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观社区感想,收获,对社区建设有什么打算
下面结合社区实际,谈谈我的几点体会:一、坚持解放思想,做到与时俱进。
这次考察学习,我们深感解放思想对社区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给我最大的启示就是:思想解放应成为工作创新的永恒动力,大连的社区正是在不断解放思想中,取得了令人嘱目的成绩,即使在发展领先的情况下,他们依然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思想解放永不停滞。
提出了创建学习型社区的概念,做到学习启迪心智,学习净化思想,学习陶冶情操,学习升华境界。
我们和大连存在不少差距,反映在多个方面,但最根本的还是在思想观念上。
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
观念新则思路广,思路广则发展快,必须做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社区工作也要根据形势变化和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提高为居民服务的形式与质量。
重点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社会助残和社会优抚、社区为老服务、社区文化服务、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社区商业服务和家政服务等,将社区就业和为老服务作为社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突破口。
要勇于破除不适应社区建设和发展的传统工作方法,拓宽工作思路,强化共建共享的工作理念。
大胆汇聚居民力量、领导干部力量、社会单位力量、群众团体和其它组织力量等,形成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合力,营造和谐社区大家建,大家管的良好氛围。
二、丰富活动载体,建立群众参与。
大连社区基础设施无论在硬件条件,还是在为民服务的建设上都做的非常出色,“服务是生产力,服务是竞争力,服务是吸引力”在这几个地方得到充分体现。
他们的城市绿化,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以及他们为社会单位、组织和居民群众服务理念层次都是很高的。
竞争,就是要结合实际,发挥自己的特色。
我们要从提高社区干部的素质抓起,提高居民素质,群众的事要发动群众参与,要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社区干部要进百家门,解百家难,暖百家心。
让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成为广大居民的自觉行动。
通过让居民参与社区各项服务活动来体会“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的意义,通过推选社区楼栋长,吸引了不同层次的居民参与,加强社区与群众的联系,增进邻居之间的理解。
让居民在活动过程中体验到与相识、沟通的乐趣。
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楼栋长优秀事迹,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
社区发动社区单位、居民寻找社区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针对某一方面的不足递交“社区改善方案”。
发挥社区单位、结对单位、在职党员和居民群众建设和谐社区的积极性、主动性。
通过建立政策法规宣传岗、文明新风倡导岗、党员创业先锋岗、环境卫生管理岗、社会治安维护岗、关爱留守儿童岗等岗位,形成群众参与,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
三、健全服务体系,打造服务型社区党建。
要想群众支持社区工作,实现追赶跨越的目标,社区干部首先要为居民做好事、办事实,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以“共建阳光家园,共享和谐成果”为主线,完善服务体系。
发挥党员服务站阵地作用,按照“功能齐全、设备完备、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要求,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流程,针对居民的不同需求,细化服务内容,实现服务居民的全覆盖。
建立社区党员关怀、帮扶机制。
加强与帮扶单位、共建单位、医疗服务中心、辖区等单位的联系,结合资源共享,双向服务,把为民服务的面加大、加宽。
着重解决社区居民关注的就业、就医、就学、治安、环境、文化等问题,建立党员关怀、帮扶机制。
为老龄党员搭建发挥余热的。
不断提高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
抓好社区办公用房的解决落实,提高服务群众的硬件。
凭借我们广大社区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以及以往党建工作的经验和此次考察学习的收获,依靠上级组织与领导的大力支持,我们有信心进一步做好社区党建工作,开创社区党建工作的新局面,为创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参加孩子的联欢会应该怎样写下感想
供参考:2010年12月31日,我和孩子爸爸是第一次一起参加女儿幼儿园组织的元旦联欢会,感受到的快乐与开心是任何事情也无法比拟的. 为参加这次幼儿园组织的元旦活动,我还向单位专门请了半天假,爸爸下夜班回来后都没顾上休息,下午三点我们早早到了幼儿园门口,等到三点半才开大门让我们进园,看到园里的走廊,活动室的每个空间及角落里,不光透着新年的喜庆,还有孩子们参与设计的作品,他们在参与的过程中获得了身心的发展.活动室设置的各个区域,让孩子们日常活动变得丰富多彩.他们在玩中学,学中玩,充分感受发现的乐趣,提高了观察力,想象力,激发了孩子的求知欲望,为创新思维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联欢会在热闹声中拉开了序幕,首先由李老师和马老师携全班小朋友向家长们致新年贺词,然后轮到孩子们的表演节目,首先是李老师和孩子们表演的开场舞<<开门红>>,看着孩子们欢快的跳着,舞动着,真的很高兴,后来老师根据孩子们平常生活学习中的特点,专门为孩子们创作了一个走秀表演,让孩子们在玩儿中来巩固所学的知识,每一个孩子都发挥了自己的特点,有学小白兔的,有学大老虎的,还有走时装步的,在回答小朋友所提出的一个个问题时都积极踊跃的回答,在表演中看到孩子们张张可爱的小脸,稚嫩纯真的表演,使我们这些大人都是忍俊不禁.接着是孩子们跟着音乐背诵英文歌曲,女孩子们表演的舞蹈<<彩虹的微笑>>,男孩子们表演的<<爱我就亲亲我>>,还有妮妮和她的妈妈及小朋友们一同表演的话剧《看外婆》等等,看完孩子们有声有形的精彩表演后,不禁感慨万千,被每个孩子身上呈现出来的那种生机勃勃所感动,被妮妮带病坚持表演完所有的节目所感动,同时我也真切感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用心良苦.最后老师又安排家长和孩子们共同参与了一些有趣的亲子游戏.遗憾的是我没有报名和女儿参加这样的活动,结束后孩子还有些不高兴,我答应她等到明年不论什么原因一定和孩子参加,来享受这天伦之乐,孩子这才高兴起来. 经过此次活动,孩子们在活动中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能,获得了成功的快乐.使我们也感受到了幼儿园先进教育观念的浇灌,老师细心的培育,以及孩子自身的发展,体会到了孩子长大了许多,还是那张可爱的小脸,但上面分明写着:自信,爱心,勇敢,好学,健康,就像一本书,让人着迷,令人感动惊喜.我感觉到女儿长大了,懂事了,这些进步都离不开老师的辛勤培养.这个过程充满着艰辛的付出,但更多的是愉悦的收获. 回忆过去的点点滴滴:每天早上迎接孩子的是老师灿烂的笑容,下午放学送孩子时却是老师可亲而略带疲惫的笑容.孩子回家总对我说她喜欢幼儿园,更喜欢她的老师,甚至在生病休假的日子里,孩子仍惦记着她的老师,惦记着幼儿园,惦记着小伙伴儿.前些天我告诉她再过段时间幼儿园又要放假了,但孩子噘着小嘴儿不高兴地回答我她不想放假,因为放假后自己在家像一条孤孤单单的小鱼,没有老师和小朋友们和她玩耍.......这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恰恰都勾画出了老师辛勤工作的每一天。
我不禁感慨:幼儿园真是孩子们另外一个温馨的大家庭啊
求一篇小学生的公益活动心得体会
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从中学到很多,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
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在敬老院中,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
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
这些都让我们体会到了老一辈的孤独、我们的幸福和自私。
我们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
我们还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
虽然我们满头大汗,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
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
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
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峰。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
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
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
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
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学校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
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
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
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
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
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
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
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回答者: 通天祖师 - 秀才 三级 8-20 18:43面向社会、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对于扩大团组织的社会影响,培养团员青年的社会公德,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那么,怎样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呢
(1)要抓住有利时机。
抓住有利时机开展活动,很容易把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如新年、春节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全国植树节期间的绿化厂区、村庄活动;“六一”儿童节期间的为少年儿童做好事活动;“七一”和“十一”期间的慰问老干部、老党员、老英雄、老模范活动等,意义都很重大,也容易收到好的效果。
(2)要继承光荣传统。
共青团组织在以往工作中创造并得到社会广泛承认的公益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如城市的综合包户活动,为您服务活动,便民利民活动,修建青年公园、青年候车亭;农村的助耕包户、扶贫致富小组、送温暖小组活动,修建青年路、青年林活动等都应得到继承和发扬。
(3)要发挥组织优势。
共青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
团组织要善于运用和发挥这一优势,在抢险救灾,美化市容,建设文明村、镇等活动中发挥作用,做倡导文明新风,净化社会风气的先锋和模范。
(4)要争取党政支持。
社会公益活动要持之以恒,就必须争取党政部门支持,将其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运用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报道,协调和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使之深入持久、收到实效。
家长对孩子假期参加社区活动的评价怎么写
学校布置的作业非常好,锻炼了孩子的团结协作和实践能力;孩子参加社区活动,培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中学生社会实践家长对孩子的评语怎么写
这都是套路话,几个方案你看看:1.能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独立性较强,综合素质不错。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期待能有更好的表现。
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2.3.综合素质达到要求,社会实践能力强。
4.此孩子在家认真学习,并帮助父母干活,品德端正,思想健康
学生寒假期间家务劳动情况记录表怎么写啊活动过
这次,我选择的家务劳动是——拖地板。
一开始,我也不想选择拖地板的。
可是,由于我们家的卫生间里马桶坏了,水泼了一地;没办法,我只得拿起拖把,小心翼翼地拖起地板。
我先拿来一个小桶,在里面灌满水,把拖把放在里面浸湿;接着,我把拖把绞干,直到水不流出来为止。
然后,我就两手握住拖把,细细地扫起地板。
我拖地板是按顺序拖的。
我先从左往右,依次拖了一次。
然后再从上到下又拖了一次。
由于拖把太沉了,我的手开始麻木,觉得特别酸,头发里开始夹杂着汗水。
之后,我把拖把浸在手里,呵,还真脏,灰尘都沉入水底,面上浮现出淡淡的灰色。
我把拖把放在水里搅了一下,再拿起来把拖把绞干。
最后,我又再次按着顺序拖了一下地板,确定干净后,再把小桶和拖把洗干净放回原处。
等地板干后,相信还会跟以前一样,一尘不染,焕然一新的
在这一次家务劳动中,我再次体会到了父母做家务劳动的辛苦、艰难。
我握紧拳头,下定决心,一定要多帮父母分担家务劳动,让父母过得轻松、快乐一些
大家也一定要记住啊,“家务劳动,人人有份
”让我们一起来“dohousework”(做家务劳动),让我们滥以生存的地球不再做一个“垃圾桶”,让我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清洁一些,整洁一些
你可以摘抄
关于保护环境的家长寄语
感谢学校老师利用写作为的方式进行环境教育,高兴孩子认真写出自己的环保情结。
看到孩子都想到“关爱地球母亲”,认真去做身边的环保“小事”。
这一点,对我也是个触动。
我真心用实际行动支持孩子,开展一个“家庭一起做环保”的竞赛活动啊
参加区足球比赛后的感想
社区服务感想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我们作为21世纪大学生,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应当积极参加劳动。
胡锦涛主席曾在八荣八耻中明确提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服务人民为荣。
我班在学校领导之下,积极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劳动。
我班大部分同学进入部分单位参与志愿服务。
进入单位后,我们在单位负责人的分配下,有条不紊地做相关工作。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我们互相合作,互相搭配,争取达到较高的工作效率。
看着同学们热情服务、忙碌的样子,单位负责人对我们做了很高的评价,对我们的服务表示非常的满意。
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
”劳动改造人。
通过这次社区服务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
我想应该是我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
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己。
劳动中,我知道了许多自己的不足之处。
平时,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都把我们当宝一样的伺候,这次我们算是亲身实践了,而且我们都努力的去做了。
我们做了将近半天的活,包括拖地、扫地、擦窗等。
最后当事情全部完成的时候,我们松了一口气,嘴角露出一丝笑意。
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
就像一群人坐在一起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很幸福高兴。
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己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
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己的不足。
工作也一样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只有自己体验了才会知道。
自己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
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
认真学习了,会有好成绩;认真工作了,会有成果。
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己肯定是受益的。
这次劳动并不是很难,想想父母每天都要工作,辛苦挣钱供我们读书,而我们只要坐在教室里学习,没有负担,我们没有理由不认真学习。
我们应该珍惜眼前的生活,想到父母小时候连吃都吃不饱,更别说读书,比起父母来,我们幸福多了。
或许赚钱这么辛苦,甚至比这样更辛苦。
一想到父母,我真的觉得好愧疚。
因此,我在心底暗暗的下决心,以后一定要让父母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
让父母以我为骄傲。
从这次劳动中,我还明白了我们应该尊重和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这样的一次劳动对我的身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想不管以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得认真负责,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这样所得到的和所收获的经验和价值是值得学习和珍藏一辈子的。
社区老人服务之感想和慧忆然去了奶奶家两次,连同自己单独去的一次,总共三次.三次下来,最大的感受是无所适从.每次去,奶奶都很客气,忙着倒水,忙着让座.我们两个人都很远,奶奶的子女和孙辈周末都会到她家,他们不需要周末两个小时的陪护,可能我们陪他们聊聊天,多少可以解解闷,可能这只是我们一方面的想法.奶奶和老伴的身体都不是很好,而且年纪很大了,当儿女上班不在身边的时候,能够买药,到医院排队挂号,才是他们急切需要的.而这些我们做不到.这些需要社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而非我们所能及.目前有个想法,如果还是每次这样过去,只能变成例行公事.老人身体不是很好,可否有医学组的义工和我们一起过去,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有个毛病的,给予一定的药物和居家养护指导.虽然其他组的情况不是很了解,但是我觉得这个项目的落实,光靠我们义工的力量是不够的,其实社区才是主角.现在社区的规模突然增大,但社区服务却没有跟上.特别是空巢老人的问题.虽然苏州有些社区做的很好,但是照顾的面毕竟有限.所以有必要和社区沟通,形成社区内的互助.老龄化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或者已经遇到.让老人颐养天年,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责任.我们组会一直坚持下去,但是我们希望能够给老人做更多实际的事情.目前有这样的困境,拿出来和大家讨论.希望能够更好的把这个项目进行下去.你再改改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