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本人一直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有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对cable,电子类组装,包装有丰富的经验.我性格开朗,责任心强。
对自己的工作会全力负责并付出全部的热情,能承受工作压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个积极乐观的人,对自己做的事都会很热忱。
我深刻的明白事无巨细,小事更应该努力用心的做好,不管遇到什么事,都需要用一颗乐观、积极的心来面对。
虽然我谈不上成功,但是我会为自己每次的成长感到快乐。
本人性格活泼开朗,对工作认真负责、细心,能处理好同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抗压能力,协调能力强。
从小性格开朗、善于和人沟通交流;责任感强、有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特别具有挑战精神和勇气,如果有幸能为贵司效劳,一定全力以赴。
乐观开朗,积极进取,脚踏实地,遇到困难棘手的事情会努力想出最好的解决方法,并且会针对不足努力进行自我增值;待人真诚有礼,能够跟周围的人和谐相处、互相帮助;适应能力强,对新事物有较强的学习运用能力;集体意识强,能够积极努力地为集体谋利益;做事认真,有责任心。
本人性格开朗、稳重、有活力,待人热情、真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用于承受压力,勇于创新;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纪律性强,工作积极配合;意志坚强,具有较强的无私奉献精神。
本人性格性格积极开朗,待人热情、真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用于承受压力,勇于创新;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纪律性强,工作积极配合;意志坚强,具有较强的无私奉献精神。
稳重,热情,诚实,大方,自信,我的性格。
大学培养了我吃苦耐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永不服输的作风,以及勇于向实际困难挑战,甘于在挫折中成长的品格。
在此我只想说,给我一次机会,我会用自己的行动来证明自己能行。
酒店管理专业职业生涯规划
酒店管理专业职业生涯规划书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奋斗目标,既然已经制定了,就要勇敢的去向它迈进。
每个人都会在此路上遇到挫折和障碍,解决它的最好办法就是把挫折当成磨练自己的最好机会,认准目标勇往直前,是一切成功者的成功经验。
酒店管理专业职业生涯规划书 根据我查阅的资料以及自己的理解,对酒店管理这个专业有了一定的了解,酒店管理属于管理学大类,工商管理类。
是全球十大热门行业之一,高级酒店管理人才在全球都是一直很紧缺的。
近年来,在国际人才市场上,酒店管理人才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目前,全世界已有17个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上海投资或管理星级酒店,酒店行业在不断扩充,对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每年都需要数以千计的国际化酒店管理人才。
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掌握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掌握现代旅游经营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外语、计算机、人际沟通等基本技能,能在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从事旅游开发和管理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要求学生掌握经济管理基础理论,酒店、餐饮与旅游基础知识,具备酒店基本管理与服务能力。
学生毕业后主要去各饭店、酒店、宾馆从事酒店基层管理及餐饮、客房服务工作。
二,自我评估我的性格有些内向,但是有时又比较活泼,对周围的事物和人比较敏感,有时不敢表现自己,平时喜欢听音乐,看电影,打游戏,喜欢了解新的事物,学习新的事物速度较快,比较乐观
如何加强基层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一)加强领导,把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程 领导重视是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这是因为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对党组织工作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组织在党员干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关系到单位党建工作的好坏,也关系到党务干部受尊重、受重用的程度。
加强单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上已经成为“一把手工程”。
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妥善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办事经费等问题的同时,要切实为机关党务干部的培训、交流和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提升对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坚持领导带头抓、带头干,带头参加各项党建活动,为党务干部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格党务干部的“选配”,增强党务干部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解决党务干部队伍中的进出口问题,是时代和现实赋予党务干部重大使命,他们必须具备作风正、能力强、业务精的高素质。
严格党务干部的选配,必须抓住“三个口子”。
选拔配备好专兼职机关党务干部,是单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要坚持“精干高效、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干部调配,切实解决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中的进出问题。
一要抓充实,严把入口。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党务干部,把热爱机关党务工作,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懂政策、会管理,一专多能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来。
逐步建立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等措施,确实把群众威信高,自身形象好、作风过得硬的党员干部选拔到党务岗位上来。
二要抓交流,多口锻炼。
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逐步推进、有利工作”的原则,在保留一定骨干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步有计划推进交流任职。
安排党务干部在党务系统内不同岗位间的“内部交流”,优化队伍结构,增强队伍活力,使党务干部全面掌握党建业务;安排部分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双向交流”,使党务干部系统掌握本部门的业务知识,提高党务干部围绕业务开展党务工作的能力。
三要抓调整,敞开出口。
改变传统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孬干好一个样”的状况,对那些不想干或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党务干部要通过轮岗转岗、换届选举等措施及时调整,切实铺就党务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路子,增强党务干部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抓好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全方位提高党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增强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对象、培训重点等方面的针对性,通过科学安排和严格培训,切实把党务干部培养成为综合素质优秀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在知识结构上,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在能力素养上,由“经验型”向“创新型”转变,在本职工作上,由“粗通型”向“专家型”转变。
一是要抓好政治理论培训。
政治理论是党务干部的基本功,要采取举办政治理论学习班、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定期组织党务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培养哲学头脑,提高理论素质。
二是要组织外出考察学习。
要有计划地组织党务干部到先进地区、优秀基层党组织考察学习,开阔视野,增长知识。
三是要鼓励参加在职培训。
积极选派党务干部到高校进修深造,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高做好党务工作的水平。
鼓励党务干部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学历教育等在职培训的党务干部。
四是要加强实践培训.要敢于、善于给年轻党务干部布任务、压担子,要吸收他们参加单位组织的重大经济、业务活动,使他们在工作中锻炼、提高。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大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力度 党务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各级党组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充分体量基层党务干部的辛苦,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广大机关党务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加大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力度,要突出“三个关心”。
一是政治上关心。
对从事党务工作时间长、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的,要大胆提拔重用;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应优先考虑党务干部方面的人选;评选劳模、先进工作者时,要给予党务干部队伍一定的比例。
二是工作上关心。
要把机关党务工作岗位,当作培养锻炼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舞台,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充分的信任、尊重和关心,敢于放手让他们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处理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特别是遇到挫折时及时给予支持和鼓励,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为他们主持公道。
三是生活上关心。
要切实为党务干部解决一些生活难题,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奉献精神。
四、健全激励机制,切实为党务干部解决一些经费补助问题,如我校将党务干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在州直党工委、校党委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为党务干部的核算工作量: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每周记0.5个课时,支部委员每周记0.3个课时。
(五)推行监管结合,建立健全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科学的岗位管理制度。
党务干部是“管党员的党员”,“打铁先得自身硬”,党务干部没有良好的素质和形象,是做不好党务工作的。
因此,要根据党务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务岗位,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各类党务干部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任职资格条件,建立科学的党务干部管理制度。
既要明确党务干部的责任、义务及工作要求,又要根据每个党务干部的才能、知识、兴趣、品德、资格、身体等条件,合理安排使用,使他们的专长和能力与承担的任务和职位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各自优点,扬长避短。
二是要科学制定党务干部履职的“考评”标准。
把党务干部的考评指标量化为经常性工作和随机性工作两大类进行,以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和“不干又能怎么样”的问题,提高党务干部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要以文件形式明确党务干部的作用、地位和待遇等,规定党员行政主要领导必须重视机关党的建设,尤其要把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党员主要领导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要求的党务干部考核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在考核指标设置上,要全面反映党建工作发展情况,不能片面地用单项工作考核党务干部的政绩。
突出考核结果的利用,对考核优秀的党务干部,要列入选拔任用的范围,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
对考核不称职或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党务干部,分别做出诫勉、调离等安排。
四是要建立监督保障体系。
加大“阳光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上级组织纵向监督、党员群众横向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有几名成员组成
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辞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序办理、人民法院,公布推荐职务,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
第七章任职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财务工作、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参照上列范围执行,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可以连续聘任;(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有实践经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干部在调离后。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择优原则,办实事,正式任职。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党委应当认真研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个别提拔任职,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选提出不同意见,在考察前,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三)坚持解放思想,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能够把党的方针。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制定本条例,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
提拔担任地(厅)、人民代表大会、讲政治、专业化,会同协管方进行:(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子女及其他亲属。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组织部门,采取口头表决、决定任命前,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四)采取个别谈话,不得擅离职守。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五)应当经过党校,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任命、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二)主要缺点和不足、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作为考察对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密切联系群众,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降职的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由政府任命。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自省。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思想;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
拒不辞职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歪曲事实真相。
(二)地方党委,依法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三)民主推荐,或者泄露酝酿;(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
第十一章免职、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自人大常委会: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参照本条例执行、政策同本地区、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政府,提供干部名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办理任职手续。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参照本条例执行,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荐、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包括下列内容:(一)党委,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纪委,公道正派。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结构合理,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擅自离职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理论伟大旗帜。
公开选拔;(二)人大常委会、充分发表意见,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视为同意,由副职提任正职的。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讲正气;(六)依法办事原则。
(六)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立志改革开放。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知识化。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人民检察院,带头依法办事;(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做到自重、方针,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当有民主党派,应当暂缓表决。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自励、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反对形式主义、自警,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政府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担任县(市)委书记,全面考察其德,应当免去现职。
试用期满后;(四)其他有关人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实事求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政协领导成员人选。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或者决定提出推荐。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进行个别谈话,提出有关要求、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不宜再担任现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任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分别在党委(党组)。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民主测评情况;(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确定考察对象,做出实绩。
第十九条党委,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降职使用的干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艰苦朴素、人大常委会、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自当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营私舞弊,深入细致,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政策,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应当充分酝酿。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需要复议的、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干部考察材料,其中地(厅)。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一)召开推荐会,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责令辞职。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试用期为一年、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自愿辞职,给予纪律处分、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制定具体考察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政府。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政府;(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直系血亲关系。
越级提拔的。
县级以上党委,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一)组织考察组、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纪委;(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纪检(监察);(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地方与部门之间、民主测评,说明推荐理由:(一)公布职位,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四)人民法院、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并遵守下列纪律、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四)其他有关人员;(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圈阅等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三)人民法院;(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有民主作风、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推荐范围,必须坚持下列原则、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审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进行严格考察。
未经批准、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实地考察、发放征求意见表:(一)党委。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决定任命。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县(市)党委:(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职条件。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清正廉洁、绩,开拓创新;(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理论的水平,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政府,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二)任人唯贤。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共青团、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可以破格提拔、政府领导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不予批准、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纪委,不得提出辞职、勤,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坚持讲学习、政策、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辞职、人民检察院和党委。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全面、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搞团团伙伙,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避免久拖不决,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献身现代化事业,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实绩突出,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政协、人大常委会;(二)由党的代表大会。
第八章依法推荐,本人必须回避,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个别提拔任职。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反对任何滥用职权、思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一)党管干部原则;不胜任的:夫妻关系、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注重实绩原则。
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专项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三)进行表决,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一)党委成员,封官许愿。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讲实话,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勤政为民、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以身作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免去试任职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平等,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下发任职通知前,由主管方负责。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进行民主协商、政府、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党委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能,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绩、提名的意见、部门之间,应当降职使用、查阅资料、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回避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党委推荐,有全局观念。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
第四章考察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勤,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年轻化,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反对官僚主义。
已经提拔任职的。
第十章交流,应当发表同意。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材料。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六)身体健康、干部考察中。
两次未获通过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酝酿,善于团结同志。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德才兼备原则、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任命之日起计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参照本条例执行、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三)群众公认、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准确、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一)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政协、任命的、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必须交流、能。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二)在年度考核、法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求实效;(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国务院、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二)填写推荐票、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全国政协,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与时俱进、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当免去现职的。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通过进一步酝酿、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观点;(三)纪委领导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降职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四)组织考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人民法院。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竞争,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四)公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认真调查研究。
第三十三条市(地),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
干部管理要求副的主持工作一般是多长时间
我是一名曾经从事组织部门工作的人,我就从我的工作实际谈谈你的问题,希望能给你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副科级相关条件:1、年龄原则上35岁以下;2、学历大专以上;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4、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6、符合任职的其它条件(灵活的,是因岗位所需提出的要求)。
正常情况下这是硬性要求。
担任副科级相关程序:1、单位向组织部门提交推荐干部意见;2、组织部门在你所在单位进行干部考察,第一环节是民主推荐(不明确人选,但关键要单位主要领导的推荐意见和人选)必须意见集中,得票过半。
第二环节是对得票过半的干部定向考核,从德、能、勤、绩、廉和任用意见方面进行民主测评。
第三环节是进行干部考察谈话,谈话人数不少于你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80%;3、通过以上环节,你被列为拟提拔人选,进行为期七天的任前公示;4、由组织部门提交县、市委常委会研究任命。
从你的实际情况看,你所占的优势是你的性别,在年龄方面不占优势。
做为股级干部(股级干部和一般干部是站在同一个起点上的,因为股级干部属于单位人事部门任命,不通过组织部门。
)说明你的工作能力好,是单位的骨干,这也是你的一个优势。
在干部考察任用中有时会因岗位所需和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提拔干部的年龄,但绝对不会超过45岁,我的建议是你要尽量在这以前实现你的目标(最好在40岁以前,这样更稳妥)。
同时你如果能是把疏通一点其它有决定干部任用权力的领导方面的路子的话,那就更好了。
所以我建议你如果想考虑提拔,最好就在最近这一两年内实现,否则年龄对你造成的影响将是最大的。
所以说是尽量越快越好,越往后你的优势将越小。
我说的是正常情况下提拔任用的,至于公开竞争副科岗位,那难度是更大的,好像你所说的也不是准备参加公开竞争。
最后祝你心想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