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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法律名言

时间:2014-04-20 10:18

名人名言享有著作权,但能算是作品吗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名人名言是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第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所以名人名言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需要一些关于卫生安全法制的诗歌或名言

父老乡亲听我言,人人都与法有关。

学法用法是大事,莫把普法当负担。

不懂法律害处大,如同盲人骑瞎马。

人人学法长知识,心明眼亮走天下。

法盲无端惹是非,犯罪定要受刑律。

判刑入狱泪满面,悔恨当初不学法。

故意杀人要偿命,射枪爆炸危害重。

盗窃抢劫和强奸,民愤难平法不容。

团伙犯罪要严打,从重从快不能轻。

地痞村霸是祸害,横行乡里不安宁。

打团扫恶除公害,除恶务尽正村风。

明知赃物你窝藏,他偷盗来你销赃。

构成销赃包庇罪,双双都得坐班房。

违法犯罪若逃窜,担惊受怕心不安。

别存侥幸快自首,主动投案能从宽。

劝君莫长三只手,不要偷鸡又摸狗。

天长日久必暴露,丢人现眼受惩处。

法律保护人身权,打人致残要法办。

故意伤害是犯罪,判刑坐牢又赔款。

明知对方已成家,故意再婚是犯法。

刑法定有重婚罪,触犯刑律要服法。

法律常识要记牢,公民权益受法保。

人格名誉不容辱,诽谤诬告罪难逃。

扣押人质犯刑律,国家法律不允许。

损人利己法不容,限人自由必自毙。

人贩图财丧天良,妇女儿童遭祸殃。

拐卖人口罪可恶,严厉打击理应当。

行窃扒盗实可恨,扰乱治安激民愤。

群防群治齐心抓,从严制裁乐万家。

行凶纵火罪难容,缺乏冷静祸酿成。

法律无情悔恨晚,蹲坐大牢落臭名。

寻衅滋事耍流氓,侮辱妇女臭名扬。

害人最终害自己,众人唾骂坐班房。

诈骗手段多变幻,自作聪明巧打算。

狐狸尾巴藏不住,多行不义必完蛋。

无事生非施要挟,敲诈勒索搞恐吓。

自投绝路不顾法,法网恢恢漏不下。

婚姻法规写得清,男女公民都平等。

妇女儿童受保护,遗弃虐待罪不轻。

婚姻登记法规定,非法同居是违法。

结婚条件要牢记,私婚早婚受处罚。

儿女亲事要自主,买卖婚姻要根除。

强扭瓜果不甘甜,高价姑娘有苦愁。

当初咒骂婆母娘,又馋又懒又窝囊。

如今娶了儿媳妇,才知婆婆不好当。

五好家庭满堂红,婆媳和睦喜盈盈。

兄弟妯娌团结好,街坊邻里都赞成。

不经登记就结婚,法律就不保护你。

好景不长要离散,吃亏后悔怪何人

男女青年要牢记,姑姨表亲莫联姻。

近亲后代多痴呆,一腔烦恼伴终生。

男女青年请注意,不到婚龄莫登记。

男二十二女二十,早婚有害伤身体。

青春岁月年华好,婚姻自主要记牢。

恋爱择偶需慎重,切莫草率寻苦恼。

晚婚晚育应倡导,早婚私婚犯律条。

夫妇只生一个好,强生超生法不饶。

党的政策致富路,涌现大批专业户。

忽视合同纠纷出,惨遭损失难弥补。

做生意要守合同,不能违约把人坑。

履行合同买卖兴,随便撕约法不容。

签订合同有原则,平等互利必遵循。

协商一致很重要,等价有偿莫忘掉。

签订合同要考虑,对方有无履行力。

交货付款无保障,这种合同签不得。

经济交往签合同,标的定要交待清。

数量质量别含糊,价款酬金要写明。

交货提货定期限,地点方式莫笼统。

为了防止不履行,违约责任必写清。

合同一旦有纠纷,处理协商要耐心。

解决问题要妥善,调解不成依法办。

农业承包签合同,便于监督和履行。

合同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乱变更。

学法懂法眼明亮,签订合同不上当。

权利义务要写清,违约责任不可忘。

签订以后需公证,执行才能有保障。

两家吵闹为一墙,不禁使人笑断肠。

邻居相处应和睦,让他一墙又何妨。

懒汉懒婆不干活,东家转来西家磨。

造谣生事传闲话,吃喝玩乐爱赌博。

劝君改邪走正道,不然法律饶不过。

父母是儿监护人,严格管教需精心。

若纵孩子闯大祸,必定破财累己身。

小孩吵架是平常,大人别把感情伤。

自己孩子多管教,和睦相处喜洋洋。

四邻八舍住一起,切莫无端生是非。

打架斗殴两悲伤,不可赌气争高低。

子女莫把老人忘,孝敬老人理应当。

虐待遗弃是犯罪,依法惩处入牢房。

老人年迈别发愁,应由儿女侍床头。

如不孝敬找法院,不养老人有法究。

民事官司当事人,上诉期限十五日。

过了期限不吭声,错过时间怪自己。

孩子有错别不管,从小教育是关键。

严管孩子能学好,放松就会陷泥潭。

刁泼媳妇不说理,打公骂婆把夫欺。

街坊邻居都受害,重者判刑轻教育。

兄弟几个要分家,姿态要高好协商。

不争家产争养老,和睦相处文明家。

妯娌之间要注意,不听闲话免生气。

谦让三分家事顺,莫要逞强争高低。

婆媳和睦应搞好,尊老爱幼要记牢。

老人看孩管家务,媳妇致富劲头高。

五好家庭满堂红,遵纪守法讲文明。

光荣牌子门前挂,谁家先挂谁光荣。

婚姻自主个人定,老人再婚应尊重。

爹娶继母娘嫁人,子女无权去干预。

你拿老人不孝敬,日后子孙学着来。

劝君及早把头回,上行下效悔莫及。

细小纠纷找民调,按情论理解煎熬。

民调万一管不了,再去法院讨公道。

治安管理条例定,处罚条款要记清。

侵犯人权和财物,扰乱交通和秩序。

聚众赌博把钱耍,卖淫嫖娼种罂粟。

制售淫秽书刊画,妨碍安全危害大。

警告罚款和拘留,公安机关来处罚。

公共财物归集体,不可贪图与便宜。

若为私利去侵害,化公为私必处理。

农田宅基归集体,明文写在宪法里。

买卖抢占宅基地,都属违法不允许。

个人承包责任田,只是有个使用权。

不许挖土烧砖窑,不许私自把房建。

土地使用可转让,手续合法才适当。

有谁非法占用地,劝你收敛别逞强。

转让需经政府批,违法占地你甭想。

牢记土地公有制,合理使用要审批。

强占私占法不依,违法违纪要处理。

种地纳粮自古有,照章交税利国家。

履行义务最光荣,偷税抗税是违法。

也嫁女有继承权,叔伯莫要去纠缠。

堂侄打幡不管教,强要夺产是侵权。

继承遗产有规定,两个顺序来继承。

遗嘱遗赠要凭证,胁迫欺骗是做梦。

寡妇改嫁有自由,劝君休要嚼舌头。

继承夫产能带走,他人不得乱伸手。

夫死妻有继承权,旁人切莫急红眼。

刁难抢夺是侵权,继承法上无虚言。

金银铜铁属国家,采矿要依资源法。

取石挖金莫乱套,法律专治不正道。

学法用法正村风,村民章程要记清。

自理自治依法办,触犯刑律法不容。

法在我心中的名人名言,谁有

【法在我心中】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管仲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

--沈家本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中。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西塞罗法就是公意的宣告。

--卢梭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商鞅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

当它被忽视或被违反时,享有社会公许的特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人身的强制。

--霍贝尔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法是善良正义之术。

--塞尔苏斯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的秩序的统治方式。

--庞德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福勒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对人们的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的。

--雅唯茨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立法者创制的是规范,法律科学表述的却是规则,前者是规定性的,后者是叙述性的。

--凯尔森法律原则是: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者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的案件的一般规则。

--沃克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的个人权利的法律有什么

国家每法律均有调整对象的与义就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宪法》所规定。

  《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关于法律

我先回答你后面那个问题,宪法具有一定超前性,只是具有肯定确认和指导方向的作用,宪法的具体权利赋予是不可能全部实现的,如果按照有些哲学上的理解,只要存在经济财物的社会就永远不能实现绝对的民主,这样看来,只要金钱存在就永远实现不了宪法上的绝对民主,所以,不要用宪法来衡量问题。

我们人的权利只是凝聚在具体的部门法中,宪法是政治意义的,宪法不具有绝对意义的权利和法律属性。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它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具体的权利很多,我补在下面。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第一,平等权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那么“法律上”和“法律面前”有什么区别呢

法律上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守法平等这三个方面,而法律面前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这两点,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第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即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二是任何公民享有的平等权都不是绝对的,要受法律的约束;三是公民的平等权,主要指司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平等;四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一,政治权利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宪法》第41条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

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已经讲过,这里主要讲六个政治自由。

首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核心是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表现形式多样化,行使不应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存在法定界限;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依《宪法》第51条,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我国《宪法》第33条到第50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第51条是从后面把前面的权利均加以限制,所以说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出版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需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出版自由更关注的是能不能办出版社、电台,出版的东西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

结社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非营利目的的结社在我国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以成立社会团体等非政治性结社为内容。

在我国不可以组织政党,只有九个政党(中共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属合法。

在公民的六大政治自由中由法律确定的只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对集会、游行、示威采取的态度是申请和许可制。

根据198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若要集会、游行、示威,应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且对集会、游行、示威有限制性规定,四种情形不被允许:反对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若未被允许,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允许的集会、游行、示威也有一些其他的限制规定,得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二是不得妨碍公务,注意哪些地方限制游行、哪些地方禁止游行。

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三件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妨害国家的教育制度。

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宗教活动,有几个限制性的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的宗教活动。

人身自由有几个知识点。

第一,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相对权,不受非法侵犯,但须受合法限制,国家某些公共权力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之。

第三,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里边最严厉的手段就是逮捕,宪法对逮捕作出了规定。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五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注意人格尊严应为绝对权,因为宪法没有用不受非法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是说禁止任何方法的上述行为,不给公权力的干预留有任何余地。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说明公民的住宅安全是一个相对权,可以合法地搜查、合法地进入。

通信自由的核心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通信不仅包括书信、电报、电话,还包括某些个人隐私的资料。

对此宪法作了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违反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执行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谈几个知识点。

第一,社会经济权利写入宪法最早始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它是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一个分界点。

第二,公民的财产权,宪法规定了所有权和继承权,即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注意措辞上“合法”和“私有”的区别。

第三、公民社会经济权利里面包括劳动权和休息权,实际上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注意两个权利的主体不同。

第四,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未成年人不享有该项权利,应由其监护人给予物质帮助。

监督权。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不带任何限制;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是在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时提出的,有限制。

涉及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有哪些

安阳律师谈住宅权案例6作者: 孙海军律师发布日期:2012-10-20电台住宅权6主持人:你好,孙律师,今天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今天这个案例是有关居民住宅权的案例,这个案例中提到的情况是许多市民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下边还是请主持人介绍案件事实。

主持人:雷某家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李某国庆节期间外出。

一天雷某突然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他意识到可能是三楼李某家漏水了,便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称:三楼住户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

结果情况越来越糟,雷某的屋子里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程度还相当严重。

尽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业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维修。

雷某没有办法只好求救于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监督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

三楼住户李某回家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不满于是将物业公司和雷谋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主持人:这个案件涉及到邻里关系,相信有些听众朋友会遇到类似问题,那么孙律师,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首先是三楼李某的住宅权的问题。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落脚点。

我国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够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

主持人:那么法律上是否对公民的住宅权有所规定呢

安阳律师:《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谚语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承诺。

主持人: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名言说的非常好,这么说在任何情况下他人都不能进入李某的房屋吗

安阳律师:这样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他人合法进入的。

必须承认: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也不得滥用,否则就会适得其反。

就本案而言,为了保护雷某不再遭受楼上漏水的侵扰法律就规定了紧急避险权。

主持人:孙律师提到了紧急避险权,这是个什么法律概念呢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权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三楼漏水,损害了住在二楼的雷某的财产,在三楼住户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就必须破门而入修复三楼水管、水道,但客观上势必会对三楼住户的门窗、玻璃等财产造成损害,类似这样的行为都是紧急避险行为。

主持人:关于紧急避险我国法律有规定吗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

该法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并不存在危险引起人,那么三楼住户李某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呢

安阳律师:当然,三楼住户李某可能也是无辜之人,由于紧急避险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应受赔偿,如何赔偿,也是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因此当出现漏水等情形时,在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的情况下,无论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二楼住户雷某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法律的衡平功能来分析作为受益人的雷某也可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特别说明不是赔偿)。

另外,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李某家的损害,所以该三楼住户李某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李某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雷某的补偿应限定在很小范围之内。

主持人:怎么说二楼的雷某可以适当补偿,这个案件还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也出现了派出所民警的介入。

但我个人理解此处的警察行使的并非公共管理职能而是服务职能。

主持人:在这样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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