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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是不能混淆的名言

时间:2015-07-28 22:33

急求

法不容情,或,法能容情的辩论词

“财上平如水,人中直似衡” 韩国著名的~~~...“瞄准女人”,这是犹太人经商的格言。

“勿盗窃时间”。

这句格言,既是关于赚钱的格言,又是犹太人经商礼貌的格言。

中国传统经商格言 著名的《陶朱公经商十八法》是我国古代“生财之道”的最典型、最集 中的概括。

它指出: 生意要勤紧,切勿懒惰,懒惰则百事废; 议价要订明,切勿含糊,含糊则争执多; 用度要节俭,切勿奢华,奢华则银财竭; 赊欠要识人,切勿滥出,滥出则血本亏; 货物要面验,切勿滥人,滥人则质价减; 出入要谨慎,切勿潦草,潦草则错误多; 用人要方正,切勿歪斜,歪斜则托付难; 优劣要细分,切勿混淆,混淆则耗用大; 货物要修正,切勿散漫,散漫则查点难; 期限要约定,切勿马虎,马虎则失信誉; 买卖要随时,切勿拖延,拖延则失良机; 钱财要明慎,切勿糊涂,糊涂则弊窦生; 临事要尽责,切勿妄托,妄托则受害大; 帐目要谦和,切勿暴躁,暴躁则交易少; 主心要安静,切勿妄动,妄动则误事多; 工作要细心,切勿粗糙,粗糙则出品劣; 说话要规矩,切勿浮躁,浮躁则失事多。

在采购进货上: “欲要精于商,购货头一桩” “市场认得清,商品买得精” “有钱不置半年闲,有库不存冷背货” “季节商品一溜烟,抓头去尾补中间” 在促进销售上: “百货迎百客,货全招远客” “货卖齐全,货卖堆山” “货好不怕远,店好不怕贬” 在巧于应市上: “只有巧算计,才能巧应市” “大生意要常走,小生意要常守” “出门观风向,买卖看对象” “经商不灵活,门前客不多” “经商需用智,善谋方应市”“货卖当令不违时,货不停留利自生”“宁 卖一拖,不卖一抢” 在合理定价上: “一分价钱一分货,一分服务一分情”“有零有奇,顾客不疑” “明码标价,客主两便” “言不二价,店有信誉” “价大招远客,价贱得顾客” “商品随行转,早晚价不同” 在言利生财上: “注重微笑招客,落实和气生财”“生财重有道,待客重有礼” “经商言利,天经地义” 在经营信用上: “买卖信为本,经营礼当先” “经营讲信誉,售货路自通” “人无信不立,店无信不兴” “一客失了信,百客不登门” “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 “忠厚不折本,刻薄不赚钱” 老子:“以柔克刚”、“无为而治”: 庄子,“万物齐一”、“乘物游心”; 孔子:“刚柔相济”、“文治武功”; 孟子:“道德至上”、“重义轻利”; 墨子:“兴天下利”、“兼爱非攻”; 韩非:“好利恶害”、“严刑峻法”; 荀子:“欲不可尽”、“寻欲节欲”; 朱子:“克己从善”、“敬师择友”; 颜元:“正义明道”、“谋利计功”。

在经营管理谋略上有: 运筹帷幄,深谋远计 抓住时机,把握全局 知己知彼,胜其不备 因利而动,因得而用 兴迂为直,变直为曲 先知行情,制胜如神 出其不意,奇正相生 避实击虚,把握市场 在经营竞争策略上: 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随机应变,善于创造 逆境不馁,处变不惊 协调关系,争取顾客 快速反应,占领市场 组成合力,优化群体 包装诱购,薄利多销 迎合心理,拾遗补缺 用人 骏马能历险,力因不如牛; 坚东能载重,渡河不如舟。

舍长以就短,智者难为谋; 生才贵适用,慎勿多苛求。

廉贾经商,取利守义诚信无欺、货真价实、称准量足。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贤人深谋于廊庙,论议朝廷,守信死节隐居岩穴之士没为商者安 归乎

归于富厚也。

是以廉吏久,久更富,廉贾归富 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

夫岁熟取谷,予以丝漆;茧出取制絮,予之食。

⋯ .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

故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英用兵、商鞅行法是也。

’ 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疆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

” 有钱不购冷背货,有库不置半年闲 脱货求财说好话,切莫开口就伤人。

做生意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 商品运输 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粟” 在库存管理上,要做到“库存商品,注重养护”。

买卖戒条 宁有求全之毁不要过情之誉 宁有无妄之定勿贪非分之福 “若要发,众人头上刮”; “经手三分利,无利不沾边”; “不骗不赖,不成买卖”; “衣帽取人,看人兑汤”; “同行是冤家,买卖场上无父子”; “买卖人做,成败天知”。

⋯ . 商业精神,是在商业工作中形成的一种在经营管理上反映出来的意识形态。

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勇于冒险,善于实践。

(二)追求富裕,勤奋进取。

(三)积极竞争,不断开拓。

(四)珍惜人才,重视知识。

(五)爱惜时间,讲究效益。

(六)耳听八方,随机应变。

(七)顾客至上,信誉第一。

(八)不务空名,会干实事。

(九)重视管理,精打细算。

(十)统筹兼顾,目光远大。

奸商习气,是脱离商业职业道德的商人,在追求财富与人交往过程中形 成的一种不良作风。

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金钱万能,唯钱是亲。

(二)损人利己,唯利是图。

(三)投机倒把,不择手段。

(四)善于钻营,不讲道德。

(五)庸俗虚伪,巧言善辩。

(六)夺人市场,挖人墙脚。

(七)斤斤计较,吝啬小气。

(八)极端利己,坑害顾客。

(九)贪图享受,精神空虚。

(十)讲究排场,表现虚荣。

英明决策 行商北达南通百端如意,坐贾东成西就万事称心。

市场预测 上山吹柴需知有无树木 入市经营要问有无需求 (一)“时用则知物”,即从预测市场对商品需要的信息,预测市场商 品经营的情况。

(二)“论其有余不足,则知贵贱”。

即从市场供求关系来判断价格的 涨落,从而决定是否进销。

(三)“务完物,无息币”。

即从重视商品质量,来预测商品在市场周 转的情况。

(四)“旱则资舟,水则资车”。

即从注重市场未来需要出发,进行预 测,从而准备好货物以上市供应。

(五)“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

即从注重从预测价格变化出发, 进行贵卖贱买。

市场行情 “出门看天气,上市看行情” 服务典范 会经营满面春风迎贵客,善接待满腔热情送佳宾。

顾客至上 鱼无水等死不可以存生 店无客冷清不可以兴隆 衣食父母 “顾客乃衣食父母也”。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以诚招客 待客犹如雪天一盆火 处事莫似严冬一块冰 业卤差宛陵,待人接物,诚信不欺 忠厚不折本,刻薄不赚钱 守柜台未言先含笑 等顾客销货礼在前 信誉法宝 水宽好养鱼待人没刻薄,心宽好养病为人要忠厚。

经营道德 生意场上有钱难高贵 名利场上高贵少道德 “忠”——忠诚,做事忠于国家。

“孝”——孝顺,为人孝顺父母。

“义”——道义,处事坚持原则。

“直”——正直,为人诚实不虚。

“礼”——礼让,待人讲究礼貌。

“智”——明智,为人明白事理。

“信”——信用,恪守取信于人。

“谦”——谦虚,为人不能骄狂。

“勇”——勇敢,意志坚强勇为。

“惠”——因惠,给人带来好处。

讲究信誉 做生意不可失去信用 为名誉宁可失去金钱 守法经营 背绳墨求曲尽失法度 置商法不顾必蹈囹圄 商业伦理 廉贾经商,取利守义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需要法不容情的资料

“法不容情”与“法也容情”,很有感触,就此针对法与情的问题作一议论。

  我们来看这个题目,乍一看好像是矛盾的,但仔细分析起来,题目出的妙就妙在这个“情”字上。

两个“情”字有所不同,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个人私情;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系大众之情,就是说法容公情而不容个人私情。

法容公情意思是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

故而在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已融进了公众之情。

但为什么法在执行过程中又不容情呢

原来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

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

任何“私”字在此都将被法律的战车所碾碎。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

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也属公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两个“情”字又有所相同,情首先是人个人身上感发出来的,由于人的差异,个人之情可能是离乱的、不同的。

但人毕竟是同种动物,又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感情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又必然是一致的、相同的。

这种一致之情也就汇入了社会共有之情——社会公情。

当个人之情符合公众意志的时候,我们就称为社会公情,否则就是私情在作怪。

为什么我们的祖先又创造了这样的词汇:“铁面无私”和“不循私情”呢,这里我们的祖先已经把情字分成了“公情”和“私情”了,绝不是我个人的杜撰。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事物是变化的,社会是发展的。

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某项法律或法律条文不能适应大多数人意愿,我们的立法部门就应该迅速组织做出修正,使其时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

法律必须公正,它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其“公情”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法律体现的是公众意志。

倘若相反,法成为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是少数人的杜撰,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即使法官严格执法,但因法律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就可能出现违背公众之情的现象,因而也便有了“法不责众”之说。

法不责众也即体现了法也容情,而这所容之情,正是公众之情。

  为此我认为我们现在的立法原则应该是:“立法必公,私法必改”,而不应只限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种初级形式了。

  我方是法不容情  如果对方说 现今的法律制度的确是向着人性化发展  这不是人情在立法中的表现吗  怎么办?  这个人情不是百姓口中的人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形式采取的是成文法,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会不同程度的考虑我国的国情,考虑有关的习惯法,要尊重公序良俗。

但是不却不能讲这里的习惯法,认为是普通理解的人情,它是情,是国情,不是“人情”  所以说,此情非彼情。

正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会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所以说才会在依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做到不受“人情”干扰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千古流传的一句口谚,纵古观令也有不泛的故事可以追寻,铁面无私的包公,曾为此留下了黑脸的美誉。

关于法律无情的辩论文

正反方都有了。

主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中国移动”暨南开大学第三届“校长杯”辩论赛初赛第五场。

首先让我荣幸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本场比赛的评委,他们是:1998年中国名校邀请赛亚军队南开大学队场上队长、资深辩论爱好者、信息学院史广顺副教授;文学院团委书记翟明睿老师;历史学院团委书记郭伟;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泰达学院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陈洁(

);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商学院前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于泱冕。

下面让我们认识一下本场比赛的对阵双方: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正方化学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有情”;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反方经济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下面请场上的八位辩手作一下自我介绍,有请:正方一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锐宁;正方二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王辉;正方三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李建溪;正方四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子润,谢谢。

下面有情反方:大家好,经济学院经管法专业,郑斯婧;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腾超;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彭佳;大家好,经济学院金融系,徐浩然。

下面有我介绍一下计时提示规程和详细的赛制……首先请正方四辩猜测反方立论,时间为一分钟,有请。

陈子润: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的辩题是法律究竟是有情还是无情,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观点,总结起来四个字“三化一改”。

首先,将法律“物质化”,把法律看作是实实在在的物体,像石头、像钢筋、像二主楼,对方辩友认为“石头钢筋二主楼”是没有感情的所以法律也自然没有感情;其次,将情“片面化”,故意忽略情的深切内涵,仅仅将情理解为表面的情感,甚至是与公正相对的法外开恩或是私情,由此推出法律无情甚至不应该有情;再次,将有与无“模糊化”,忽略“无”是绝对意义上的没有、不存在,仅仅将“无”与“无情”混在一起解释来模糊概念。

最后根据以上“三化”,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落脚为一改,“改动辩题”,将今天的“法律有情”更改为法律要不要公正,认为我方“有情”就是不要法律的公正了。

以上就是我方对对方辩友立论精神的预测,欲知后事如何,还请对方辩友的下回分解。

谢谢。

1’主席:感谢正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预测立论,时间同样为一分钟,有请。

徐浩然: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猜测对方可能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今天的辩论。

首先,认为法律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而人是有感情的,所以法也应该是有感情的,而这在逻辑上实际是不通的;其次,对方辩友可能认为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在判决的时候应酌情处理,但是实际上没有看到,这个酌的“情”是“情节”,而非“感情”;再次,对方辩友或许认为法律尊重社情民意,故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民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

最后,对方辩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谢谢。

50”主席:不知双方四辨的猜测是否对了呢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三分钟。

陈锐宁: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回想八十年前,鲁迅先生在翻开封建礼义的时候,透过那所谓“仁义道德”的外表,看到了满篇的“吃人”二字;但是在八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在历览诸多法律的时候,透过了她那冷酷无情的外表,看出了她貌似威严却更加和善、貌似冷酷却更加博爱、貌似无情却越发有情。

表面上看起来不讲情面、处罚严厉的法律如何有情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事实两个层面上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在理论上,从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开始就无不涌现着浓浓深情。

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以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其根本出发点,在这样拳拳的赤子之心照耀下,怎能说法律无情

在资本主义国家,虽没有“为人民服务”这样伟大的目标,但自“文艺复兴”时期起,现代法律就烙上了“人本主义”的烙印,在伟大的人性的指引下,向着维护社会公正方向发展而去。

而法律,铲除的是社会的腐败,维护的是多数人利益,建立的是社会的公正,进而维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营造了百姓的安居乐业,这难道不是法律最大的有情吗

其次,在事实层面上,当今世界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前者使用的是判例法,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一个个判例是构成了其主体部分,而每一个判例都是陪审团、法官、乃至律师共同熔铸的结果。

这样立足于人民的法律,对方辩友怎么能说它无情呢

我国属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成文法。

文字条文作为其的表现形式,绝不等同于法律本身。

法律必须包含从制定到应用的一系列过程。

从制定来看,我国法律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呈递上去的一份份提案,无不包含了全国人民的切身情感;一场场热烈的讨论中,无不包含了各地民众的迫切需求;代表作出的一个个表决,无不包含了对祖国人们的认真负责;在总书记签署最新法令时,无不包含了对全国上下的深情厚爱。

这样一部由各地2000多位代表到全国13亿人民所共同制定的法律,对方辩友怎能说她无情

从应用来看,一条法律须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

而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考虑到当时当地的文化习惯、道德风俗,在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这其中,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因此,法律的应用也必然有情。

法律是对人间公正的追求,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是对人生价值的肯定,是对人身自由的保障。

所以我们说,法律有情,而且有的是深情,是大情。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和谐社会的精髓,才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才是你我可以接受、并乐于接受的真理。

谢谢大家。

2’58”10’10”主席:下面有请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三分钟。

郑斯婧: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

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

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

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

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

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

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

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谢谢。

2’59”13’17”主席: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防守反击,由反方三辩根据对方理论进行反驳,时间为一分半钟,有请。

彭佳: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

把情与人性、人情、人文主义相混淆。

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

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

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

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是保护青菜啊。

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

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其二、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

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

对方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

还是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呢

最后,对方辩友强加联系,以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应用有人参与就是有情(主席:对不起时间到),谢谢。

1’10”计时错误主席:反方三辩真是言词犀利,不知正方作何反击。

下面有情正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钟。

王辉: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刚才问我,法律是喜欢白蝴蝶还是花蝴蝶。

我会告诉对方辩友,如果白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白蝴蝶;如果花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花蝴蝶(口误- -

)。

不管是《辞源》还是各种专业书籍,对法律的定义都包含以下两点:第一、由立法机关制定;第二、由国家政权保证实施。

就怕对方辩友剥离了制定、剥离了实施。

那请问,法律难道只是几个汉字而已吗

人们所常说的法律无情,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言,并非是法律中没有人的善良、情感与愿望。

法律有情,不仅体现在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更体现在对违法者和犯罪分子的惩戒上。

对不犯分子的惩罚才是对人们群众的关爱之情啊。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

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对方辩友说得好,要与时俱进,当前社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强调尊重人情、人性,强调以人为本,那么法律正是这一主流思想的反映与体现。

最后想请对方辩友不要踩着海边的沙滩而否认海水的存在。

法律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手臂伸向对方辩友)。

1’25”主席:下面请双方交换角色,有请正方三辩,你同样有一分半钟的时间可以把握。

李建溪:16’30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在此,我对对方的理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首先,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无情,无非是强调法律的客观物质性,可是对方辩友是不是对法律的理解过于肤浅了呢。

我方一辩在之前已经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情阐述得一清二楚,而对方辩友剥离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这两个方面。

法律是不是只剩下一排冷冰冰的文字,按对方的逻辑,那中国的法律是不是就剩下那一对横平竖直;而英国的法律只剩下二十六个字母了呢

其次,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在审判过程中不能讲情面,那样会使审判不公平,可是对方辩友将情过于片面化,对方辩友强调的情,正是私情,而我方所说的是大情。

法律如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这不正是法律的大情所在么。

对方辩友硬要是把有情的法律说成是无情的冷冰冰的石头,那我们也没有办法。

可是有情的法律,真是比窦娥还冤呢。

她心中的冤枉有谁能与之共鸣呢

如果法律现在有嘴的话,我相信她此时此刻一定会对对方辩友说:我是爱你的

1’13”主席:不知对于正方的反驳,反方应该如何反击。

有请反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钟。

滕超: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对方辩友满口大情公情,实是偷梁换柱,法律维护人民,呼吁自身价值的人性(

),就是有情吗

今天对方辩友说人性就是有情,那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人情,即人的感情。

众所周知,人的属性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而社会属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社会属性是社会关系(听不清)部分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正是由人的根本利益决定的啊。

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利益与价值,所以法律是捍卫人性的,但并不说明法律是有情的啊。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农妇保护了别人家的农田,是不是就可以把别人家的农田据为己有了呢

再让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关系。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的揣度。

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

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

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法的共同本质是什么

正确答案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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