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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行政法案例名言

时间:2016-07-12 02:51

历史上有哪些姓孙的名人

孙阳:春秋时秦国人,是最早在史书上出现的一姓名人,因以善相马,也就以伯乐两个字来表示一个人的知人之明。

孙 武秋末期伟大军事家,齐国人,应用了五行相生相克的原理,编撰成《孙子兵 法》,成为当时乃至今后的战争具有指导意义的兵学盛典。

孙膑:战国时期齐国军事家,孙武后裔。

受庞涓暗害,受膑刑,故称孙膑,著有《孙膑兵法》。

东汉末长沙太守孙坚(孙权父)。

孙 权 (1 8 2 — 2 5 2 年)吴郡富春人(今杭州市富阳县)孙权,字仲谋,三国时吴国的建立者。

在位二十二年,江东六郡得以有相对安定的局面,人民得以休养生息。

他重视农业、设立农官、奖励农事,兴修水利,还在山越地区建置郡县,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

他派遣大将卫温、诸葛直率甲士万人,渡海开发台湾,开拓了大陆与海岛的联系。

东汉末,孙权继兄孙策据有江东六郡。

汉献帝建安五年(200年),曹cao上表请封孙权为讨虏将军、会稽太守,他屯守江浙一带,并以此为根据地逐步收罗人才,发展势力。

建安十三年(208年)和刘备联合大败曹cao于赤壁。

建安十九年,刘备定蜀,孙权西联蜀汉,北抗曹魏,成三分天下的局面。

建安二十四年,孙权败关羽,袭荆州人,任骠骑将军、荆州牧,封南昌侯。

建安二十五年曹cao去世,曹丕自立为帝,派使者安抚孙权,封他为吴王。

黄武元年(222年)吴蜀彝陵之战,大败刘备。

黄龙元年(229年)称帝于武昌(今湖北鄂城),国号吴。

不久,迁都建业(今江苏南京)。

以后和蜀魏时和、时战。

在位期间,曾四改年号,称黄龙、嘉乐、赤乌、太元,七十一岁去世,谥为吴大帝。

魏国经学家兼训诂学家孙炎。

西晋文学家孙楚、名士孙康。

东晋文学家孙绰、无神论者孙盛。

孙思邈(581-682) 唐京兆华原人。

少因病学医,并博涉经史百家学术,善言老庄,兼通佛典。

隋文帝尝以国子博士召,不拜。

唐太宗时召诣京师,年已老,欲官之,不受。

高宗显庆中复召见,拜谏议大夫,上元元年称疾还山。

采药治病,贫富贵贱,一视同仁,后世称药王。

著有《千金要方》、《千金翼方》。

唐朝书法家孙过庭、画家孙位。

五代后周名将孙方谏、诗人孙光宪。

北宋经学家孙奭、名士孙复。

明朝大臣孙承宗、孙传庭。

孙存:(1491-1547) 明滁州人,字性甫,号丰山.正德九年进士.授礼部主画,仕至河南布政使.精於吏治,尝取律之全文,以《大诰》、《会典》等与律有关者次之,附以条例、诸家注解及案例,辑为一书,名《大明律读法》。

工书法。

有《岳麓书院图志》、《丰山集》。

孙云球:明清之际光学仪器制造家,曾创制察微镜、夜明镜等70种光学仪器,是我国民间最早独立制造望远镜的人。

孙奇逢(1584--1675) 明清之际学者。

字启泰,一字钟元,世称夏峰先生。

直隶容城(今属河北)人。

万历举人。

明亡隐居不仕。

与黄宗羲、李顒并称三大儒。

力学以慎独为宗,以体认天理为要,以日用伦常为实际。

初宗陆(九渊)王(守仁),晚倾慕朱熹理学,终于成为两派的调和论者。

提倡不拘门户,重深造自得。

著作有《理学宗传》、《读易大旨》、《四书近旨》、《夏峰先生集》等。

清朝直隶总督孙嘉淦、经学家孙星衍、经学家兼文字学家孙诒让、诗人孙原湘。

孙中山:(1866-1925) 广东香山(今中山)人(先籍河南陈留)。

幼名象,原名文,字载之,简署载,又号逸仙,人称中山,尊称中山先生,之后,章士钊首以孙中山相称,从此也就流传开来。

伟大的民主主义先行者。

曾学医和行医,并留日。

后组织同盟会,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即辛亥革命,推翻清朝专制统治,建立中华民国。

后又在***人的帮助下,改组国民党,制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革命政策,实行了第一次国共合作。

有《孙中山全集》等。

长兄孙眉,夫人宋庆龄。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

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

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

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

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

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

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

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

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

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

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

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

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

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

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

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

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

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

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

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

《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

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

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

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

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

《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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