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一年级入学感言怎么写
我终于告别了学前班,告别了小伙伴走进了小学,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孩子终于上学了,给家长们自由寄语的心情说说
妈妈有一句话我很想对您说,今天我终于可以说出来了,我爱您。
我以前总是觉得,你骂我、打我。
是因为不喜欢我。
可是现在我不这么认为了,因为我知道了您打我是因为疼我,骂我是因为爱我,我错怪您了。
妈妈,我知道您在这十一年里不知道付出了多少汗水,多少眼泪。
是您给了我生命,有时候我很不情愿您让我干的事情,您说我不争气,这个学期我一定会拿出我最优异的成绩给您看,而且我一定会考上石河子,不仅给老师争光,也给您争光。
妈妈!我爱您! 我要感谢妈妈辛苦的把我生下来,养育我长大,妈妈对我的爱,那是永不止境。
妈妈对我的爱,无时无刻不管在哪都有。
我要感谢妈妈为我付出的爱。
我会用深深的一个吻和一个拥抱来感谢妈妈。
妈妈三八妇女节快乐! 妈妈您辛苦了!这么多年了您对我的爱一直没变过。
而我却一直惹您生气,还跟您顶嘴。
对不起,妈妈我保证不会再跟您顶嘴了。
我会做个乖孩子的。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我不能给您什么好的礼物。
但是最平凡的话就是最真挚的情意。
妈妈 节日快乐! 身心疲惫的妈妈是您把女儿抚养长大,烛光里的妈妈您不分昼夜的干活,到了晚上还给女儿检查作业。
无怨无悔的妈妈您为了多挣点钱把女儿养大,所以我真的觉得以很伟大! 妈妈,您的黑发中夹着一丝白发,脸上的皱纹多了起来,如果时间能到退,我一定要帮您干一些活让您依旧光彩动人。
现在我一定要帮您干活,让您不再辛苦,让您的皱纹不在增多,让您更美丽。
今天是妇女节,我要让妈妈快乐的过节日。
妈妈天天工作完回来,做饭,洗碗非常辛苦,所以我以后要让妈妈减轻负担轻松快乐过每一天。
我祝妈妈:节日快乐,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我想对您说辛苦了!你一次又一次得鼓励我,在我小时候您一笔一画地教我写横、竖、撇、捺,还教我们学a o e。
在我做事没信心的时候,是您在旁边鼓励我,在我们摔倒的时候,是您用温暖的手把我扶起来,在我犯错误的时候,您一次次原谅我。
现在,我要说声妈妈您辛苦了。
开学第一天的感想
初一的感觉 似水流年,今天的我们已不再是在草地里玩过家家的小朋友;今天的我们已不再是大声朗读“床前明月光”的小学生;今天的我们已经告别童年,走向青春。
带着对未来的憧憬,我们来到了人大附中,走进了初一生活。
开学已经一个月了,对新的环境有了一定的了解。
面对初一生活也有许多感受。
上初一了,第一个感觉是新鲜。
校园是那样干净整洁、绿树成荫;老师讲课是那样富有活力、引人入胜;同学们相处是那样融洽、愉快;现代化的图书馆、电教中心、网络中心以及实验室又让我流连忘返。
这一切与小学都有着很大差异,是我感到无比新鲜、有趣。
上初一了,第二个感觉是对未来的憧憬与向往。
开学典礼上,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把美好的心愿系在气球上,放飞到蓝天。
大家的愿望各色各样,有的希望做个音乐家,把中国的传统音乐推向世界;有的希望做个记者,让全人类都为中国今天的飞速发展而惊叹;有的希望做个文学家,让人们听到社会角落里的弱小声音……理想要通过行动才能实现,初中这三年,我们会给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朝目标一步步迈进。
上初一了,再有的感觉便使紧张。
在中学,尤其是优秀的中学,学习的竞争相当激烈,从而也会有一定的压力。
稍不留神成绩就会拉在队伍后面,所以丝毫不能放松,要时时都处在学习状态。
我们必须要适应这种紧张的学习气氛才能在三年的学习中取得成绩。
上初一了,既激动又期待还紧张。
但无论如何,从一点一滴做起,融入到新生活中,让我们以昂扬的心态面对初一生活。
告别朝夕相处的六年小学,你们——天之骄子怀着激动和新奇的心情,迈进了侨中这座知识的殿堂,开始了紧张而又有序的初中三年的学习生活。
走在人生的第一个路口,你是什么感觉
是憧憬,快乐;还是茫然,失落
有这样一则故事:在非洲,每天早晨羚羊睁开眼睛,所想的第一件事就是,我必须要跑得更快,否则,我就会被狮子吃掉。
而在同一时刻,狮子从睡梦中醒来,首先闪现在脑海的一个念头是,我必须跑得再快一些以追上更多的羚羊,要不然我就会被饿死。
于是,几乎是同时,羚羊和狮子一跃而起,迎着朝阳奔去。
生活就是这样,不论你是羚羊还是狮子,每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就要毫不迟疑地向前奔跑。
每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我们都应该想一想我今天做出怎样最大的努力。
其实,生活的快乐,不就是寻找、创造和付出吗
一位哲人说过,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是啊,生命的每一天都是新鲜的,也都是特别的。
只要用心留意每一天,你将发现处处有奇迹。
至此,你可能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不要让昨天占用今天太多的时间,五彩的梦想不可以挂在明天的风筝上,要把握好每一个今天。
进入中学,你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为此,你准备好了吗
比如,怎样与陌生的老师、同学相处,怎样调整好学习方法,如何把加重的课程学到最好,如何排解来自老师、家长乃至自身的学习压力,……诸如此类,都需要现在的你去认真思考。
笛卡尔说过,我思故我在。
我说,成功只光顾有准备会思考的人。
初中不是小学的简单的继续,学习内容,知识难度,都更上一层。
抽象的逻辑思维不象小学那样简单的记忆,这需要我们思考理解和掌握。
初中是行驶中的转折和爬坡,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当迅速行驶的汽车在转弯或上坡时,缺少心理准备的乘客很容易站不稳而摔倒,同样在初中新生活开始的时候,如果我们缺乏心理准备不能及时调整就会出现不适应。
一、面对新篇章,重新定位。
我们踌躇满志来到侨中希望展现自我风采。
而侨中人才济济以前出色的你不再拔尖,你头上冠军的光环也暗下来。
但不要妄自菲薄,心灰意冷。
不少同学已明白了“天外有天”的道理。
在小学也许你们是佼佼者,是学校的花朵,老师的宠儿,在一片关爱赞扬中学习,但不要因为过去的成绩好而沾沾自喜,固步自封。
也许你们现在表现一般,入学成绩比别人低,但不要就此盲目的断定自己不行而甘居下游。
过去证明不了现在和将来。
新的竞争刚刚开始。
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都会困住前进的脚步,新的起跑线上需要我们重新定位打造自己。
二、面对新面孔主动沟通。
同学们来自不同的城镇、不同的学校,差异大,要从心理上接纳需要一段时间,这时很多人感到孤独、忧虑,觉得与人格格不入,怀念过去同学、老师,这都是正常心态。
想一想大家不都一样吗
都没有朋友,又都渴望交友。
如果我们主动一些,大胆和同学搭话,热情为班级体做事,彼此做自我介绍,多探讨问题……。
无形之中你就和同学们老师们“混”熟了。
朋友也多了,越来越融入集体,陌生感自然会消失。
三、面对新环境尽快适应。
初中是人生的十字路口,不是避风的港湾,而是拼搏的战场,初中的学习更紧张,竞争更激烈,不过全国的初中都一样。
没有紧张的学习,怎么尽快地掌握科学知识,没有竞争怎能迅速提高自己。
为了我们的前途为了我们的理想,我们要拼搏,尽快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
四、面对新课程,调整学习方法。
升入初中如果再沿用小学的学习方法和方式,显然无法适应。
这时需要我们摆脱对老师的依赖,做到自主主动的学习。
一是积极适应新的授课方式。
初中往往集中讲解重点,难点,要点,而且每课内容多,信息量大,所以要上课用心听,用心记。
积极适应新老师的授课方式,包括语音,板书,思路,要求等。
同时还要勤学好问,主动接触老师。
二是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包括长期计划(比如期中期末要达到什么水平,各科的目标是什么)和短期计划,即周计划、日计划(比如,怎么按排自己的一天活动)。
此外可以找个竞争对手来激励自己。
三要摸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学习不能停留在被动听课和机械地做作业上,要用心学,主动学,优选学,特别要讲究方法,把握好预习,听课、复习、做作业四个方面。
预习三环节。
读——画——思。
要认真阅读教材,教材是最好的教案,是名人经典著作,要认真读。
画,把不懂的地方画起来,这是听课的着重点。
思就是思考,掌握课本的大概内容、知识结构、知识要点。
听课四准备。
知识上:通过预习使听课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心理上:抛开杂念,全神贯注,紧跟老师思路,主动学习积极思考;物质上:要准备好笔记本,把重点记下来;方法上:边学边记,记重点,强调点和疑难点,不懂的课下及时问。
复习三意识。
要有问题意识,通过复习在巩固已学知识的同时,找出自己的薄弱点,模糊点。
记住提出问题的学生是好学生。
要有总结的意识。
把新旧知识结合起来,比如对系统知识进行归纳,对易混淆的知识进行比较,建立起一个知识网,并随时进行填充。
这样才能把复杂知识记牢。
反思意识,分析自己这段时间学习是否有进步,方法是否合适。
是否有失误。
并据此做出及时调整。
作业展示才能。
作业练习既是对所学知识巩固提高又是对自己掌握知识的检测。
要独立完成作业。
在练习中学,学中练,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纠正,找出原因。
以后要注意使自己做题水平和能力逐步提高。
切记你对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发挥,要落实到做题上,落实在试卷上,落实在中考成绩上才能显示你的才能,展示你的价值。
五、面对学习上困难挫折要勇往直前 初中课程知识深,难度大,知识面也宽,抽象思维多,逻辑推理多,学起来不轻松,特别是数学、外语、自然,大家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遇到学习上的挫折,千万不能打退堂鼓,丧失学习信心,而要树立起奋勇向前的勇气,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要大家肯钻研,顶得住,钻进去,入了门,以后的学习就会轻松些了。
同学们别灰心,攻上去。
希望就在前面。
六、要注重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坚强的性格。
行为科学研究:一个人一天的行为中大约只有5%是属于非习惯的,而剩下95%的行为都是习惯性。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按时上课,勤学好问,作业认真及时总结等,对你的学业上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研究表明:个性决定人的一生。
我想一个坚忍不拔,不畏艰难困苦,孜孜不倦奋斗的人,一定会有美好的人生。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规律。
社会也一样,时代不可怜落后者;社会也不会可怜懒惰者。
同学们充分利用侨中的优雅的学习环境和优越的学习条件,为了我们的幸福生活——奋斗吧,拼搏吧,向着重点中学冲吧 进入初中以前,就对初中校园有着很深的向往,我一直很想长大,成为这里的一份子,因为这是我向往以久的校园。
到了这里以后,我对校园的一切都是那么的好奇,无法再抑制住兴奋的心情,与我的小学好友道尽无限的欢喜。
我畅想着在这里的生活,在这里的三年里,我会不断成长,不断进步,我在这里,会有我的一片天地,我会交到很多的朋友,认识不同的人。
进入初中后的感受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这句名言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知道。
现在的我以不是整天无所事实,贪玩好耍的我了,而是专心致志。
想学好知识的我自己,整天是忙忙碌碌的在认真完成自己的每一次的份内工作。
进入这初中第一学期的这十三周以来,我感觉自己没有踏踏实实的学习,所以倒至现在的学习达到了中下等,还有七周就将结束这一学期的任务。
再前半学期里我没有学好,是因为上课时有些该做的笔记都没有做,所以现在我也改正了这个缺点,得到了很大的帮助。
我也相信一句话:坚持就是胜利。
要对自己充满足够的信心,我将在期末考试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得到更多的回报。
上初中的第一天我就感觉:课程比小学多了,作业也多了,每天的时间都抓得很紧。
所以我得到的结论是——要会自主学习,提高学习效率,科学安排时间,是搞好初中学习的有效方法和策略。
正确运用它,就会使我们再学习中游刃有余,事半功倍。
孩子七岁刚开学,家长怎样给老师写一封信来介绍一下自己的孩子
就家长如何与老师沟通的问题,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主动。
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而一位老师通常要面对50-100个以上的孩子,这就使他们难以在短时间内及时了解所有孩子的状况与需求。
在一些升学或转折的关头,家长要主动向老师介绍孩子的特点,包括主要言行、兴趣爱好、孩子个人的发展优势或可为班级服务的优势、需要关注或改善的“问题”等,可以用书信的方法,也可先电话向老师通报自己的身份(某学生的家长),再根据双方时间的许可预约时间会谈。
这就建立了相互了解的渠道。
二是真诚。
孩子回家通常会谈一些对学校、班级、同学、老师的感受,家长首先要真诚地倾听。
感受是真实的,其内含的信息很丰富,而相关人事物的真实情况却需要推敲。
当孩子有所不满、有所抱怨时,先不要忙着批评教育孩子或异口同诛其他人事物,而应先认同孩子的感受,再选择其中需要进一步澄清探讨的问题,让孩子再做具体陈述或思考分析,引导孩子全面看问题,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
如为孩子力所不能及的事,又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就当专门与老师预约时间真诚交流——— 不责备、不抱怨,而是基于澄清是非与探讨对策,提供有益支持的交流。
这是帮忙而不添乱。
三是信任。
老师也会有主动反馈孩子在校情况的时候,特别是孩子有明显进步或捅娄子时。
前者要祝贺,要肯定孩子的努力与成就,也要与孩子一起感恩对自己有帮助的人事物;后者要冷静,要相信孩子和老师都有可能在动机与行为之间出了什么差错,给孩子以表达申诉的空间,他才能有机会对“娄子”进行必要的反思并学习纠错补台的方法,而不是“见风就是雨”,甚至捕风捉影,既不能了解协助孩子,又无以支持协助老师。
特别提醒 当面沟通效果最好 实际上主动和老师沟通的家长并不多,虽然学校新生第一次开家长会都把班级里各位老师的手机号码留给家长们,但最后真正给老师挂电话的家长还是少数。
家长还是要和老师多配合、常联系。
提醒家长: 1、和老师当面沟通最好,有时一次沟通不够,还可以多几次。
当然,除了当面沟通,还可辅以挂电话、发短信、QQ留言、E-mail等其他沟通方式。
2、平时家长不妨隔一两个月和老师沟通一下,打电话或面聊都可,不要等到孩子有问题才和老师交流,不过,和老师交流要注意有话则长,无话则短。
3、一般情况下,最好先和老师预约一下时间(突发事件例外),并大概说明一下沟通内容,做到有的放矢,但不要把孩子的学习成绩作为沟通的唯一内容。
4、交流时还可以了解孩子在校的综合表现,如学习态度、体育锻炼、参加活动情况等等,也可以把孩子在家的表现反馈给老师。
对教育教学有什么意见、建议也可以及时反馈给老师。
实话实说。
把你内心最真实的话写出来,首先可以写老师对孩子做了哪些让你觉得很感激的事情。
比如老师怎么关心孩子
怎么改正孩子的缺点
怎么使孩子的特长爱好得到很好的发挥
怎么很好的处理孩子与同学的关系等等。
其次是对老师感谢。
情感到位就可以了,不要多,也不要少,我相信只要是用心去写的,老师会知道你的心意的。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和启示
幼儿园小班的成长感言1000字数
学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怎样让我们的孩子在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全面的发展,而且发展的更好。
通过学习从中我有所领悟。
知道了做为家长的我们和老师,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而不是一味地拔苗助长。
比如,现在的家长想看到的就是孩子认识了多少字,会唱多少的歌曲,经常把自己的孩子和其他的孩子做比较,根本没有发现自己孩子身上的长处,而是用其他孩子的优点来埋怨自己的孩子哪里不足。
从而家长的攀比心理害的孩子有学不完的东西,孩子最珍贵的儿童时期就这样在“学”中流失。
促进学前教育科学,规范发展的需要,纠正小学化,超前的教育问题。
的建议非常清晰,具体,有指向性;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明确了不同年龄段的孩子的年龄特点,给予了很全面的建议,让我们家长知道不同阶段的孩子需要什么,什么是他们能力的范围。
这样家长了解清楚后,不仅在学习和游戏中给予支持,在孩子的操作材料上也会体现出层次,使我们家长们有了更多的方向。
通过本次学习,我想在以后的教育孩子的过程中,还要不断的学习《指南》,将里面的内容细化,更加深入来指导自己的教育行为,同时也要将里面有利于家长育儿方面的内容传递给家长,树立家长正确的教育观,达到家园合作一致化,使孩子发展的更好。
学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怎样让我们的孩子在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
孩子第一天上学后的感想一年级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