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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权力分立原则有关的名言

时间:2015-02-01 20:33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这句话的的出处,理解和其他不同观点是什么。

这是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被众多的名人引用,比如梅德韦杰夫等等,这一句话出自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有关详解解释如下:  一、出处解释:  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

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

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

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二、关于这一句名言的解释如下:  民法上人和人是平等,甚至人和国家都是平等的,民法对待每一个人跟对待每一个国家基本没区别,说明民法上人的权利是何其的广泛,因此民法如慈母一般的看待每一个人人。

这句话的出发点就是:民法相对于刑法不同,在民法上人的权利相比刑法上有很大的自由和保护,每一个人在民法上都是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像对待一个国家那样的谨慎-----民法真如慈母。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具体意思

权力分立(分权),是指国家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

即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三个因素上的分立。

制衡: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

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

三权分立的原则是什么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权力的分立和权力的制衡,哪个环节体现西方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的基本精神

总统是国家元政府、军队最高统帅,总统的提案或政策必须经过国会的通过才能有效; 国会是立法机构,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对总统据有弹劾的权利,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签署才能有效; 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一任命便是终身,可以判定总统或者国会的某项行为违法或违宪。

三权分立包括权力的分立和什么两方面拜托各位了 3Q

三权分立是西方社会政治民主自我标榜的重要依据。

要理解资本主义政治生活的要旨和西方政治的基本框架, 了解西方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就不能不首先和重点地剖析 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的全称是立法、行政、 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早年也曾译为三权鼎立。

它的具体含意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国家权力, 应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而又相互制约。

三权分立的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一,权力的分立, 即国家权力应由三个平行的国家机构分别独立行使, 它们都对宪法负责,彼此之间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

权力分立的原则, 就是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必须既受要到限制又必须有其独立地位的原 则。

所谓司法独立原则,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确立的, 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第二,权力的制衡,即三种国家权力不仅相互分离、独立, 而且要相互牵制、平衡,权力制衡的原则, 就是对应的国家权力机关应同时得到授权的原则。

强调这一方面, 显然是要使国家机构能够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过程中,相互配合、 通力合作。

三权分立被学术界看作狭义的分权论,而广义的分权论除了 三权分立以外, 还要包括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权力分立和制衡。

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完全由资产阶级统治集团所掌握,因此分立 和制衡的关系也就十分明显。

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和统治者的利益都决定了分是相对的, 合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分是为了合,合是分 的目的。

1.如何理解三权分立原则

对议一的求证一直是在与“三立”的论战中得到答案的,正因为如此,行合 一”被认为是社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而“三权分立”则看作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 权组织原则,并以此作为判断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优劣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这在实 践中就产生出两种尖峰相对的观点。

坚持议行合一的认为:西方分权体制下,体现人民主权 的议会作用正在不断衰弱;三权分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违背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有限民主。

而坚持三权分立的认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 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最终实现主权在民。

对两者比较得出的优劣答案, 往往是与“合一”和“分立”内涵和外延认识不一致有关。

因而,我们首先只有理解议行合 一与三权分立的基本内涵,才能下结论。

一、议行合一的概念 对议行合一大抵上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是侧重于从字面上去理解,即把议行合一理解 为代议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或代议机关与执行机关合二为一,立法者与执行者一身二任。

[1]这种字面意义的理解显然已缺乏实际意义,因为这种理解的依据是建立在对巴黎公社政权 机关合一、人员合一、职权合一的具体运作情形的了解,才错误地把议行合一原则与巴黎公 社的具体运作情形等同起来,认为实行议行合一的机关就必须是以上列举的“三合一”,但事 实上这是对议行合一思想的误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议行合一原则的意旨不在于政权组织、 人员及职权是否合一,也并不是反对国家机构间职能的分工,而是强调把一切国家权力集中 于代议机关、民选的机构对一切国家权力享有全权。

其基本含义在于强调代议机关和行政机 关权力关系的同一性与权力作用的单向性及代议机关地位的最高性。

[2]显然,这种观点受到 广泛的支持。

我国学界对议行合一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认识很不相同。

如有学者认为,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的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 有学者认为,议行合一说在我国一直被当成经验的、不证自明的东西,它的提出从一开始就 是为了与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划清界限并反道而行之,是为了显示不同而生造不同。

[3]尽管, 我国学者不断批评议行合一,但笔者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议行合一原则建 立起来的,并非是为了显示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而生造的产物。

在此有必要思考:议行合一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

以英国为例进行分析。

作为世 界第一个实行代议制政府的宪政国家英国,被认为是“议会至上”的典型国家,实行的是两 党制,当其中的一个政党控制了议会,就由它进行组阁并选举政府首相。

这样,政府实际上 就是议会的执行委员会,那么行政权自然就受制于立法权。

而司法权也是受议会所控制的, 它的高等法院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制衡于行政机关。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英国被认为是议会 主权国家。

那么议会主权与议行合一是不是等同的呢

从理论上来说,我国与英国都含有议 行合一的因素,都是全国人大或议会制定宪法、法律或法令,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受其 它任何权力机关的制约。

正是基于此,英国的代议制也被学界认为是“议行合一”。

但这一看 法完全忽视了议会主权与议行合一的根本性区别,即直接民主性。

两者区别在于:其一,英 国议会主权是一种间接民主,且精英色彩浓厚;而议行合一原则强调直接民主,崇尚民意, 让人民直接参政,反对代议制。

其二,英国议会主权认为,议会与主权者是委托关系,即人 民主权必须通过代议制度获得实现;而议行合一原则主张,“人民代表”不是被视为人民的委 托人,而是与其他来自普通群众中的人民代表一道共同行使主权。

从这两点来看,在议会主 权和委托关系下,议员必须要求精英化;而在议行合一的直接民主色彩下,却不需要甚至反 对这种精英化。

因而英国的议会主权并不等同于我国的议行合一。

以上对中英两国政权组织原则的分析更多是基于理论的分析,从英国宪政的现状来看, 在2006 日通过《宪法性改革草案(theConstitutional Reform Bill)》以后,英 国有可能设立最高法院。

因此,英国议会至上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出现议会上下两院、国王 及政府、最高法院三方并立的格局,从而使得绝对“议会至上”走向相对“议会至上”。

那么 英国的议会至上更不能简单化附为议行合一。

二、什么是三权分立

与我国议行合一原则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英国议会至上原则下的内阁责任制不同, 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原则下的总统制。

因为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以及 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的政权组织原则。

我们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分析主要以美国为对象。

所谓三权分立,就是将人民主权的国家权力分为三极: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三权 分立所注重的不仅是“分”,更强调的是“三权”的相互平衡、相互制约,以此实现权力制约 权力,防止专制,以达到民主。

美国从英国殖民地统治下独立出来,接受了代议制的间接民 主,但没有接受议会主权,更没有采取议行合一,它采用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机关相互平 行、相互独立的分权原则。

这在理论上产生一个问题,即号称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要受到其他非民意机关的制约, 这就与人民主权原则相冲突,削弱了人民主权。

其实,三权分立的原则在美国实践中也产生 了冲突。

一方面,表现在它的司法审查权力的界限问题,涉及到执法特免权的司法审查和政 治问题的不可审查性;另一方面,就是国会与总统的权力界限。

国会与总统都有自己的选民 基础,当发生意见分歧时,各自向其选民负责。

总统对立法具有某种否决权,但国会却没有 权力直接控制总统。

虽然存在弹劾一说,但弹劾却是一种不应经常使用的非常权力。

所以实 践中,三权分立不仅降低了民意机关的地位,而且提高了行政首脑的权力,有驳于人民主权。

三、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的关系界定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说权力构架上存在三极,那么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议行合一都一样, 不同之处在于代议机关在权力高低上有差别,进而衍生出不同的政治运作模式以及人民主权 是否能真正实现的问题。

三权分立原则下,三权地位平等,三机构是双向或多向制约的;而 在议行合一原则下,国家最高权力由代议机关掌握,三机构地位不平等,因而制约是单向的。

正如有学者指出,二者都是达致民主的思路,在实现民主的前提下,殊途而同归。

具体到我 国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主权、三权分立相比并无优劣高低,每个国家的政 治制度都与自身的历史发展、国情、文化传统等有关。

既然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 政治制度上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所体现的阶级统治的内容与实质不同;那么,就没有必要 把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当作是区别两种制度优劣性的判断标准。

四、结语 总之,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理论,因为社会物质存在和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而且标榜 着完美口号的理论也最终要到制度层面上去付诸实践的。

对于讨论的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原 则也如此,衡量政权配置合理性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真正实现人民主权。

所以在实践中, 无论是议行合一还是三权分立都应扬长避短,从而实现我们所追求的民主的目的。

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本主义国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

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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