作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共同学习探讨。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约24条左右,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写进了新刑诉法。
新刑诉法把旧刑诉法原条文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对其进行了修改。
补充添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增加此规定,我们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大步,但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侦查人员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这也就进一步要求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要加强,不能过于依赖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得知侦查信息,此规定也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对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排除进一步明确。
在这次修改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写进了新刑诉法,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规定强调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必须合法,否则将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此规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同时,也对我们反贪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新刑诉法将传唤、拘传时间有条件的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条新增加的规定对于一部分案件的突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一时难以获取,在十二小时以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新刑法将一些类型的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
第四、确立了技侦手段,完善了证据制度。
新刑诉法第二章第八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进一步确立了技术侦查是在侦查阶段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也规定经由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
这些规定对采取科技手段迅速获取定案的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第四十八条对于“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也都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且在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规定扩大了侦查部门对证据获取的来源和渠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五、进一步将辩护权扩大延伸。
辩护权的修改,被各界法律人士普遍认为这是新刑诉法修改的一个最大亮点。
新刑诉法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此规定明确把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新刑诉法三十七条还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外,辩护律师持“三证”,无需其他任何批准,四十八小时内就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
辩护权的扩张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也是司法进步的结果。
但从另外角度看,辩护律师在介入侦查以后,势必会按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分析,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不排除有些辩护律师会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翻供的心理暗示、语言点拨,从而加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讯问破案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第六、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前根据最高检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我院反贪工作中已经施行,现在新刑诉法的修改给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施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日后当事人提出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控诉时,通过查询录音录像还原事实、说明情况,于此同时,也对我们的侦查人员获取言词证据的规范化提出了严要求。
二、刑诉法修改后反贪部门采取的应对方法 上述新刑诉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挑战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将对常规的反贪侦查工作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通过认真研究、深入思考并结合我院反贪实务工作现状,现将新时期下的反贪工作对新刑诉法修改的应对方法,作以下简要分析: (一)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客观全面的搜集各类犯罪证据。
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案前期的初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初查环节上做文章,注重秘密初查,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操之过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点要审慎选择,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毁证灭据或者串供。
要更加秘密且全面的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客观证据和信息。
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在初查中也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
(二)转变固有的侦查策略,树立全新的侦查模式。
首先,过去我们传统的办案模式主要是“以人立案”,如今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已不太适应,“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是我们以后需要转变的侦查策略。
以事立案能够在与犯罪嫌疑人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使查案工作及时进入侦查程序,可以防止律师过早介入而带来的干扰,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地使用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从客观上可以减少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阻扰。
其次是在提高我们“零口供”定案能力的同时,要把旧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的义务进行转化,在新刑诉法下的侦查策略下,把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如实供述”作为其减轻处罚的条件加以重点说明。
(三)强化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且非常重要的一种侦查手段。
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的能力也越来越强。
本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很多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客观来讲,传统的办案取证模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很大限制。
在将来的办案工作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技侦措施,包括各种监听、监控、密摄、检查等等,增强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为案件顺利侦破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四)严格贯彻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我们认为,在新时期下想要挑战更严峻的办案形势,那么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在办案工作中的“第三只眼”,不管是处于“监督者”的身份还是站在“叙述者”的角度,都是非常有必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案卷资料中的。
而且我们应当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对一些重要的证人也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
对于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数据标准,必须要按照上级检察院下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严格实施。
要进一步完善录音录像的录制、管理、保存制度,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和维护,要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关键时刻不出任何技术差错。
(五)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业务精良的反贪队伍。
目前,离新刑诉法正式实施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宝贵的时间里,尽快举办各种培训班,个案培训,根据新刑事诉讼规则,运用实战侦查过程加强演练,全面透彻地学习新刑诉法的条文内容以及精神实质,做到吃准吃透、烂熟于心、融会贯通。
通过个人学习、座谈交流、聆听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全面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要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
对每一起贪贿案件都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客观收集各类证据,提前研判,不断优化取证方案。
作为一名优秀的侦查员,首先要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严把证据质量关,特别是对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取证过程、证明力等方面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及时补强瑕疵证据,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在侦查环节就要予以排除。
其次是要提高侦查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
既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包括新型的电子数据类证据,也要具备在24小时内突破口供的能力,积极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需求,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准确打击犯罪,推动新时期下反贪工作不断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