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关于保护环境的家长寄语
感谢学校老师利用写作为的方式进行环境教育,高兴孩子认真写出自己的环保情结。
看到孩子都想到“关爱地球母亲”,认真去做身边的环保“小事”。
这一点,对我也是个触动。
我真心用实际行动支持孩子,开展一个“家庭一起做环保”的竞赛活动啊
保护环境的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化生系暑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院团委号召贯彻执行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和全国学联发出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了响应上级机关和院团委的号召,也为了使学生更好的投身社会实践,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充实自己,我系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本次社会实践我系共收到两个年级的暑期社会实践报告344篇,学生社会实践参与度达到了92.5%
针对报告,我们积极组织分团委成员仔细阅读,并对其进行筛选,选出一些优秀的文章以待表彰,同时也对所有文章进行了分类比较。
同学们参与社会实践的基地很广泛,最“热门”的地方是基层农村,各地的市区、乡镇也是首选,还有各类饭馆、工厂、公司、水利局等等各种地方,都留下了我系同学进行社会实践的足迹
绝大部分同学都能就近选择地点进行时间或长或短的社会实践活动,将实践中的所见所闻所感,特别是所学记录下来。
可以看出,通过各式的实践活动,同学们都得到了成长锻炼,也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
还有些同学利用暑假时间去打工,不但给自己积攒了一些物质财富,还使自己得到了实实在在的锻炼,他们的感受自然别有一番风味。
而另外一小部分同学虽然没有去那些正式的工作岗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但是他们仍然能够仔细观察、深入思考,认真写出报告。
有人写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教育状况,也有人写人民生活水平状况,环境状况等等,都能很好的表现自己的见解以及看法
我系主要组织了7支社会实践小分队,其中突出的是“关注留守儿童”实践小分队以及“飘动的红丝带”实践小分队,04级环境科学专业的同学更是结合自身所学知识组织小分队前去参观了自来水厂,获得了很大收获
我系暑期实践活动的情况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活动版块:一、 由系领导和老师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版块 1、“关注留守学生”社会实践小分队 为了能更好的关注留守学生,服务青少年学生的成长、成才,并促进我院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在我校团委的精心组织下,我系于7月6日组织了8名志愿者赴沙湾区葫芦镇开展“关注留守学生”社会实践。
7月7日下午,校团委张科书记、化生系林天兴助理、亲自到学校看望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并且与葫芦镇领导交换了意见,对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提出了要求。
该分队成员分工合作,团结协助:充分考虑了我们的专业优势,对化学、生物、数学等专业进行了有机的整合,便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进村入户、乐此不疲:对留守学生的关注,他们从各方面获得相关信息,便于对留守儿童进行管理。
在农老师、赵老师的带领下,对留守学生进行了小范围的家访,受到了家长和学生的欢迎。
认真敬业、乐于奉献:为了上好一堂课,该分队队员备好每一课,为了体现我系的特色,我们在开设数、理、语、外的同时,还开设了生物课程,主要对一些简单而有趣的植物及其现象进行讲解,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
定点结对,长期帮扶:为了让本次活动变得更有意义,他们对留守学生中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进行了结对,决定通过长期的帮扶来让这些孩子们度过学习和生活上的难关。
该社会实践小分队得到了葫芦镇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留守学生在这短短的一周里在心理上和认知能力上确实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也都得到了加强。
我系学生也加深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留守学生和农村教育情况的了解,进一步肯定了政府加大农村教育力度的成果。
在活动中,大家表现出了非凡的创造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今后我系还将继续深入农村,深入基层,关注留守学生,关注老百姓关注的事。
2、“飘动的红丝带”社会实践小分队 为了加强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宣传,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在乐山市市中区团委和乐山市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我系组建了“青春红丝带”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小分队,在适时深入社区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让他们对艾滋病更新认识,对社会有更全新的了解。
为此,“青春红丝带”实践小分队全体组员分别于7月6日—13日先后来到乐山市市中区和沙湾县水口镇大街上,义务为群众宣传艾滋病的预防知识。
他们先通过和乐山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和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获得了一些预防艾滋病的海报和相关宣传单以及调查表,通过展出海报、分发宣传单以及口头解说等形式来达到宣传效果
通过活动,同学们学到了很多知识,也认识到了国家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方面的空缺。
今年7月份国家卫生部到乐山市调研艾滋病预防工作后时,该实践小分队在丁敏娜老师带领下就开展的活动做完详细汇报后,获得了在场专家和领导的高度认可。
今后我系将把这个小分队一直坚持下去,在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也为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贡献一份力量
二、由各班级自我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版块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小分队 身为大学生也要关注国家的事情,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我系领导组织04级环科1班的同学于2006年7月5日前往车子镇渔龙村进行采访、调查。
同学们到了该村后通过走访、了解,获悉了不少农民对于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看法。
这次的实践调查活动进行得十分顺利,村民们对当前的生活条件、国家政策等都比较满意,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该村存在贫富差距,受教育程度不够,科技知识贫乏,所以要发展物质基础,改善农民生存状态。
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此次活动该队成员还认识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上,政府应深入了解群众,与群众常沟通,了解他们生活中的困难,还要普及教育,推广新技术、新知识。
2、水资源调查实践小分队 只要有水的地方就会有生命,离开了水动植物就无法在地球上生存,地球也就失去了它的蔚蓝,失去了它的生命 为了了解乐山市供水资源,以增强惜水、爱水的意识。
在参加学习的基础上能够增长见识,拓展思维,从而可设想出新的治水方案,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我系04级环境科学2班学生于2006年7月5日组织同学结合专业知识去到乐山自来水厂进行调查、检测、咨询。
他们从中了解自来水的生产过程:水的抽取、沉淀、过滤、消毒、储存。
另外该队成员还意识到光是了解水源生产还远远不够,还应该要注意到水污染防治问题,奖励发展时兼顾环境保护。
水是生命之源,离开水我们就无法生存,所以让我们一起呵护水资源吧
3、关注校园实践小分队 7月5日,我系04级生科班学生举行了关注校园社会实践活动。
他们结合所学的植物分科以及分布特点等知识对我院植物做了一个简要的归纳和研究。
他们在结合书本知识的基础上,学以致用,崇尚科学,亲身调查,深入研究,做出了许多极富参考价值的社会实践报告。
该小分队成员从前校门出发,一路上有的负责采集标本,有的给不同种类的植物拍照,有的负责记载这些植物,从出发点到旧图书馆再转到白果苑最后到达北校区。
3个小时的奋战之后,把我们学校总体上所有的植物都进行了分类和归纳总结,并留下了相关的图片记载。
本次的实践,图文并貌,生动活泼,加深了同学们对我院各种植物的了解。
同时对于生物专业的同学来说,这也是不可多得的学以致用的机会,充分的锻炼了学生的动手和协作能力 。
此外,同学们还广泛交流了此次活动的心得体会,受益匪浅。
4、环境调查实践小分队 乐山作为世界人居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乐山大佛和世界自然遗产峨眉山,所以它的环境问题是每一位旅客最关注的问题。
为此,7月3 日,我系05级化学教育班举行了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
清晨,化学教育班同学组成小分队从师院大门出发,沿着大渡河走,一路上他们有的擦电话亭,有的捡垃圾,有的擦玻璃,有的扫大街,还有现在乐山的垃圾桶都是分成不可回收和可回收,所以同学们还主动向市民们宣传怎么把垃圾归类,并放到正确的地方。
他们是一群临时清洁工,他们是一群小蜜蜂,城市的卫生一瞬间让人感觉焕然一新。
乐山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也参与进来。
他们还对环境问题做了调查和总结,发现乐山主要的环境问题是由于市民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政府部门也没有对此采取正确的措施等等。
我系学生此举,受到沿途群众的一致好评,并起到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相信有了他们的辛勤劳作,乐山的环境会越来越好,将来这里的旅游业也终将越来越好。
那么我们的那一点点付出又算得了什么呢,“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
三、由学生自行组织的自我社会实践活动版块 有些同学在假期回到了自己的家乡寻找实践机会,实践的形式也非常丰富。
他们有的进入学校实习,有的自主进行问卷设计及调研,有的对某地区的经济发 展潜力进行调查,有的对农村现存的问题调查,还有的对自己家乡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等等。
这些内容之新颖,行为之创新,思想之广博,是今年暑期实践的一个创新点,而且大一学生不乏其人。
他们有的还自己开培训班当老师,我想这样实践过的学生学起来理论知识时,转化为能力联系实际方面会做的很好。
同时这说明了他们具有很强的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为他们以后适应激烈的社会发展潮流做好了铺垫。
也有的同学利用假期去打工,一方面为自己积攒了物质上的财富,更重要的是锻炼了他们自己吃苦耐劳的精神
总括以上的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我化生系的此学期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战绩非常辉煌,远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因为有许多学生在假期真正地进入了社会参加了实践,将理论联系实践,起到了学校对“学以致用”的要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借鉴本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好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做好我化生系的其他各项学生工作。
化学与生命科学系 分团委 2006年9月11日
手工制作亲子活动感想
手工制作亲子活动感想幼儿园为了丰富孩子的课余生活、增进孩子和家长的关系,决定在11月29日举行全园的手工亲子活动。
任务布置下来以后,我班就在班主任赵老师的安排下召开了家长会,细心的给所有的家长讲解了此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并且详细的介绍了活动中各个家任务。
告诉他们几个家庭可以自由的组合,并且要照顾到班上留守儿童的分配,家长们都很配合老师的工作,积极的投入到活动的准备中来了。
亲子活动的日子终于来了,家长带领给着孩子们早早的来到了幼儿园。
活动中,家长和孩子们非常投入,孩子们围在爸爸妈妈的身边一会递剪刀,一会粘胶布,当起了称职的“小帮手”,整个活动场面热闹、温馨,其乐融融。
瞧,豪豪、桐桐、昊天家庭的飞龙已经快要完成了;邱天和妈妈、奶奶正在给他们的七彩音乐瓶上色;桥桥和妈妈正在完成他们的甜心小筑;其他的家庭组合也都在忙碌着,还有树叶贴画、易拉罐做的帆船、糖果做成的糖果风铃、各式各样的花盆……在和家长的谈话中了解到:这次亲子手工制作活动,虽然花费了家长一些时间,但在和孩子共同搜集废旧材料,共同制作作品的过程中,增进了亲子关系,增强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同时也让他们更直观地了解和感受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多样性,这样的活动非常有意义。
通过这次亲子活动不仅丰富了孩子们的生活,更增进了家长和孩子的亲子关系。
家长们通过亲子活动的平台也更加了解、贴近自己的孩子;作为我们老师,更是
公益活动感言
六一儿童节庆祝活动领导讲话稿少年儿童小朋友们、老师们:今天,我们欢聚一堂热烈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
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全县2万多名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问候,祝你们节日快乐
向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而辛勤耕耘的广大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少年儿童工作者和关心支持少年儿童事业的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
县委、县政府历来重视少年儿童工作,十分关心广大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近年来,我县以全面落实《儿童发展规划(XX-2011)》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做好事”的责任意识,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启动实施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希望工程”、”春雷计划”、”爱心助学”等一系列为少年儿童办的实事工程,极大地促进了我县儿童事业的发展。
我县儿童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日趋优化。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今天的幼苗,明天就将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我们要始终把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任务,坚持对广大少年儿童进行基础的共-产主义启蒙教育、组织教育、自我教育,积极投身青少年思想建设的主战场,充分发挥实践教育的优势,全面提高少年儿童素质。
共青团组织更要肩负起全团带队的光荣任务,加强少先队的建设和发展,
家长如何写活动感想
家长怎样写心得体会说起孩子,大概每个父母都有说不完的话题,孩子的成长倾注了我们太多的心血和爱。
孩子们一天天在成长,从牙牙学语,蹒跚学路,到如今的小小儿童,他们的变化带给了我们一个个数不清的惊喜。
一转眼,女儿已进入了小学二年级,和所有的家长一样,我也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做一个有用的人,常言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怎样使孩子健康成长,作为家长应该积极配合老师的工作,做好家庭教育,在此浅谈我的切身体会,希望能与各位家长分享。
1、要善于和孩子进行交流,对孩子察其言,观其色,多以朋友的方式和她进行交流。
孩子已经慢慢地长大了,很多事情她都有自己的想法,她会跟我们讲学校的事,和同学间发生的事,讲老师怎么讲的课等,通过用心地和孩子聊天,倾听孩子对学校、老师、同学们的看法,能更深地了解孩子的想法,并且得到孩子的信任,才能更好地对她进行教育。
2、让孩子努力养成好习惯。
我感觉如果孩子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可以使其终生受益。
好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所以从孩子读书开始我们就督促她,比如老师布置的作业一定要认真及时地完成,不能拖拖拉拉,而且字要写端正,整洁,还有按时睡、按时起床等,通过这些举措,努力使孩子养成好习惯。
3、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我们的家庭幸福和睦,给孩子营造了一个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活氛围与学习环境。
我们一般每天都会抽出一点时间,陪孩子一起读书,一起讨论,因为学会读书,善于读书是一种非常可贵的学习习惯,它不但能开阔孩子的视野,丰富孩子的知识面,而且对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非常有利。
可见家庭和-谐是快乐学习的重要保障。
4、经常与老师联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状态和表现。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只是教育阵地和手段有所有不同,老师面对的是几十个孩子,而我们只教育一个,所以我们应该责无旁贷地配合学校教育,主动到学校去拜访老师,向老师反映孩子在家的学习情况和思想态度,询问孩子在校的学习态度,听课是否认真,发言是否积极等情况,如果孩子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回家后能够有针对性地教育孩子。
5、让孩子从小学会感恩。
人在世上,获得每一样东西都要记得感恩,因为只有感恩,才会开心。
让孩子感恩父母,感恩老师,感恩社会,感恩一切曾经帮助和服务过自己的人,使孩子懂得会感恩的人者是一个有良知和善心的人。
这样才会善待自己和别人,以感恩的心面对世界,她便会感到幸福和快乐。
教育孩子是一份使命,父母要不断地跟孩子交流,做好对她的引导,促使她健康地成长;教育孩子是一份责任,责任使人进取,促使她在未来的日子里不断地提高自己;教育孩子也是一件乐事,跟孩子一起体验生活的苦与乐,让我们更加地明白孩子的内心,提高孩子也就是提高自己。
我们坚信,在学校和家庭的正确教育下,所有的树木都会成林,所有孩子都会成材!
小学生环保少年自荐理由(环保方面事迹简介)
杨晓晖,女,临沂一小五年级14班。
在家里,她乖巧听话,孝敬长辈,总是积极帮助父母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是个好孩子;在学校,她勤奋好学,心系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且成绩显着,是个好学生;在社会,她乐于助人,热心为他人服务,是个小小好公民。
因为有她,家庭充满欢笑,班级更加团结! 一、心怀梦想 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少年,杨晓晖同学热爱祖国,看到身边的雾霾天气对人体的伤害,立志做一名环保小卫士。
这是一个动力,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从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上进。
她从小就遵守纪律,讲文明,助人为乐。
兴趣广泛,多才多艺。
从六岁开始学习古筝舞蹈,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她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为班级服务,热爱劳动,积极带头参加学校少先队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
在班级开展的环保主题班会上,她把自己了解到的环保知识和小窍门和同学们一起分享,让同学们了解如何在生活小事中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通过举办环保知识竞赛,开展节约用水、回收废旧物品等环保实践活动,同学们的环保意识普遍增强,节能环保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同学们都养成了随手捡纸屑、随手关灯、节约用水等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勤俭节约 在家里,杨晓晖是一个懂事听话的孩子,经常做一些拖地,送垃圾等力能所及的家务事。
家中常有客人来,她都能主动端茶倒水,是一个彬彬有礼的好孩子。
她从来不骂脏话、粗话,是一个讲文明的好孩子。
生活中,她特别注意勤俭节约,家里的洗手池,厨房都被她贴上了“请节约用水!”,而且自己也想了很多办法来节约水,如:淘菜水可以冲厕所、洗手水储存起来洗拖把、没喝完的矿泉水收集起来浇花等。
她还津津有味给大家讲怎样保护水资源。
三、宣传环保 她越来越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且积极投身到身边开展的各项环保活动中去。
她懂得小区的卫生不仅靠小区的保洁阿姨还要靠小区居民。
她经常在周末和楼下的小伙伴一起捡拾垃圾。
在暑假期间,她积极投身到村级的环保活动中,她针对村级的一些问题,以倡议书的形式为我们的村主人献上环保计策,并且将环保计策张贴在小区的大门口,让更多的人知道怎样爱护我们自己的家园。
在假期外出旅游时,她也很注意保护环境。
那是在她三年级时到北京去旅游时,因为找不到垃圾桶,她将一个糖果袋在手中捏了大约一里路,导游阿姨直夸奖她是一个习惯好的孩子,就算一点垃圾也不随手乱扔。
杨晓晖同学是优秀少先队员的代表,是文明的宣传员,是一位美德好少年。
我们相信,杨晓晖同学秉感恩之心,以爱心待人,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一定会演绎更多的精彩。
虽然我现在做的不过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我坚信,只要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美丽纯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