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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妇女节检察官感言

时间:2016-09-12 07:03

三八妇女节作文

母爱无边 春天已经悄悄地来到我们身边,春风轻轻地吹红了花,春雨也静静地润绿了叶,朝气蓬勃的我们正像那红花绿叶一样鲜活一样有生命力,而又有谁曾想到过是谁做了那春风春雨默默地滋润着我们呢

当我们早上匆匆忙忙地从床上爬起时,是谁已经为我们做好了可口的早餐

当我们背上书包急急地走出家门时,是谁的身影徘徊在窗前张望

当我们带着一身疲惫回到农时,是谁早已为我们烧好了洗澡水

当我们为了学习而挑灯苦读到深夜时,又是谁悄悄地在桌角放上一杯牛奶

是什么样的人才能做得这么多这么多却不求一点回报呢

是妈妈。

从小到大,妈妈一直是我们身边最亲最爱的人,嘘寒问暖,知冷知热。

在我们还不能清楚地表达臫时,妈妈不厌其烦地教我们呀呀学语;当我们还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时候,妈妈义无返顾地用那博大无私的爱为我们遮风挡雨;当我们自认为已经长在要摆脱她的庇护时,妈妈不无担心地默默注视着我们;当我们开心的时候,妈妈用明亮的眸子微笑地看着我们;当我们难过的时候,妈妈明知道自己帮不了什么忙却还是陪着我们一起忧伤……妈妈为我们做的已经太多太多,可是她却从来没有要求任何的回报,这是一种多么广博多么无私的爱啊

从古至今,多少文人墨客竭力渲染沣母爱的伟大,它赐予了我们多少不能忘却的东西,我们从那里得到的远远比付出的多,学会了宽容,学会了理解,学会了广博,学会了为他人着想,可是我们又曾为妈妈做过什么呢

难道我们就这样心安理得地接受着妈妈无偿的爱吗

我们不应该做些什么让妈妈开心,让妈妈骄傲吗

美丽的五月已经悄悄地来到身边,空气里到处飘荡着芬芳的气息,在这暖意融融的季节里,五月永恒的主题便是母亲节,在这个平凡又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我们该为妈妈做些什么呢

妈妈不要华丽昂贵的首饰,不要价值不菲的礼物,送给妈妈最好的礼物就是我们自己,也许就在昨天,一枝初叶蓓蕾的康乃馨,一块干净整洁的桌布,一张纯洁无邪的笑靥,便让妈妈倍感欣慰。

因为——孩子长大了,懂得如何疼妈妈了。

这就是在告诉妈妈:妈妈,我爱你

昨天便是五月的第二个星期天,那美丽的母亲节,然面对于每一个爱着妈妈的孩子来说,每一天都是母亲节,让我们用最温柔的心情,拥抱妈妈,告诉她:“妈妈,我爱你。

” 参考资料:

什么情况下可以到检察院报案,或者直接到检察院报案可以吗

可以报案,可以直接去公检法报案。

如果你是受害人这是你的报案控告权利。

并且公检法部门必须接受,至于不符合他们管辖的必须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一般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的话当地派出所不作为不给立案为了尽快达到效果可以这样做。

或是涉嫌当地涉黑保护伞也可向监察部门直接举报。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在一九七五年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现行宪法则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编辑本段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主要行使职权: (一)立法权 (二)决定权 (三)任免权 (四)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

(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三)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

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按其职责去执行。

(四)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国防由中央负责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它们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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