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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师惩戒学生名言

时间:2015-08-11 16:08

关于老师严格要求学生好处的名言名句

※ 知识改变命运,学习改写人生,教育改善人格,反思启迪智慧。

※ 勤奋是探求知识的舟楫,思维是探索知识的方法,请教是学习知识的妙招,练习是巩固知识的途径。

※ 学好靠信心,求教靠虚心,探求靠专心,长进靠恒心。

※ 勤奋是开启知识大门的钥匙,思考是理解知识的利器,读书是掌握知识的捷径,练习是巩固知识的方法,讨论是理解知识的妙招,探求是创新知识的途径。

※ 求学无笨者,努力就成功;读书没捷径,尽力能高分。

※ 学习靠积累,记忆靠理解,经验靠反思,熟练靠练习。

惩罚教育比爱的教育更有效的格言

一个怯弱的教师决不能教出一个英勇的学生来。

——(印度)甘地没有经过驯养的马是倔强的,一个不受拘束的儿子是不可忖度的。

——犹太教育格言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

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并非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为的要使日后不去再犯。

——(捷克)夸美纽斯《大教学论》溺爱的双亲应该记住:每样事都替孩子做,不希望孩子做什么事,这是对他有害的,孩子通常不需要娇养,他们要能尽职负责,过度的溺爱与娇养其结果是侮辱。

——(英)利斯

关于老师的名人名言 要有谁说的

我们的观点是:体罚比更有效。

因为只能让受教育的人感到一时的温暖,但其起不了治根治本的作用,“”,还不如不治。

太过柔情,不会让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容易忘却,很有可能在这个地方再犯错。

而体罚则不同了,体罚可以让受教育的人留下痛至皮肉的教育,也许体罚有些不对,但体罚就如同家长打孩子一样,是为了让受教育的人记住这一次,从而改正错误,而不是用温暖去包容,这样不适合那些需要体罚的人。

那么,假如爱的教有比体罚更有效,那为什么劳改局、拘留所为什么不用爱的教育去对付那些坏人呢

每个人本身都有惰性,都有不好的习惯。

此时,单单用爱去唤醒是没有用的,有句话说“惩罚你的肉体就是为了拯救你的灵魂”。

(注意不要否定“爱是有效的”,你要证明的是个“更”字)当面临一件具体的事的时候,是没有时间让你用“爱”这种慢功夫去应对的。

先用“体罚”让这个犯错误的人知道该怎么做,再用“爱”来教育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总之一定不要否认爱的教育也是有效的,不然,让对方抓住把柄就没有希望了)体罚是指适度的体罚,并不是一味的体罚。

爱的教育如果更多,便会变成溺爱,这样当然是弊大于利。

再说了,“打在身上,疼在心里”,“棍棒底下出孝子”,“打是疼,骂是爱” ,“名师出高徒,严父出孝子”……这些不都是说出了适当体罚的好处了么

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人,当然只能采取适当的体罚来惩罚他。

在一定的情况下,适度的体罚是非常有效的。

身体的疼痛,能让人记忆更深刻。

但,我们认为体罚应该与爱的教育相结合。

体罚一个人时,一定要让他懂得你的目的是教育他,出发点是爱,否则,只会让他产生逆反心理。

而且体罚中最重要的,是不要伤害他的自尊心,身体的疼痛,会让他对错误有更深的印象,说不定,以后他会感激对他施以体罚的人。

而如果伤到了自尊心,很可能会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

施行体罚时,一定不要在公众场合。

体罚有必要,而且是有效的,但体罚后应施以温情感化,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此外,比起长时间的折磨式体罚,狠狠的几下会更有效果。

而且,折磨式体罚似乎更容易引起人的逆反心理。

根据被罚人的性格和年龄来掌握体罚的度和时间,最好不要让他因疼痛而哭泣,而是应该让他因感动而哭泣。

人的智商和领悟能力是不一样的,应该因材施教。

对于领悟能力高的人,爱的教育可能有效;但对于我们孩子来说,大部分人还是没有拥有较高的领悟能力,所以,对于孩子可以采取适度的体罚,这是会比爱的教育更有效的方式。

首先,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体罚”。

教育到底还需不需要体罚

体罚在教育的过程中是不是一点作用和好处也没有

我们是不是绝对的反对体罚

诚然,在教育过程中体罚学生是我们所不提倡的,因为体罚学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伤害学生的身体健康。

说得严重点那是违反。

但是,这是不是就要求我们绝对的抛弃体罚呢

体罚真的一无是处吗

我们应该公正地看待这一问题。

人们在认识到体罚的危害的同时,对它的积极作用也不可视而不见。

记得有一位教育学专家说过,“惩戒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很显然,体罚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

实际上,教育单凭一张嘴是不行的,在有些时候嘴的作用是渺小的。

举一个例子,假如某一个同学上课纪律很差、大声讲话,在老师口头教育多次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如果不采取包括体罚在内的惩罚措施,那么老师的教学进程、同学们的学习进度势必受到影响

这个时候,体罚是必须的。

另外,据考查,人类守法意识的早期形成,就源于对惩戒的畏惧,现在的学生被娇惯坏了,判断能力差,是非对错观念不是十分明确,一味的好言相劝效果并不佳,而采用一定的教育惩戒手段对学生进行管理,可使其“未明事理”却“预知对错”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制力和修养。

其次,我们主张适当的体罚,而不是对学生权利的侵犯。

素质教育强调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育中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辅助,还有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侮辱学生等。

这固然不假,但是教师尊重学生和体罚学生并不一定矛盾。

当学生在中不能很好得配合老师、甚至主观上阻止和妨碍教学活动时候,就必须给予适当的惩罚,这其中包括体罚。

否则那将是对老师和其它同学的权利的侵犯,甚至是对老师人格和尊严的侵犯。

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学生在上课时间大声说话、并且侮辱老师呢,难道老师对他不可以采取一点处罚措施

如果是这样的话,教学活动就要受到影响,全部同学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老师的尊严就受到了践踏

我们绝对不可以在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伤害其它人的利益,绝对不可以以损害老师和其它同学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所谓某几个学生的合法权益

退一步,假如我们不体罚学生呢

看看有什么样子的情况出现呢

学生不怕老师,老师一点尊严也没有,老师的任何语言包括他所传授的知识在学生的眼里都不重要的,老师是学生可以任意玩弄的,实际上,在某些学校,存在许多学生打着维护未成年的权益的旗号而为所欲为的事情。

老师也自然感到心寒、无心教学。

学校也无校纪、班级也无班规而言,整个教育一片狼籍

实际上,在很多家长批评老师体罚学生不对的同时,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都已经或者正在体罚自己的孩子。

扪(mén)心自问,我们的家长当中从来没有体罚过自己孩子的到底有几个

作为一个普通人,谁没有被逼急的时候

谁不会在很激动的情况下或多或少地体罚过自己的孩子

那么,那是不是也在侵犯孩子的权利

很多家长一定会说,那是在情急的情况下,被迫无奈才这样做的。

当时是有一种“恨铁不成纲”的心情。

既然你知道你体罚自己孩子当时的心情,那么为什么不将心比心、理解老师体罚孩子的时候的心情

其实,体罚学生绝多数是在其它教育方式无法凑效的情况下发生的,老师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

老师的本意是好的,这也是他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不要以为老师喜欢体罚学生、更不要以为老师把学生当作出气筒,虽然我们不排除有这样低素质的老师存在,但是我们应该肯定这样的老师是少而又少的。

老师一般不会恶意体罚学生的、不会把体罚学生作为自己的一种情绪的宣泄、更不会无缘无故地体罚学生。

如果老师不负责任,完全可以视而不见,结果受害的到底是谁呢

我们不提倡体罚,但是,“不提倡”并不是绝对地反对体罚。

作为一种教育方式,适当的体罚有时也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当老师的人格受到侮辱、当老师和其它同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当有学生胡作非为时,我们可以用、也必须用体罚来保护教学的顺利实施。

咋样

^-^

应该如何看待教师惩戒权

惩戒绝不等于,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而是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

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明事理。

学生的成长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十字路口徘徊时,需要有人去指点、去帮助、去训导、去惩戒。

教师就是这个人,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惩戒学生的责任,并通过适时、适度的惩戒,让学生明白“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惩戒教育中,学生才能辨是非、知对错、懂权责。

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走向成熟。

仅以“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为中小学教育的主流,是不完整的,还需要有“惩戒教育”。

如果说赏识是阳光,孩子在赏识的阳光下可以自信而快乐的成长,那么惩戒就是风雨,孩子在惩戒的风雨中才能学会承受挫折,接受磨练,从而超越自我,走向成熟。

关于教师的名言名句大全

1.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孔子 2.身教重于言传。

——王夫之 3.要想学生好学,必须先生好学。

惟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

——陶行知 4.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学的知识,教职员躬亲共学;要学生守的规则,教职员躬亲共守。

——陶行知 5.动人以言者,其感不深;动人以行者,其应必速。

——李贽 6.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

——爱因斯坦 7.教师的人格就是教育工作者的一切,只有健康的心灵才有健康的行为。

——乌申斯基 8.教师个人的范例,对于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

——乌申斯基

某小学推出了“绿色惩戒”举措:学生在考试当中作弊了,”老师既不训斥也不叫家长来谈话,而是让学生背诵

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

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

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

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

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

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

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

  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

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社会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

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

惩戒权行使的原则 1.惩戒应该具有教育性 2.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3.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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