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传法律活动与参加公益活动的过程及感想
仅供参考借鉴我 一直抱着一颗诚挚的心,和朋友们联络,参加活动。
到目前为止,参加过聚会、献血日活动,通过献血日活动结识了xxx朋友,并自愿参加了初级培训。
虽然时间不长,参加的活动不多,但也发现了不少问题,现在发出来请大家多提意见。
一、不同活动,不同要求,要事先了解,彼此尊重由于我对公益和志愿者的喜爱,我自己的群也有最初建立时的“朋友”群改为“携手公益”群了,现在群里的朋友有公益部的,也有无偿献血志愿者朋友。
我一直觉得,不论是参加公益活动还是做志愿者,都是奉献,性质相同,大家应该友好。
但也许我的想法太过简单了,现在才知道不同类型的活动有不同的组织和要求,在相关的群里似乎也只能谈论相关的事情,比如我的公益部的朋友在志愿者群发了公益活动信息,就被议论,弄得不愉快。
导致朋友退了志愿者群。
其实,如果志愿者群不喜欢发公益部活动,可以说明下,不至于议论不休。
毕竟大家都是奉献,性质相同,只是我那朋友是新人,不了解群里的要求而已。
我那朋友是好心啊。
二、做活动是做给自己的,但是组织者也很重要,信任是基石我还一直觉得,做志愿者也好,参加公益部活动也好,都是做给自己的,又何必在意别人说什么呢。
可是后来发现,也不完全是那么回事,原来组织者或者说群主也很关键,如果说群主或者组织者热情、友好、真诚,是能带动群友参加活动的热情的。
实践中我还发现,就算群友有心,可是如果群主把握不好,很有可能导致群友不理会,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新人中,不了解的情况下导致误会,如果一个新人觉得群主或者组织者不怎么样、甚至觉得不可靠,怎么会愿意和组织者一起参加活动呢
三、做公益或志愿者需要耐心、信心、恒心为什么这么说呢
想想看,开始的时候,大家聚在一起都是陌生人,彼此不了解,难免在交流的时候出现问题,这个时候,就看你的定力或者说你做公益的决心了,如果你坚定了自己的脚步,就会愿意耐心并且坚持下来,我一直相信坚持就是胜利(除了感情啊,呵呵),用你的诚意打动对方,时间长了,自然大家就会说:哦,原来你是真的有诚意的
如果被一次、两次不愉快就击退了,怎么证明你是有诚意的呢。
另外还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是有信心让大家对你改变看法,并用你的恒心,你的不放弃精神一直做下去,终会有一天,没有人再对你怀疑。
四、组织者要用宽容、赞美、理解的心面对群友群里那么多朋友,可是有的朋友总是不去,什么不说话。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
组织者需要用理解、宽容的心看大家,毕竟谁都有工作、家庭、老人、孩子、朋友等等等等,组织者也要相信群友。
不要因为一次、两次说好了去而不去,或者说好几次都不去,就有什么想法,就要退人家,这样会打击朋友们的积极性的。
如果群友确实没有时间参加或者说,对活动不赶兴趣,可以自动提出退群,有些人是真的很忙,或者时间总是不赶巧,这都没什么。
群也只是给大家发布活动信息、提供交流的平台、组织参加活动,做不做还是大家自愿。
想到了这么多,先说到这里吧,希望大家多提意见,共同提高,促进公益部、志愿者服务的发展。
招投标法读后的感想
招投标法看了之后,建议看看国家政府采购法,否则容易误会啊。
多学习多看看,现在社会风气好转,这是大势所趋。
觉得招标中不合理的就可以质疑。
参加献血活动的感想,700字左右,要自己写的,急用,谢谢
在参加义务献血宣传的活动中,发现其实很多女孩是有很大的勇气来献血的,但是男孩就不一样,很多男孩都说自己贫血晕血等等,但是有些中年男人倒是非常乐意献血,主要是大家都知道献血能降低血脂,对身体有好处,也能加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一直都觉得这样的现象很奇怪,但是又能怎样呢
毕竟献血是个自愿的、义务的事情嘛~~~还有一些人在填写登记表的时候不认真或者是乱写,这样都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受血者不负责,希望我们义工在献血时候能认真对待,能从我做起,在我们参加义务献血宣传的活动中,也要清楚的了解国家对义务献血的一些限制、规定,什么情况下不能献血,什么人群不适合献血,什么情况即便献血者愿意也不能抽血……有时看到献血者非常想献血,但是血站的工作人员就是不抽取,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要对献血者负责对受血者负责,但是就是不知道怎么跟献血者解释,我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大家分享下,让我们自己也知道下,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也知道该怎么跟献血者解释,这样对我们义工网也是一种对外形象的提升(自己夸下自己 O(∩_∩)O )希望我们能做的更好~~~
培训后感想怎么写
给你个思个人再发挥下。
通次培训,我从中学到多,不仅拓宽了我的视还丰富了我的实践经验,更让我的思想得到了升华,使我对教育有了更新的认识,更加热衷于教育事业。
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学习,为农村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过这次认真的培训和自己的努力学习,我认为,好教师首先必须有敬业精神,要毕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充分认识教师工作的意义,从而深深地热爱教育事业。
现代的时代是一个竞争激烈的时代。
地区与地区的竞争主要体现为综合区力的竞争,综合区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靠的是教育,靠的是教师兢兢业业的工作。
只有深深地认识这一点,才能激发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也才能把这种爱倾注到对学生的教育中去。
教师 的具体工作在于“传道、授业、解惑”,也就是说教师要通过自身的教学实践,给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懂得、各种事理。
这就要求教师应具有“学而不厌,悔人不倦”来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储备,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与此同时,教师要有崇高的理想,完善的道德情操,坚定的信念,顽强的意志品质,并用它们对学生进行浅够默化的影响和熏陶。
这样,才能培养出祖国需要的,全面发展的,能适应竞争形势的有用之才。
其次,必须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学生。
教师应该是一位雕塑大师,能将一块坯材,用自己的思想与感情,将它雕塑成一件艺术精品。
从本质上看,学生并不存在好与差之分,“差生”之所以“差”,原因在于他们潜能被种种主客观因素所束缚,而未得到充分的释放而已。
来自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和来自客观的影响。
主客观的因素,都会严重束缚学生内在潜能的发挥,都会成为学生健康成长与发展的障碍。
正因如此,我们教师对这些所谓的“差生”,更应加备的关爱与呵护。
在他们身上,我们要倾注全部的爱,去发现他们学习上每一点滴的进步,去寻找他们生活中,品德上每一个闪光点,然后运用激励机制,加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恢复感到温暖,增强自信,从而缩小师生间心灵上的距离,使他们产生“向师性”。
这样,才会在他们成长与发展的道路上有一个质的飞跃。
第三,一个好教师还必须十分重视“言传”外的“身教”,要以自身的行为去影响学习,真正成为学生的表率使学生从教师身上懂得什么应为之,什么不可为。
因此,教师的教学,待人接物,行为举止,一言一行都必须认真、稳重、规范、得体,切不可马虎、轻率、任性、不负责任。
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和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心灵沟通,向学生畅开心灵,既可以向学生谈自己从人生中取得的宝贵经验,也可以向学生坦诚地公开自己的生活教训,使学生真正感受到你不仅是良师还是益友。
快点我要急用!我需要一篇参加红十字会的感言,600字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感想怎么写例文
读后感开头六法 一、 文复述法。
这是最简单最常见的一种开头方法。
开头用叙述性的语言概括介绍所读作品,然后用精练的语言阐述自己的感受。
这感受即为文章的观点,属议论文三要素的论点。
例1:《读<伤仲永>有感一文,仲永的结局不能不令人深思.方仲永五岁时便能“指物作诗立就”,且“文理皆有可观者”。
但是,他那惟利是图的父亲却不为他继续学习提供条件,到二十岁时,便“泯然众人矣”。
由此,我悟出:一个人即便有很高的天赋,如果没有后天的勤奋努力,也很难取得成就。
这就是说,天赋是成材的基本条件,而勤奋是成材的决定因素。
二、 单刀直入法。
这种开头方法就是“开门见山,直抒感受”法,一开始就写了读某作品后的总的感受。
例2:《爱的播种,爱的萌发——读〈祖国在我心中〉》一文的开头一段:读完一书,使我心潮汹涌情思横溢,热爱祖国之情油然而生。
这本书语言生动,内容感人,读过之后受到感染、熏陶,爱我中华的种子播入我的心田。
三、 引申联想法。
这种开头方法是由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现象触发作者定向阅读某作品,然后谈真切感受。
例3:《不要人挎颜色好,只留情气满乾坤——读〈党在我心中〉有感》一文开头一段:常有人如此感喟:“民风日下,党风不正,一团糟。
”听得多了,竟也怀疑起曾一度挂在嘴边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歌词来。
带着问号,我打开了这本书——,虔诚地看了一遍又一遍,我的思想逐渐明朗了,我的疑虑逐渐消除了。
终于,我又一次肯定了那一句朴实无华地歌词:“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四、 铺陈比兴法。
这种开头方法先言此再及彼,极力铺陈与所感有关联地事物,然后引出读作品地感想。
这类似于中地。
例4:的开头:地球上有许多路,究竟有多少条,谁也无法回答。
茫茫平原上有路,群山起伏中有路,辽阔的戈壁滩上有路,浩瀚的大沙漠里有路,荆棘荒草中有路,冰天雪地里有路……路是人走出来的,只要有人走过的地方,就留下了路。
这本只66页的书,以其独特的风格,以其磅礴的气势向人们展示了近代中国走过地艰难之路。
五、 置疑深思法。
这种开头方法是在对原作品深入分析后,精心设置疑问,引起读者深思,然后联系作品回答疑问,此法能吸引读者,感染力强。
例5:《胸中有誓深于海,肯使神州竟陆沉——读〈祖国在我心中〉》一文开头:为什么在大雪纷扬中几乎冻僵过去,手中还紧握着那支代表国家尊严的汉节
为什么“五四”运动中的学生要燃起熊熊烈焰,吞末地老巢赵家楼
为什么有“中国”之称的韩美林要拒绝美国的高薪聘请,毅然回国
为什么那些漂泊海外地炎黄子孙会对着一杯黄土,面向东方,潸然泪下
因为——祖国,在他们心中。
六、 设境烘托法。
这种开头方法是先设置一个与所读作品表达的感情有关的典型环境,然后阐明自己对所读作品的认识和理解。
此法适合于阅读严肃作品之后产生的感想。
例6:《〈红岩〉读后》一文的开头一段:深夜,周围一片肃静。
微风习习,吹拂着握的头发,吹拂着我烧得滚烫的面颊。
我凝视着这和平而又宁静的夜晚,眼前渐渐呈现出一座巨大的浮雕:在一块壮丽、鲜红的岩石上,屹立着高大、魁梧的许云峰,旁边是风华正茂怀抱“监狱之花”的江姐,手握《挺进报》的成岗,……他们那坚毅的目光充满信心地凝视着远方,脸上带着革命者那种特有的视死如归的宁静的微笑。
他们憧憬着未来美好的共产主义远景,他们深信,自己的理想必定会实现。
看吧,他们身上放射出一阵阵奇光异彩,在这美丽的光彩中,现出四个锱金大字——共产党人。
“文无定法”,以上介绍的六法,意欲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望同学们在写作实践中大胆探索,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读后感开头来。
考试后的感想怎么写
考试后的感受日记450字 半学期过去了,开始期中考试了。
考试开始了,虽然在考试的时候我很紧张,但是我还是吸了一口气,吐了一口气,保持平静。
考过试后我还是放不下心来,因为我并不知道我考的怎么样,只是等待成绩从老师的口中说出来。
过了几天,语文老师,数学老师和英语老师在一堂班会课上一起走到讲台上,当场,全班同学都意识到“危险”的降临,他们的手里拿着全班同学的试卷,脸上没有丝毫的笑容,都是愁眉苦脸的。
天气很冷,但是我们却淌了一身的汗。
终于下课了,有人高高兴兴,有人伤心难过,有人坐在座位上一动不动,有人……我捧着自己的试卷一动不动,虽然我考的还可以,但是这么简单的试卷,我却考了这点分数,也就是和一般的同学差不多。
回到家,我连睡都睡不着,一直在想这件事,妈妈看见了,问我出了什么事情,我告诉了妈妈,妈妈却说了一句我没想到的话:“没有事的,还可以再努力,不要泄气,加油,我相信你一定行的
”听了这句话,我的脸上又有了微笑。
篇二:考试后的感受日记350字 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一样重要,有时候还意义非凡。
考好了,心里甜滋滋的,随之而来的是老师的赞扬,同学们的羡慕和父母的喜悦;考得不好,老师会失望,父母会生气,同学们的嘲笑。
以我之见,考好则以,考不好别灰心。
时光飞逝,新一学年的期中考试如钟表上的时针一般走过了两周。
试卷刚交上去,我就长长地吁了一口气,这次考卷不难,我是抱着双百的希望来应考的。
从早上到晚上,心里仿佛有两个小人在打架,一个说:“考好
”一个却说:“考不好!”直到晚上,困倦使我安稳的睡了一觉。
不过,当我看见语文哪一个地方扣分时,真是欲哭无泪,我整个人如“思想者”一般愣在那里了,除作文外,没有一题是该错的,都怪我粗心,不然,“一根油条两个鸡蛋”也不会“离家出走”了…… 每一次考试,或许是成功的喜悦,或许是失败的懊恼。
不管怎么说,接下来,对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新的开始。
考好了,再接再厉,不要骄傲,;考差了,也不要气馁,找出自己不足的地方,努力改正。
朝胜利的方向——满分,勇敢前进
学习法律知识后的感想 要求300字
2018年9月11日,我有幸参加了2018部编教材网络培训道德与法治(三年级 上册)网络培训。
此次培训由博士(副教授)章乐主讲。
由于,三年级上册教材的学习对象是刚刚升入中年级的学生,所以,主讲教师对道德与法治,强调对学习意义的认识,树立新的学习观和学习自信心、学会时间管理,掌握学习方法。
教材的整体结构思路、教育主题、教育理念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教材中的每个单元编排意图和教学建议进行了培训。
主讲教师对教科书的使用进行了解读,并在线上进行了互动,专家答疑,通过案例启示,强调注重联系学生现实生活,在学生鲜活的日常生活环境中发现、挖掘学习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