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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受表彰先进集体感言

时间:2014-07-01 07:08

法院政治部是什么

法院政治部是国家审关内部设重要职能机关要负责组织人事管理和宣传教育工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人事科和宣传教育科承担。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人事职责1、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组织人事工作;2、协助地方党委做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3、负责本院干部的考察和办理任免、调配,职级调整及任免职务请示备案及法官等级、警衔以及职称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4、负责全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和本院劳务派遣用工工作;5、负责本院干警年度考核和临时工管理工作;6、办理本院退休、辞职、辞退人员手续和清退临时用工等事宜;7、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以及法官考核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二)宣传教育职责1、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出全市法院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意见;2、负责全市法院表彰奖励工作;3、负责选送本院干警参加党校,选送全市法院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等工作;4、负责有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信息、资料、信访等事务;5、负责部务会议的组织工作;6、负责政治部有关文字综合工作;7、负责本院干警考勤及请销假工作事宜;8、负责本院岗位责任制的考评及全市法院系统综合考评和政工规范化管理评审工作;9、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发放工作;10、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好人好事的宣传和报道工作;11、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和本院的政治和文化活动;12、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和本院干警政治学习理论教育的安排和组织等工作;

法院里面最高职位是什么

你好。

法院里各个职位的职责:(一)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二)立案庭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人身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和农村承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二审涉外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决的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3审查不服基层法院确认决定的申诉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市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检查评查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一)执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负责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十二)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受委托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统一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十三)执行三庭  管理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有关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执行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十四)书记员处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十五)研究室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指导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编辑市法院调研刊物;采集整理历史资料,组织编纂市法院院志、年鉴等;负责司法统计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教育培训处  研究、制订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法官在职进修培训;负责院的普法教育;负责全市法院人员学历班、课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项。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管理院的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管理和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院(含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对通讯(电台、电话)、摄影、摄像、录音等技术设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监督和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料、技术科、司法鉴定科。

  (十八)监察室  负责纪检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接访工作;检查、督办案件。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管理干部处、组织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十九)干部处  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级市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组织落实基层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3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

  (二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约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另外)司法警察支队(直属行政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辖区内或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下设警务保卫科、法警一大队、法警二大队、法警三大队。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通知和公告有什么区别

【通知】是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及不相隶属、发布规章、传达事项,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周知、办理或共同执行的普遍使用的文种。

分为: 知照性通知 事务性通知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通告的特征: (1)用于宣布一般性事项 (2)只在国内一定范围内公布 (3)通告可由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发布 (4)通告不写抬头,无主送单位   【通报】是指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分类:表彰性通报 批评性通报 传达性通报   【公告】是较高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或者法定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公告的分类 (1)向国内外宣布的公告。

(2)公布法定事项的公文。

(3)。

  【告示】一般是对大众熟悉的事项进行通知的一种文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

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

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

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

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

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

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

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

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奖励

1978年中国大事记1、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1978年2月24日至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这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第一次召开全国政协会议,与上一次全国政协会议相隔已有13年。

出席这次政协会议的委员有1862人。

他们当中除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外,有各爱国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界人士;有各民族的代表;有工人、农民、妇女、青年的代表;有台湾省籍同胞的代表和港澳同胞、归国侨胞代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

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人民政政协会议章程》和决议,选举为第五届政协主席,乌兰夫、韦国清等22人为副主席。

这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政协恢复了重建,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于其取得的成果和特殊背景,而时常引起后人的关注。

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达3456人。

华国锋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选举叶剑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聂荣臻、刘伯承等20人为副委员长,姬鹏飞兼秘书长,委员175人。

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会议决定华国锋为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提议,决定、李先念、徐向前等13人为副总理,决定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会议选举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从最高领导人员的构成上看,一批老一辈革命家重新回到领导岗位。

会议取得的另一个巨大成果是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3月18~31日,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6000人出席,盛况空前。

代表中,来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厂、农村、部队、医院的科技人员3478人,占代表总数的62.3%。

其中,副研究员、副教授、副总工程师以上的有近千人。

开幕大会由中共中央主席、国务院总理华国锋主持,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发表重要讲话,他着重阐述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个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强调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号召大家向科学技术现代化进军。

华国锋作《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的报告,闭幕会上宣读了科学院院长郭沫若的书面讲话“科学的春天”。

大会通过了《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表彰了826个先进集体、1192名先进科技工作者。

大会对改革开放的影响既重且深,在中国科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4、《工业三十条》1978年4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工业三十条》),发到各工业管理机关、各工交企业试行。

《工业三十条》规定,国营工业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责任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

并分别明确了企业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这个文件下达后,各地抓紧进行整顿企业的工作,使一批重点企业较快地改变了面貌。

《工业三十条》指导了工交领域拨乱反正,从而推动了中国工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探索中国工业化道路的新开端。

5、按劳分配问题的讨论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发动之前,经济学界开始了以按劳分配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理论大讨论。

大讨论始于1977年2月,到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

在讨论过程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研究》等报刊从1977年年中开始,发表了一系列相关文章,把经济学界的讨论引向了社会。

1978年5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将按劳分配问题的讨论推向高潮。

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以按劳分配问题讨论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理论大讨论共举行了七次研讨会,至少有两千人次以上的理论工作者参加研讨。

研讨成果先后编辑成《批判“四人帮”对“唯生产力论”的“批判”》、《关于按劳分配问题》、《论按劳分配》、《建国以来按劳分配论文选》等文集出版。

6、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1978年5月10日中央党校《理论动态》发表了经胡耀邦审定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5月11日《光明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署名公开发表。

文章遭到了严厉的指责。

在激烈的反对声中,理论工作者又在6月16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关于真理的标准》的文章。

在罗瑞卿的支持下,6月24日,《解放军报》发表了署名“解放军报特约评论员”文章:《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人民日报》给予转载。

但指责批评仍在继续。

在这个关键时刻,7月21日和22日,分别找中宣部长和中组部长谈话,对这场思想解放表示明确的支持。

9月10日《理论动态》发表了经胡耀邦审定的《一切主观世界的东西都要经受实践检验》一文,《人民日报》9月25日作为特约评论员文章公开发表,《光明日报》、《解放军报》9月26日转载。

这一系列的文章直指“两个凡是”的要害,从哲学层面上讨论解决党内的路线分歧,在全国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大讨论。

这场大讨论,实质上是一场呼唤社会主义新时期伟大变革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改革开放这一历史性巨变的先导。

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意识和执政意识的新觉醒,为党和国家进行拨乱反正、实现伟大的历史转折,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7、全军政治工作会议1978年4月27日~6月6日,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队政治工作的方向和任务。

这次会议有军以上单位的政治委员或政治部主任等383人参加。

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到会讲话。

总政治部主任韦国清在会上作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政治工作优良传统,提高我军战斗力》的报告。

6月2日中共中央副主席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他强调,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思想的出发点、根本点。

是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实际上批评了“两个凡是”的错误主张。

的讲话有力地支持了国内正在进行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

在讲话中还谈到怎样恢复和发扬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提高我军战斗力的问题。

指出,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政治机关是党的工作机关,要搞好各方面的整顿,恢复政治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威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

会议讨论和修改了加强军队政治工作、政治工作条例、干部服役条例三个文稿。

8、《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1974年11月起,中国和日本就签订和平友好条约开始谈判。

1978年8月12日,两国和平友好条约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

华国锋、、廖承志出席,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国外务大臣园田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

这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史上的又一件大事。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共五条,其基本内容是,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缔约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确定彼此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愿意继续为开展经济和文化合作,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缔约双方还声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条约有效期十年。

8月1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项条约。

10月16日、18日、28日,日本的众议院、参议院、日本政府分别批准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同年10月,应邀访日,两国在东京交换了条约的批准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为中国的改革开放赢得了比较有利的国际环境。

9、发表“北方谈话”“北方谈话”是相对于1992年在深圳等地的“南方谈话”而言的,是指1978年9月13~20日,出访朝鲜归国,先后视察本溪、大庆、哈尔滨、长春、沈阳、鞍山,之后又经停唐山、天津,所到之处发表的重要谈话。

“北方谈话”的主要内容:1,尖锐地批评了“两个凡是”,提出要完整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2,加速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的物质生活好一些,使人民的文化生活、精神面貌好一些;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慢,那就没有优越性,这是最大的政治。

3,我国体制存在很大的弊端,有好多体制问题要重新考虑,现在我们的上层建筑非改不行。

加大地方权力,特别是企业权力,要讲责任制;按劳分配,增加收入,刺激经济发展;精简机构,发展服务行业安置劳动力;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改造企业,要到发达国家看看,要以世界先进的科学成果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等等。

“北方谈话”集中反映了在历史大转折前夕的理论思考,对这一转折时刻的到来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10、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伟大抉择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京西宾馆举行。

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共290人。

此前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为三中会议作了充分准备。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主要体现在:1、会议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为开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确定了根本的指导思想。

2、会议确定了党的政治路线。

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

3、会议提出了要进行改革开放的历史任务,是中国共产党确立全面改革开放战略方针的开端。

4、会议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

5、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会议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6、会议给已经查清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并提出要继续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

7、会议提出科学对待和思想的问题,强调要继承和发展思想。

8、会议研究了国际战略,确定了外交方针。

9、会议确定了祖国统一的新方针。

10、恢复和确定了正确的组织路线。

以这次会议为标志,实际上形成了以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为贯彻执行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奠定了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开辟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新篇章,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

11、中美建交1978年12月16日,中国和美国两国政府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同时发表《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联合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公报说: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将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中国和美国建交当日,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

中美建交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创造了一个比较有利的国际环境。

12、城市改革的试点1978年开始的城市改革试点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

1978年10月,四川就开始在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等六个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不久,试点企业扩大到100个企业。

1979年5月,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北京、天津、上海选择首都钢铁公司等8个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第二,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从1980年起,开始实行新的财政体制。

主要作法是:北京、上海、天津仍实行统收统支;江苏省实行“比例包干”;广东省、福建省分别实行“定额上交”和“定额补贴”;云南、贵州、青海3省和新疆、宁夏、内蒙古、西藏、广西5个民族自治区实行特殊照顾(中央补助的数额每年递增10%);其余15个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办法,一定5年不变。

第三,发展多种经济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鼓励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中央制订了一系列方针、政策。

从1978年到1982年,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

这对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扩大就业门路,增加服务网点,方便群众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三个方面的改革试点,使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可以说既为今后的改革积累了经验,又为改革的继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13、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突破口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长期以来被当作“资本主义”进行过严厉的批判。

1978年冬,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将全村土地按人口承包到户,国家和公社大队的摊派任务分包到户完成,剩余的全归个人,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几乎与此同时,四川省农民也实行包产到组等责任制。

这一作法得到两省领导的支持。

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把生产队的统一经营与家庭的分户经营结合起来,把农民的切身利益同产量密切联系起来,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和干活大呼隆、瞎指挥的弊病,有利于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由于联产承包,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地位由单纯的劳动者变为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变为真正的主人翁,受到农民的欢迎。

联产承包也遇到巨大阻力。

、陈云等人给予支持,1980年9月,中央发出文件,突破多年来把包产到户等同于分田单干和资本主义的观念。

随后几年时间,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开。

解决了农村体制的重大问题,推动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改革和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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