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宪章》为什么能让英国现代化成功
800年前 ,1215年6月15日,内忧外患、走投无路的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 John,1167-1216)在泰晤士河旁兰尼米德(RunnyMede)的一片美丽宁静的草地上被迫答应25位贵族代表的要求,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
因为这份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位英国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国王之一得以永载史册。
(为了庆祝大宪章800周年,伦敦大英图书馆首次展出四份幸存的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的原稿。
) 这份用拉丁文书写在一张差不多A3大小的羊皮纸上的文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贵族和自由民的权利。
后来的历史演进证明,《大宪章》所创造的“法治(rule of law)”理念不仅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基石,也是人类民主宪政的源头。
一 迄今有关《大宪章》的各种学术研究可谓汗牛充栋,我并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因而无意在这里画蛇添足。
我只想指出一点,这也是古往今来关于它的共识:就《大宪章》的文本来看,它的最大突破在于对“绝对王权”的否定。
《大宪章》承认,英格兰国王的权力是上帝授予的,但却拒绝承认这一“神圣权力”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相反,它声称,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没有更多的权力。
而在总共63条、4000多字的《大宪章》中,最重要的第61条(即所谓“安全法”)规定,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如果国王的行为违背了《大宪章》,必要时还可以使用武力,剥夺国王权力和财产。
在信奉“君权神授”的中世纪政治合法性框架内,这种加诸王权身上“契约”是史无前例的。
绝对权力终结的地方,就是法治开始的地方。
然而,如同人类历史上的所有里程碑事件一样,《大宪章》的意义并不仅在于其文本所传递的精神本身,更在于以后的历史发展幸运地让它的价值得到了凸显。
如果遍查世界各个文明的史籍,我们一定能够搜寻到许多类似于《大宪章》这样限制王权的事件和文献。
就拿中国来说,史载,早在殷商初年即发生过贤臣伊尹“放太甲于桐”、7年后还权给这位已经改过自新的殷王的重大政治变故,这也是历代儒生津津乐道的故事,在性质上与英格兰贵族胁迫约翰国王签署《大宪章》如出一辙;儒家经典《尚书�6�1泰誓中》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名言,它几乎已经将“受命于天”的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之上;甚至直到传统专制集权达到顶峰的明清时期,仍然有黄宗羲这样的学者对绝对王权发起强有力的批判……但恐怕没有人会认为,这些历史事件为中国的法治和宪政奠定了基础。
因为后来的中国历史没有沿着这些事件所开辟的可能性演进,因而就使它们成为了偶然的、孤立的灵光闪现,湮灭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
英国人幸运地抓住了机会,将偶然事件中蕴含的可能性充分展开成为了历史本身。
因此,《大宪章》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得到了践行。
事实上,《大宪章》签署以后,英国的许多国王(包括签署它的约翰王自己)和统治者们并没有真正把它当回事。
他们不是想要废除它,就是试图修改它,或者根本不打算遵守它……英国人民为了捍卫《大宪章》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前赴后继地抛头颅、洒热血,战斗了整整500年——他们以《大宪章》之名砍下了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1649)的头颅;他们在奥利弗�6�1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1599-1658)的领导下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国;他们又发动“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1688),重建君主立宪制度……最终,英国人成功地驯服了“绝对权力”,使《大宪章》中蕴含的法治精神生根发芽,成长为制度的参天大树。
随着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化国家和崛起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日不落帝国”,这一法治精神在全世界发扬光大。
直到800年后的今天,《大宪章》依然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3个条目仍然具有法律效用,分别是:国王必须保证英国教会的自由、伦敦及其他市镇的自治权,并且未经依法审判不得对公民采取搜查、拘捕、放逐或没收财产等剥夺权利的强制行为。
正是因为《大宪章》在英国历史上的成功,它激励着后世英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们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懈斗争,而这种斗争又进一步赋予它以新的生命力。
一位英国首席大法官因此写道:“《大宪章》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其实际上说了什么,更重要的是在于,后代声称它说了什么,相信它说了什么……” 二 上世纪90年代以后,以弗里德里希�6�1哈耶克(Friedrich Hayek,1899-1992)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大行其道。
受此学术风潮影响,中国的自由派知识分子中逐渐形成一种新的思维定势,它认为,欧洲启蒙运动分为英国式的“演进理性主义”与法国式的“建构理性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
前者以约翰�6�1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大卫�6�1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和亚当�6�1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等人为代表,后者以勒内�6�1笛卡尔(René Descartes,1596-1650)、让-雅克�6�1卢梭(1712-1778)和奥古斯特�6�1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等人为代表。
英国和法国分别遵循的是“渐进改良”和“激进革命”的政治变革模式,而改良优于革命。
我在这里愿意借讨论《大宪章》来简单谈一下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首先,将英国的政治演进模式简单地归纳为“改良”,是不符合历史真实的。
正如我们在上文中已经看到的,历史上的英国人民并非一味地坚持改良,拒斥革命。
一旦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忍无可忍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不惜以武力推翻统治者。
而将改良与革命对立起来,并且推崇前者、贬低后者的当代思潮,可能是对过去一个世纪横扫中国的“革命崇拜”的一种有益的逆反,但它却同样不符合历史真实。
就像革命并不必然优于改良一样,改良也并不必然优于革命,一切视乎究竟哪种方式对社会造成的破坏更小、取得的进步更大。
我想提醒那些“革命恐惧症”患者,辛亥革命是“革命”,而明治维新是“改良”,但如果不考虑别的,仅从它们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来看,因辛亥革命而死的人数远比因明治维新而罹难的人数少。
因此,英国人真正的智慧并不在于支持改良,反对革命,而在于他们对传统的敬畏。
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他们对《大宪章》所确立的法治传统的执着尊崇,导致了英国现代化的成功。
英国人似乎对那种否定和打破既有的一切、对社会进行全盘重新规划的豪迈的进步信念怀有与生俱来的怀疑和恐惧,对他们来说,无论采取改良还是革命的手段,总是努力试图将它对社会造成的震动控制在最小范围。
这一点,哈耶克正确地看到了,但他的大多数中国粉丝并没有深刻领悟。
第二,观念固然重要,但它并非像许多中国知识分子相信的那样,是推动社会演进的全部动力。
新观念与社会变革之间毋宁是一种种子与果实的关系——种子中蕴藏着可能性,但没有合适的土壤和气候,它便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亦如我在前文中提到的,人类历史中产生过许多有利于形成法治的观念的种子,但它们几乎全部湮灭在了历史长河中。
《大宪章》之所以成为一个幸运的例外,不是因为它的内容多么“先进”,而是因为英国的经济社会结构比世界上其他地方更加适合它的发育成长。
哈耶克提炼出“英国观念”和“法国观念”,并将它们加以概念化的对比分析,只是出于一种学术上的抽象需要,它们并不是复杂多元的真实思想史。
我可以轻易地举出许许多多具有典型“法国观念”的英国思想家,例如托马斯�6�1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杰里米�6�1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我也可以同样轻易地举出许许多多具有典型“英国观念”的法国思想家,例如邦雅曼�6�1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和阿历克西�6�1德�6�1托克维尔(Alexis-de Tocqueville)。
因此,在我看来,英国和法国之所以走上截然不同的道路,主要不是由休谟和卢梭们所决定的,而是受制于英法两国截然不同的经济社会结构。
由于篇幅关系,这里无法就此展开深入讨论,但我认为以下两点是关键:第一,英国一直拥有强大的贵族势力;第二,英国的经济结构历来更加依赖于商业,而非农耕。
从《大宪章》的诞生过程本身来看,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重要道理:法治产生于势均力敌的利益博弈,它不是由什么人(或组织)根据一套理念从无到有地规划出来的。
三 令人悲哀的是,在庆祝《大宪章》问世800周年的此刻,英国和欧洲正深陷为得以继续生存而斗争的凄凉境地,这使得人们为《大宪章》所结出的果实的未来命运感到担忧。
如果说希腊和英国分别是人类民主和现代法治的发源地的话,那么它们同时陷入困境则是整个西方文明陷入严重危机的象征和缩影。
由于经济持续低迷以及移民问题、恐怖主义等一系列严峻挑战,一种前所未有的浓厚的怀疑主义和失败情绪正弥漫在英国和整个西方的精神世界上空。
一个多月前刚刚进行的那场英国大选虽然是对英国现政府正确的经济政策的确认,但它却加剧了英国和欧盟分裂的可能性。
不仅如此,选民们所表现出来的空前的政治冷淡、对领导人的不信任以及无力感深刻地折射出这个被称为“议会之母”的国家的不健康政治生态。
仅仅在不久以前,大选的获胜党还能得到超过40%选民的支持。
而现在,胜选的政党只能努力争取不比对方输得更惨,让支持率勉强超过30%。
无论是赢得连任的保守党人戴维�6�1卡梅伦(David Cameron)还是输掉选战的工党领袖埃德�6�1米利班德(Ed Miliband),都没有展现出能够带领国家走向未来的领袖气质。
的确,不仅是英国,在整个西方,政治领导人的形象和威望比起他们的伟大前辈而言是一落千丈。
当今这一代总是挨骂的被吓坏了的政客从来不敢向选民提出更为宏大的愿景,他们只能在严峻的情势推动下随波逐流,做出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
这种精英的无力与草根的缺席结合在一起,使人们在更大范围上渐渐丧失了对体制的信心和对政治人物的信任,这正在导致更为不幸的后果。
在英国和欧洲,它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合法性真空。
而那些反体制的民粹主义极端思潮恰好趁虚而入,填补了它所留下的大片空间。
它们抓住了这个时代的普遍情绪,向失望的选民提供了廉价的情绪发泄对象,而非积极的解决方案。
它们反精英、反移民、反全球化、反欧洲……直至反政治。
传统上,西方的左翼总是将自己的政治理想定位在梦幻般的未来,它们的口号里通常带着“前进”之类字眼;相反,西方的右翼总是将自己的政治理想定位于黄金般的过去,它们的口号里通常少不了“回归”之类字眼。
但在这个危机重重的关键时刻,西方的确有必要从历史中重拾信心,进而再次获得向前的动力。
让我们把目光放到大西洋的另一边。
从某种程度上说,《大宪章》在美国人心目中的分量一点也不比在英国人心目中的分量轻。
它是“独立革命”的重要精神指引,美国国会至今仍然陈列有精细仿制的《大宪章》;它还被编入了美国教科书;签署地兰尼米德的“大宪章纪念址”,也是由美国人出资设计建造的。
据媒体报道,作为800周年纪念活动的重头戏,当下正在伦敦大英图书馆展出的,除了有英国各地仅存的四份800岁高龄的《大宪章》原件副本外,还有专程从纽约公共图书馆运来的托马斯�6�1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亲手撰写的《独立宣言》草稿以及美国国家档案馆提供的《权利法案》原件,这两份珍贵文件都是第一次漂洋过海在美国以外展出。
它们一起见证着人类为争取自由权利而不懈斗争的漫长而光辉的历史,它们还能够继续照亮人类未来的道路吗,就像它们在过去几百年里成功做到的那样
律师警句、格言
1.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这个职业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法律秩序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和远大的前程。
律师作为国家进步的先锋,总是热情地捍卫人类的自由和法律的统治。
对于那些有着敏锐才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能力和抱负的年轻人来说,律师这个职业有着无限宽广的前景。
这个职业给他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在正确地执行正义与维护法律准则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 --B·马利克 2.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伟大的职业,为了完成这一职业的责任,这一职业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忘我地投身于他的职责。
律师是有才能者的伟大职业,无论环境的荣衰,还是命运的变迁,都不能阻止这些有才能者前进的步伐。
从事这一职业需要具有渊博的知识、很高的精神能力和广泛的文化。
--基舒·普拉萨德 3.我要对年轻的律师提几句忠告:你可以热血沸腾、激情满腔,但这种激情都要由理性来支配;你应当保持你的独立性的不妥协性,但要有节制,不失礼仪上的谦恭;不要束缚你奔放的情感,但要防止显得虚伪--戈帕尔吉·梅罗特拉 4.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制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
--D·N·辛哈 5.我们要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信仰--林肯 6.一个在未被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
我恨罪恶,但我从不恨罪人 --丹诺 7.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8.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刘桂明 9.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江平 10.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即使只能做一个花瓶,我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
--张思之 11.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许兰亭 12.律师要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周永康 13.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在,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14.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于宁 15.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 16.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天时间也建不起法治的罗马城。
地位与权力终究要用自己的努力来换取。
困境面前,律师要自强不息,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巩沙 17.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技长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栾少湖 18.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
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吕良彪19.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
失败的教训往往比成功的经验更重要。
--钱列阳20.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
中国律师应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信仰,自己的团队,自己的力量。
--刘辉21.律师别拿自己太当回事,也不要拿自己不当回事。
-陆咏歌 22.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翟建 23.律师是个良心活。
--段建国24.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上帝想让谁灭亡,首先让他疯狂。
感恩、敬畏、诚信、睿智、善良、学习、责任、自律。
律师挣人家钱都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所以要讲良心,服好务。
--岳成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
厄尔)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
皮物特)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英国)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
伍
威尔逊)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不健全的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英国) ●法律是朝三暮四的(欧洲)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
(贺拉斯) ●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亨布林克洛) ●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一个国家的绝对公理,是受着这个国家的完美的理智法律启发——的(乔特)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宋吕苏辙)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埃哈伯德)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 富勒)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 ● ●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的同意(西罗斯福) ●法律在你之上,你切不可愈越(托富勒)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比克斯塔夫) ●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贝蒂)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小普林尼) ●法看谁犯,事看谁干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恺撒) ●法律的专横是不共戴天的仇敌(伯克)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哪怕是主持葬礼特权——(詹拉洛威尔) ●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任其把网子扯得粉碎(阿纳卡西斯) ●网儿撒出去,并不是为了捕捉危害我们的鹰和鸢,而是为了抓那些丝毫不妨碍我们的无辜小鸟(忒壬斯) ●法律总是蹂躏赤贫者,而阔人们总是支配法律(哥尔斯密) ●裁决总宣布乌鸦无罪,却判鸽子有罪(玉外纳) ●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爱科克) ●最高法院追随当政者(美国) ●君主乃至高无上的法() ●大贼脱身法,小贼被吊死(英国) ●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托富勒) ●再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使浪子回头,挥霍者节俭,酒鬼清醒——(塞斯迈尔斯)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就看你能不能找到(法国) ●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弥尔顿)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 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 申斯通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为真理而斗争是人生最大的乐趣——布鲁诺(意大利) ●最快乐的事莫过于无拘无束。
——培根(英国) ●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
—— 列夫 托尔斯泰 ●芸芸众生,孰不爱生
爱生之极,进而爱群。
—— 秋瑾 ●生活就是战斗。
—— 柯罗连科 ●先相信你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 屠格涅夫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 孔丘 ●不戚戚于贫*,不汲汲于富贵。
—— 陶渊明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杰斐逊 )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A)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nb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W)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L)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道尔爵士)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A)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爵士 )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参考地址:
法治的名人名言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诸葛亮的人物评价。
诸葛亮人物评价: 1.诸葛亮勤于思考,注重革新军械、装具。
研制了一发十矢连弩和适应山区运输的木牛流马等作战工具。
并改进钢刀,增强了蜀军战斗力。
好兵法,推演阵法作“八阵图”,为后世传扬。
2.在治军方面,诸葛亮重视部队的节制和训练,主张以法治军,讲究为将之道。
3.作战时,诸葛亮用兵力主审时度势,谨慎从事;每战力求速决;重视后勤,常年派官兵千余整修都江堰,确保军粮生产;每次退却时都十分慎重,采取在山地设伏等手段,以掌握主动,保证安全。
4.战略上,诸葛亮未出世便知天下三分,他在《隆中对》对当时形式的分析可谓高瞻远瞩;而且善观大势,始终坚持联吴抗曹,致蜀汉得与魏、吴鼎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