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感言 > 法官退休告别感言

法官退休告别感言

时间:2014-02-14 23:59

法官退休后从事法律业务活动的规定,2015年退休,现要当仲裁员具备条件吗

可以,仲裁员可以从社会上聘用,当然包括退休法官。

德国人做事严谨的小故事(简短)

2014年世界杯上,德国7:1“屠杀”巴西的比赛很多人都看了,真是一桩令人难以置信、目瞪口呆的“世纪惨案”。

或许只有可怕的德国人,才能制造出这样的“惨案”。

整支德国队,如同一台高效运转的精密仪器,步步为营,所向披靡,且根本停不下来。

这就是典型的德国性格:认真、细致、严谨、处处追求完美。

而世上的事,就怕认真二字……1944年冬,盟军完成了对德国的铁壁合围,法西斯第三帝国覆亡在即。

整个德国笼罩在一片末日的氛围里,经济崩溃、物资奇缺,老百姓的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对普通平民来说,食品短缺就已经是人命关天的事。

更糟糕的是,由于德国地处欧洲中部,冬季非常寒冷,家里如果没有足够的燃料的话,根本无法挨过漫长的冬天。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只得允许让老百姓上山砍树。

你能想像帝国崩溃前夕的德国人是如何砍树的吗

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人们非但没有去哄抢,而是先由政府部门的林业人员在林海雪原里拉网式地搜索,找到老弱病残的劣质树木,做上记号,再告诫民众:如果砍伐没有做记号的树,将要受到处罚。

在有些人看来,这样的规定简直就是个笑话:国家都快要灭亡了,谁来执行处罚

当时的德国,由于希特勒作垂死挣扎,几乎将所有的政府公务人员都抽调到前线去了,看不到警察,更见不到法官,整个国家简直就是处于无政府状态。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结束,全德国竟然没有发生过一起居民违章砍伐无记号树木的事,每一个德国人都忠实地执行了这个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的规定。

这是著名学者季羡林先生在回忆录《留德十年》里讲的一个故事。

当时他在德国留学,目睹了这一幕,所以时隔50多年,他仍对此事感叹不已,说,德国人“具备了无政府的条件,却没有无政府的现象”。

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使得德国人在如此极端糟糕的情况下,仍能表现出超出一般人想象的自律

答案只有两个字:认真。

因为认真是一种习惯,它深入到一个人的骨髓中,融化到一个人的血液里。

因了这两个字,德意志民族在经历了上个世纪初中叶两次毁灭性的世界大战之后,又奇迹般地迅速崛起。

再讲一个关于德国人认真的小故事。

熟悉柴油机制造业的人都知道这样一个说法:中国制造的柴油机,噪音在数公里外都听得见,柴油机周围数十平方米都是油迹;而德国人生产的柴油机,则可以放在办公室的地毯上工作,根本不会影响隔壁房间的人办公。

于是,1984年,武汉柴油机厂聘请德国退休企业家格里希任厂长。

格里希上任后开的第一个会议,市有关部门领导也列席参加了。

没有任何客套,格里希便单刀直入,直奔主题:“如果说质量是产品的生命,那么,清洁度就是气缸的质量及寿命的关键。

”说着,他当着有关领导的面,从摆放在会议桌上的气缸里抓出一大把铁砂,脸色铁青地说:“这个气缸是我在开会前到生产车间随机抽检的样品。

请大家看看,我都从它里面抓出来了些什么?在我们德国,气缸杂质不能高于50毫克,而我所了解的数据是,贵厂生产的气缸平均杂质竟然在5000毫克左右。

试想,能够随手抓得出一把铁砂的气缸,怎么可能杂质不超标?我认为这不是工艺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心问题,是工作极不认真的结果。

”一番话,把坐在会议室里的有关管理人员说得坐立不安,尴尬至极。

两年后,格里希因种种原因卸职时,武汉柴油机厂生产的气缸杂质已经下降到平均1000毫克左右。

回国后,格里希又几次来中国,每次都要到武汉柴油机厂探望。

在厂里,他有时拿着磁头检查棒发现气缸有未清除干净的铁粉时,忘了自己已经不是厂长,仍然生气地向周围陪同的人大声咆哮:“你们怎么能这么不认真

”如果说强大的德意志是一个可怕的民族,那么,认真也是一种可怕的力量,它大能使一个国家强盛,小能使一个人无往而不胜。

我们实在该好好学习德国人认真得近乎刻板的精神,将认真贯彻到自己点点滴滴的行为中。

一旦“认真”二字也深入到自己的骨髓,融化进自己的血液,你也会焕发出一种令所有的人,包括自己都感到害怕的力量。

法官辞职后能不能做律师

<<南京大屠杀 永远不能忘记的中国痛>>  妇女……对于反抗的人就以武力解决。

(曾根一夫,《南京大屠杀亲历记》)  12月4日,日军逼近南京外围。

8日,日军占领南京外围阵地,已从北、东、南三面包围  南京,此时南京守军只剩西面的长江一条退路,然而唐生智做出 “背水一战”的姿态,  一方面下令集中力量固守复廓阵地,另一方面命令销毁长江上全部渡船,并令宋希濂三  十六师看守城内通向下关的唯一通道挹江门,严禁部队从此处退出。

自此,南京城内守  军和平民的退路被全部切断。

10日,日军发动全线进攻,但直到12日仍未能突破南京城  防。

12日晚7时,唐生智突然下令突围撤退,自己乘保留的汽艇出逃。

南京守军瓦解,大  部向下关溃退,在挹江门与三十六师发生激烈冲突,最终击破城门逃至下关。

由于渡船  已经销毁,许多难民与士兵仅试图依靠木板渡江,最终大多冻溺江中。

其他人见渡江无  望,返回城内。

许多士兵脱下军装躲入南京安全区。

  暴行  大规模集体屠杀  南京下关码头尸体堆积如山(村濑森安(Murase Moriyasu,南京大屠杀参与者)拍摄)  放大  南京下关码头尸体堆积如山(村濑森安(Murase Moriyasu,南京大屠杀参与者)拍摄)  进城兵力约50000,执行军纪维持的宪兵却仅有17人的日军除了个别地或小规模地对南京  居民随时随地任意杀戮之外,还对中国人,特别是解除了武装的军警人员以及日军认为  是可能参加过抗日活动和适合兵役年龄的中国青壮年,进行过若干次大规模的“集体屠  杀”。

大规糢屠杀方法有机枪射杀、集体活埋等,手段极其残忍。

  * 12月15日(日军占领第3天):已放下武器的中国军警人员3000余人被集体解赴汉  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多当场遇难。

负伤未死者亦与死者尸体同样遭受焚化。

夜,解  往鱼雷营的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9000余人被日军屠杀。

又在宝塔桥一带屠  杀3万余人。

在中山北路防空壕附近枪杀200 人。

  * 12月16日(日军占领第4天):位于南京安全区内的华侨招待所中躲避的中国男女  难民5000余人被日军集体押往中山码头,双手反绑,排列成行。

日军用机枪射杀后,弃  尸于长江以毁尸灭迹。

5000多人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于中弹负伤后泅至对岸,得免  于死。

日军在四条巷屠杀400余人,在阴阳营屠杀100多人。

  * 12月17日(日军占领第5天):中国平民3000余人被日军押至煤炭港下游江边集体  射杀。

在放生寺、慈幼院避难的400余中国难民被集体射杀。

  * 12月18日(日军占领的第6天)夜,下关草鞋峡。

日军将从南京城内逃出被拘囚于  幕府山的的中国难民男女老幼共57418人,除少数已被饿死或打死,全部用铅丝捆扎,驱  集到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密集扫射,并对倒卧血泊中尚能呻吟挣扎者以乱刀砍戮。

事后  将所有尸骸浇以煤油焚化,以毁尸灭迹。

此次屠杀仅有伍长德一人被焚未死,得以逃生  。

大方巷难民区内日军射杀4000余人。

  杀人竞赛  主条目:百人斩  1937年12月13日《东京日日新闻》有关杀人竞赛的报道。

  放大  1937年12月13日《东京日日新闻》有关杀人竞赛的报道。

  1937年12月13日,《东京日日新闻》(即现在《每日新闻》)报道两名日本军官的“杀  人竞赛”。

日军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两个少尉军官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在其长官鼓励下,  彼此相约“杀人竞赛”,商定在占领南京时,谁先杀满100人为胜者。

他们从句容杀到汤  山,向井敏明杀了89人,野田毅杀了78人,因皆未满100,“竞赛”继续进行。

12月10日  中午,两人在紫金山下相遇,彼此军刀已砍缺了口。

野田谓杀了105人,向井谓杀了106  人。

又因确定不了是谁先达到杀100人之数,决定这次比赛不分胜负,重新比赛谁杀满  150名中国人。

这些暴行都一直在报纸上图文并茂连载,被称为“皇军的英雄”。

日本投  降后,这两个战犯终以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中人员“实为人类蟊贼,  3 南京大屠杀

中国人来看看

  文明公敌”的罪名在南京执行枪决。

  强奸  日军侵占南京期间强奸了成千上万的妇女,他们不分昼夜并在受害妇女的家人面前施行  强暴。

有些妇女被日军强奸了好几次,往往有妇女受不住日军的折磨而死。

除此之外,  日军还强迫乱伦行为。

估计当时发生的强暴案可能超过20,000宗。

  参与大屠杀的日军部队  参与大屠杀的中支派遣军主要由上海派遣军第10军构成。

  * 中支那方面军 - 司令官:陆军大将 松井石根  o 上海派遣军 - 司令官:陆军中将 朝香宫鸠彦王  + 第3师团先遣队 - 连队长:陆军大佐 鹰森孝  + 第9师团 - 师团长:陆军中将 吉住良辅  + 第16师团 - 师团长:陆军中将 中岛今朝吾  + 山田支队(第13师团的一部分) - 歩兵第103旅团长:陆军少将 山  田栴二  o 第10军 - 司令官:陆军中将 柳川平助  + 第6师团 - 师团长:陆军中将 谷寿夫  + 第18师团 - 师团长:陆军中将 牛岛贞雄  + 第114师团 - 师团长:陆军中将 末松茂治  + 国崎支队(第5师团歩兵第9旅团) - 支队长:陆军少将 国崎登  日军罪行的证据  收尸记录  据统计,世界红十字会在南京城内外掩埋尸体总计43,121具,南京红十字会收埋22,371  具,慈善机构崇善堂收埋112,267具,慈善机构同善堂共埋尸7,000余具,鸡鹅巷清真寺  王寿仁以“南京回教公会掩埋队”名义掩埋回族尸体400余具。

仅此5个慈善团体收埋尸  体就达18.5万余具。

另有中国平民芮芳缘、张鸿儒组织难民30余人掩埋尸体7,000余具;  湖南木商盛世征雇工,收埋上新河地区死难者遗体28,730具。

  此外,日军支持的傀儡政权对尸体也进行了掩埋。

如伪下关区公所在下关、三汊河一带  收埋尸体3240具;第一区公所在城东南一带收埋尸体1,233 具;南京市政公署命伪卫生  局于1939年1月收集中山门外灵谷寺一带遗骨3,000具,葬于灵谷寺之东,立“无主孤魂  碑”记录埋尸经过。

  南京沦陷前,日军曾在上海、苏州、嘉兴、杭州、绍兴、无锡、常州等地屠杀平民。

有  日本部分历史学家曾经怀疑中方声称的三十万被杀平民,实际上包括了这批南京以外被  杀的华东人口。

而中国历史学家认为若华东地区被杀人口也计算在内的话,总数可能高  达一百万人。

  根据孙宅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高兴祖(南京大学教授)的研究认为死亡30  万人以上。

  非交战国人证物证  * 《拉贝日记》  * 《魏特琳日记》  *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前印有222名“历史证人的脚印”的铜版路。

  路长40米、宽1.6米。

  * 美国牧师约翰·马吉1937年用一架1930年代的老式16毫米摄影机、拍摄记录了迄  今唯一的南京大屠杀影像,共四盘放映长度达105分钟的电影胶片(2001年约翰·马吉的  儿子大卫·马吉亲自将它捐赠给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约翰·马吉在  当时的信件中也有大量关于大屠杀的描写:“强奸妇女的行为已无法形容和想象”,“  我能说的是,这个城市的每一个大街小巷都有死尸,我去了很多地方,包括下关地区。

  ”  * 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总干事费区目睹日军在南京地区的暴行,将马吉牧师拍摄  的记录日军暴行的胶片偷运到上海柯达公司,制作并带到美国各地放映,并在美国《读  者文摘》上揭露日军违反国际战争法的暴行:“日本人从我们的宿营地抓人时,把手上  有老茧和剃光头的,都当作当兵的证据,认为务必判以死刑。

他们想要枪杀谁,就把谁  拉出去。

”  * 1930年代英国《曼彻斯特导报》驻华记者田伯烈1938年初撰写了《外人目睹中之  日军暴行》一书,第一次向世人完整公布了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真相,痛斥日军制造了“  现代史上破天荒的残暴记录”。

  4 南京大屠杀

中国人来看看

  * 1937年任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的约翰·拉贝救助中国难民时,详细记录了  日军的杀人暴行:“12月14日,日军士兵的抢劫、强奸和屠杀等恐怖活动铺天盖地地压  了过来……”  受害者人证  * 李秀英,怀着7个月身孕,与3个日本兵搏斗身中37刀,在鼓楼医院收治并留下了  影像资料。

她并赴日本进行对日索赔诉讼,在审讯期间逝世。

  * 夏淑琴,全家9口人被杀7口,她被刺伤后从死人堆里爬出。

  * 姜根福(1929年12月20日-),弟弟被日本兵摔死,母亲因为反抗强奸而被开枪打  死,父亲被抓走,二姐因反抗强奸被刀劈死。

  * 崔金贵,亲眼见慈善团体崇善堂的收尸埋尸过程,并确定崇善堂在埋尸时有计数  。

  * 尚德义,1937年12月6日上午11时被日军抓获,同时与1000名以上的中国男子一起  被机枪扫射,绝大多数当场死亡。

他由于被尸体压住晕倒而幸免于难。

  * 伍正禧,在南京新华巷62号避难时,其二哥伍正保、大表哥云馆、三表哥三云、  表叔老王被抓走并枪杀。

祖父被刀捅死,30岁的表娘被强奸。

  * 邵翰珍,父亲邵锦晴、祖父邵才潮和舅舅任发和被日军枪杀。

  * 皇甫泽生,保卫南京的一个士兵。

被日军俘获后与几百人一起,在板桥镇一个山  沟里集体被日军用机枪射杀。

日军在射杀后再用刺刀捅死幸创只斑。

他和另一个重伤难  友为仅创只斑。

  * 孟宪梅,在淌水沟接水时,亲眼看到日军用多辆卡车把老百姓押到现在的汉中门  新桥桥口下面用机枪射死。

  * 陈光秀,在南京汤山镇许巷村,父亲被枪杀,包括弟弟在内的村里100多个年轻人  被刺刀刺死。

艾家四兄弟被扔到天空摔死。

多名女性被强奸。

母亲因为父亲和弟弟被杀  导致忧郁而死。

  * 刘文静,大方巷广场集体屠杀(一百多人)见证人。

  * 天津工商银行退休职工、南京大屠杀幸创只斑刘钟铭当年在南京一家商铺当学徒  ,说道:“日本鬼子进城后见人就杀,城里到处都是尸体,载着日本兵的汽车就从尸体  上开过去。

那个惨景,我一辈子也忘不了。

”  更多幸创只斑介绍请参见南京大屠杀幸创只斑  侵华日军及战后日方的人证物证  侵华日军各级指挥机构当时的命令和军官的记录为直接物证:  * 攻占南京的日军第6师团司令部曾接到命令:“不论妇女儿童,凡中国人一概都杀  ,房屋全部放火焚烧。

”  * 日军第16师团长中岛今朝吾的日记中也记道:“大体上不保留俘虏,全部处理之  。

”  日本外相广田弘毅致日驻美国大使馆的电文  放大  日本外相广田弘毅致日驻美国大使馆的电文  * 1938年1月11日,日本外相广田弘毅在电文中称:“自从前几天回到上海,我调查  了日军在南京及其他地方所犯暴行的报道,据可靠的目击者直接计算及可信度极高的一  些人来函,提供充分的证明:日军的所作所为及其继续暴行的手段,不下30万的中国平  民遭杀戮。

”(吴天威,译自华盛顿国家档案馆公开的《日本外交档案》)  侵华日军随军记者的报道、士兵的日记、证言也被列为南京大屠杀的证据:  * 侵入南京的日军第6师团辎重第6联队小队长高城守一日记中说,1937年12月14日  ,他看到南京下关江边:“尸体像漂流的木头被浪冲了过来;在岸边,重叠地堆积着的  尸体一望无际。

这些尸体可能有几千、几万,数目大得很。

”  * 日军第16师团老兵东史郎的日记(《东史郎日记》)为重要实证,例如他在1937  年12月21日的日记中写道:“哭喊着的支那(中国)人被装进邮袋中,西本(日本兵)  点着了火,汽油一下子燃烧起来。

就在这时袋子里发出了一种无法言状的可怕的喊叫声  。

袋中人用浑身的力气使袋子跳了起来,自己滚动。

……手榴弹在水中爆炸了,水面一  下子鼓了起来,然后平静下去。

”  * 其他重要的日本兵日记还有:高岛市良日记、小原孝太郎日记、会攻南京的日侵  5 南京大屠杀

中国人来看看

  略军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的日记等。

  * 《朝日新闻》记者本多胜一的著作《中国之旅》,记录“百人斩”等屠杀事件。

  * 笠原十九司教授,日本国内研究南京大屠杀的权威学者之一,曾多次提供南京大  屠杀证据(《侵略亚洲的日本军队》,大月书店出版)。

  远东军事法庭的调查  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写道:“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  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以上。

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  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由红十字会掩埋的是43071人,由崇善堂收埋的是  112266人,这些数字是由这两个团体的负责人根据各该团体当时的记录和档案向远东法  庭郑重提出的)。

”  法官之一的梅汝璈指出,对于南京大屠杀一案“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工夫专事听取来  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查和被告律师双方  的对质辩难,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  “审理是特别严肃认真的”。

松井石根听取了法庭宣布的罪状和科刑后,表示“南京事  件,可耻之极”。

  法庭判决书中遂有郑重声明:“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毁了的尸体,以及投入到  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死的人们计算在内。

”值得注意的是:远东国际法庭认定被杀害者  为二十万人以上,未包括尸体被日军消灭了的被害者在内,而且这个数字仅是“在日军  占领后六个星期内”的。

东京审判判处死刑的7名甲级战犯中,松井石根的唯一罪状是南  京大屠杀。

  战后日方观点  许多曾在当时南京附近作战的日籍老兵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

日本左翼的日本社会党  及左翼背景的日本教职员组合对南京大屠杀也多抱持承认大规模屠杀的立场。

但因为日  本政府始终否认该罪行与日本右翼民族主义教育下,不少未经历过侵华战争的日本人否  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

但因为秉持观点与政治立场不同,不少日本人对南京大屠杀有不  同的解读与看法,其中死伤人数的部分,有二十多万人、四万、数千、数百乃至于完全  否定者等各种说法。

  对大屠杀的不同看法  日本对南京大屠杀最大的争议在于,否认方认为日军进入南京城后城内人口仅二十万人  ,认为拉贝日记等可以佐证,而拉贝日记记载的事实是——在南京城中的国际安全区内  就有20万平民,中国方面认定至少有三十万人罹难;埋葬总人数的问题,也是否认方对  南京大屠杀进行质疑之处。

另外,日军无条件投降之后到盟军接收之前,有充足的时间  销毁随军文件和照片等直接罪证,造成日后追查的直接证据不足,无法一一求证其事实  ,也是遭到否认方质疑之处。

日本否认方认为有不少的书面记录都显示,日军进入南京  后南京并未成为空城,没有屠杀的迹象;另外国民党军队仓促撤退,使不少国民党军成  为游击队在南京进行巷战,使得平民死伤的责任不清楚。

另外日本否认方提出,有国民  党军便衣兵假冒日军犯罪而遭国际安全委员会发现的事情。

  研究大屠杀事件的日本学者对死亡人数主要有几种看法:  * 二十数万人以上: 主要支持者有笠原十九司(都留文科大学教授)、洞富雄 (早  稲田大学教授)、藤原彰(一桥大学教授)、吉田裕(一桥大学教授)、吉见义明(中  央大学教授)、井上久士(骏河台大学教授)、本多胜一(新闻记者)、小野贤二(化  学工作者)、渡辺春巳。

* 四万人左右 : 主要支持者有秦郁彦(日本大学教授?法  学博士),另外冈村宁次在《冈村宁次阵中感想录》中认为约有4到5万人被屠杀,抢劫  、强奸等“大有其人”。

  * 两万至数千 : 主要支持者有亩本正己(元防卫大学教授)、板仓由明(南京戦史  编集委员?南京事件研究家)、原刚(防卫研究所调查员)。

  * 认为仅有数百人死亡,乃至于完全否定的态度: 主要支持者有铃木明(雑志记者  6 南京大屠杀

中国人来看看

  )、田中正明(拓殖大学讲师)、东中野修道(亜细亜大学教授)、冨泽繁信(日本“  南京”学会理事)、阿罗健一(近现代史研究家)、胜冈寛次(明星大学戦后教育史研  究)、杉山彻宗(明海大学教授)、渡部升一(上智大学名誉教授)、大原康男(国学  院大学教授)、竹本忠雄(筑波大学名誉教授)、西冈香织(军事史学会会员)、深田  匠(日本历史修正协议会会长)、前野彻、铃木正男。

  早稻田大学教授洞富雄,1973年7月发表《南京事件和史料批判》。

《驳南京大屠杀是所  谓“无稽之谈”》(日本现代史出版会),批判铃木和山本的否定史观。

1967年写成《  近代战史之谜》(人物往来社,后半部分为《南京事件》),1972年4月出版单行本《南  京事件》(新人物往来社),1972年11月出版日中战争史资料《南京事件》(河出书房  新社),1982年日本文部省在审定教科书时对教科书文字进行修改,他又立即于同年12  月出版定本《南京大屠杀》进行驳斥。

  1984年教文社出版了松井石根的亲信秘书田中正明的《“南京大屠杀”之虚构》。

  战后的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诉讼和政界事件  * 1973年日本作家铃木明出版《南京大屠杀之虚幻》一书中首次指出“百人斩”为  虚构。

此后在日本,关于“百人斩”是否属实成为争论的话题。

2005年,参与百人斩的  两名日军军官向井敏明和野田毅的3名遗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控告《东京日日新闻》于193  7年11至12月间的报道失实,和《朝日新闻》于1971年出版的《中国之旅》一书中所提及  关于两名军人的“百人斩”竞赛失实并损害其名誉,向该两出版社索偿3600万日元。

东  京地方法院审判长土肥章大于2005年8月23日裁定报道属实并非捏造,驳回赔偿请求。

撰  写《中国之旅》的前《朝日新闻》记者本多胜一在判决后指“‘百人斩竞赛’真实性无  容置疑,原告意图否定整个南京大屠杀以至对中国发动侵略。

不过在诉讼过程中找到新  的事实和资料,却进一步肯定这个史实。

”[1]  * 众议员石原慎太郎1990年在接受采访时说:“人们说日本人在那里(指南京)搞了  一次大屠杀,但那不是真的。

它是中国人编造的故事。

这个故事破坏了日本的形象,它  全是谎言”。

  * 索尼公司董事长盛田昭夫、自民党国会议员石原慎太郎等人撰写的《日本可以说  “不”》、《日本还要说“不”》、《日本坚决说“不”》三本书中说道:“无端挑起  战争的好战的日本人,制造南京大屠杀的残暴的日本人,这就是人们对日本人的两个误  解,也是‘敲打日本’的两个根由,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它。

”  * 战时日军大佐、二战后日本法务大臣永野茂门,1994年接受《每日新闻》采访时  说:“(在日军进入南京后)不久,我就到了南京”,“我认为南京大屠杀及其他事情是  编造的谎言”。

  * 战时特别高等警察课(特高课)课长、二战后法务大臣、文部大臣、日本国土厅  首脑奥野诚亮1988年春否认南京大屠杀,“东京审判无效”,要从舆论上“再审东京审  判”,遭到日本国内外舆论抨击,当年5月被迫辞职。

  * 1986年9月,日本文部大臣藤尾正行宣称南京暴行不是战争罪行而“仅仅是战争的  一部分”,并说1910年日本对朝鲜的吞并是朝鲜心甘情愿地成为殖民地,发言当日被日  本首相中曾根康弘免职。

  * 1977年,日本文部省在一个标准历史书中把二战中的日本给战争对方造成的伤亡  、日本的战争暴行,和强行将中国及朝鲜犯人送往日本劳动营的内容删去,只留下了一  些美国轰炸东京的照片、一幅广岛废墟的照片和一份日本战争死亡人数的统计表。

  * 1965年,日本历史学家家永三郎起诉日本教科书审查部门大幅删改掩饰日军在南  京大屠杀和整个侵华战争中的暴行描写,遭到日本右翼势力的在家门口的围堵骚扰。

19  70年,东京地区法院法官杉本良吉裁决,教科书审查不得超出纠正事实及印刷错误的范  围,家永胜诉,右翼极端分子向律师、法官和家永本人威胁要暗杀他们。

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

第三章 初见世面。

拉斯蒂涅第一次进入巴黎生活。

拉斯蒂涅是从外地来巴黎读大学的青年,出身破落贵族家庭,白皮肤、黑头发、蓝眼睛,热情而有才气,想做一个清廉正直的法官。

但巴黎的豪华生活的刺激加强了他“对权位的欲望与出人头地的志愿”。

他认为靠自己的勤奋学习求上进的路太艰苦,也太遥远,还不一定行得通,而现实社会依靠几个有钱的女人作进身的阶梯则容易得多,于是他想“去征服几个可以做他的后台的妇女”。

由于姑母的引荐,他结识了远房表姐,巴黎社交界地位显赫的鲍赛昂子爵夫人。

拉斯蒂涅很得意地向伏盖公寓的房客们讲了在舞会认识了伯爵夫人的事。

高老头兴奋地问:“昨晚雷斯多太太很漂亮吗

”公寓老板娘便认定高老头定是给那些婆娘弄穷的。

拉斯蒂涅想弄清高老头和伯爵夫人的关系,决定去雷斯多伯爵夫人家。

在伯爵夫人家他的寒酸相引起仆人轻蔑;接着他莽撞地冲进了一间浴室,大出洋相;后又到提到和高老头住在一起,却引起伯爵夫妇的不快,把他赶了出来。

拉斯蒂涅十分懊恼,只好赶去向表姐求教。

鲍赛昂夫人告诉他,雷斯多太太便是高里奥的女儿。

  第四章 鬼上当。

拉斯蒂涅泡到了银行家的老婆。

拉斯蒂涅通过鲍赛昂夫人结识了纽沁根太太,而纽沁根太太并不是他想要追求的对象。

她的丈夫在经济上对她控制很严,甚至要求拉斯蒂涅拿自己仅有的100 法郎去赌场替她赢6000法郎回来。

于是拉斯蒂涅便转向对泰伊番小姐的进攻。

  1、内容梗概  《 高老头》发表于1834年,是巴尔扎克最优秀的作品之一。

这部作品在展示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在反映作家世界观的进步性和局限性方面,在表现《人间喜剧》的艺术成就和不足之处方面,都具有代表意义。

其艺术风格最能代表巴尔扎克的特点。

在这篇小说中,作者第一次使用他创造的“人物再现法”—让一个人物不仅在一部作品中出现,而且在以后的作品中连续不断地出现,它不仅使我们看到人物性格形成的不同阶段,而且使一系列作品构成一个整体,成为《人间喜剧》的有机部分。

在此,一些主要人物如拉斯蒂涅、鲍赛昂子爵夫人、伏特冷纷纷登场亮相,《人间喜剧》拉开了序幕。

  2、中心思想  《高老头》着重揭露批判的是资本主义世界中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

小说以1819年底到1820年初的巴黎为背景,主要写两个平行而又交叉的故事:退休面粉商高里奥老头被两个女儿冷落,悲惨地死在伏盖公寓的阁楼上;青年拉斯蒂涅在巴黎社会的腐蚀下不断发生改变,但仍然保持着正义与道德。

同时还穿插了鲍赛昂夫人和伏脱冷的故事。

通过寒酸的公寓和豪华的贵族沙龙这两个不断交替的主要舞台,作家描绘了一幅幅巴黎社会物欲横流、极端丑恶的画面,披露了在金钱势力支配下资产阶级的道德沦丧和人与人之间的冷酷无情,揭示了在资产阶级的进攻下贵族阶级的必然灭亡,真实地反映了波旁王朝复辟时期的特征。

  3、作者简介  巴尔扎克(HonoredeBalzac,1799~1850)19世纪法国伟大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家,欧洲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和杰出代表。

一生创作96部长、中、短篇小说和随笔,总名为《人间喜剧》。

其中代表作为《欧叶妮·格朗台》、《高老头》。

100多年来,他的作品传遍了全世界,对世界文学的发展和人类进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称赞他“是超群的小说家”、“现实主义大师”。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