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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20年感言交警

时间:2019-12-12 15:24

怎么写如何做好一名交警及工作感受

我跟你提几个角度,你自己想想看:我对你们交通警察不是很了解,不过,我个人认为,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去写 1.自己对自己岗位的看法,对自己工作的看法 2.从小角度去写,我们应该怎样做一个好警察, 每天应该做好每件小事,把自己的想法,感受写进去 3.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素质,积极要求进步,写出自己对自己的要求,和自己所做的努力 4.工作中遇到过那些难题,自己对这些难题的想法和认识

写一篇做小小交警的感悟

1、处在社交圈中是一种烦恼,而超脱出来简直是一场悲剧。

2、厌倦,就是一个人吃完盘子里的食物后对盘子的感情。

3、参加追悼会的程序常常是,先受一次深刻的人生教育,然后大家一起抽烟喝酒打牌。

4、知识是一种使求知者吃得越多越觉得饿的粮食。

5、爱情是会沉底的,在平淡的日子里,最重要的是经常轻轻晃一晃盛装爱情的“水杯”。

6、战争:用舌头解不开就用牙齿咬吧

7、憎恨别人就像为了逮住一只耗子而不惜烧毁你自己的房子。

但耗子不一定逮到了8、每个人的一生都有许多梦想,但如果其中一个不断搅扰着你,剩下的就仅仅是行动了。

9、世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

10、幸运之神的降临,往往只是因为你多看了一眼,多想了一下,多走了一步。

11、失败发生在彻底的放弃之后。

12、所谓敌人,不过是那些迫使我们自己变得强大的人。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第一章 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

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

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

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

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

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

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

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

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

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

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

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

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

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

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

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

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

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

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交警在路面期间执勤感悟

感谢交警为人民保驾护航

你们辛苦了

有了你们,人们才能安居乐业,有了你们,人们才能出入平安

向你们致敬

祝你们幸福快乐

急求交通事故后的感言

尊重别人,关爱自己。

生命是脆弱,精神是坚定的。

没有经历过生死考验的人是不会真正理解生命的意义的。

一个人在与死神的较量后,就会更加珍惜生命;就会在任何艰难困苦的境况下,也会坦然面对,不会被它吓倒;就会更加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就会更加的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警察宣誓誓词

《中国公安廉政宣言文:在上,警察的一言,决不玷污金色的盾宪法在上,警察的一思一念,决不触犯法律的尊严。

人民在上,警察的一生一世,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我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为了国家的昌盛,为了人民的安宁;中国警察,与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永无休止的斗争,直至流尽最后一滴血。

为了神圣的使命,为了牺牲的战友;中国警察,宁愿清贫,永不贪赃。

以我廉洁,守护正义。

从警一日,清廉终生。

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心得体会

第一篇: “民之所思,我之所忧,民之所忧,我之所行”。

作为一个有知识、有理想、有抱负的热血青年,能把自己的毕生精力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事业中来,我觉得无比荣耀。

  说:“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为民入警我们就要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无限的事业当中去,心中时刻想着人民的疾苦。

    为民从警,要树立崇高理想和坚定的信念。

“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士之才,亦有坚忍不拔之志。

”在前进的道路上到处是坎坷,布满荆棘,我们要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有具有战胜一切的勇气和坚忍不拔的意志。

要沉得住气,静得下心,要坚持下去。

为了人民能安居乐业,国家能繁荣昌盛,我们更要有“d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奉献精神。

    为民从警,要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

人民是历史的主宰者,人民是社会进步的阶梯,没有人民,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人民,就没有国家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我们的社会才更加和谐美好。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的理解与支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的国家。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人民的安居乐业需要我们,民族的振兴需要我们,国家的强大需要我们。

做为当代人民警察,我们要敢于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重担期望。

    为民做警,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我们要把人民赋予的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无私无畏,亲历亲为,要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向群众广泛了解情况,养成艰苦奋斗的作风,勤政为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

    为民做警,要有刚正不阿、无私奉献的精神。

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自之心。

”;在情感面前,情为民所系;在利益面前,做到利为民所谋;在权利面前,权为民所用,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要强化公仆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乐民所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所忧者,民亦忧其忧。

”为民从警没有豪言壮语,只有俯首勤为,不管何地,不论何时,    不论何岗位,一心为公,永不停歇,始终甘为人民的孺子牛。

    为民用警,要坚守岗位,勤政为民。

无论身居领导岗位,还是普通职位,    始终克己奉公、心系群众,把自己当成是人民群众的勤务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排忧解难。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融入群众中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警民一家亲。

    为民用警,要勇于探索,推陈出新。

没有创新力的民族是一个没有生命的民族,没有创新力的国家是没有前途的国家,同样,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我们不能一层不变,不能,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在工作中多思考改进工作方法,让人民群众少走些弯路;多一些理性的举动;让人民群众少一点抱怨;多做有益于人民的事,让群众脸上多些灿烂的笑容。

第二篇: 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坚定公安民警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增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群众工作推动发展,以发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党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全国深入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

通过近一个月来的讨论学习,本人谈点体会认识。

  一、正确理解人民警察与人民的关系  人民警察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警民关系就如同是种子与土地、鱼与水的关系,只有植根沃土,才能开花结果;只有融入水里,才能充满活力。

无论形势怎么发展、条件怎么变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  “为何从警”就是要解决为何当民警的问题,始终强调人民警察的人民属性,切实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公仆意识;“如何做警”就是要解决如何正确履职尽责的问题,以民意为导向,认真践行,大力实施民生警务;“为谁用警”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切为了群众,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深入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是党委紧密结合的性质特点和职责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学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从思想上解决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

开展好大讨论活动,对于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充分认清的根基所在、职责使命和力量源泉,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站稳群众立场,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努力使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新形象,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学习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讨论活动的一些体会认识  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搞清为何从警问题,必须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首要的基本问题来解决,做到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维护执法为民的表率。

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安事业的坚定职业信念和对警察职业的执着,要做到怀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不负党和人民的厚望,要以快捷、公正、高效的和执行活动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一贯工作原则和方法。

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人民警察为人民,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增强便民为民的服务群众观念,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要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理念,做实“三民警务”,做人民群众的服务者。

解决好如何做警问题,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迫切要求。

一要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努力使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新形象。

二要牢固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理念,以落实14项便民利民措施和省厅“十二项措施”为契机,切实解决民需,发动民众,维护民安,做实“民需警务”、“民动警务”和“民安警务”,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努力使各项公安工作更加顺应群众要求、符合群众意愿,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到管理更人性、服务更贴心、办事更便利,努力为公安工作赢得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三要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要培养每个民警树立“百姓无小事”的为民观念,加强,彻底根除衙门作风。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当好人民群众的“保护神”。

解决好为谁用警问题,是检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否具有人民属性的关键所在,也是人民警察是否能当好捍卫者、平安中国建设者、公平正义维护者、群众权益保障者的重要意义所在。

  人民群众受困时,首先想到的是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临危时,前往救助的还是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要为人民行使执法权力。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三项纪律”中第一条也对人民警察进行明确纪律规定,“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当前,面对人情、关系的干扰,金钱、物欲的诱惑,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民本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在各项执法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带着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国家社会政治稳定的职责理念去工作,当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保护神”。

关于交警的作文

1、提起交通警察我们都很十字街头,在交通要道都有他们的身影。

无论是烈日,还是寒风刺骨,交通警察叔叔总是不知疲倦地指挥着来往车辆。

每天早晨,当我背着书包经过十字路口,总能看见一个熟悉影。

他站在红绿灯下,面对着熙熙攘攘的人群和车辆,一会儿转身,一会儿挥动着手臂。

在他的指挥下,车辆和行人显得更加井然有序了。

每当这个时候,我悄悄地站在一旁观看他那神气的样子。

在夏日里,火辣辣的太阳把交通警察叔叔的脸晒得通红通红的,而且额头上的汗珠沿着脸颊往下流,湿透了衣背,而他却顾不得擦汗。

在寒冷的冬天,寒风刺骨,我们都在温暖的家里,而交通警察叔叔还在红绿灯下指挥着川流不息的车辆在他的指挥下车辆缓缓行驶着。

在节假日里,当我们都出去旅游,享受天伦之乐。

而交通警察叔叔就越忙。

越是假日,车辆就越多,看着他那认真的样子,一种由衷的敬意油然而生。

我多想走近他,对他说:叔叔,您辛苦了

交通警察叔叔总是想着工作,想着别人。

我尊敬他,敬佩他。

他的精神,他的品格值得我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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