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需描写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名言警句,最好是中国的,要有作者
法律与道德的名言警句无聊,对于道德家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人类的罪过半数以上都是源于对它的恐惧。
—— 罗素 道德当身,不以物惑。
—— 管仲金玉满堂莫收,古人安此尘丑。
独以道德为友,故能延期不朽。
—— 嵇康道德衰亡,诚亡国灭种之根基。
—— 章炳麟类君子之有道,入暗室而不欺。
——唐·骆宾王《萤火赋》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
——谚语
道德与法律的 名言警句
政策与商法研究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徐福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过往的人类历史中,法律与道德之争不仅涉及法学、社会伦理等方面,也是一个分支庞杂的哲学问题。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法制进程不断完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有了更多的直接对立与关联,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对立与统一。
为此,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阐述,探讨使二者更好的切合,以为现在社会生活服务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律伦理;法治社会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3.134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和指弓丨;同时,法律以强制方式,将民主的含义、内容,形成成文的体系,要求社会遵守。
法律使得道德含义上的民主更加规范、合理,借助法律的权威性,民主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法律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以保证对民主的践踏能受到制裁。
民主贯彻自由、平等的道德内涵,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充分体现了社会道德的内涵,同时民主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从微观上,法律和道德从不同层面上,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人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
法律与道德 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道德作为法律的正当性支撑而存在,法律只是道德的宣示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产生是道德多元化的结果,即人类社会中形成多种道德,各种不同的道德之间相互冲突、碰撞,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于是人类创建一个权威,通过这个权威告诉所有的人,在一定的地域内,某一种道德就是法律,不容违反,在冲突中只有这种道德才能作为评判的标准——用法律的语言来说,是正义的。
这种理论简单易懂,看似也很合理。
道德是法律存在的土壤,法律只是被权威承认的道德。
从历史的视角分析中国法律传统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几种体现为“礼”与“法”的关系,在理论上体现为儒家和法家的关系。
传统中国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礼法不分家,形成中国独特的情理法传统。
从周代的“德主刑辅”秦王朝的“一断于法”,到唐朝的“徳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再到“明刑弼教”,礼与法之间不断的冲突,融合,儒家的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结合,构筑了中国法律礼法合一的传统。
富勒是怎样论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有其道德性。
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法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
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法治原则)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
3.非溯及既往。
4.明确。
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二)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世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
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
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
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 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法律为什么既要有内在道德又要有外在道德呢
富勒解释说,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中性的,具有内在道德的法律可以为不同的法律实体目标服务。
比如,围绕避孕问题产生了有关的道德问题,显然合法性原则本身不能解决这一难题。
法律制度可能保持其内在道德而不论其规则是禁止还是鼓励避孕,但任何实体目标的采纳都离不开法律的内在道德。
在某些情况下,对避孕的法律禁止也会危害法律的内在道德。
正如人们常常能看到的,如果禁止避孕的法律停留在纸上,并知道这难以执行,那么法律的内在道德就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法律的执行。
由此可见,作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内在与外在缺一不可。
按照富勒的说法,法律的外在道德与正义是一致的。
法律的外在道德作为法律制度争取的实体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这种实体目标与广泛的社会问题有关。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效率、正义和反种族歧视、人本身及其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设计等之间的关系。
正如富勒在谈到追求的道德时所说的,人们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因此,人们在制定至善的法律制度时所追求的实体目标也必然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综合概念。
综上所述,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主要围绕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及其区别而展开的,其中程序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八条合法性原则是富勒的主要理论贡献。
求法律与正义名言一句
手执干戈,心向莲花。
……形而上下
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法律当然不能调整一切社会。
它是调整社会纠纷的和最严厉的方法。
只调整被法律纳入到调围的社会纠纷。
不被它调整的有很多,比如说能够在道德领域调整的,像别人骂你了,你生气了,除非他构成了诬陷诽谤,法律是不调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