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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军人退休感言

时间:2016-04-18 03:26

我是军人满30年想退休,在犹豫合适不

合适。

因为:1、部队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为:军龄不满20年的,按85%计发,兵龄(工龄)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荣立三等功,增加5%,最多不超过100%。

您现在服役已经满30年,工资比例为95%,如果有三等功,工资比例可达到100%。

2、如果转业或自主择业:转业后到地方安排工作,能否有职务暂不确定,工作待遇还是按照部队级别发放,并且转业到地方后,按照地方工资标准套改工资,要比部队时少许多,而且地方工龄满35年,退休时可按照90%发放退休金,并且部队的三等功不增加百分比。

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工资比例为80%,如果荣立二等功的,工资比例才能达到100%。

3、办理退休手续后,如果移交地方,部队涨工资时,地方也会跟着涨,在医疗、福利待遇要比自主择业好的多。

军人退休与退役区别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证的,称退伍军人。

退休军人,是军队干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一定条件符合后,可办理退休。

包括担任一定职务,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在部队退休

以下很清楚了,希望对你有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2008-12-23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

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

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

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

  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

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

  第七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

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

从第七个月起,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

  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

  第十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

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

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

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

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

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

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中,遇有特殊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

退伍老兵感言

修改退休的政策,人社部研究了还没,最快也要2018年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再改完善后颁布,颁布之后至少5年(2024年)才开始实施。

反对过快调整及突然袭击。

建议1:2024年起,原来50岁退休的每4年提高一岁,原来55岁退休的每8年提高一岁。

2024年 原50岁 原55岁2028年 51岁 2032年 52岁 56岁2036年 53岁 2040年 54岁 57岁2044年 55岁 2048年 56岁 58岁2052年 57岁 2056年 58岁 59岁2060年 59岁 2064年 60岁 60岁到2064年统一60岁退休,再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保基金积累决定是否调整退休年龄。

短期内社保空账的对策:2017-11-18国务院出台政策,央企等国企划转10%的股权给社保基金,增强社保基金实力。

(参照:2016年,102家央企利润总额1.2万亿元,10%就有1200亿元。

)建议采取更多措施,比如,公务员人数和行政支出每年递减2%(随着管理水平提高,及大陆人口马上开始减少、再保留上千万公务员无必要),财政税收每年划拨社保基金递增2%等,进一步提高社保实力,而不是一味提高退休年龄。

建议2:建立灵活(弹性)退休制度。

参考《公务员法》第88条,把它推广到全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建议对全民都给予允许弹性退休的政策。

对于下岗或因企业破产失业的职工,更应该允许提前退休。

建议3:把五花八门的养老保险种类(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军人养老保险等)统一为“公民养老保险”,所有公民,待遇用相同的方法计算,并有保底和封顶,比如,最低待遇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60%(福建在2010年已有此政策),最高不可以高于5000元(国家主席退休也不要高于这个上限)。

满20年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退伍军人安置新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2、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6.??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7.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

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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