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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宣传部感言

时间:2013-09-25 15:09

党支部组织委员调离本单位,要补选组织委员应按怎样的程序

我是一名好利来的老员工了,对有些事情要更有发言权的,现在看到网上很多的留言,有很多是在抱怨公司的一些政策,所用的一些语言也很极端

我觉得首先要端正自己的态度,看待问题也不能太偏激

公司现在的一些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健全,从这个角度看,是一个很好的现象阿

大家有时候发表的一些感言,只是一个极少的现象,我在好利来这么多年,见证了公司的很多历程,公司发展到今天不容易,是大家一起奋斗的结果,我们应该能在这样的一个企业工作而自豪,总裁的为人是值得我们敬重和学习

现在好利来的各方面的待遇还是很好的,可能大家没有更深入的去看其他企业的一些情况,我们已经很幸福了

希望大家能好好的思考一下

只有公司发展壮大了,我们才能有更好的前程

我支持公司,支持总裁

支持所有热爱好利来的人们

  ---------  说起来,今年已经是我第三次参加”欧莱雅真情互动”校园义卖了,也算得上是一名名副其实的老员工了。

2005和2006年,我作为销售组的员工,参加了复旦大学和上海松江大学城的两场校园义卖。

今年,我由衷地感谢欧莱雅公司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作为学生主管,再次参与到这场传递真情的活动中来,并与公司的正式员工一起出差,转辗多个城市,与各地更多的同学一起协同合作,为西部的贫困大学生贡献一份力量。

  三年里,从一名普通的义卖员工成长为学生主管,我收获颇多。

出任学生主管,这是公司对我的信任,对我来说不仅是一种荣誉,还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压力,正因为如此,这是一次真真切切的锤炼。

亲身的参与使我获得了近距离接触国际知名跨国公司运作模式的机会。

同时,还得到了来自欧莱雅的专业培训,包括面试技巧、公司文化、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团队合作精神等。

我想,这样宝贵的经历无疑是值得倍加珍惜的,是我正式踏上工作岗位前的一笔不小的财富。

活动中,公司对每一个员工的真挚关怀及重视,充分调动了大家的主人翁意识,使得这场传递爱心,点燃梦想的活动真的越做越好。

在我看来,欧莱雅敢于这样放手,让像我这样的学生来参与运作一个大型活动,充分体现了公司对年轻人的信任,我想这应该是欧莱雅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吧,或许也是欧莱雅能够不断成功并永葆活力的原因之一吧.  ----------  一年一度的兴隆奥运又要开始了,做为阜新兴隆的一名老员工我感触很深。

记得去年的企业奥运我是在大东兴隆百货参加的,当时的我还是一名实习人员,第一次参加企业奥运对奥运充满了激情与梦想,在各项活动中表现也很踊跃。

激情过后我又在想,如果有一天能参加阜新企业的奥运,那一定会是特殊的情感。

今天,我终于迎来了阜新兴隆奥运的时刻,心中感慨万千,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从军训到实习,从筹备到开业,从各个企业学习到建设阜新兴隆。

我们付出的太多,也收获了更多,阜新兴隆虽然还有不足,但在所有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正一步步强大。

不惧对手,我们做好自己;不辞艰辛,我们发挥团队作战能力。

拨云见日,风雨彩虹,云云商海,还看兴隆。

今年的企业奥运,我们阜新兴隆将昂首阔步,搭乘集团高速发展的列车,与时代同步,去建设我们更美好的家园,让和谐大家族的鲜花开遍全中国。

  ---------  一位联通的老员工,谈3G培训感受从02年毕业到了联通到现在我在联通公司已经工作了7个年头,7年间也经历过公司的很多次变革,特别是去年联通与网通合并之后,就像大家所了解的一样,每个岗位都在调整,从人员到薪酬体系再到各种制度规范和考核标准都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

也就在这样不断整合重组的变化中我们迎来了3G时代,所以从今年4月份到现在,公司对全员进行了3G业务培训,作为10010客服的骨干,更是参加了比普通员工更多的培训,同时也有了跟终端厂家交流的机会.  这次首批中标WCDMA定制中端的厂家不仅有三星,LG和诺基亚这样的大品牌,也有国产的像中兴华为等品牌的手机,本来像很多坛友们一样,以前也认为3G资费定的比2G高这么多,那么定制终端的价位也不会低到哪去.自然而然的就想到了C网当时刚推出的情况。

作为一名老员工,我经历了联通CDMA从兴起,发展,到最后出售给电信这样整个的过程.一路走来感触也很多。

隐约记得当时CDMA手机刚上市的时候只有那么几款机型,当时是预存话费赠机的销售政策,预存话费也都是非常高的,单机价格更是不便宜,02年的时候,终端刚推出都是2000左右的。

所以根据经验,这次3G主要面对的客户群基本也会是那些高端的用户.在培训前其实一直是这样想的。

  培训的时候公司一共请了13个厂家的技术员为我们介绍了数十款机型,光介绍终端性能和演示我们就培了整整一天

从早上8点一直到下午5点

满满当当的

第一感觉就是:没想到有这么多WCDMA的定制终瑞

上午安排的是功能和终端配置介绍,主要是商务功能的,娱乐功能的这类的,而且怎么说呢,感觉每款手机都是具备了各种各样的功能,很人性化,比普通的2G手机多的多

各厂家都为自己的定制终端配了专业的音频处理和视频处理的硬件,摄像头都在三百万像素以上的居多,这次大部分厂家都推出了商务和娱乐两种不同使用倾向的定制终端(大家也能猜到,商务类的较娱乐类的价位要高)其中娱乐类的较多。

娱乐的功能也挺全面的。

午休时同事们在一起讨论,总体感觉是有很多机型都非常不错,当然在某些方面意见也是统一的:这些手机价位肯定很高.以我们的工资买不起。

  下午,厂家的销售人员为我们作了现场的真机演示,演示完了之后大部分机型的报价都非常出乎大家的意料。

特别是中兴厂家的销售经理说有一款机器才800多,当时在场的人都楞了一下。

虽说800多的那款机器功能上不如大牌的3G手机那么面面俱道,但也支持联通3G的全业务.这个价位真的...挺让我们意外的。

  WCDMA的定制机也有高端的,像多普达这次推的那款3G手机,价位是5600元左右,多数机型都是在2000元左右,中兴,华为和LG等厂家也有十几款1000元左右价位的手机。

不知道众位坛友对这样的价位怎么想,单就我个人而言,有点出乎意料。

真的。

  下午还有无线上网本和无线上网卡的演示,无线的上网本只有键盘的标准键那么大(1公斤左右),无线上网卡也就普通U盘那么大(比U盘长一些)。

了解无线上网的人都知道。

不光是联通,像移动电信所报的那些无线上网的数据都是上网速度的峰值,在实际使用时根本达不到,能有一半就不错了,真的。

用过无线上网卡的人应该也深有体会。

  CDMA无线上网卡从推出到现在,对外的峰值一直是153.6K\\\/bps,实际使用只就40K-50K左右吧。

而联通3G的无线上网本那天测的时候是2-3M(一共3款),大家也不用失望,可能对于光纤宽带来说,2-3M感觉不出什么来,因为现在大多数网友用的都是1M到2M左右的宽带,但对于无线上网来说,2-3M的速度是非常快的。

这个用过无线上网卡的人应该能理解。

还有一点,手机3G上网也会是这个速度,想像一下,小小手机上网的速度等同于家用的2M宽带的速度,那是相当快的。

  各位坛友可能觉的我是联通的员工,是在给自己的公司做广告,做宣传,其实怎么说呢,我是联通的员工,肯定会比大家了解这方面多一些,但同样我也是一个手机用户。

只是在这里把自己的心里话用直白的写出来,请大家不要误会。

  作为通信行业的一名从业者出于职业习惯,总喜欢到咱们这个版块逛逛(潜水),平时看到大家发的贴子都比较专业,也不敢发贴上来造次,最近看到坛子里有很多关于3G方面的贴子和评论,猜测.说法不一。

所以今天是以一个普通坛友的身份把我所了解的很多内部专业知识写出来,希望对于大家了解3G有一些东西有帮助。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一)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要求施工现人安全防护,严格按公司的要求进行。

1、安全帽规定施工人员一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好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黄色为管理人员用安全帽,红色为检查人员用安全帽,白色为工人用安全帽。

材质碳纤维或玻璃钢。

2、安全带凡离地面在1.8m高以上进行操作的工人,均系好安全带,周围无固定处,搭设支架来支持工人工作。

使其操作工人随时处于安全状态。

3、防护眼镜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均配备防护眼镜。

4、劳动保护鞋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均配备劳动保护鞋,防止双脚被现场硬物损伤。

(二)深基坑作业安全防护深基坑作业时注意以下几点:1、基础施工时设专人观察边坡及护壁,如有裂缝及时发现,尽早处理,以免造成边坡坍塌。

2、深坑作业时,严禁向坑内抛物体,上下操作时防止坠物伤人。

(三)四口防护措施楼梯口、电梯口、预留口、通道口这 四口 是高处坠落伤害、高处坠物打击伤害的危险点。

所以,做好四口的安全防护,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无外架的屋面周边、主体结构的楼层周边、施工用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1、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

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2、电梯井口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封闭严密。

3、管道井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4、电梯井和管道井不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四)临边防护1、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

2、建筑物楼层屋面临边四周,未砌筑安装围护结构及女儿墙时,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3、建筑物出入口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防护棚长度不小于6m,高度不低于3m。

4、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五)水平作业通道防护在施工期间,在出入口处必须搭设防护板棚,棚的长度为5m,宽度大于出入口,材料用钢管搭设,侧面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顶面用架板满铺一层。

(六)交叉作业防护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

2、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并设警戒区。

3、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不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体。

(七)高处作业防护1、高处作业施工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从事高处作业的职工,经专门安全技术教育和体检检查,合格才能上岗。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按照作业性质和等级,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冬季施工时,按规定做好职工防寒保暖工作,根据工程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挡风防寒或临时取暖等措施。

在夏季施工时采取降温与预防中暑措施。

5、高处施工人员集中处,在操作层的适当位置设置便桶。

6、高处作业施工前,逐级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所使用的现场脚手架材料、机械设备和电气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要求后使用。

7、高处施工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操作。

如必须上下同时进行工作时,应设专用的防护棚或隔离措施。

8、高处作业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随时清扫干净,废料与余料集中放置,并及时清除,严禁随意乱放或向下丢弃。

9、遇有冰雪及大风暴雨后,及时清除冰雪和加设防滑条等措施。

并对安全设施与现场设备逐一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措施。

10、在2m以上的高度从事支模、绑扎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具有可靠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11、高处施工时物料堆放平稳,临边和洞口附近不堆放物料,以免妨碍作业、通行。

12、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两凳间需搭设脚手板的,间距不得大于2米。

(八)装饰阶段安全防护措施1、室内装饰装修,必须按照四川省建设安全技术措施若干规定和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有关规定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2、室外、内楼地面施工,临时线路架设,必须按规定,严禁使用把把线和绝缘性质不良的胶质线或花线,应该使用双芯或三芯绝缘性能良好的橡皮软线;杜绝电源线头代插头使用的严重违章现象;操作平板振动器捣固混凝土时,必须穿绝缘鞋,带防护手套操作。

中国共青团的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前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青团是在中国共产党及其三代领导集体的关怀下发展的。

1920年8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首先在上海创建了社会主义青年团。

在此之后,其他地方的共产主义小组在筹备建党的同时也在当地建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后,立即着手正式建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2年5月,在党的直接关怀和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全国统一的组织。

1925年1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36年11月,为团结一切抗日青年,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党决定将共青团组织改造成为民族解放性质的抗日救国的青年团体。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适应人民解放战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党中央在1946年9月提议建立民主青年团,并且在解放区开展试建青年团工作。

1949年元旦,党中央作出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议。

1949年4月,在党中央的关怀领导下,召开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最后完成了青年团组织的重建工作。

此后,青年团跟随中国共产党进入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957年5月召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把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大会还决定把改名以后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历次代表大会衔接起来,依照次序加以排列,并确定下一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名称为共青团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但是此后由于中国在探索民族复兴道路的过程中,曾经一度出现曲折,所以从1957年开始截至到20世纪末,共青团在43年中只召开了6次全国代表大会,而其中5次是在共青团跟随中国共产党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后召开的。

1998年6月召开的共青团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则标志着中国共青团已经进入跨世纪的历史征程。

如今,已经迈入21世纪的中国共青团正在团结带领全中国各族青年,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行使职权,负责全团的日常工作。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警、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中央金融、中央企业等都有团的省级及下属团的地方领导机关和基层组织。

到2002年底,全国共有21万个基层团委;295万个团支部、总支;6986万团员。

  共青团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亿万青年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为实现我们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的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

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

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

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

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军队和武警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

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

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

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政治上要坚强。

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

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

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

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

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

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团徽。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团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第九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

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九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农行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塑造农业银行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农业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农业银行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民义务和行员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农业银行的信誉和整体利益,自觉做到思想进步、道德高尚、业务精良、服务规范、纪律严明。

第三条 本守则是农业银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各级行进行员工行为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守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努力学习 提高水平第五条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

(一)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

(二)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识别真伪,区分善恶。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学习时事,关心国家大事。

第六条 勤奋学习业务知识。

(一)学习经济金融理论,掌握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了解经济和银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知识。

(二)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成为本专业的行家里手。

(三)积极应用现代管理手段,并掌握电脑操作、网上银行等新技术,更新知识结构。

不断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努力提高岗位技能。

(四)拓宽知识面,努力做到一专多能。

第七条 积极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专业证书等自学考试;对单位安排的培训和学习任务要按要求完成。

第八条 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善于运用理论和政策指导业务实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自觉、虚心、持之以恒地学习。

第三章 爱国守法 爱行敬业第九条 热爱祖国,以国家利益为重。

(一)遵守宪法,拥护政府。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顾全大局,维护国家尊严和社会稳定。

(四)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维护国家利益。

在特殊环境和突发性事件面前,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

第十条 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一)增强法制观念,学习、掌握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

(三)依法维护农业银行的整体利益和个人权益。

(四)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守法的模范,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凌法,甚至徇私枉法。

(五)讲正气,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十一条 爱行爱岗。

(一)热爱农业银行,认真实践农业银行的办行宗旨和企业精神,遵守农业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农业银行的利益。

(二)一切言行不得损害农业银行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不得散布对农业银行不信任或丧失信心的言论,更不能做跟农业银行离心离德的事情。

(三)当农业银行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应把农业银行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得失。

(四)有主人翁责任感,以农业银行发展为己任,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树立职业荣誉感,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遇到“苦、脏、累、险”工作,不推诿,不延误。

第十二条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一)要有职业理想和追求,争先创优,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

(二)工作积极主动,勇挑重担。

在成绩面前不骄傲;在困难和挑战面前,不退缩;在挫折面前,不消沉、不气馁。

(三)富有建设性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要冷静分析,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四)拥护改革,积极投身于改革。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开展工作。

不得推卸岗位责任;不得拖延,马虎了事;不得投机取巧;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要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科学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五)岗位之间应相互沟通,密切配合。

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第十四条 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约,维护社会公德,养成尊老爱幼、相互尊重、勤俭持家的美德,建立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四章 遵章守纪 合规经营第十五条 依法合规经营。

(一)熟练掌握并自觉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银行管理制度。

严禁违规经营,私设账外账。

(二)工作中遇到不清楚的法律、法规问题,应及时请示或咨询。

(三)对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必须抵制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举报。

第十六条 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到不越权限,不超范围。

领导干部不得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一)禁止逆程序操作。

(二)不得省略必要程序。

(三)杜绝随意操作行为。

(四)正常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汇报,不得越级指挥。

第十八条 真实反映,如实汇报。

(一)严禁提供或领导授意制作虚假的会计、统计报表。

(二)不得隐瞒或谎报客户情况(工作敷衍塞责导致汇报情况和真实情况明显不符的,视同瞒报或谎报行为)。

(三)所有业务活动的记录应该及时、准确、完整。

(四)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成果。

既不能夸大成绩,也不能回避问题,更不能欺骗上级。

(五)不得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如发生失误,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廉洁奉公,勤俭节约。

(一)廉洁自律,不贪赃枉法。

(二)公私分明,不化公为私、假公济私。

(三)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四)艰苦朴素,勤俭办行,不奢侈浪费,不贪图安逸享受。

(五)上级行员工到下级行工作,要坚持标准,食宿从简,原则上安排在行内招待所;不用公款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用公款绕道旅游。

第二十条 遵守工作纪律。

(一)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听从领导的指示、指挥。

(二)熟悉外事礼仪,坚持外事工作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介绍农业银行情况时,应符合总行对外的统一口径。

(三)员工要以客户身份办理个人银行业务,不能有任何特权。

(四)工作中,如与工作对象有亲友关系或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

不得为关系人提供特殊便利。

(五)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自行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2.不得在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3.工作时间不得炒期货、炒股票等。

4.不得为亲友介绍工程、承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一)遵守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不准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四)员工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应按以下要求:1.离岗处理私事应事先请假,获得领导批准。

2.获批准后,要做好工作交接。

3.在处理紧急工作时,不得请假。

4.工作时间不应要求同事为自己办理私事。

第二十二条 严守保密纪律,自觉保守国家秘密、银行秘密和客户秘密。

如发现泄密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任何人调离农业银行,都不能把秘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带走。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防范银行风险。

(一)提高业务技能,增强鉴别能力。

(二)按制度和程序谨慎操作,杜绝隐患。

(三)坚持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四)时刻保持警惕,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章 诚实守信 优质服务第二十四条 笃守诚实守信的职业品格。

(一)为人正直,诚实可靠,守信有约。

(二)一视同仁,以诚待客,不言过其实、欺骗客户。

(三)不侵犯客户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信奉服务为本、客户至上的职业信念。

(一)强化服务意识,坚持领导为群众服务,机关为基层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经营一线服务,全员为客户服务,农行为社会服务。

(二)以客户为中心,深入了解、努力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尽力解决客户遇到的各种难题,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为客户服务要主动热情、细致方便、准确迅速。

(一)提倡上门服务,搞好跟踪服务。

做到时刻为客户着想,主动与客户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动态。

(二)倡导微笑服务。

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热情解答客户咨询,主动宣传农业银行业务。

(三)做到满时点服务,按时营业。

(四)提倡限时服务,做到集中精力,准确、安全、快捷地办理业务。

(五)遇到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事宜,不得拒绝,应热情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及时请示上级。

(六)为老弱病残孕服务、遇到客户咨询业务、对单证提出疑问等情况时,要站立服务。

(七)耐心办好最后一笔业务,不能因为临近下班时间,流露出急躁情绪而敷衍待客或驱赶客户。

(八)对客户取款存款一样热情,新老客户一样亲切,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大宗小宗一样欢迎。

(九)在办理业务中,若自己发生差错,要及时改正并向客户道歉;若客户发生差错,要耐心解释,并帮助纠正。

(十)遇到客户提出过分要求或不冷静时,要克制自己,耐心地向客户说明解释,无法说服时要及时报告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严禁与客户发生争执。

第二十七条 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一)与客户说话时吐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语气要亲切、称谓要得体。

(二)使用普通话。

确有必要,可使用方言。

(三)接听电话或与人交谈要热情、礼貌、客气。

重要内容应作好笔录,及时汇报或转告。

第二十八条 行为文明,举止大方。

(一)站姿挺拔,正视客户,不左顾右盼。

(二)坐姿端正、文雅。

(三)行姿稳重,抬头平视,两臂自然摆动。

(四)听姿认真,并作出积极反应。

不要心不在焉。

(五)员工在公共场合或客户面前,应避免不文雅行为。

(六)开会应提前入场,会议中不得窃窃私语,不得中途无故退场。

第二十九条 保持整洁的仪容仪表。

(一)着装整洁、得体。

柜台人员应着职业装,佩戴工作牌。

(二)发型大方,不留怪异发型,不得染异色。

(三)修饰得体。

女员工宜化淡妆,男员工应保持面部清洁。

第三十条 创造并保持优雅的工作环境。

(一)室内和桌面应保持整齐有序,不要摆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和资料。

(二)各类文件和资料应按顺序、分类别摆放整齐,便于取阅。

(三)讲究环境卫生,坚持每天打扫并定期进行大扫除。

(四)营业场所要保持柜台整洁、单据整齐、地面清洁,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五)遵守有关在办公、营业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六)维护环境安全。

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作时专心致志,保持安静。

第六章 平等相处 团结互助第三十一条 遵循“平等、真诚、宽容、克制、正派”的基本准则,正确待人处事,努力建立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

第三十二条 领导要尊重、关心下属。

(一)领导要严于律己,光明磊落,公道正派,为下属作出表率。

(二)尊重下属的人格、隐私,宽容待人。

不在下属面前逞威风、耍权术,不搞独断专行,不搞打击报复。

(三)知人善任,合理安排下属工作,充分调动下属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搞任人唯亲。

(四)尊重下属的工作职权和劳动成果,虚心听取下属意见,保护下属的工作热情。

(五)热情指导下属的工作、学习、品德修养,关心下属的政治进步,多为下属解决实际困难,为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三条 尊敬领导,维护领导的威信。

(一)认真对待领导的工作意见,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如实、及时向领导报告和请示工作。

(二)正确对待领导的批评,不要当面顶撞,更不能采取无理行动。

(三)严禁恶语中伤、诬告、威胁、攻击领导。

(四)不得采取趋炎附势、阿谀奉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投其所好、取悦领导。

(五)主动与领导进行正常工作交往,正确领会领导的工作意图,争取领导的理解与支持。

(六)不回避、上交矛盾。

第三十四条 同事之间要真诚相处,团结和谐,精诚合作。

(一)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把团队目标置于个人目标之上,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反对利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二)尊重同事的人格,同事之间不分高低、贵贱;尊重同事的隐私,不背后议论同事是非;员工私下行为应对农业银行负责。

(三)开展坦诚的交流,平等的对话和友善的沟通,做有利于团结的事。

不挑拨离间、造谣生事;不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四)工作中要主动协作,不能互相拆台;当同事遇到困难时,要竭诚相助。

(五)谦虚谨慎,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六)敢于承担责任,不诿过他人。

(七)及时、善意地指出同事的不足,不得嘲笑或鄙视同事。

(八)上级行员工要尊重下级行员工,不得盛气凌人,颐指气使;不得向下级行员工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妥善处理内部矛盾。

(一)同事间相处应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减少摩擦,避免冲突。

(二)发生矛盾时,当事双方应本着宽容、克制的态度,主动反省自己的不足,互谅互让。

(三)解决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方式,不要使矛盾扩大化,不得在客户面前发生冲突。

第三十六条 与竞争对手要公平竞争,取长补短。

(一)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

(二)尊重竞争对手,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对手。

(三)注意收集竞争对手的有关资料,善于学习竞争对手的长处。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员工要严格要求自己,熟悉并正确理解本守则的内容,经常自省、自律、自励,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养成自觉行动。

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本守则。

第三十八条 对员工遵守本守则情况进行的奖惩,按《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的人事部门负责员工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有责任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

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负责本守则的最终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涤平生平

(1887—1935),湖南宁乡人,高级将领,曾任湖南省主席,因逼迫退出湖南,任江西省主席,后任军事参议院副院长。

1934年11月13日,总经理在沪杭道上遇刺身亡,负责调查此案,就在此案初露端倪时,却于1935年1月31日突然病故,其妾室沙夫人也坠楼身亡。

有人认为,遇刺案系高层策划,而鲁涤平为侦破此案不遗余力,内部恐其查出案件真相,因而将其灭口,其妾室沙夫人发现丈夫鲁涤平死因有异,也被人推下楼身亡。

鲁涤平(1887年-1935年),字咏庵,湖南宁乡人,行伍出生,1903年11月入湖南陆军兵目学堂。

毕业后在湖南新军服役,辛亥革命时为湘军排长,营管带。

参加过反清之役,民国初年又参加过护国、护法诸役,1915年加入中华革命党。

1923年拥护孙中山,率部到广东。

后任湘军独立第三旅旅长、第二师师长,中任副军长,后升任军长,是湘军元老谭延闿的嫡系将领,后任第四集团军第一军团总指挥,序列上为第四集团军总指挥李宗仁麾下。

南京政府成立后,在国民党新军阀的混战中,由于鲁涤平没有追随桂系参加反蒋活动,取得蒋介石的好感,逐渐得到提拔,1928年出任主席。

湖南省清乡督办,后被桂系迫走,并引发桂系与蒋介石之间的蒋桂战争。

后来在蒋、桂争夺两湖的战争中,鲁涤平又在中央军第三军朱培德的军中任第十八师师长。

之后任武汉卫戍司令。

1929年,鲁涤平转任主席兼第九路军(即湘军旧部)总指挥,负责围剿中共中央苏区。

下辖张辉瓒的第十八师、谭道源的第五十师和路孝忱的第七十九师等,并参加对中央苏区的第一次“围剿”。

与张辉瓒相同,鲁涤平和当时正在井冈山的也是老相识了。

1925年11月上旬,曾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与彭湃、阮啸仙、易礼容、陆沉等7人,组成了“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毛任书记,负责领导此前成立的武汉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

当时,曾与国民革命军第六军党代表林伯渠一同,访问过国民革命军第二军代理军长鲁涤平以及副党代表李富春,争取他们支持在武昌开办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

此后,大革命失败,国共分裂。

1929年初,国民党湘赣两省的军阀何键与鲁涤平,联手发动了第三次对井冈山的“会剿”。

1月14日,率红军主力下山,欲将敌军引离井冈山。

但红军在赣南数战不利,直至2月11日,才得以在大柏地歼灭了赣军刘士毅两个团,打破了危局,这也是赣南和闽西的红军根据地创建之始。

后来重经大柏地时,欣然写下了《菩萨蛮——大柏地》一词,词曰:“赤橙黄绿青蓝紫,谁持彩练当空舞?雨后复斜阳,关山阵阵苍。

当年鏖战急,弹洞前村壁。

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

”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之后,国民党又开始大举发动对苏区的“围剿”。

当时鲁涤平任“江西剿匪总指挥”,他率领张辉瓒、谭道源的湘军和邓英新十三师的陕军,进攻亲自指挥的红一方面军。

结果,又被“诱敌深入”的游击战术打得一败涂地,其手下的两员大将张辉瓒、谭道源一俘一逃,或全军覆没,或溃不成军,国民党参与“剿匪”的将领们个个面如死灰,谈“红”色变,鲁涤平也脸色无光。

不久,国民党军政部长何应钦取代了他的地位,以南昌行营主任的身份赴江西,发动了第二次“围剿”。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几近破裂的国民党内部达成了“宁粤合作”,蒋介石迫于压力宣告下野,下台前把鲁涤平调往自己的故乡浙江任省府主席。

因参加“剿共”惨败而大丢脸面的鲁涤平匆匆率部上任,使得原任浙江省主席的张难先毫无准备,以至于当时杭州城里传出“张难先终究难先”的谑语。

张主席只好拱手让出湖滨“澄庐”的官邸,把权力移交给领兵前来的鲁涤平。

显然,鲁涤平是因“剿共”无力铩羽而来的,他也知道自己在蒋介石的老巢担任“父母官”很不容易。

于是,他索性采取“无为而治”的对策,大半时间他是在距杭州不远的“清凉世界”——莫干山上养疴和避暑。

在他任职的时期,浙江有这样的民谣:“主席病三年,秘书长嫖三年,民政厅长醉三年,各有千秋。

”鲁涤平担任浙江的省府主席,其实是被架空的,重要部门都掌握在蒋系人物的手中,例如教育厅长是陈布雷、建设厅长是曾养甫、财政厅长是周骏彦、保安处长是宣铁吾和俞济时等等,他们都是蒋介石的嫡系,或是“二陈”即“CC”的重要成员。

鲁涤平晓得其中的“游戏规则”,凡事听命于蒋介石的南昌行营而已,以南昌的命令马首是瞻。

于是,鲁涤平在浙江的“政绩”,大概除了滥发公债之外,就没有什么了。

加上当时鲁涤平的旧部以及刘珍年客军的给养,都是由中央供给的(蒋介石下野后乐得让汪精卫政府出钱),也没有给浙江人民增添什么新的捐税。

借着鲁涤平“无为而治”的这个机会,国民党军统的戴笠,以其在杭州的浙江省警官学校政治特派员的身份,加速培植自己的亲信和心腹。

后来这所学校的校长赵文龙就是他的“铁杆”,也是不久之后相继发生的史量才遇刺案和鲁涤平猝死案的关键人物。

1934年离任。

被调到南京,任南京军事参议院副院长,这是一个闲职。

1935年病逝南京。

蒋介石曾作挽联:遗爱在钱塘犹见白苏政绩;大星陨衡岳长留褒鄂勋名死亡之谜编辑鲁涤平到浙江履新不过三个年头,1934年忽然又被调到南京,任南京军事参议院副院长,这是一个闲职。

可是不久,他却奇怪地猝死。

鲁涤平的猝死,其中疑窦甚多。

一是他致死的原因:当时报纸上说是因脑溢血而毙命的,后却有人说是军统特务下毒所致;二是他死亡的地点:一说是死于其新上任之地南京,一说却是死于其在杭州梅花碑省府中的官邸内,且此前省府内外已是戒备森严,对外的口风是鲁涤平中风病危,需要安静,禁止行人喧哗等;三是在鲁涤平死后,其“爱妾”在开丧前夕,竟然跳楼殉夫,这时已是民国,不是做烈女的时代了。

这更为这桩悬案平添了一些神秘的色彩。

其实,鲁涤平与其小妾的离奇之死,是史量才案的“一水涟漪”。

原来,史量才一案的内因,是因为蒋介石嫉恨史量才,并且不肯降服于蒋。

当时,史量才已逐渐获得中国报业托拉斯巨子的地位,拥有《申报》、《时报》、《新闻报》等,这对国民党“一党**”的舆论和宣传构成了严重威胁。

于是,蒋介石命令戴笠等人,布置和策划一桩旨在消灭史量才的凶杀案,由国民党特务来充当凶手(具体执行的人是军统上海特区行动组组长赵理君等6位“黑衣人”),并由国民党杭州警察局局长兼警官学校校长赵文龙配合执行。

这一行动的计划是,在史量才一行从杭州返回上海之际,行动人员抢先一步在公路上做好准备,进而实施突然的刺杀。

尽管事前史量才得知杨杏佛遇刺后也有所防范,如配置了防弹汽车和防身手枪等,但毕竟不是精于黑道的国民党特务的对手。

于是,1934年11月13日,在沪杭公路海宁翁家埠段,发生了史量才被刺案(死三人、伤两人)。

这是中华民国成立以后,经由最高统治者授意的三大政治谋杀案之一,是宋教仁、杨杏佛被刺血案之后的又一血案。

“史案”发生后,全国舆论大哗。

特别是此前顾祝同在江苏省政府主席任内悍然杀害了记者刘煜生,激起了全国新闻界和各界的轩然大波,为此国民党军政部不得不公布了一个“保护新闻事业人员训令”的文件。

然而,“刘案”后不久,又发生了中国新闻巨子史量才的被刺案。

为了应付舆论,国民党政府不得不装模作样,布置侦查和破案,并且悬赏5万元捉拿凶手。

由于“史案”发生在浙江,当时就由当省府主席的鲁涤平去主持了。

本来,这是搪塞舆论的把戏,也就是说,这是“做戏”给人看的,掩人耳目而已。

不料,不知底细的鲁涤平竟然“假戏真唱”,开始认真地着手侦查起来。

这除了他不知道蒋介石命令限期破案是另有“猫腻”之外,有人说,这也是他发自内心敬仰史量才其人所致。

还有人说,鲁涤平因非蒋介石嫡系,恐怕在“史案”中自己成为牺牲品,所以索性放开手脚,把案情调查清楚,借以保全自己。

因此,他才会在浙江任内,破天荒地以职责为重,甚至带病追查案情,并且居然在蒋介石连续三次下令在浙江全省严密缉查和悬赏捉拿凶犯之后,又下发“最后通牒”,要求浙江和杭州的各级负责机关呈报缉查结果,否则将予以严惩。

于是,他获知了一点案情中的“案情”,也就是整个“史案”中的蹊跷之处——为什么案件发生在沪杭公路的海宁翁家埠段,但凶手所乘轿车的车牌却被遗弃在西湖的苏堤上?而且,这辆轿车何以竟是浙江省警官学校的?如此这般,案情就和戴笠(校长)、赵文龙(公安局长)、俞济时(保安处长兼警备司令)等不无嫌疑了。

当然,这时的省主席鲁涤平也就“危乎殆哉”了。

却说“史案”发生之后,蒋介石鉴于中外舆论的压力,一面向史量才的亲属致以唁电表示哀悼,同时猫哭耗子地为史量才的哀挽录题写了“哲人其萎”的题词。

其他国民党的高官们如孙科等,均一一题字,表示悼念,鲁涤平也献了一副“舆论同悲”的挽联。

而在上海的追悼会上,却有一副最醒目的挽联,不啻是给他们一记耳光——“死亦寻常,忍此一刹那痛苦;有舆论在,有事业在,复何遗憾”。

与此同时,蒋介石煞有介事地给案发之地的浙江省主席鲁涤平记了一个大过,并责成他10天缉凶破案,后来又借口他“破案不力”,逾期未能破案而调离职务。

对此,鲁的心情显然是不愉快的,加上杭州的一批国民党“地头蛇”乘机兴风作浪,一面以“鲁主席即将荣迁”为由,对他假意逢迎;一面以冷眼相窥,暗中捕捉他抱怨的口实。

鲁涤平的一番牢骚,经过他们的捕风捉影和添油加醋,上报给了蒋介石。

蒋原本就恼怒戴笠等人在“史案”过程中手脚做得不干净,给人抓到了把柄,命令戴笠暗嘱赵文龙,在鲁调离浙江之前,先“做”了此人。

据说,就是在鲁主席频频出席的下属欢送宴会上,他的酒食中被人暗放了毒药。

于是,他半夜毒发,一命呜呼,时1935年1月31日。

“史案”和“鲁案”,真正的元凶是蒋介石和其属下的特务。

尽管鲁涤平曾因参加讨桂战争而获得过蒋介石的青睐,但他毕竟不是蒋的嫡系。

此时的蒋介石,忧心于全国舆论对“史案”的关注,同时又惧怕先因不知杀史内情、继而又获知情由的鲁涤平会认真侦查破案,这样难保会有弄假成真的麻烦。

于是,他就以办案不力为借口,将鲁调离浙江,接替陈调元,去南京就任所谓军事参议院院长的闲职。

而鲁的原职,就由黄绍竑来担任了。

为了“作秀”,蒋把浙江海宁县长也撤职了,一些杭州的公安人员也被记了大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鲁涤平的猝死,引起了其妻丁静安和爱妾沙佐安的疑心。

原来,鲁涤平是一位“美食家”,大概湘军的首领都喜吃鱼翅之类,中国著名菜系之一湘菜的菜单中,居然也有鲁涤平的“作品”,那就是所谓“三层套鸡”的传统湘菜,其实那是长沙名厨柳三和最擅长的名菜之一。

据说鲁涤平主湘之时,沙夫人患有头痛的顽疾,当时医生推荐了一个方子:用麻雀、斑鸠、乌骨母鸡和天麻套蒸,饮其汤来治病。

后来柳三和借用这个配方,在母鸡肚子内放入鸽子,鸽子内再放入麻雀,麻雀内又放入天麻、枸杞之类的药材,用此三物套蒸,制成了所谓的“三层套鸡”,不久就名噪一时。

鲁涤平非常讲究饮食,他还有专职的私人厨师。

好吃加上他身材肥硕,就有了“中风”的几率,所以鲁涤平因中风抢救不及而死的消息,当时一般人是信以为真的。

可是,他的妻子和爱妾却不这么看。

因为随侍在鲁涤平身边的这一对妻妾知道,主子虽然一向身体不佳,却没有高血压之类的疾病,怀疑,一定是在酒席宴上中了毒。

她们还从鲁涤平生前的口风中,得知了“史案”的不同寻常。

鲁涤平猝死之时,她们更亲眼看到了其死相的难堪,尤其是在他临死时的喃喃中,断断续续地吐露出的一些隐情也被她们听到了。

然而,身处高墙深院中的鲁涤平的妻妾们,却不知“江湖”的凶险,她们居然扬言要在鲁涤平开丧时当众喊冤。

已经因“刺史”不力被上峰责骂的赵文龙,听到这个消息自然不免慌张起来,他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捏造了一些莫须有的罪状,硬给戴上一顶红帽子,说她私通共产党,逼得她跳楼自杀。

再“做”了这些女人。

于是,接下来就有了鲁涤平开丧的时候,他的小妾跳楼的一幕(当时称她是哀思鲁涤平,痛不欲生为主子殉身)。

从此之后,史量才一案和鲁涤平及其小妾之死,都不了了之了。

后来,史量才被安葬在杭州西湖的茅家埠天马山,当年他为其爱妾沈秋水建造的“秋水山庄”,依然是西湖边最靓丽的一座建筑物。

而鲁涤平呢?有人说他于1936年春被葬在了杭州,也有人说灵柩被运回湖南安葬了。

据说,曾有人为了“纪念”这位省主席,在西湖边的孤山上建造了一座以其名字命名的亭子。

当然,这已是老掉牙的故事,今天那座亭子早已无处可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

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

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

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

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

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

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

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

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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