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名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洛克) ●接受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人的标准(史密斯) ●有妻室儿女的人,行动自由就受到限制,从而成为命运的人质(培根) ●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掌舵的准备(挪威)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责任不论大小,件件都要负到 ●越受器重,责任越大(西塞罗) ●站岗时时睡大觉等于叛变投敌(埃·伯克) ●空身的撵不上挑担的 ●履行职责会使我们幸福,违背职责会使我们不幸(丹·韦伯斯特) ●不尽责任的自由,只能产生无秩序的混乱;不重视伦理的个人 生活,只能是对人性的蔑视(池田大作)
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名人名言(至少三条)
权义务是一切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心内容。
它们之间的连接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
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名人名言2则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法谚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法谚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谚法官谙知法律。
——法谚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谚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
——法谚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察是法庭的仆人。
——法谚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法谚法官不能因没有法律而不判案.——法谚约定必须遵守。
——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法谚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法谚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望采纳,谢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对还是错
为什么
你好
这句话是正确的。
是说的。
这是个典型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观点。
说明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一个人年少的时候,有享受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父母对他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个人年老的时候,有享受子女赡养和关爱的权利,子女对他有赡养和关爱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当你在享受权利的时候,是别人在对你进行的义务的时候。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你对别人进行义务的时候,你就有权享受由执行这种义务所带来的权利。
比如,你有义务抚养你的孩子,你年老之后你当然有享受孩子对你赡养和关爱的权利。
当有人不执行义务的时候,意味着被执行对象的权利的散失的同时,未来他也享受不到有这种义务所带来的权利享受。
你不抚养你的孩子,等孩子长大了,也就没有赡养你的义务。
因为你不执行你的义务的时候,同时也表示你放弃那种由执行义务所带来的权利。
他没有享受到权利的时候,同时也就没必要去执行那种由权利所带来的义务。
刑事司法环境的相关调研论文有吗?!
出《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近日获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出司法救助的新举措。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预示着司法救济理论大有发展前景。
2、适应惩治司法腐败、推进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
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司法领域,司法权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内部人事权管理混乱、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司法三权的设置不尽合理等问题的客观存在,是产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先贤早有预言,不受约制的权力不是倒向专制,就是倒向腐败,唯以权制权才是硬道理。
按照权力均衡理论,当某一方的权力过分强大的时候,不妨适当提高权力相对方的权利,使之趋于均衡,它符合现代法治理论提出“以权利约制权力”的论断;或者为权力设立专职“看门人”,实施有效的权力监督。
均衡论的观点正是司法救济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辩护律师被无理地驱逐出法庭、行政诉讼原告在开庭前后遭到被告人拘捕、法官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调解,等等。
在这些司法现象的背后,相伴随的往往就是司法腐败。
以司法救济理论指导司法改革,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在政法干警的头脑中正确树立为弱者仗义执法的思想。
只有消除政法队伍中的一部分败类,把好进人关与用人关,理顺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权义关系及监督机制,提高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诉权,加大司法办案的透明度,才能真正把司法改革引向深入。
「6」 3、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
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口号,并论述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
在当代,平等观主要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亦即主张基于基本人权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别的平等。
平等的实质是基于政治结构与社会制度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在公法上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干预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从宪法诞生那天起,就成为宪法的灵魂,深入人心。
宪法平等权原则,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宪法平等权所蕴涵的法制理念深邃、高远。
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得以光照民众,正是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进行的各项司法审判活动。
宪法的平等权基本精神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并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全面实施。
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社会郑重承诺: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要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7」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
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部分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 4、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与司法和谐密不可分。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其中,“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
与此对应的是,在1月6日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曾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显而易见,这种司法和谐,并不只适用于民事司法,同样也适用于刑事司法。
在笔者看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提出,正是对这样一种司法理念的具体彰显和生动诠释。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阙如,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补偿,途径一般只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
而这样一种赔偿途径的缺陷无疑十分明显:其一,如果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那么受害人则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其二,即使案件破获、犯罪人被确定,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法律白条”。
比如“邱兴华案”,就是这方面一个典型的案例——由于邱兴华家庭贫寒,根本没有赔偿能力,11个被害家庭不得不在人身伤害后再次陷入极大的经济困顿之中。
这种情况下,显然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最大程度上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从更深层次上,所预示的实际上也是国家在司法、法治责任承担上的和谐。
为什么明明是犯罪人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却需要国家进行补偿
显然,在这里,并不仅仅是因为国家对受害人具有一种抽象的人道救护责任,而根本在于,这是一种国家必须承担、责无旁贷的司法、法治责任——毫无疑问,从法治角度看,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时候都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如果公民因犯罪而受到各种非法伤害,就不能只看做是具体犯罪人的过错,在很大程度上也应视为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充分履行自己有效保护公民的法治责任。
这种背景下,一旦找不到犯罪人或者犯罪人无法进行赔偿,国家出面予以补偿,为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起责任,自然就成为司法、法治和谐的必然之义。
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最大程度上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8」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 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
对于受害人而言,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疾病、残障甚至失去亲人,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生产和生活上往往陷入困境,这无异于对他们的第二次伤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近5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作过调研。
结果显示,5年来,有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
尤其是部分犯罪后果严重,受害人及其家庭损失大,且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案件,受害人往往以“人财两空”为由,大闹法院,长期上访,严重干扰了法院办案,影响了社会稳定。
众多的法学学者和机构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在犯罪研究中最被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对被害人的保护”。
专家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难以到位;另一方面,这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缺位有关。
著名刑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如果我们还是空白,甚至判决时不考虑被告的承受能力,就会造成像现在这样,表面看起来是法律给当事人主持了公正,但实在的“胜利”他什么都没感受到,只能陷入“无期的等待”。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无钱可执行或案子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这些受害人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
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人们充满了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刑事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是不容置疑的。
而当务之急则是探究一条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律途径。
”据报道,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议案。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工作部署,也是对备受关注的这一问题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这段话的最好注脚,就是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有益尝试。
山东青岛某高校学生王某两年前遭到抢劫,头部受重伤,成了植物人,家人为其救治花费了50多万元。
案件很快侦破审结,但两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都来自农村,无任何赔偿能力,加上家庭贫困,根本无法支付高额赔偿。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启动了刑事受害人救助程序,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了王某家里。
「9」目前,刑事案件受害人救济制度正在青岛市各基层法院逐步推广。
“这项制度运行时间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多,但实践证明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是满意的。
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对这项制度的前景很有信心。
「10」 马克昌介绍,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国迅速采纳,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
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
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都要设立一种公共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
即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我国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大胆的探索。
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济。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制定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救助一般情况下限于人民币2万元以内,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宝成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结为两种:一是制定一个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二是制定一个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或救助法。
在后一种立法模式当中,除了要规定被害人国家补偿这方面的制度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被害赔偿、被害援助等内容。
这种立法模式,相对于前者来讲是一个大立法。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后一种模式更加适宜。
因为,如果只考虑到被害人的国家补偿,而对其他与被害人保护相关的制度没有设计或者没有通盘考虑,那么保护和救济被害人的初衷就很难达到。
所以,只有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目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认为,对被害人的救助决不能靠法院自己创收来解决,而是要靠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皇粮”来保证。
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并要求各地方政府实行配套拨款。
笔者认为,如果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最终得以成文,那么,这必将是中国司
梁启超政治法律思想上的主张是什么
关于微笑的名人名言 微笑的名人名言,集合世界名人雨 果、泰戈尔、方海权、邹韬奋、施皮特勒、巴尔扎克、华盛顿等的名言名句,励人向上,读之受益。
生活,就是理解。
生活,就是面对现实微笑,就是越过障碍注视将来。
生活,就是自己身上有一架天平,在那上面衡量善与恶。
生活,就是有正义感、有真理、有理智,就是始终不渝、诚实不欺、表里如一、心智纯正,并且对权利与义务同等重视。
生活,就是知道自己的价值,自己所能做到的与自己所应该做到的。
生活,就是理智。
——雨 果 当生活像一首歌那样轻快流畅时,笑颜常开乃易事;而在一切事都不妙时仍能微笑的人,才活得有价值。
——威尔科克斯【德】 不管怎样的事情,都请安静地愉快吧! 这是人生。
我们要依样地接受人生,勇敢地、大胆地,而且永远地微笑着。
—— 卢森堡 阳光和鲜花在达观的微笑里,凄凉与痛苦在悲观的叹息中。
只用微笑说话的人,才能担当重任——西方谚语 要有积极的人生态度,不要受了点挫折就想不开。
时常保持笑容:人生最尊贵者莫过于生。
——方海权 微笑乃是具有多重意义的语言。
——施皮特勒 女人出门若忘了化妆,最好的补救方法便是亮出你的微笑。
——辛迪·克劳馥 不会在欢乐时微笑,也要学会在困难中微笑。
——赫尔岑 幽默是心灵的微笑。
最深刻的幽默是一颗受了致命伤的心灵发出的微笑。
——周国平 当他微笑时,世界爱了他;当他大笑时,世界便怕了他。
——泰戈尔 当遇到种种困难的时候,依然微笑面对。
那是一种定力,是来自以经学会坚强意志的心灵。
——方海权 微笑问安,结好人缘。
好缘之功,处事易成。
——方海权 面对光明,阴影就在我们身后——海伦凯勒 笑是人类的特权。
——卡耐基 一切的和谐与平衡,健康与健美,成功与幸福,都是由乐观与希望的向上心理产生与造成的。
——华盛顿 幽默是心灵的微笑。
最深刻的幽默是一颗受了致命伤的心灵发出的微笑。
——周国平 笑是人类的特权。
——卡耐基 微笑是最好的名片。
也是最好的布施。
——方海权 凡事总要有信心,老想着“行”。
要是做一件事,先就担心着怕咱不行吧”,那你就没有勇气了。
——盖叫天 既然太阳上也有黑点,“人世间的事情”就更不可能没有缺陷。
——车尔尼雪夫斯基 人生的道路都是由心来描绘的。
所以,无论自己处于多么严酷的境遇之中,心头都不应为悲观的思想所萦绕。
——稻盛和夫 乌云后面依然是灿烂的晴天。
——朗弗罗 一个尝试错误的人生,不但比无所事事的人生更荣耀,并且更有意义。
——萧伯纳 人生如集市,众人在此相聚,却不久留;人生如客栈,路人在此歇脚,而后又走。
——艾·霍·布朗 顺境也好,逆境也好,人生就是一场对种种困难无尽无休的斗争,一场以寡敌众的战斗。
——泰戈尔 笑一笑,十年少。
尽管放松心情,去做利人益己之事。
—— 方海权 在人生的大风浪中,我们常常学船长的样子,在狂风暴雨之下把笨重的货物扔掉,以减轻船的重量。
——巴尔扎克 我们最大的弱点在于放弃。
成功的必然之路就是不断的重来一次。
——托马斯·爱迪生 为了伟大的事业,不要害怕失去美好的东西。
——肯尼·罗杰斯 有志于某种事业者,与其临渊羡鱼,毋宁退而结网,结网无他,即当对于此某事业所需要之能力先加以充分的准备。
——邹韬奋
《我对公民教育的认识》 1000字左右 求大虾帮助
你好,您所转述的法律格言涵义可以用下面文字阐述~~~~西谚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
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社会矛盾千千万,法律作为社会救济手段,自然承担保护权利人的职责,但是并非所有矛盾都需要用法律来解决,法律也不可能保护到每个权利人。
只有及时站到法律面前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人,法律才会眷顾她。
国家对于大多数案件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公权力只主动过问那些挑战人类生存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况且,国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问,还需要受害人的报案与配合。
比如被强奸的女子因害怕遭报复和清誉受损,往往不敢站出来揭露犯罪,导致行凶者变本加厉,让事态恶化得不可收拾,实为可惜。
为防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也为了集中有限资源解决现实矛盾,所以伸张正义是有时效限制的,超过时效再去主张权利,法律一般不予保护。
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更是采取保护在先申请人的原则,谁抢先一步申请,谁就取得专有权利。
申请迟了一步,只能将权利拱手让人。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并不是说法律对权利上的睡眠者冷漠无情。
而是说法律始终保持被动性和中立性,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没有向其提出起诉的案件不得审理,对权利人没有请求过问的事项不得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
这是法律的本性所决定的。
如果法律随便插手私人生活,社会秩序必将大乱。
可见,案件的“受理”先要有权利人的“控告”。
法律是一位彬彬有礼的客人,你不主动邀请,他一般不会主动上门的。
可见,一个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法律又怎奈何得了侵犯其权利的人呢
如今很多人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存在,或者知道了权利存在也不晓得如何去主张。
所以,我们应该给身边“权利上的睡眠者”多敲警钟,多给他们一些温馨提示,让他们及早醒悟过来。
只有民众的觉悟提高了,才不会有人拿他们当猴耍,也无人敢把他们当阿斗玩。
【有劳支持 ,也希望帮到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