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关镇镇长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发言稿
各位代表: 今天上午,我们听取了贾省长代表省政府向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我个人认为,贾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年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回顾总结是全面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年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预期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主题突出,思路清晰,目标宏伟,措施具体,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性和针对性,通篇贯穿了“xxxx”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具体地说,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贴我省实际。
报告中指出:要“整合和发挥我省自然资源、科教文化、劳动力资源三大优势”。
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总结为三多:一是矿藏多,二是高校多,三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多。
要整合和发挥这三大优势,可以说是抓到了点子上。
二是找到了问题的症结。
报告中说:“要继续扭住更新观念、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优化环境等影响我省发展全局的关健性问题。
”我省地处西北内陆,干部群众思想相对保守,开拓精神不足;产业结构相对单一,调整步伐相对较慢;而且发展环境很不宽松,机关干部服务意识不强,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粗暴执法的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都是影响我省跨越式发展的瓶颈因素,所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解决上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把群众生活、三农问题提到了一个高度。
一方面,作为西部内陆欠发达的农业大省,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建设西部经济强盛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关剑报告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对解决好三农问题进行了强调,从巩固传统到发展特色,从壮大龙头到推进产业化,从提高品质到开拓市场,从转移富余劳动力到推进农村城镇化,从深化农村改革到加大支持力度,字的行间里,无一不浸透着省政府对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心情。
另一方面,就推进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灾区重建和扶贫开发等各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进行了扎实的安排和部署,充分体现了省政府贯彻xxxx重要思想、以民为本、为民办实事的宗旨意识和政治意识。
四是始终体现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
今年是省政府确定的“基层工作年”,报告强调,要“把狠抓落实作为转变作风的根本措施”。
对既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一项一项地推进,一步一步地实施,一件一件地落实”。
这此都体现了省政府是确确实实地在集中精力抓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另外,在今年的报告中,创新精神贯穿始终。
如报告中第一次把加快劳动力转移、扩大劳务输出作为一个产业响亮地提出来;第一次把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并逐年降低农业税率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第一次把“不禁止则允许”作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路;第一次提出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精心打造“信用陕西”新形象的观点。
渭南是陕西的东大门,是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前沿阵地,认真扎实地完成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对于加快渭南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年,我们将按照报告中提出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工作任务,以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环境建设为关健,以干部队伍建设为保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灾后重建,突出抓好民有经济、劳务经济、城镇建设、招商引资,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及社会稳定工作。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发扬“03·8”抗洪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转变作风,真抓实干,迈出渭南跨越式发展的新步伐。
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抢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机遇,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产业项目,特别是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掀起新的建设高潮,促进域内硬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投资稳步增长;二是全力抓好灾后重建工作,以灾区群众的安全保障工程、生活服务工程、生产自救工程为重点,加快群众建房、水毁水利设施、公路交通、电力通讯、学校、乡镇卫生院和基层政权机关的建设步伐,切实关心群众生活;三是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以工业理念经营农业的理念,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力争农民收入有较快增长;四是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放手发展民有经济。
按照“县市企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的思路,加速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同时,按照“不禁止则允许”的思路,放开民有经济进入领域,促进民有经济发展壮大;五是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
围绕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的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突出特色、外向带动、城乡统筹的原则,抓住发展民有经济、劳务输出两个关健,做好特色经济、扶贫开发、小城镇建设三篇文章,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业为主、多元互补”的县域经济发展格局;六是做大做强劳务产业,加快制定劳务输出与就业服务政策,创造劳务输出优良环境,整合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健全劳务协调机构,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建设;大兴学习之风,培养一支风气正、作风硬、敢负责、能干事的公务员队伍;大兴抓落实之风,完善抓落实机制,突出抓落实重点,夯实抓落实责任,创新抓落实方法,使抓落实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和规范,进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结合实际,我想提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省政府应加大对“陕西渭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力度。
“陕西渭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国家六部委于XX年批准建立的全国唯一的一个以秦川牛养殖为主的农业科技园区,也是陕西“一线两带”的重点部位,它主要是围绕秦川牛繁育、牧草开发、畜产品加工及市场交易等关键环节进行开发建设,建成后,它将是西部乃至全国规模最大的、设备最先进的、科研最前沿的农业科学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源。
它是农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的不可或缺的示范园区。
二是建议省政府应提前介入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县、乡、村三级政权正常运转的问题。
我县是~年省上确定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试点县之一。
从一年来的实践看,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的确确给农民带来了实惠,促进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但在改革中我们发现,除县一级政权能向省上争取到财政转移支付、勉强维持正常的运转外,组村两级根本不能保证正常的费用和开支。
因此,建议省政府不断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县、乡、村三级政权的正常运转问题,确保基层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为城市发展献一策 作文
一、 选题依据(一)理论依据 1、网络道德行为是社会道德行为的延伸。
中学生网络道德状况,反映了中学生现实道德行为状况。
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有什么样的道德品质和修养,在网络生活中会表现出同样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事实上,网络信息资源是对现实信息资料的重新处理,它取之于现实材料,源于现实生活。
网络道德问题只不过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在网络上的具体体现而已,所以网络道德教育的“根”在于日常的道德教育,而不应仅仅是网络行为的虚拟行为。
2、网络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导致了当代中学生网络行为的随意性。
由于网络道德标准的模糊性,使中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确地界定自己行为的道德性,所以,容易产生网络道德失范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对中学生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让他们从小事着手,明辨是非,倡导为人处世诚实守信,努力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网络道德。
(二)现实依据 当前,由于多媒体和网络的迅速发展,中学生已经成为网络的一大群体。
根据我对中学生的调查,上网的学生几乎达到100%,他们中只有少数的人在利用网络做正当有益的事,而绝大多数中学生通过手机、网吧或家庭宽带上网聊天、玩游戏,还有少数学生由于好奇浏览一些黄色信息。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从而使很多中学生在网上使用虚假信息,互相欺骗,乱交网友,玩弄感情,散布谣言,导致了严重的网络道德失范,同时也诱发起一系列社会问题。
所以,本研究从教育社会学的角度,对中学生网络道德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和家庭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提供借鉴。
二、相关文献综述 (一)概念的界定: 1、网络:关于网络,学术界尚末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有人认为,网络就是计算机与计算机的联接,也有人认为,网络是一种资源共享的平台。
本文认为,网络是一种虚拟的空间。
2、道德: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又反过来影响经济关系。
3、中学生道德:本文的中学生指初中和高中的学生。
这里的中学生道德指的是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的内容:自尊自爱,注重仪表;诚实守信,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这些就是对中学生首道德的具体要求。
4、中学生网络道德: 这里的中学生网络道德指的是以中学生为主体,通过使用网络而发生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问题。
(二)已有的相关研究: 1、关于中学生网络道德行为研究: 有人认为,中学生属于网络道德意志薄弱群体,缺乏辨别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同时,又处于青春期,面对眼花瞭乱的暴力、色情、恐怖等垃圾信息,往往良莠不分,沉溺其中。
产生的主要行为有网络垃圾信息使学生迷恋黄色网站,从而引发中学生性暴力、性侵犯行为的上升;有人认为,长期处处于网络虚拟世界,使中学生人际关系淡漠;有人认为,网络道德的模糊性,使中学生产生人格分裂等。
2、关于中学生网络道德的特征研究: 有学者认为,网络道德有其独特的特征。
从不同的视角,学者们提出,网络道德有自主性、自律性多无性和多样性特征。
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道德有隐蔽性;还有学者认为,网络道德具有开放性、伪道德性。
3、关于中学生网络道德问题的产生原因研究: 有学者认为,网络道德自身发展的规律,导致网络道德问题的产生;有学者认为,网络首先现现实道德的双重性标准,在一定管理方式上弱化了个人网络道德理念;还有人认为,网络道德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网络道德问题的产生。
4、关于解决中学生网络道德问题的途径研究:有专家认为,要把握学生特点和学校实际,建立相对绿色的监督环境,主要指建设校园内部网吧,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同时,建立网上德育心理教室。
学校应当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网上沟通技巧好、具有丰富的网络经验和技能的专职和兼职网络德育工作者,由他们提供在线指导,帮助上网中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心理等问题;有人认为,学校应当规划和建设好中学德育网站,积极利用好校园BBS,开辟中学德育新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网上文化活动和各类网上服务,创新德育网站,开辟新的德育课堂。
还有人失为,可以通过开展班级网络活动,规范学生的网络行为。
也有人认为,克服学生网瘾不能靠学校孤军奋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各方面的力量配合,只有以学校为主力、家长为后卫、社会支持为基础,整合多方力量才能保证网络德育的效率。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一)研究目的1、了解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的现状,把握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的特征。
2、探讨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当代中学生正确价值观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
(二)研究的意义1、可以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现状。
2、可以有助于我们了解解决当代中学生确立正确价值观的思路和方法。
3、可以有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
四、研究对象与方法(一)研究对象本文拟从当代中学生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根据本论文研究需要,查阅并收集近二十年以来有关中学生网络道德的文件、统计资料以及各类相关调研报告、论文、书籍等文献资料。
2、访谈法:对城乡中学生进行了解,对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向有关专家请教。
3、问卷调查法:就中学生的网络道德现状进行问卷调查。
4、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文献资料和调查问卷内容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的筛选、整理、归纳、比较、分析与综合,以阐明和总结本研究的观点。
5、数理统计法:对获得的有关数据用进行数理统计处理和分析。
五、文章的写作提纲(一)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现状调查结果: 1、金钱观念占据重要地位。
2、观念上有较强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但实际行动上比较滞后。
3、自由、平等的思想和意识强烈。
4、重视个人权利。
5、竞争、合作的意识较差。
6、独立自主的能力较差。
(二)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的特点和问题:1、价值主体:个人本位高于社会本位。
2、价值选择: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矛盾。
3、价值取向:趋向功利与效率。
4、价值行为:观念与行为的冲突。
(三)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问题产生的原因:1、.家庭教育的影响:第一节 家庭对网络的认知水平不足第二节 家长对中学生的监管不到位第三节 家长的网络道德影响2、学校教育的影响:第一节 学校对网络道德教育的滞后 第二节 应试教育对中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重视不够第三节 中学生群体的网络行为对个体的冲击 3、社会环境的影响:第一节 网络不文明现象对中学生的影响 第二节 社会的开放度对中学生网络道德的影响第三节 社会道德风尚的影响4、网络自身产生的影响:第一节 网络的虚拟性的影响第二节 网络行为随意性的影响第三节 网络道德标准模糊性的影响(四)培养当代中学生正确网络道德观:1、家庭教育:2、学校教育:3、社会教育:4、自我修养:六、研究的重点、难点1、研究重点:当代中学生如何确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2、研究难点: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的主要特征3、预期结果: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的现状,揭示影响当代中学生网络道德各种经济、社会历史根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武汉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一处变化
向高一级政府投诉,只有这一条路!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管理者,乃至领导者。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青少年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养成的三个主要途径即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家庭教育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家庭是一个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 刚出生的孩子就像一张白纸,你在上面画什么都可以,但画错了将后悔莫及。
家庭教育主要对未成年人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
但是,要真正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必须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和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形成整体联动的格局。
家庭教育主要通过亲子之情的感化激励,家庭生活的渗透熏陶及家长的言传身教而起作用。
家庭的思想道德氛围、父母的精神境界和自身的思想道德面貌以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都对孩子产生多方面深刻的影响。
一个老是对亲人、同事、朋友说谎的父亲想要教育孩子“做人要老实,不能说谎”是绝不会取得相应的教育效果的。
所以要让孩子品行端庄,父母首先要做出榜样,以身作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教育较之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能潜移默化地培养塑造未成年人的个性、人格、文化品味和价值观念,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精神面貌。
只有牢牢抓住家庭教育这个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家庭教育育人育德的作用才能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还由它特殊的结构和组织形式所决定。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血缘和亲情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等。
父母生下子女后,就有一种天然的感情把他们与子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由于这种感情是建立在血缘亲情和父母对子女一以贯之的抚养、教育基础上的,所以子女天然地对父母有着一种难以割舍的依恋和深厚的情感,这就使得父母的教育更易于被孩子接受和认同,这是较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条件。
父母长期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有什么优点,有什么长处,哪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等等,父母最了解,因而可以对孩子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家庭教育的这种针对性也是任何其他教育所不可替代的。
孩子是一棵幼苗,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孩子成长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心理发展目标,家长要懂得孩子心理发展的每一个阶段的特点,并且给予正确指导,从而促使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
要把握住未成年人心理具有容易接受暗示和容易接受具体形象的特征。
把握住他们对道德的认知也是从无到有,由浅到深,从简单到复杂,由零碎到系统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时,要注意形象性、榜样性、渐进性和针对性。
而游戏、故事是儿童最容易接受的形式。
但是,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更不能盲目教育。
有些家长,虽然也给孩子讲故事,带孩子看电影、电视、录像,但往往不考虑孩子能否辨别其中的是非、善恶,不明确怎样引导,让孩子从中学到一些什么,而是听其自然。
这样即使是有教育意义的文艺材料,也往往达不到好的教育效果。
尤其是现在家家有电视,家长常管不住孩子看电视,这就更需要家长的引导教育。
如5~6岁的孩子看了武打片,如果不加分析,孩子只会对武打姿势感兴趣,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
所以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该把正面教育和引导行动结合起来,启发孩子思考,使孩子切实达到言行一致,能够学会明辨是非,分清美、丑、善、恶。
人的道德品质,从广义上讲,都是通过教育和修养形成,并通过教育和修养不断提高。
所以作为父母,应从小根据孩子的不同特点,对孩子进行相应的道德教育,从小抓起,使孩子还在摇篮之中就开始陶冶,才有希望在孩子的心灵中播下道德的种子。
最后,请各位记住教育专家的一句忠告:如果你要让孩子像自己一样优秀,你就做真实的自己;如果你要让孩子比自己优秀,你就做一个优秀的演员。
工会工作目标怎么写
这个问题涉及到工会工作的具体内容,综合来讲工会工作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下面以学校工会为例解释说明如下: 一、 科室建设目标 1、坚持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及行政工作例会,出勤率100%。
2、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提高自身道德素质,注重为人师表,仪表规范,做到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4、认真执行学校《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全科室职工要做到廉洁自守。
5、在招生、教学、学生管理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索、拿、卡、要”。
不给学生上私课或有偿补课。
9、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10、各科室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
每周要形成本科室全年工作大事记的文字材料,上交档案室,并将本科全年教学材料归档立卷成册。
11、环境卫生要达到合格标准。
12、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不发生火灾,被盗等责任性事故。
13、计划生育达标。
二、业务工作目标。
1、维护戏校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成立职工之家。
2、组织公益活动,参与送温暖等有关的捐助活动。
3、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走访慰问病困职工和离退休老同志,热心做好服务工作。
4、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召开工会扩大会议,及时听娶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5、三月七日召开庆祝“三·八”妇女节联谊会。
6、定期召开工会职工代表大会。
7、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时间在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的中旬。
8、多深入基层工作,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配合各个职能部门,做好基础工作,起到上、下沟通的作用。
9、完成本科室人均1人的招生任务。
10、每季度至少为学校网站提供一次内容材料。
11、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12、年度内为学校建设发展至少提供2条意见或建设,意见或建议被采纳,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我刚刚经历了高考,很想了解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能帮我客观评价以下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吗
谢谢了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是吉林省所属的以土建类为主体多学科发展的普通本科院校,他坐落吉林省省会长春市,紧靠风景秀丽的南湖,与长春电影制片厂隔街相望。
学校创建于1956年,目前在校本科生总数达到11780学校设有建筑与规划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交通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文法学院、外国语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基础科学部、体育教研部等 15 个教学组织单位,设有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建筑技术科学、建筑设计理论等 12 个硕士点、27 个本科专业和 4 个高职专业,专业设置涉及了理、工、文、管、法、经六大学科门类。
有教职工100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463人,教授、副教授181人,专业配套,学术梯队结构合理,一大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崭露头角,其中有数十人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拔萃人才,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改革开放以来,学院的各项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教学科研设施不断完善,已成为吉林省及全国部分省市城乡建设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是吉林省重点建设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学院建有教学科研大厦、图书馆、体育馆、礼堂、教学实验楼和大型结构试验厂房等教学科研设施。
办学基础设施完善,为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满足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学校于 2005 年在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购置了约 70 万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区,概算投资7亿元人民币,计划在 2 至 3 年内分期建设投入使用。
学校围绕城乡基本建设领域,积极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
校内设有建筑设计院、工程建设设监理公司、勘测公司、结构工程研究所、材料工程研究所、市政工程研究所、建筑景观设计研究所、建筑经济研究所和计算机开发研究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建有可供实践教学的具备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勘测公司和34个校外学生实习基地;“十五”期间,共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95项,获得科研经费近千万元;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0余项,其中,省科技进步奖10项;近几年教师公开发表论文170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教材48 部,有35 篇学术论文被EI、SCI、ISTP等国际重要检索机构刊物收录。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深化各项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严谨,学术空气浓厚,形成了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培养高级实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
1997年顺利通过了原国家教委的本科院校教学评价。
学院积极开展学术交流,通过联合办学,人员培训,学者互访等方式,与美国、日本、俄罗斯、加拿大、德国、阿根廷等国家的相关院校及科研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十几年来邀请十多个国家的上百名专家来校讲学。
1998年与加拿大Humber学院联合办学,采取了宽进严出的教学模式,在吉林省招收室内装饰专业学生。
建院近50年来,学院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各类高级人才两万多名,他们广布全国各地,活跃在全国各地城乡建筑设计、科研、施工方面及教学第一线。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是工程师的摇篮,欢迎品学兼优的有志青年踊跃报考。
其中建筑系是带头学科。
学校不错,与建筑有关的专业相当好了..不都叫东北小清华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