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民警在表彰会上的发言稿怎么写
年轻是春日的竹笋,是草原的新绿,是出水的芙蓉;年轻是初升的太阳,是远征的新帆,是离弦的利箭,年轻有无限种可能,只要你心怀梦想
记得在我十三四岁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我跟着大人走进了小镇的派出所,办理什么事项我不记得了,但是一名身着橄榄绿警服、干练、利落的女民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此年轻的心里埋下了一颗种子,我用勤奋的汗水浇灌它,这个从警之梦开始发芽,当我挤过独木桥迈进警院的大门,我以为我的梦想实现了。
可当我真正走上工作岗位后,我才发现自己的双肩太过稚嫩,扛不住警徽的神圣。
xxxx年,由于历史原因,我所在派出所的户口清理核对工作严重滞后,拖了全局的后腿,为此我非常自责,也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甚至想要放弃这份工作,然而每当想到要脱下这身警服,我的心如针扎般难受
警察生活的酸甜苦辣我还没有尝遍,难道就要认输吗
自己坚持了十年的梦想难道就此放弃吗
不,我告诉自己我还年轻,一切都有可能,我的梦想还在那里,为了梦想我不能放弃
年轻不怕失败,梦想能让人变得勇敢
勇敢地面对昨天的失败,勇敢地迎来明天的挑战
xxxx年,我走上了社区民警这一新的工作岗位,新的环境、新的业务也激发了我的潜能,走家串户、宣传走访,搞服务、抓防范、提线索,哪怕披星戴月,哪怕风雨兼程,为了心中的那个梦想,我都能坚持。
当一枚“全省优秀社区民警”的奖章挂在胸前,我终于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实现了成为一名优秀人民警察的梦想
工作出色受表扬后的感言词
要感谢**给了我这个舞台谢部门与上级领导对我的 信任和厚爱,感谢的帮助和支持。
我并没有为公司做出了不起的大贡献,也没取得特别值得炫耀可喜的成绩, 我只是尽量做好属于自己岗位上的工作,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尽心尽力的去完成每一次任务,总结自己的经 验,从经验中学习,向他人学习,尽量将自己的工作争取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快更好,尽可能的提高工作效 率,与同事相处和睦,合作愉快。
我的付出得到了公司的认可,我深感无比的荣幸。
我将不断加强个人修养,自学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扬长避短,发奋工作,力求把工作 做好的更好、更扎实,树立**人的良好形象。
我认为一名优秀员工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应该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默默地奉献着光和热;应该抱着务实 认真的工作态度,埋头苦干,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
认真的工作态度,埋头苦干,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
优秀民警代表发言
急
人民:赤胆忠心,铁血柔情用浑身正气维护一方安宁,我们当负起沉甸甸的责任我们用责任捍卫国策的尊严,我们用生命的音符谱写动人的乐章我们肩负着神圣职责,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与百姓生活的安宁我们用热血和忠诚,编织千家万户的幸福、美满、欢乐和温馨在执法第一线,到处都是我们英姿飒爽而不停忙碌的身影在一些恶性刑事犯罪的血腥现场,我们用智慧和理性侦破了一个又一个命案,在一次次殊死较量中我们让犯罪分子闻风而逃,胆战心惊我们千里缉凶,网上追逃,我们斗智竟勇,除暴安良无私奉献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实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对于公安工作,你是否有什么建议个意见或金点子呢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确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三)执行上级命令的;(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一)辞退;(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三)停止执行职务;(四)延期晋级、晋职;(五)通报批评;(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七)离岗培训;(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有困难找警察是谁说过话
根据网上能查到的源该是福建省漳州市公副局长郭韶翔说句话,1991年1月,任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治安巡逻中队中队长的郭韶翔自掏腰包,在漳州市电视台播放了将当地110报警台更改为110报警服务台的广告,并向全市人民作出承诺:“市民有困难,需要警察帮助的均可拨打110。
” 从溺水、自杀、斗殴等报警,到开锁、寻人、问路等求助,都被纳入“110报警服务台”服务范围,这就是“有困难找警察”的来由。
1996年,“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漳州110”被国务院命名为“人民的110”。
1999年 中国社会化进程,全国民警推动“有困难找警察”,学习福建110做事风采,“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在全国范围广为流传。
表彰个人应用什么公文形式
在党政公文中,表彰类公文包括嘉奖令、表彰性决定和表彰性通报三个文种类型。
虽然文种不同,但写作内容、功能用途相同,所以写作模式也基本相同。
凡表彰类公文,开头一般都要写清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并予以适当评价,然后用目的句引出表彰决定,最后结尾以“希望、号召”的形式写发文机关对受表彰者和其他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要求,以使表彰能起到激励、教育作用。
这种写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段式思路结构,即“概述先进事迹——表彰决定——希望与号召”。
其中,“先进事迹”是表彰的事实依据,首先应该交代清楚;“表彰决定”是全文主旨所在,居中而统摄两端;“希望与号召”既是表彰的影响,也是发文机关的行文目的所在。
三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一个完整的思路结构。
无论什么文种类型,只要是表彰性的内容,就都应循着这样的思路去写。
这就是表彰类公文写作的基本模式。
在公安系统中,按警种排序一下,警察在警队里的地位
一,特警,和民警被授予权利的不一样1,武警特警和武警都现役军人,属于义务兵,他们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军队法律规定和赋予的。
2,公安特警和民警属于公安系统的,都属于公务员,他们的权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和警察系统相关法规赋予的。
二,特警分为武警特警和公安特属于义务兵,民警属于公务员。
1,武警是从各地征兵,而武警特警是从武警里挑选的精英,相当与选拔特种兵一样,所以武警特警属于服兵役的义务兵。
2,公安特警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特警队伍,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个没有标准的、定义不准确的警种。
他们不是单指SWAT那样的特警突击队,而是一个包括防暴警察、持自动枪械巡警(所谓“巡特警”或“特巡警”)和传统意义上的SWAT(公安称为突击队)以及其他公安系统拥有武力的警种在内的机动体系。
3,人民警察(简称民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正式名称。
包括公安系统(由公安部领导)、国家安全系统(由国家安全部领导)、监狱\\\/劳教系统(分别由司法部下属的监狱管理局和劳教管理局领导)的在职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行业警察(铁道公安、森林公安等)。
他们的警服臂章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字样。
附:我国警察分为警察和武警部队 一,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制服颜色以藏青色为主,实行警监、督、司、员的警衔制度,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四大类或者五大类 1,公安警察,由公安部领导,主要有户籍、治安、刑侦、交通等警种此外,还有公安部与国家相关部委共同领导的行业警察,包括铁道、海关、森林等 2,国家安全警察,由国家安全部领导 3,司法部门警察,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领导 4,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成员是现役军人,制服颜色以橄榄绿色为主,实行将、校、尉、士官、兵的警衔制度,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共同领导,,统帅机关是武警总部 1,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的主体 2,专业建设部队,分为黄金、水电、交通、森林,由武警总部各专业指挥部领导 3,公安武警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但是事实上由公安部领导的现役部队,分为边防、消防和警卫公安民警、铁路民警和武警部队等系统内部,都有自己的特警部队,应付突发事件
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少数公安民警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和道德标准都发生了变化,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败坏了公安队伍整体形象。
如何通过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呢
笔者浅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问题根源 (一)社会因素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凸显,在新形势下,一些民警经受不住商品经济的冲击,思想道德防线沦陷,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仰发生危机,理想信念产生动摇。
受物质金钱的诱惑,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减弱,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扭曲,疏于律己,贪图小利,行为迷失了方向。
二是执法观念出现偏差,颠倒了公仆关系。
有些民警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徇私枉法,收受钱财,直接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主次颠倒,热衷副业。
有的民警热衷于经商、做生意,工作消极,责任心不强,甚至经受不住拉拢腐蚀,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权钱交易”,成为涉黑犯罪的保护伞。
(二)队伍教育管理乏力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够重视,致使民警接受教育学习的时间得不到保证。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对民警思想政治教育在认识上存在着偏差,学习形式单一,内容千篇一律,没有特色和新思路。
个别单位甚至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思想政治教育是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即便组织一些培训和学习,往往是走过场,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很难取得实效。
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缺少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工作的重点往往放在事后处理上,日常监督缺位,致使一些民警违法违纪心存侥幸。
少数纪检监察干部鉴于领导职位和人际关系的考虑,履行职责时畏手畏脚,不敢秉公执纪,动真碰硬,对待问题视而不见。
发现问题瞻前顾后,不敢上报,以拖、推、瞒等手段平息问题,不做处理,导致一些民警有恃无恐、我行我素。
三是大多数单位制度建设,存在“重制度、轻落实”的现象。
下发制度过多、过滥,纸上谈兵,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有章不循,形同虚设,导致民警对制度漠然视之,麻木不仁。
四是一些基层单位为创先争优,应对考核,对问题隐瞒不报,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究,内部消化处理。
队伍管理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上级检查发现问题时,就紧抓一阵,没有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
甚至个别部门领导害怕问题暴露多,会影响自己的政绩和前程,拼命“捂盖子”,致使问题越积越多,越来越大,反复发生。
二、对策与措施 (一)探索新思路,完善队伍管理制度 一是创新和完善“一岗双责”制。
基层所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大力表彰,对于工作失误特别是出现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英雄模范的示范作用。
大力弘扬和学习公安系统先进典型的廉政事迹,积极倡导“以史为鉴知兴衰,以人为鉴明荣辱”的自律警风,教育引领广大民警忠于职业、忠于家庭,心系百姓,甘于奉献,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努力形成廉荣贪耻的良好风尚。
三是从优待警。
政治上要考虑基层民警的需求,在完善用人机制上下功夫,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升资晋级、提拔任用工作。
物质上关心民警,通过提高福利待遇,健康体检、落实年休假、发放加班补贴、购买保险等方式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切实解决民警的实际问题。
四是拓宽监督渠道和方式。
纪检、督察等内部职能部门要把眼界放宽,不仅同人大、政协、检察院、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还要充分依靠群众和现代网络舆论监督,多渠道、多方法,形成全方位立体监督体系,杜绝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五是创新队伍培训教育制度。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培训教育理念、科学的训练方法,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执法练兵。
同时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完善网上办案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执法监督”模块作用。
加大信访倒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杜绝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和不规范执法,切实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
(二)以“争创民警无违法违纪单位”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
公安工作任务主要落实在基层,公安队伍最辛苦付出最多的是基层民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最多的也是基层民警。
因此开展“争创民警无违法违纪单位”活动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
这就要求基层所队要注重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同步发展,及时发现民警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建立健全遵纪守法的长效机制,大力营造和谐清廉的警营氛围,推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彻底根除违法违纪的生存土壤。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一是纪检部门要坚持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坚决克服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做到发现一起,就及时查处一起。
二是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坚持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的原则,对工作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民警进行教育、帮助,跟踪问效,将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