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名的管理学实验
最有名的管理学实验应该算是和科学管理理论1924年,的全国科学研究委员会决定在美国西方电气公司的霍桑工厂进行一项研究,探讨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对工人工作效率的影响。
这项研究被称为“”,领导并完成这项实验的是的梅奥教授。
这项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照明实验,目的在于调查和研究工厂的照明度与作业效率的关系。
结果发现,二者之间并没有单纯的直接关系,但生产效率仍和某种未知的因素有关; 2.继电器装配室实验,目的是要发现休息时间、作业时间、工作形态等作业条件与作业效率的变化存在何种关系。
结果发现,生产效率的决定因素不是作业条件,而是员工的情绪。
影响员工情绪的重要因素是企业的人文环境即员工之间的人际关系。
3.访谈计划,目的是了解如何得到员工真正的内心感受,进而了解倾听他们的诉说对解决问题的帮助,最终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
结果发现解决员工的不满情绪对于提高生产效率具有很大的影响。
4.配电器卷线作业实验。
这项实验的结果表明,除了正式组织以外,车间中还存在由于某种原因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后者对于生产效率的影响不容忽视。
通过,研究人员发现传统的管理理论中存在很多问题。
根据对霍桑实验结果所作的分析,梅奥在1933年发表的一书中提出下列新观点: 第一, 早期的管理理论、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建立在一种基本的人性假设上,即人是一种受经济利益驱动的“经济人”,因此金钱成为刺激工人积极性的唯一动力。
霍桑实验证明人是“社会人”,即人是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成员,因此,要调动工人的积极性,除了物质需求的满足,还必须注重满足工人在社会方面和心理方面的需求。
第二,早期的管理认为生产效率主要受工作方法和工作条件的制约,霍桑实验证明了工作效率主要并非取决于工作条件和工作方法,重要的是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即工人的士气或工作情绪。
士气又和人的满足程度有关,满足程度越高,士气就越高。
因此提高生产效率的主要途径应当是提高员工的满足感。
第三,早期的管理只注重正式组织的组织机构、职权划分、规章制度等等,霍桑实验证明员工中还存在着非正式组织,这种非正式组织有其特殊的关系和规则。
正式组织通行的主要是效率逻辑,非正式组织通行的则是感情逻辑。
管理者应当正视非正式组织存在的现实,并处理好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关系。
霍桑实验和梅奥提出的“社会人”、“士气”、“非正式组织”的概念,开创了管理学中的一个新的领域,即强调人际关系整合对生产效率的影响。
弗雷德里克·W·泰罗(Frederick Winslow Taylor,1856—1915年),被人尊称为“”,学界公认为他为管理学的开创者,从他开始,管理学走上了科学化的道路。
这位伟人有两件事与他终身相伴,一是他为之操劳一生的美国钢铁产业,二是渗透在他骨髓里的清教徒精神。
钢铁厂的实践使他在管理技术与方法上创建了前所未有的系统学说,清教徒的精神使他在管理思想与观念上创建了影响深远的理论遗产。
泰罗的家庭,是美国那种典型的中产阶级。
他的父亲既是一个虔诚的贵格教徒,又是一个成功的律师。
良好的家庭环境,从小塑造出泰罗性格中某些不同寻常的优秀品质。
据说,泰罗特别反感那种浪费、懒散、漫不经心、大而化之的劣习。
在泰罗接受的中,他读了大量古典名著,而且养成了勤于动手、热衷实验的习惯。
他干什么都非常执着,就连跑步,他也要琢磨出一种最不疲劳的跑法。
一般人眼里不起眼的小事,他非要探究出“最好的方法”不可。
这种“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被他保持了一辈子。
有人认为,泰罗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以常人所不具备的热忱、毅力和坚韧,追求尽善尽美。
他后来在管理学上的建树,同这种个人品性有极大关联。
泰罗的父亲希望他能子承父业,为此把泰罗送到埃克塞特学院学习。
泰罗发愤苦读,18岁时如愿以偿,考入。
但是,读书过于刻苦,严重损害了他的视力,加上他的神经性头痛,迫使他中途退学,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
后来有一些专门研究泰罗的学者认为,视力衰退只是泰罗退学的一个借口,其真实原因是泰罗不愿继承父业,经历了青少年的“身份危机”后,他以这种方式来显示自己的独立性。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泰罗退学后并不是像父母期望的那样成为一个“白领”,而是到费城的一个水压工厂当了整整四年学徒。
由于他的家庭富有,所以泰罗的学徒生涯没有任何收入。
这一阶段的苦行僧式生活,使泰罗对下层工人的喜怒哀乐有了切身的感受,也进一步磨炼了他的性格。
泰罗的这种经历,应验了中国人熟知的孟子名言:“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1878年,泰罗离开水压厂,来到米德维尔(Midvale)钢铁公司。
起初,他在车间里当普通工人。
这一时期的美国工厂,已经表现出大机器工业的巨大威力,尤其是钢铁工业和铁路,成为当时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然而,当时的工人多数没有受过教育,监工更是缺乏教养,整个工业的管理水平,基本上处于“拿摩温”对抗“芦柴棒”的层次上。
在“粗鲁”的车间里,像泰罗这样受过高等教育,又具有良好个人修养的工人,就如同凤毛麟角一般。
由于泰罗的表现出众,他在米德维尔的地位迅速上升,由工人一步步被提拔为车间管理员、机工班长、负责全厂维修的总技师,到1884年,他成为米德维尔的总工程师。
就在这一阶段,他参加了史蒂文斯技术学院的业余学习,获得了学位。
他的业余学习也别具一格——从来不去听课,只参加考试,却成绩优秀。
米德维尔给泰罗提供了一个改进管理的广阔天地,他在米德维尔进行了多种实验,尤其是在工时研究方面,米德维尔的实验使这位、急于改造世界的工程师学到了不少东西。
在他担任工长时,他曾满怀信心地推广他的科学方法,以求提高产量和效率。
但是,他却遇到了工人的对抗。
工人们吃够了拿摩温的苦头,对任何企图让他们增加产量的做法都表现出高度的不信任。
面对工人的不合作,泰罗曾经使用过罚款手段,但他很快从实践中认识到,罚款无济于事,不管你进行管理改革的初衷是多么诱人,都必须得到工人的理解和支持。
工人也在对抗中体察到了泰罗对他们的良苦用心,转而接受他的指导。
一代管理大师,就是在这样一种摸索中,逐渐完善了他的思路。
经过12年的不断研究和实验,科学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方法,在米德维尔诞生了。
鉴于泰罗对创立科学管理的巨大贡献,人们一般把它叫做泰罗制。
泰罗离开米德维尔后,受伯利恒钢铁公司大股东沃顿的邀请,到伯利恒担任管理顾问。
沃顿是美国第一所商学院(设在宾夕法尼亚)的创立者,他知道管理的价值所在。
在伯利恒,泰罗开始全面进行他的管理实验。
他请来了一批助手同他一道工作,包括后来名声远扬的管理顾问甘特和在数学方法上给予泰罗极大帮助的巴思,还有后来在沃特顿兵工厂给他惹出麻烦的梅里克等人。
这个团队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最有名的搬运生铁实验就是在伯利恒进行的,在米德维尔未能完成的切割金属实验也在这里继续开展起来,泰罗制的主要内容,都在这里实现了。
但是,泰罗在这里遇到了另一种考验。
伯利恒的居民,担心像泰罗这样提高劳动生产率,会导致减少市民的就业机会。
公司的管理部门,充斥着大量毫无技术的拿摩温式管理人员,他们由于泰罗引进了成本会计法而无法继续滥竽充数蒙混下去,把泰罗看作是对他们饭碗的威胁。
尤其是旧式工头的反对,使泰罗在伯利恒的日子并不好过。
1901年,泰罗不得不离开这个公司。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泰罗离开后,伯利恒停止推行泰罗制而导致生产下降,基层管理人员又悄悄地采用了泰罗的方法来恢复生产,只是向上级汇报时不承认而已。
离开了伯利恒的泰罗,由于有丰厚的专利收入和积蓄,他不再同工厂打交道,而是埋头著述,写出了科学管理的代表作《工厂管理》,同时,泰罗以整修他在费城近郊博克斯利的庭院草坪为消遣。
也许是本性难移,他琢磨出了一种新的土壤混合配方,调查了高尔夫球场的草坪种类,还设计出一种新的“Y”型高尔夫球竿,打高尔夫成为他科学管理思想的实验方式。
科学管理即使在休闲生活中也能发挥出它的巨大威力,泰罗依赖他对球场、球竿和击球方法的改进,使他这个高尔夫球的新手(他1896年才学会打球)先后在1902、1903、1905年获得了费城乡村俱乐部障碍赛冠军。
人们对泰罗制的认识,在实践中不知不觉地开始变化。
一些工厂陆陆续续主动采用泰罗式的管理方法,支持泰罗的学者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泰罗开始到处旅行,到处讲演,宣传和推广科学管理。
但是有一个原则他一直坚持了下来,就是任何讲演和咨询一概不收取报酬,甚至连车马费都不要,完全是自己赔钱赚吆喝。
直到后来陆军部和布鲁克林造船厂请他当顾问,他依然拒绝领取报酬。
1910年的东部铁路运费案,使泰罗制名声大振。
当时,铁路公司要求提高运费,客户当然反对运费涨价,州际贸易委员会为此举行听证会。
波士顿的律师布兰代斯,是个非常热心的公益代理人,他为泰罗的管理方法取名“科学管理”。
听证会上,主张推行泰罗制的埃默森甚至算了一笔细账,认为实行科学管理后铁路公司每天可节省100万美元,所以完全不必提高运费,真正要做的事情是改革管理。
从此开始,科学管理迅速广泛传播开来,泰罗也于1911年出版了他最重要的专著《科学管理原理》。
但是,世界上的事情往往是复杂的,科学管理在推广过程中也遇到了强有力的抵制,最大的麻烦来自工会。
泰罗根据他多年在工厂的经验,对工会没有多少好感。
他认为,工会存在的必要性,是建立在劳资对抗的基础上的。
如果管理者能够恰当地充当劳方和资方的中间人,使工人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工会就是不必要的。
1911年,泰罗受聘担任陆军军械部的顾问,在兵工厂推广泰罗制。
他的助手梅里克在沃特顿兵工厂进行工时研究时,一个铸工以工会会员为由拒绝配合,兵工厂的领导人惠尔上校同这个工人谈话后,该工人依然不合作。
于是,工厂以“不服从命令”为由解雇了这个工人,由此引发了工人的罢工。
工会领导人乘机推波助澜,要求国会调查此事。
众议院组织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开始调查听证。
在听证中,泰罗受到了敌意式的对待,委员会明显地站在工会一边,对泰罗毫不客气,多次打断他的叙述,而且曲解他的发言。
在这种情况下,泰罗表现出了克制、严谨、实事求是的美德,从正面阐述科学管理的实质和意义,使他的证词成为有关科学管理的重要文献之一。
但是,这种偏袒工会的气氛,最终影响了国会的态度,国会两院形成了一个政府拨款的附加条款,规定凡是在政府拨款的企业中(主要是陆军、海军和邮政)不得使用泰罗制的任何方法。
直到1949年,这个附加条款才被取消。
国会听证对泰罗是一种折磨,突然冒出来的许多“效率专家”更是对泰罗的一种考验。
从东部铁路运费案开始,泰罗制成为管理时尚,仿佛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效率专家”到处奔忙,他们多数对泰罗制只知道一点皮毛,但却大言不惭地许诺客户能快速提高效率,照猫画虎式地搬来了泰罗制的一些措施,而把泰罗本人关于推广科学管理最少要三五年时间的告诫于不顾,更听不进科学管理不是灵丹妙药的劝告。
泰罗关于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思想精神,被这些效率专家抛到爪哇国里;泰罗认为不能放在首位考虑的技术方法,却被这些效率专家奉为圭臬。
面对这种本末倒置的挑战,泰罗以更大的耐心,到处演讲,以求矫正偏失。
最后,泰罗在一次演讲后回来的火车上受了风寒,转为肺炎而不治。
他的墓地,在一座能够看到费城钢铁厂的山坡上。
墓碑上的“科学管理之父”一语,代表了他一生的功绩。
科学管理首创于美国,其内容相当丰富,它是以工商业的生产管理和车间管理为起点,理论、原则和操作性技术方法相结合,兼具思想性和实用性的一整套管理学说。
其主要内容涉及到生产管理的技术与方法、管理职能、管理人员、组织原理、管理哲学等五大方面。
正是从科学管理开始,管理学沿着伽利略、牛顿创立的实验科学道路,告别了单纯的经验总结和智慧技巧,由“治术”发展为一门科学,迄今仍不失其光彩。
许多论著谈及科学管理,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技术层面,实际上,科学管理所包含的思想层面内容,远比其技术手段重要得多。
只有完整地理解钢铁公司和新教伦理的有机组合,才能真正掌握泰罗制。
如何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按照高院政治安排,就如何理解、树立服局的理念,向大家作一发言点学习思考的体会,讲三个问题: 一、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重要意义所谓大局是指全局的中枢和关键;是主导整体局面演进的大势;是事关整体格局的战略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大局”,就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核心利益。
“服务大局”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与国家是上层建筑中关系最为密切,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两种社会现象。
法体现国家意志,国家的目标任务必然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定。
国家的特色、职能和任务,决定着司法的特色、职能和任务。
这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原理,问题是从八十年代的依法办事为核心的“制度”的那个“制”的法制,到95年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那个“治”的法治,确实是完成了法制从手段到目标的转折,也就是把法治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战略目标,因此不能简单把法看作是手段,那么能不能更进一步否定法在宏观上的工具性
不能,因为法治承载着国家的性质、目的和根本任务,立法司法者的任务是通过理性建构使法律制度更好地为社会目的服务,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在宏观上具有工具性,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法治的使命必然与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一致的。
法官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审判权确定冲突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分配正义。
但法官的视野不能仅限于法律世界,他还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员,他所行使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和民族国家中是不同的。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同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司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
应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保障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掌好、用好执法权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司法工作者必须负担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其次,服务大局意识是人民法官应有的素质要求服务大局讲了多年,但对其内涵的理解较多的还是停留在应变的原则性概括,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把这种理解上升到服务大局是司法工作本身应具有的特征这样的认识上。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2004年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曾提出: 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
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
历史上不少著名法学家都强调认识法律就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这一论断,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他对这句话的解释,其真正的含义在于说明,在适用法律规则时比演绎推理更重要的是感受时代的需要,是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是公认的公共政策等。
法社会学的创立者庞德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与特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具有密切关系的现象,是协调社会利益的工具。
法官则是权衡这些利益的“社会工程师”,他们只有了解其判决所影响的实际社会条件,才能适当地完成其使命。
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纵观中西方近代法治发展历程,就可以发现,在现代法律科学中,一项最重要的推进就是从以分析性态度转向以功能性态度对待司法,强调法律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西方法学家讲“社会功能”“公共政策”与我们讲服务大局在解决法的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上是异曲同工,不同的表述产生于不同的语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包括执政党的不同执政方式。
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理念框架中的重要一环,正是为我国司法注入了更多的社会需求、社会意义和社会后果,反映着一种司法上的趋势和一般规律。
司法发展上的这一趋势和一般规律,决定了法官的角色定位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是如何看待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这决定着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程度,影响着法官的法律功能;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对自己在政治国家中进行定位,这决定着法官运用司法权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由此可见,作为法官最起码的要求是懂得法律,这样才能胜任第一层次的角色定位,而要成为好法官,发挥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能动性,仅仅懂得法律还不够,必须关注和回应社会需要。
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布兰代斯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
罗斯科?庞德则宣称:历史、哲学和分析,是法学家军械库中的三大武器。
肖扬院长也要求,法官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形势”和“博学睿智”。
纵观历史上的知名法官,都具有广博而精深的知识。
我国优秀法官代表宋鱼水等也是能够倾听时代的声音,感受时代的变迁,把握时代的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法官应当能够分析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均衡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
具有广博而渊深知识的法官能够兼顾社会各种利益,对其进行调节并使之达到平衡与稳定,在疑难案件判决中显示出正确预测社会前进方向的能力。
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或者时代的要求,而不仅仅在法律知识上是正确的。
可以说,不管各种观点、理论学说在具体细节和特色上有什么不同,适应当代社会的现实,社会价值、社会利益或者社会效果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标尺,也是司法社会功能的定位。
法官的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从单一的审判功能向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多项功能上转变,把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疏导社会主体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民主文明的政治环境。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局意识或者说服务大局是每一个人民法官应有的素质要求。
第三,服务大局是解决社会转型期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期。
社会在急剧变迁过程中引起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变动,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也处于多发期。
一是群体性事件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增大。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最突出问题,突出地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和信访问题的日益增多。
二是财富分配不均,社会分化加速。
世界银行在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曾指出中国基尼系数增长过快,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在短短几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
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是阶层结构不合理,社会结构紧张。
社会学家将中国的阶层结构描述成“金字塔型”,这种形态的阶层结构特点是:顶层呈尖端状,上层阶层人数很少,中间阶层呈过渡状,而下层阶层数目庞大。
转型期是新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磨合期,竞争压力加剧,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这些因素致使处于金字塔底端的阶层在就业、生活与社会福利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引发他们对社会现实强烈的不满感和相对剥夺感。
我们现在处于走向权利的时代,但也产生极端藐视权威张扬个性现象。
最容易产生的是不满,最难以出现的是感动。
四是文化转型,价值观念缺失。
原有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严重受创并逐渐解构,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的主体文化尚未建立,使社会上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加剧,容易引起社会成员越轨行为的发生。
导致一些地方赌博、吸毒盛行,淫秽色情活动、非法传教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猖獗,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欺骗欺诈甚至违法犯罪。
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存在的上述问题,司法机关担任着社会控制的重要任务,展望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能否承担这一重任,一定程度上,关系中国改革的成败和社会能否良性发展和稳定。
如何在这种形势下把握好大局,服务好大局,是对广大干警新的考验和挑战。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认清大局,服务大局,牢固的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增强对社会多元价值诉求的回应性,从而推动秩序正当性的形成和巩固。
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服务大局”理念的主要内容 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决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主要内容要随着大局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变化。
这里最重要是社会主义方向,中国国情,发展阶段,这是我们认识大局、服务大局必不可少的三个思维角度。
法治理念是深层次的对法治涵义的意识和观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既是一个国家法治理论的框架,又是现实法治实践的指导,它不是现实状态的简单直观的反映,是对现实状态的引领,是立足现实对理想状态的追求。
多年来,为了认识把握司法工作发展规律提出的现代司法理念当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吸收和容纳的,要防止和纠正的是在发展方向上不顾社会主义性质,不顾国情、不顾发展阶段的错误倾向。
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为了更正确、更快地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
为了少走弯路而不是为了修正这个目标。
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理念的主要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
党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要正确把握经济全局,密切跟踪和科学分析经济形势,围绕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务求使司法保障与救济措施,包括司法制裁措施,更适时、更适度、更有力、更有效,依法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健康推进。
就拿建设创新型国家来讲,中央提出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而我国创新体制的目标选择,是集中与分散协调,即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基础作用充分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法律的引入与实行,既不能随意取代市场手段对应用性创新的基础作用,也不能放弃政府对组织公益性创新和促进应用性创新的义务,以增强创新主体的行为预期,保护其权益。
司法工作保障和服务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必须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充分发挥司法在打击、服务和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
虽然我们每天都在从事这项工作,但要使审判职能发挥符合中央决定的要求,难度很大,因为我们面对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是:一经济增长方式急待转变,二政府职能运行方式要适时转变,三公共服务相对滞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有不少难解之题。
而现代经济的一般特征是在互动中寻求均衡,博弈论为什么这么时兴,因为它正是在互动的前提下对决策行为的理性思考。
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争议早就超出了立法技术的范围,是不同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博弈,而且这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未来走向。
可以说,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不是靠政府的静态保护,在不少情况下,利益博弈的妥协产物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常态。
“替民作主”会逐步让位于“让民作主”。
在这样一个具有特殊背景的转型阶段,我们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特别是对社会高度关注、有较大影响案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法律和法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捉襟见肘。
在这种情况下,要不断提高对政策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在法律空白处灵活、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政策的精神。
第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处于关键阶段,既是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人民法院保障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执政党巩固执政地位,一般来说要实现两大功能:一是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发展资源,二是有效整合各种利益群体。
当前最突出的任务是利益整合和协调,整合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
在执政方式上除了传统的命令、统治,必须致力于塑造思想的凝聚力、政策的指引力、体系的协调力、形象的亲和力,实现各阶层的利益协调,缓和矛盾。
要减少闹事式维权和盲目维权,就要倡导协商式维权和有序维权,并真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渠道。
审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提高司法维稳工作的敏感度,尤其是对于处于酝酿隐性状态的危机,密切关注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发效应,要防止出现社会危机感逐层衰减。
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
必须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经济权利、劳动和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继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同时要注意用法律手段积极推动基层单位、街道社区进行民主与法治模式的治理,如参与社区矫治、构建联动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化解模式。
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服务民主政治能力的提升。
在服务于民主政治建设中,最关键的有两点。
一是充分考虑我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准确把握司法职能在现阶段的工作定位。
坚持审时度势,因为法律的具体适用常常需要考察社会情势并以此为基础。
倘若超越或者滞后于社会情势,会因为不具备社会基础的支持而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甚至产生不佳的社会效果。
“冒进”决不等于先进,所以处理“立”与“不立”把握上要有大局观。
二是不仅要看到过程性,更重要的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完成转型前,也就是转型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对原有路径的依赖,比如企业的现代化改造,目的是走向市场,但改造期间又必须依赖行政的指导和管束,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改革现状,计划时代的有关立法已不适应,但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立法解决不了转型期的问题,我们必须认清这一点。
在我国当前的转轨体制下,许多社会转型中的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或者发展中的问题,不是通过司法手段能够解决的。
有些处理结果会引起社会稳定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大大超出了法院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系统对社会的适应性这个问题上,不仅要观察社会的动态过程,也要看到控制社会变迁的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不是具备,更要关注法律措施的社会效果。
滞后的话需要主动应变,超越也不行,如果从目标明确,但目前尚不能为的角度看,是无奈之举,但也是面对现实的理性选择。
在行政诉讼中,出于特殊政策的考虑,对于形式上符合法律标准的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表现地较为突出。
如资本市场及企业改制中的一些政策性极强的问题,法院是难以通过合法性标准进行衡量的。
对于某些足以判断和把握其走向的法律问题,可以不失时机地确立新规则,引导新发展,而对于涉及下岗职工、传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的敏感性案件,最高院均根据形势作出冷静地判断,作出了相应的司法政策。
这些做法有时与常规的法律适用结果可能不尽一致,但倘若简单地按照常规的法律适用方法进行决策,往往事与愿违。
事实上,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也常出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对一些敏感社会问题以程序上的借口予以回避。
第三,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蕴涵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方面的基本特点。
民主法治,要求司法落实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公平正义,要求法官明辨是非、伸张正义,让绝大多数人共享发展的成果;诚信友爱,要求司法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倡导、维护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要求司法保护群众的首创精神,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安定有序,要求司法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运用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应充分认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系和谐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以人民法院应当担负的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责任,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尽可能使矛盾各方形成良性互动、动态平衡的格局,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长治久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要紧紧抓住善解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症结问题。
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慎重考量各种利益的正当性和位序关系,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使社会矛盾的化解建立在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
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司法工作始终。
不仅要公正裁决争议,还要致力于缓解冲突、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增加和谐因素。
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要把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作为新时期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审判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也是一项政治性、社会性和服务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有运用法律规则组织诉讼活动、依法裁决纠纷的职业素养,也需要有通过教育、说服、感化,创造性地做群众工作以调和社会矛盾的才干和能力。
因此,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要从适应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情出发,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作为衡量和检验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努力提高法官准确把握社会矛盾性质、特点的政策水平,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适应“礼俗”社会和民众现代法治素养欠缺的现实状况。
从而更有效地平息纷争,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对社会的危害。
第四,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相互渗透。
文化的力量,不仅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而且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为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责。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必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通过审判、执行各类案件,依法制裁那些触犯法律的不文明行为,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弘扬科学文化精神、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不断激发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乃至每个成员的创造活力,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立。
同时,通过公开审判、法制宣传等形式,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办案效果,引导社会主体依法进行社会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支持。
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具体要求 服务大局不仅是一个法治理念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关键在于司法工作的成效。
(一)胸怀大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胸怀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
古人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
”无论从事何种具体工作,负责的范围大小,都属于全党全国这个大局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观察问题、处理工作时,绝不能只埋头于具体事务,而应该与国家建设、改革大局联系起来。
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自觉坚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部署、在大局下行动。
服务大局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不能单纯看办案数量,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成效。
做到胸怀大局:首先,要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
只有在科学准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基础上,才能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大局上来。
平时应加强对重大工作和问题的学习与调研,特别是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现阶段大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全面正确地为大局服务。
其次,要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
要学会从大局出发,以大局着眼,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把本部门的工作,作为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必要环节努力做好。
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研究把握大局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大局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目标方法。
第三,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全面正确的贯彻中央和上级的指示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在结合上做好文章,既不照抄照搬,又保证不走样。
(二)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能有些人觉得,讲大局,主要是高级机关的事,下面只要听招呼、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就行了,这显然是片面的。
大局不是“摸不到,够不着”的目标,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空泛的政治表态,是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体现,出色地、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大局最实际的支持和维护。
我们的日常工作与大局工作密切相关,每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大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和实现大局工作的必要步骤和环节,所以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
本职工作做不好,服务大局就是一句空话。
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当前要注意克服和纠正两种错误认识和做法。
一种是看不到大局工作对自身所从事具体工作的目标导向和方向引领作用,看不到检验我们具体工作成效的标准最终要看服务大局的效果,只管埋头苦干,不看方向路线;另一种是成天把服务大局挂在嘴上,就是不见切实有效的具体行动,不积极主动地通过做好本职工作去实实在在地推动和服务大局。
(三)自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个效果”的统一在我国为什么得到如此的强调
可以说,这是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的。
我们可以从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变革这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履行司法实践,一般有可能存在两种极端:一是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把法律变成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单纯的业务观,孤立看待司法工作,割裂司法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孤立地抓政法工作,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 二是无视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者合理含义,甚至无视法律的规定,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使法律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求,如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或者为了领导的好恶,随意把法律弃之脑后,视为无物;为了尽快办理案件,违法调解结案;为了争夺管辖权虚构关联事实,甚至借口服务大局把什么事都包揽过来,干一些明显超出司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等等。
自由需要什么样的素质
很多中国人一说起“自由”往往就底气不足,就有点心虚,好像这不是咱们的“强项”。
但却有人指出,跟美国相比,中国不是没自由而是太自由了,比如:中国人可以自由地打孩子,可以在大街上喝酒,可以随便问别人的年龄……这些事情美国人都不敢做,做了就会受到惩罚。
轻则罚款,重则关监。
“自由”惯了的中国人若是没有思想准备,一旦到了西方国家,用“动辄得咎”来形容恐怕一点儿也不夸张。
韩寒在2011年底引发广泛争议的博文中直言,“大部分国人眼中的自由,与出版、新闻、文艺、言论、选举、政治都没有关系,而是公共道德上的自由,比如说没有什么社会关系的人,能自由的喧哗,自由的过马路,自由的吐痰,稍微有点社会关系的人,我可以自由的违章,自由的钻各种法律法规的漏洞,自由的胡作非为”。
但与此同时,我们在生活中也要忍受诸多的不自由,比如不能自由迁移户口,不能自由地参加高考等等。
在追求幸福生活的今天,那些我们习以为常的“自由”未必能真正给人舒畅感,种种限制倒是越来越多地让人感受到约束和无奈。
黑格尔曾说:“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看不清边界的自由只是虚妄的概念,真正的自由则暗含了秩序与文明。
西方社会为之奋斗了几百年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元价值不只是简单的并列,更有逻辑上的传承:有自由方有平等,有平等乃有博爱。
当今天的中国人越来越多地为自由这个熠熠生辉的理念而呼喊时,我们有必要先静下心来读懂它的内涵。
因为文明意义下的自由向来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需要一定的素质才可以驾驭的。
威胁公共安全的言论不能随便发凤姐在其微博上的一句“我要烧了美国移民局”已被美国安全局记录在案,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凤姐或许将面临被收监或者遣返的窘境。
有人质疑:美国对言论还是比较宽松的,除非她确实有这一行为了,不然就凭她一句话怎么就能被遣返
其实,像凤姐这种“因言获罪”的事件,并非孤例。
去年4月,留美博士翟田田在与教授发生口角时,气愤之下说了句类似“我要把学校烧掉”的狠话,而被校方以“恐怖威胁罪”起诉。
此后,经美国移民局递解、警察抓人、检调机关起诉,翟田田被送入拘禁中心。
直到7月30日,美国控方才由此前的“恐怖威胁”降为“小型行为不当”可不负刑事责任。
照我们日常思维来看,不过因为开玩笑或者愤怒,而说了句“烧了XX”就被遣返甚至坐牢,太匪夷所思,尤其在以倡导自由著称的美国。
在美国言论自由虽是一项基本人权,却有明确的界限。
对那些危及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会危害公众秩序的潜在危险性言论,不管有无真实地发生,都不在宪法的保障范围内。
比如,美国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指的是禁止说“HiJack!”(杰克你好吗
),否则航警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HiJack!”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
其依据是,公共安全比言论自由更重要。
在机场向一位叫“杰克”的人问声好都不行,更何况你赤裸裸地叫嚣要“烧了学校”或是“烧了美国移民局”。
这也说明,并非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区别对待,而只是一些人误解和泛化了这个词。
粗口不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只是保障公民不因言论受到政府惩罚,但它并不同时允诺一种无所顾忌的谩骂攻讦,更不会免去某人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相应道义或职业风险的责任。
没有一项民主权利,会鼓励与责任脱节。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公民可以正当地捍卫那种被后人概括为“麦迪逊前提”的准则:“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利,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
哪怕公民针对公共事务的批评存在错误或粗陋之处,政府也应容忍。
美国有位青年为了抗议政府的征兵政策,曾因“穿着夹克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走了一圈……夹克后背印着‘Fuck the Draft’(‘操你的征兵制’)”而获刑,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其无罪,理由不外是:尽管方式粗俗,但他毕竟是在针对一项公共政策发表意见,国家必须容忍。
言论自由的原则及内涵还有很多,但即如上述,我们也能看出,它与用最粗俗的方式骂人有多远。
对言论自由持最为宽松态度的国家,也会大致遵守一条底线: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和辱骂。
“你说美国人民有权每晚站在街头宣扬社会主义,和说任何人都有权诬陷政治人物某某某10月10日晚上收黑钱,肯定不是一回事。
”虽然言论自由法的实施难免对公民的容忍品质提出更高要求,但它从来不是下流言论的黑翼天使。
否则,所有的诟骂爱好者会喜获天堂,而文明谈吐的信奉者将面临一座口舌地狱:稍不留神,即遭污言秽语的大棒伺候。
谣言不是言论自由网上流传的所谓“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经查明是上海的励某杜撰而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公安机关已责成当地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责任人和网站予以惩处,杜撰“47号公告”的励某被行政拘留15天。
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有些人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如何表达就如何表达。
如上面所述的励某,竟然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所谓的“47号公告”并作解读,很显然,在他眼里,言论自由就是随心所欲。
言论自由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在当代中国,它意味着在有序、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语言表达意见和见解,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罔顾事实,不负责任地编造谣言蛊惑人心,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表达,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自由不是任性地为所欲为黑格尔在《美学》一书中讲过自由概念:“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作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
”诚然,自由并非是任性的行为,可以为所欲为。
契诃夫说得好:“在智慧和道德方面人发展得越高,他就越自由,生活给予他的欢乐也越大。
”智慧使人能够更好更多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之中去,于是他的活动也就有了合理的界限,不会越雷池半步,自由也就实现了。
而道德是对社会秩序的反映,一个有伦理修养的人,就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法则有着十分精确地掌握。
道德是从善的力量,恰恰社会自由的最一般的边界所在,就是你的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和他人的利益,正如《法国国民公会宣言》中所阐述的观点那样:“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无疑这正是伦理的使然。
克雷洛夫说过:“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正是明确了自由所拥有的范围,所以,人们才可以在安全的地域中享受生活。
不然,对自由边界的模糊认识,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感觉,自由就会失去尺度,就如同列车会失去轨道一样,人的行为最终就会失去控制,彻底地丧失了自由。
自由不是“为他人定罪”吕丽萍日前在微博上转发一篇炮轰同性恋的文章反对同性恋,引发众多明星激辩。
“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的这句名言,成为现代社会中裁定言论自由和公民话语权尺度的基本标杆。
吕丽萍当然有思考、信仰和说话的权利。
无论吕丽萍说了什么,只要不涉及颠覆政权、推翻制度之类的违宪之事,她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吕丽萍有反对同性恋的权利,也有信仰基督教的自由,更有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微博里发表反对同性恋言论的权利。
但是,法律上无罪不等于吕丽萍说的话就完全正确。
吕丽萍在微博之中,用了“羞耻”、“罪人”这样的污蔑性词语。
言论有自由,不等于允许任意去侮辱他人。
同性恋问题,向来争议颇多,但是在法律都无法裁定同性恋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吕丽萍多多少少有些“私设公堂”之嫌。
社会允许吕丽萍自由发微博,却没有允许吕丽萍自由地污蔑和侮辱他人。
你可以不赞同他人,但你绝对不能侮辱他人———这是吕丽萍招来骂声一片的根本原因。
为他人定罪,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问题之一。
这应该是一个信仰自由、文化多元的时代,遇到“非我族类”的思想、言论与行为,不一定就非要定上罪名。
我们需要的是社会思想的多元化发展,而不是拿自己的思想去强加给别人,更不是给持有不同思想的人定上一个罪名,抑或是进行谩骂……这是一个事关言论自由和底线的问题。
改一改伏尔泰的名言便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我不同意你污蔑别人的言论。
宣传仇恨的“自由”不合法1933年纳粹在德国取得政权之前,魏玛共和国的民主法律也非常强调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而希特勒和纳粹分子正是利用民主提供的自由,从民主制度内部摧毁了民主。
纳粹头目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JuliusStreicher),是纳粹宣传的干将。
他写作的少儿读物《毒蘑菇》(1938)把犹太人比做看似自然,其实有毒的蘑菇,教导德国儿童如何“识别犹太坏人”,起到了极广泛的洗脑作用。
早在1924年,他就创办了臭名昭著的《先锋报》,鼓吹仇恨犹太人,并污蔑攻击一些知名的犹太人士。
每次被告上法庭,施特莱歇尔都以“自由言论”为理由,并声称自己进行的不是“宗教言论”而是“政治言论”,他有意识地利用民主法律制度对政治言论的宽容,来扩大对犹太人仇恨的言论影响,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败诉,也“总能给听者留下些印象”。
美国的“仇恨犯罪法”制定于1969年,适用范围及于种族、肤色、宗教和国籍。
在美国,任何组织或团体宣扬群体间的仇恨(如提倡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是不合法的,个人在公共社会空间和场合发表仇恨言论也是不合法的。
仇恨违背民主社会和平共存的政治原则,更是一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暴力威胁。
政治性言论的边界止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政治性言论所做的边界划定,它是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在审理社会党人煽动拒绝征兵案中提出的。
1919年年底又有个俄国移民无政府主义者谴责美国出兵俄国干涉布尔什维克革命,说美国总统是个伪君子和懦夫,号召工人起来推翻这个虚伪的资产阶级的政府。
在这次审判中,最高法院没有一致,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两位大法官不认为此人有罪。
霍尔姆斯说“我们看到时间已经推翻了很多固有的信念,我们认为最终的善应该通过自由的思想交流来实现,真理应该通过自由言论市场的竞争来检验”,这实际上把“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中对危险的定义修正成了“只有钳制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
在1969年,发生了一群3K党信徒煽动武力把黑人和犹太人轰回老家去的事件。
按过去最高法院“明显而可能的危险”的定义,政府赶紧把他们抓了起来。
官司又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这回终于做出了关于政治性言论自由边界的正确裁决。
大法官们一致认为除非鼓吹使用暴力或者违法的言论是旨在煽动非法行为,并且很有可能煽动和激发这些行动这才叫“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基本上这个判例最终划定了美国政治性言论的边界。
新闻自由不能僭越公民权利《世界新闻报》引燃一场史无前例的窃听丑闻,它的死震惊世界。
但这并非故事的结尾,而是一个新篇章的开始。
窃听——不论其目的为何,为了正义与真相,还是销量与英镑,或如《世界新闻报》所标榜的“勇敢揭露一切恶棍和欺骗行为”——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则为法律所不容。
诚然,依新闻业的特殊属性,获取真相,有时需要偷窥,需要暗访,在今日中国还流行一种叫“人肉搜索”的信息发掘,然而,在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始终应该有一个度。
这个度如何把握,是立法者的一大难题:假如媒体的触手引申过长,私人空间难免被入侵;假如对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捍卫过于严密,新闻自由将严重缩水。
《世界新闻报》死于对自由的冒犯。
它以自杀的方式,证实了这样一条定律的重要性:新闻需要自由,但新闻自由的运行当以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前提。
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拥有批评的权利《批评官员的尺度》首版于20年前,讨论的是50年前的一起司法案件,作者安东尼·刘易斯是《纽约时报》编辑,两度获得普利策奖,本书忠实记录了“沙利文诉讼案”。
1960年,警察局长沙利文因一则批评性广告,以诽谤罪为名,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
二审失利后,《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后9位大法官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批评的权利。
该案是美国新闻史上的重大事件,奠定了“第四权”的基础,被人们称为是“美国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正如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所说:“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正是基于这一理念,确定了最终的游戏规则:新闻机构如不是恶意或罔顾事实,将不构成诽谤。
以后的50年,这一规则得到了贯彻,正是在它的保护下,“水门事件”最终得以揭露。
中国社会正在飞速发展中,时代为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划清批评与诽谤的界限,摆正批评官员的自由限度,以实现“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目标,我们还需进一步努力。
个人自由比政府职能优先2011年7月12日,美国联邦众议院对一条规定灯泡节能标准的法令进行了投票。
得克萨斯州共和党籍国会众议员巴顿提出,要修订2007年的能源法,其中部分条款规定要对老式白炽灯进行节能升级。
众议院投票结果否决了巴顿的提案。
与几乎所有的公共政策争论一样,“灯泡问题”的争论也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个是实用功能层面,第二个是价值原则的层面。
反对白炽灯条款的人士坚持认为,由前总统小布什签署生效的这项法律中的新节能标准体现了联邦政府权力的过分延伸,是“大政府”的明显例证。
对于普通美国人来说,“灯泡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问题,是因为在“实用”和“原则”之间不存在现成的调和与容易的妥协,而知难而进的调和与妥协恰恰又是民主的“好生活”所必不可少的。
民主的好生活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的作用,又需要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
如果美国政府在节省能源和保护环境上无所作为,那它便是没有尽到应有的主导职能。
但是,这种主导职能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了限度,无论政府原来的用意有多好,政府职能便会变成不正当的权力干涉甚至霸道行为。
在美国,政府职能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不和谐是常有的事情,在这二者之间,个人自由比政府职能优先,则是一般普通民众常识性的共识。
民众认为,公民个人的权利是自然权利,人是为了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给自己找麻烦或制造压迫者才缔造政府的。
因此,政府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合法性依据。
这些权利包括在不损及他人权利范围内的言论和行为权利,包括个人对用品和商品的选择权利。
个人享有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1年6月27日以7:2的投票结果裁决,加州禁止儿童购买和租借暴力视频游戏的规定属于违宪。
最高法院的决议是,尽管有人投诉称这种流行且不断变化的技术产品容易让孩子出现类似的野蛮行为,但政府无权“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
代表大法官多数的大法官斯科利亚说:“毫无疑问,州政府拥有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立法权。
但这不包括一个不受约束的、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的权力。
”自由言论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方面:一个是,个人有表达自己言论的自由,另一个是,个人有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
就这个具体案例来说,也就是,商家有将视频游戏出售给任何人的自由,而任何人,包括未成年者,都有购买视频游戏的自由。
尽管视频游戏的暴力是个问题,但宪法对自由言论的规定使得政府没有充分理由来管制视频游戏,这就像对待“低俗”一样,低俗的问题不在于是否低俗,而在于政府有没有管制低俗言论的充分理由。
维护媒体多元,保障新闻自由1960年,德国阿登纳内阁不顾各州反对,通过一项法规,建立由联邦控制的、统一的电视台西德电视公司。
不来梅、汉堡、黑森和下萨克森州对此提出抗议,以联邦内阁违宪为由,提请宪法法院宣布该法无效。
宪法法院第二庭审理此案后,判决这一法规违宪,因其侵犯了基本法为各州保留的权力,还侵犯了基本法所设计的新闻自由保障。
判决书写道:从收集信息到传播新闻见解,第五章第一节特别保障新闻机构的独立自主。
如果国家寻求直接或间接地调控或指导新闻机构或其分部,那么它就侵犯了这项保障。
宪法第五章要求这项形成舆论的现代工具既不受国家支配,亦不受单个社会团体支配。
1960年成立的西德电视公司完全处于国家控制之下,从而成为联邦之工具。
因此西德电视公司的成立和存在皆侵犯基本法第五章。
法学学者张千帆曾写道:(此案)被称为广播领域的大宪章。
它首次确立了电视广播领域中的多元化原则。
公共舆论的形成不应受到政府或任何其他单一社会团体的垄断。
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对私人领域的干涉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思考了社会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通过分析证明社会权力运行遵循“多数决定制”,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必然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个人必须拥有社会自由,才能对抗“多数人的暴政”,才能保护并实现个人利益;也指出了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一道边界的原则:即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无关的领域即是社会权力不可侵犯的领域,就是个人的社会自由领域。
对此密尔说得十分清楚,“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则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而言,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
”个人的社会自由分为两大部分,即思想自由与行动自由。
自由对个人实现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们必须肯定个人的思想自由,而且伴随着思想自由,每个人形成不同的兴趣、爱好、观念等等,并且据此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形成了个体的多样性与差异性。
依据密尔的论述可以得出结论,无关他人利益的领域是社会权力所不能干涉的,那也就是个人自由的领域。
只有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思想行动,才能摆脱一切不必要的强制。
容忍荒谬是自由第一课凡是在网上有过文字经历的人,对于在论坛里被版主“踢出”,博文被删帖,甚至博客被封,无不深恶痛绝,只消一提起来,就恨恨连声。
但是,每当我们看到网上特别荒谬,或者我们感觉荒谬的言论时,往往自己愤慨还不够,每每希望有力者把这种言论封掉,甚至希望在现实生活中此言论的发布者遭到报应,如果有可能,自己或别人出面,扁他一顿也未可知。
其实,这就是一种专制的劣根性。
不要以为人家封杀我的时候,就是非正义的,我要求封杀别人,就是正义的。
因为我的言论是正当的,而别人的言论是反人道的。
事实上,这种以道德借口封人口的做法,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样做,剥夺了他人应有的自由。
不能说强徒打你的时候喊痛,转过身就希望这个强徒打你不喜欢的人。
这种挟道德合理性实行强制的心理,恰是历史上专制乃至极权的土壤。
道德的借口,哪怕是基于社会主流的道德借口,一旦成为强制的理由,就可以扩张成剥夺人自由的习惯乃至制度。
平心而论,当我们面对特别荒谬的言论,跟他讲道理又讲不通的时候,都会感到愤怒。
但是,学会容忍荒谬,是自由的第一课,如果这门课程不及格,我们就没有资格谈自由。
正如胡适先生所言,容忍比自由更可贵。
因为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
自由永远包含着自由的代价基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民众持有武器是一项宪法权利。
制宪者们认为,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
为了确保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推行暴政,因此,组织民兵和允许个人持枪是必需的。
在美国特殊的
有关劳动节来历、赞美劳动、劳动人民的格言5-10句、谚语5-10句、诗文3篇;有关劳动模范的事迹的资料等1-2个
1889年7月14日,由各国马克义集的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在法国巴黎开这次大会上,法国代表拉文提议:把1886年5月1日美国工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斗争日,定为国际无产阶级的共同节日。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通过了这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
从此,“五一”国际劳动节诞生了。
为什么要把这一天定为国际劳动节呢
这还得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工人运动说起。
当时,美国和欧洲的许多国家,逐步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为了刺激经济的高速发展,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以维护这个高速运转的资本主义机器,资本家不断采取增加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办法来残酷地剥削工人。
在美国,工人们每天要劳动14至16个小时,有的甚至长达18个小时,但工资却很低。
马萨诸塞州一个鞋厂的监工说:“让一个身强力壮体格健全的18岁小伙子,在这里的任何一架机器旁边工作,我能够使他在22岁时头发变成灰白。
”沉重的阶级压迫激起了无产者巨大的愤怒。
他们知道,要争取生存的条件,就只有团结起来,通过罢工运动与资本家作斗争。
工人们提出的罢工口号,就是要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1877年,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罢工开始了。
工人阶级走向街头游行示威,向政府提出改善劳动与生活条件,要求缩短工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罢工不久,队伍日渐扩大,工会会员人数激增,各地工人也纷纷参加罢工运动。
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美国国会被迫制定了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
但是,狠毒的资本家根本不予理睬,这项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工人们仍然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倍受资本家的折磨。
忍无可忍的工人们决定将这场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准备举行更大规模的罢工运动。
1884年10月,美国和加拿大的八个国际性和全国性工人团体,在美国芝加哥举行一个集会,决定于1886年5月1日举行总罢工,迫使资本家实施八小时工作制。
这一天终于来到了。
5月1日,美国2万多个企业的35万工人停工上街,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各种肤色,各个工种的工人一齐进行总罢工。
仅芝加哥一个城市,就有4.5万名工人涌上街头。
这下,美国的主要工业部门处于瘫痪状态,火车变成了僵蛇,商店更是鸦雀无声,所有的仓库也都关门并贴上封条。
当时在罢工工人中流行着一首“八小时之歌”,歌中唱道:“我们要把世界变个样,我们厌倦了白白的辛劳,光得到仅能糊口的工饷,从没有时间让我们去思考。
我们要闻闻花香,我们要晒晒太阳,我们相信:上帝只允许八小时工作日。
我们从船坞、车间和工场,召集了我们的队伍,争取八小时工作,八小时休息,八小时归自己
”激昂的歌声唱出了工人的心声,唱出了全世界无产者的共同愿望,也感染了广大的群众,他们纷纷声援工人的罢工运动,将罢工运动推向新的高潮。
罢工运动所表现的巨大力量使政府当局和资本家极为恐慌,他们不甘心答应工人的条件,便露出他们狰狞的一面。
5月3日,芝加哥政府当局终于撕下了“民主”的假面具,用暴力镇压工人。
他们组织罢工破坏者在警察的保护下混进工人的罢工队伍,故意制造混乱,以此为借口,当场开枪打死六个工人。
这一暴行,激起了全市工人的极大愤慨,他们决心为死难的工人兄弟们报仇
为纪念美国工人1886年5月11日的罢工运动,为推动整个世界工人阶级的斗争热情,就把这一天定为国际无产阶级的共同节日。
在以后的每年5月1日,各国的工人阶级都举行大规模的示威游行,以争取自身的权利。
中国人民庆祝劳动节的活动可追溯至1918年。
是年,一些革命的知识分子在上海、苏州、杭州、汉口等地向群众散发介绍“五一”的传单。
1920年5月1 日,北京、上海、广州、九江、唐山等各工业城市的工人群众浩浩荡荡地走向街市、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
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五月一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是日全国放假一天。
每逢这个节日,举国欢庆,人们换上节日的盛装,兴高采烈地聚集在公园、剧院、广场,参加各种庆祝集会或文体娱乐活动,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表彰。
美国劳动节不在“五一”: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团结战斗的节日。
谁都知道这个节日发端于美国,然而美国的劳动节却不在“五一”,而是在每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这是为什么
1886年5月1日,当时资本主义工业已跃居世界第一位的美国,发生了全国工人大罢工,目的是争取实现8小时工作日(当时全美工人劳动时间每天都在12— 16小时,甚至更多)。
这天全美11000多个企业、35万工人一致停工,举行示威游行。
但他们却遭到美国当局的镇压,如芝加哥就死伤200多人,全国有 7名工人领袖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
然而,“五一”大罢工得到国际工人特别是欧洲工人的同情和支持,最后迫使美国资产阶级作了让步:当年美国有185000 人争得了8小时工作日;再顽固的企业也不得不把每天劳动时间缩短为9—10小时。
第二年,在巴黎举行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通过决议,规定每年5月1日为国际劳动节。
可美国劳工工会联合会领导却不积极组织纪念、庆祝“五一”。
美国政府后来在设立劳动节时,故意避开“五一”,另行规定每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劳动节。
每逢9月的劳动节,美国人可以放假一天,全美各地的民众一般都会举行游行、集会等各种庆祝活动,以示对劳工的尊重。
在一些州,人们在游行之后还要举办野餐会,热闹地吃喝、唱歌、跳舞。
入夜,有的地方还会放焰火。
国外劳动节庆祝方式: 俄罗斯:游行、集会、娱乐一个都不少自国际上设立劳动节以来,俄罗斯一直比较重视这个特别的节日。
“五一”这天,俄罗斯全国放假,并举行各种庆祝活动及群众性游行。
过去,上述活动主要是由政府组织,游行队伍中包括各企业、机关的代表。
现在,除政府统筹的庆祝活动外,各种不同政见的非政府组织、劳工团体,都会在这一天自发举行各种庆祝活动,既可以借这个机会充分阐述各自的政见,又能扩大本组织的影响。
一般来说,“五一”游行的队伍要先穿过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最后在古老的或者宽阔的中心广场举行大型集会和庆典。
同时,俄罗斯各地的各种俱乐部还会举行内容丰富、色彩缤纷的娱乐活动,人们的节日情绪很高。
日本:劳动节逢“黄金周” 日本是一个节日比较多的国家,5月1日前后的节日就很多,如4月29日植树节、5月3日宪法纪念日、4日国民假日、5日儿童节,这些假日连起来,一般日本人至少有一周休息时间,最长的甚至达11天。
对工薪阶层来说,这个长假的意义真是不同寻常。
因此,在日本,劳动节专门的庆祝活动日渐被“五一黄金周”所取代。
而且从4月29日开始,日本就已经进入了“黄金周”。
日本全国的许多饭店、温泉等娱乐设施,纷纷在“五一”前打出各种广告招揽游客,普通旅馆的房间价格也比平时提高一倍以上。
加拿大:9月劳动节标志夏天结束同为北美国家,加拿大与美国一样也是在每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庆祝劳动节。
在渥太华、多伦多等城市,每年劳动节时都会举行游行和集会,以此表彰工会组织下的工人对加拿大社会所做出的贡献。
另外,比较与众不同的是,在大多数加拿大人的概念中,这个9月的劳动节标志着夏天的结束。
一般情况下,家长们会利用劳动节的假期给孩子买新学期的学习用品,商家也往往借机促销文具。
泰国、秘鲁:放假一天 泰国于1932年首次颁布劳工条例,随后将每年的5月1日确定为国家的劳动节,以此嘉奖辛勤工作的劳动者。
这一天,泰国全国统一放假一天,在首都以及一些大城市会有相关的庆祝活动,不过规模一般都不会太大。
和泰国的情况比较类似,南美国家秘鲁也规定5月1日为国家的劳动节,而且全国放假一天。
意大利:不庆祝不放假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将“五一”确定为劳动节,不少国家都放假一天,还有的国家则根据情况将公共假期放在5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不过,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太一样的是,意大利尽管承认“五一”国际劳动节,政府也表示尊重劳工,但一般人并不举行专门的庆祝活动,也没有全国性的“五一”假期。
丹伯里制帽工人案: 美国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的传统,也在一个看上去非常容易失控的工人“民众运动”中,注入了理性的规范。
第一个走上法庭的著名罢工案件,是丹伯里(Danbury)制帽工人案。
1902年,康尼迪格州丹伯里的一家公司提出民事诉讼,告工人妨碍贸易,违反了反垄断法律,因为美国劳联的制帽工人工会组织工人抵制这家公司,原因是这家公司不许工人组织工会。
这个案子用了几年时间在联邦法院里一级一级上诉。
1908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了对工人不利的裁决。
这个裁决的意思是,工人可以作为劳动者或消费者对某公司实行“直接抵制”,比如不买这个公司的产品,或者罢工,或不为这个公司雇佣,这种直接抵制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工人不可以强迫其它的公司不买这个公司的产品,或者强迫别人不和这个公司合作(例如罢工期间不准其他人上班),这样的“二次抵制”是非法的。
也就是说,你自己可以抵制,但是不能强迫别人和你一样去抵制。
法庭对丹伯里的184名制帽工人作出25万美元的罚款。
在最高法院裁决以后,全美劳联发起募捐,为184名制帽工人偿付罚款,以免他们的房子财产被没收。
这个裁决发出了两个信息,第一,司法诉讼有可能成为解决劳资冲突的途径,工会一方和雇主一方都有可能利用这样的途径,也都有必要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
第二,工会对公司的抵制,只能“直接抵制”的范围里进行。
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 Act)明确规定二次抵制非法,从此以后,类似的二次抵制在美国工会运动中就消失了。
不过,最高法院在同一案中也裁定,根据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工会可以在商家门口树立宣传标语和宣传员,告知民众,他们要抵制的某公司的某产品是“不公平的”,号召民众“不要购买”,这是合法的,但是不能说这些卖商品的商家也是“不公平”的,不能号召民众不去购买这些商家的所有商品。
后面这种做法就是“二次抵制”,就是非法的了。
在这里,美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系统在建立“公正”信誉的努力,首先建立起了美国民众的法律文化,这对事态发展走向良性循环起了极大作用。
假如没有这一条,法院无理偏袒政府或企业,工人不服就冲击法院,那就真正是乱成一团,没有解药了。
1909年,两万制衣厂工人,大多是女工,而且几乎都是东欧新移民,在制衣女工工会的旗帜下,发动罢工,她们得到了广泛的公众支持,最终争取到了每周52 小时工作和增加工资的条件。
1910年,五万制衣工人在纽约罢工。
他们请出了著名律师路易斯·布兰迪斯来谈判。
在他的努力下,这次罢工取得了重要的结果,不仅为工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报酬条件,而且开创了和平谈判的范例。
布兰迪斯后来还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