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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名言的内涵

时间:2019-06-03 00:10

关于法治的一句名言

董必武先生说过一言:“有法必国,无法必然乱法有权威则治,法威则乱。

” 董必武先生说过一句名言:“有法必然治国,无法必然乱国;法有权威则治,法五权威则乱。

”也就是说,现代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不仅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更重要的是遵守法律尤其是统治者们更应当带头遵守法律,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

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首先它不是反动的应该是代表广大人民意愿的,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它能得到认真的贯彻与执行。

如果一部法律得不到行之有效的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纸上谈兵,反而沦为一些违法的执法者滥用职权、玩弄法律的工具,造成更多的冤案

当今的很多冤案大多数是因为地方政府、司法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不公正、损公肥私、徇私枉法造成的

因此,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违反法律、以权谋私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有法外特权的情况存在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法治的名人名言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关于“法治”的一句名言

人生是短促的,这句话应该促醒每一个人去进行一切他所想做的事。

虽然勤勉不能保证一定成功,死亡可能摧折欣欣向荣的事业,但那些功业未遂的人,至少已有参加行伍的光荣,即使他未获胜,却也算战斗过。

关于法制的名言

家工作人员的角度看,法有的取向是:权源于法律,权力受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

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

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作为规则思维,法治思维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即使适用规则眼前会产生不尽如人意的结果,也不能以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排斥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为借口突破规则。

二是恪守非人格化权威。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就要自觉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用法律规则推动工作、解决问题。

  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以界定、分析权利义务为主线。

既定规则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其意义在于:一是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二是使人们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

三是遇到矛盾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

法治思维具有推定特性。

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

权力问题上,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

法治思维中,还有一些特定的推定内容,比如无罪推定原则、负面清单制度等。

这些推定表明公权力的有限性,其功能是每做一项权利推定,就是给公权力划定边界。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用法治思维认清、把握权力的本质,增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自觉性。

  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

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

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谋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

可实践的理性。

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奔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

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管会不会引发新问题;为了出台一个政策,不管会不会引起负面效应。

权衡精于度。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性,法治思维要求在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安全与限制、平等与差别、生存与发展等不问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力求消除冲突,做到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既维护秩序又尊重自由,既维稳又维权,既注重形式正义又注重实体正义,以实现各价值追求的耦合,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关键是依法办事。

凡事要拿捏好,是很难的。

  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根据法治思维在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的运用,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观察、认识,自行得出初步判断。

这是普通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

这是法律职业人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三是综合决策和制度建构层次,即在上述两个层次基础上,结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或者建构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

这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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