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命的名言有什么
1、生命如,只有在他流与奔向前去的时候,才,才有意义。
—闻天2、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
——庄子3、你热爱生命吗
那么别浪费时间,因为时间是构成生命的材料。
——富兰克林4、生命,那是自然会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
——诺贝尔5、节省时间,也就是使一个人的有限的生命,更加有效,也即等于延长了人的生命。
——鲁迅6、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次也不善于度过。
——[法国诗人]吕凯特7、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
——陶渊明8、生命,只要你充分利用,它便是长久的。
——塞内加9、在我们了解什么是生命之前,我们已将它消磨了一半。
——赫伯特10、人生不售来回票,一旦动身,绝不能复返。
——罗曼·罗兰
名人名言(关于生命的)
孝子之养乐其心,不违其志。
——《礼记》 孝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礼记》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
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论语》 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惟其疾之忧。
”——《论语·为政》 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
——孔子 长幼有序。
——孟子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天下可运于掌。
——孟子 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
——孟子 惟孝顺父母,可以解忧。
——孟子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
——孟子 事,孰为大
事亲为大;守,孰为大
守身为大。
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闻也。
孰不为事
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
守身,守之本也。
——孟子 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
——孟子 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
——孟子 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
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
——孟子 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孟子 无父无君,是禽兽也。
——孟子 贤不肖不可以不相分,若命之不可易,若美恶之不可移。
——《吕氏春秋》 孝子不谀其亲,忠臣不谄其君,臣子之盛也。
——庄子 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
——庄子 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也。
——荀子 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莫大于严父。
——《孝经·圣至章》 父母者,人之本也。
——司马迁 事亲以敬,美过三牲。
——挚虞 父子不信,则家道不睦。
——武则天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孟郊 内睦者,家道昌。
——林逋 慈孝之心,人皆有之。
——苏辙 长者立,幼勿坐,长者坐,命乃坐。
尊长前,声要低,低不闻,却非宜。
进必趋,退必迟,问起对,视勿移。
——李毓秀 凡为父母的,莫不爱其子。
——陈宏谋 侍于亲长,声容易肃,勿因琐事,大声呼叱。
——周秉清 长者问,对勿欺;长者令,行勿迟;长者赐,不敢辞。
——周秉清 重资财,薄父母,不成人子。
——朱柏庐 失去了慈母便像花插在瓶子里,虽然还有色有香,却失去了根。
——老舍 母亲是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代替的。
——巴金 在父母的眼中,孩子常是自我的一部分,子女是他理想自我再来一次的机会。
——费孝通 老年人犹如历史和戏剧,可供我们生活的参考。
——(古罗马)西塞罗 开始吧,孩子,开始用微笑去认识你的母亲吧
——(古罗马)维吉尔 亲善产生幸福,文明带来和谐。
——(法)雨果 一个人如果使自己的母亲伤心,无论他的地位多么显赫,无论他多么有名,他都是一个卑劣的人。
——(意大利)亚米契斯 年老受尊敬是出现在人类社会里的第一种特权。
——(法)拉法格 我们体贴老人,要像对待孩子一样。
——(德)歌德 在子女面前,父母要善于隐藏他们的一切快乐、烦恼和恐惧。
——(英)培根 母亲,是唯一能使死神屈服的力量。
——(前苏联)高尔基 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
——高尔基 一个老年人的死亡,等于倾倒了一座博物馆。
——高尔基 老人受尊敬,是人类精神最美好的一种特权。
——(法)司汤达 老年,好比夜莺,应有他的夜曲。
——(德)康德 所有杰出的非凡人物都有出色的母亲,到了晚年都十分尊敬自己的母亲,把他们当作最好的朋友。
——(英)狄更斯 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
——(英)萨克雷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永远需要报答最美好的人,这就是母亲。
——(前苏联)奥斯特洛夫斯基 就是在我们母亲的膝上,我们获得了我们的最高尚、最真诚和最远大的理想,但是里面很少有任何金钱。
——(美)马克·吐温 共产主义不仅表现在田地里和汗水横流的工厂,它也表现在家庭里、饭桌旁,在亲戚之间,在相互的关系上。
——(前苏联)马雅可夫斯基 丑恶的海怪也比不上忘恩的儿女那样可怕。
——(英国)莎士比亚 仁爱和打人都先自家中开始。
——鲍蒙特和弗莱彻 慈善行及至亲,但不应仅此为止。
——富勒 作为一个人,对父母要尊敬,对子女要慈爱,对穷亲戚要慷慨,对一切人要有礼貌。
——(美国)罗素 对孩子来说,父母的慈善的价值在于它比任何别的情感都更加可靠和值得信赖。
——罗素 家庭的基础无疑是父母对其新生儿女具有特殊的情感。
——罗素 还有什么比父母心中蕴藏着的情感更为神圣的呢
父母的心,是最仁慈的法官,是最贴心的朋友,是爱的太阳,它的光焰照耀、温暖着凝聚在我们心灵深处的意向
——马克思 智慧之子使父亲欢乐,愚昧之子使母亲蒙羞。
——所罗门 尊重他人的、有责任感的孩子,产生于爱和管教适当结合的家庭中。
——詹姆斯·多伯森 母羊要是听不见她自己小羊的啼声,她决不会回答一头小牛的叫喊。
——莎士比亚 黄昏,你把清晨驱散的一切收集回来;羊群归棚,孩子回到母亲身边。
——萨福 我看见过挨饿的孩子。
我看见过母亲和妻子们的悲痛。
我痛恨战争。
——罗斯福 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
——(法)罗曼·罗兰 亲人不睦家必败。
——(美)林肯 家是父亲的王国,母亲的世界,儿童的乐园。
——爱默生 慈母的心灵早在怀孕的时候就同婴儿交织在一起了。
——狄更斯 所有杰出的非凡人物,都有出色的母亲。
——狄更斯 没有无私的、自我牺牲的母爱的帮助,孩子的心灵将是一片荒漠。
——狄更斯 父亲,应该是一个气度宽大的朋友。
——狄更斯 天下最苦恼的事莫过于看不起自己的家。
——狄更斯 要用希望孩子对待你的方式去对待父母。
——苏格拉底 在家庭中,孩子最微小的欢笑,就是使父母认识统一能得到巩固的伟大精神动力。
——苏霍姆林斯基 建立和巩固家庭的力量——是爱情,是父亲和母亲、父亲和孩子、母亲和孩子相互之间的忠诚的、纯真的爱情。
——苏霍姆林斯基 父母的爱应该是这样的:它能激发起孩子对周围的世界,对人所创造的一切关心,激发起他为人民服务的热情。
——苏霍姆林斯基 母亲的安宁和幸福取决于她的孩子们。
母亲的幸福要靠孩子、少年儿童去创造。
——苏霍姆林斯基 成为母亲之后,女性美像一朵盛开的鲜花焕发出全部的力量和美。
——苏霍姆林斯基 作为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就在于:在其有生之年,能够根据自己走过的路来启发、教育子女。
——蒙田 真不公平,原谅青年人寻欢作乐,却禁止老年人追求享受。
——蒙田 父母和子女,是彼此赠与的最佳礼物。
——维斯冠 有的儿女使我们感到此生不虚,有的儿女为我们留下了终身遗憾。
——纪伯伦 再没有什么能比人的母亲更为伟大。
——惠特曼 一家人能够相互密切合作,才是世界上唯一的真正幸福。
——居里夫人 和睦的家庭空气是世界上的一种花朵,没有东西比它更温柔,没有东西比它更适宜于把一家人的天性培养得坚强、正直。
——德莱塞 没有和平的家庭,就没有和平的社会。
——池田大作 互相赠送礼物的家庭习惯有助于增进父母与孩子之间诚挚的友谊。
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礼物的本身,而在于对亲人的关心,在于希望感谢亲人的关心。
——伊林娜 那些博得了自己子女的热爱和尊敬的父亲和母亲是非常幸福的。
——伊林娜 良好的家庭传统有助于家庭成员相互尊重,有助于家庭建成一个友爱的、生气勃勃的集体。
——伊林娜 母子之情是世界上最神圣的情感。
——大仲马 母亲的爱是永远不会枯竭的。
——冈察尔 只有健康的、建立在无条件爱的基础上的家长同孩子的相互关系,才能消除一切生活上的危机。
——罗斯·坎贝尔 我们有谁看到从别人处所受的恩惠有比子女从父母处所受的恩惠更多呢
——色诺芬 人生最美的东西之一就是母爱,这是无私的爱,道德与之相形见绌。
——小路实笃 母亲在家事事顺。
——阿尔科特 全世界的母亲多么相像
她们的心始终一样。
——瓦普察洛夫 一个高尚的人,如果有一个像他自己一样的儿子,其乐一定不亚于他自己生命的延续。
——斯梯尔 父母的美德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贺拉斯 母爱乃世界上最伟大的势力。
——阿瑟·米 母亲,我祝福您,因为您知道怎样把您的儿子培养成一个真正的人。
他将在人生的战斗中获得胜利。
——阿斯杜里亚斯 谁拒绝父母对自己的训导,谁就首先失去了做人的机会。
——哈吉·阿布巴卡·伊芒
怎样达到人人享有健康权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权状况的不断改善以及公民法治、平等、正义等意识的不断深化,罪犯——这一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民,其权利的法律规定、制度保障以及实际享有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我国罪犯的权利保障已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1992年《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的颁布和1994年《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监狱为主的行刑机关在给予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尊重罪犯的人格和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坚实一步。
罪犯享有与其特殊身份相应的法律权利,承认并保障其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要从整体上去把握罪犯权利,就要对诸如罪犯应该享有哪些权利、罪犯享有权利的现状以及如何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等问题有明确的认识。
而对这些问题的澄清,必将有助于执法者进一步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有助于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推动刑罚功能的实现。
为此,本文试从整体上对罪犯权利进行探究,以期对科学认识我国罪犯合法权利的现状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据我国《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罪犯享有权利的法律构成(一)平等权。
罪犯虽然犯罪了,但是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这是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所决定的。
罪犯的平等权主要有:1、申诉权。
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申诉权和行政处分申诉权;2、控告和检举权。
罪犯对司法机关、行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3、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参与诉讼的仍然依法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申请鉴定权等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特别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被追诉余、漏罪的,罪犯作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与上诉权。
(二)政治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
例如,根据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选举权,但因罪犯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可停止其行使选举权。
(三)人身权利。
广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分权、人格权、健康权及与人身自由相关的权利,如通信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我国罪犯的人身权利有:1、生命权。
罪犯未被依法剥夺生命,那就应当承认并保护其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包括死缓犯的生命权;2、健康权。
罪犯既然未被剥夺生命,罪犯就应在服刑期间享有健康权。
在我国,罪犯的健康权包括衣食住、医疗卫生等生活待遇;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符合条件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3、不受刑讯或者体罚、虐待权。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以及受监管机关委托从事监管的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禁止他们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监狱法》在总则中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5、通信、会见权。
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与他人通信,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6、宗教信仰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也宣布:“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不过罪犯的宗教信仰权利是指:“允许信教的罪犯在在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
与一般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范围上有所不同的。
(四)财产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监管人员不得索要和侵占;而且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管机关代为保管,待释放时发还,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准予领取。
此外,罪犯还依法享有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
(五)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等:1、劳动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罪犯的劳动,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因此罪犯也应具有劳动权,《监狱法》第4、8、72条等,都是罪犯劳动权的具体规定;2、休息权。
作为劳动者的罪犯同样享有休息权。
《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要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权。
《监狱法》第37、73条对罪犯及刑释人员获得物质帮助的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4、受教育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受教育也有双重属性。
对罪犯来说,一方面这是权利,是罪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这又是义务,具有改造的强制性质;5、文化活动权。
罪犯依法享有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权利。
《监狱法》规定,对有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罪犯,监狱可以给予奖励;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六)婚姻家庭权利。
包括罪犯的婚姻自由、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非法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其他权利。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在结婚方面,虽然我国有的行政规章或其他内部规范不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结婚,但在狱内是否可以结婚,法律未禁止,实践中也有罪犯在狱内结婚的例子。
在离婚方面,罪犯享有完整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其离婚自由不受任何干涉。
(七)其他权利。
除上述几种权利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罪犯的其他一些权利,如罪犯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刑期届满或者被裁定假释的,有按规定获得释放或假释并取得相应的证明书的权利;女犯、未成年犯和少数民族犯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等。
另外减刑、假释是否属于罪犯的权利,目前争议较大,本人认为罪犯的减刑、假释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改造表现成绩的一种刑事奖励,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的,不具有权利的自由性,因而不是罪犯本身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目前在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方面的现状与不足从1949年建国到现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理念的不断深入,保护罪犯权利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国家也先后签定了一系列有关罪犯权利的若干准则和国际性规范文件,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或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并广泛的参与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也先后制订了《监狱法》,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对全国的监狱进行了大规模的体制改革,进行了监狱的布局调整,基本实现了监企分开,这些措施极大的改善了罪犯的改造环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为国家的安全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尽管我们在维护罪犯权益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保护罪犯权益方面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的加以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离国际罪犯保护权利的准则还有很大差距。
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了诸多有关罪犯保护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在保护罪犯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罪犯的改造质量也大幅度提高,这些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的,个别国家多次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针对中国人权提案被否决就是很好的证明。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实际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生产力发展还不平衡,监狱罪犯的生存条件离国际通行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居住条件,生活和医疗待遇水平还比较低等等,这是不容忽视的。
(二)罪犯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以及警力配置不合理。
《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已经13年了,《监狱法实施细则》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这十几年,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狱法》的很多条款已经过时了,加上《监狱法》本身是比较抽象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不同地区,甚至是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对《监狱法》的理解和操作都不一样,急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从现代监狱建设的要求来看,监狱整体上警力是不够的,特别是具有专业技术的警力资源还相当匮乏,与司法部规定的最低警力配置标准和罪犯矫正所必须配备的专家型人才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然而,由于体制上、机制上的种种原因,很多想来监狱工作的人很难进来,这就直接影响了警力资源质量优化的提高。
另外就是监狱内部警力配置问题,监狱机关警力投放过多,基层警力过少,监狱的工作重心应该在基层,基层警力得到保证,监狱的安全才有保证,罪犯的各种权利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三)监狱医院(医务所)诊治疾病的能力欠缺。
大多数监狱医院(医务所)设施简陋,仪器落后,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整体不高,稍微复杂一点的疾病没有办法治疗,不能从根本上保证罪犯的健康权,不仅影响了罪犯改造积极性,也给监区的改造秩序带来安全隐患。
如罪犯某某,患有严重的牛皮癣,全身都是,奇痒难忍,特别是夏天,身体实在痒的难受,整夜无法入睡,后来该犯干脆晚上就不睡了,因为休息不好,影响了该犯正常的劳动,加上该犯刑期比较常,由此造成的心理压力非常大,他也想好好改造,但是因为疾病严重影响他的情绪,对该犯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四)监狱始终无法摆脱繁重生产任务的影响,超时劳动时有发生。
尽管监狱进行了体制改革,实行了监企分开,国家对监狱的改造经费实行全额拨款,但是由于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财政拨款不能达到监狱建设的实际要求,所以各个监狱的生产任务的重心没有发生很本变化,上级照样会给监狱下达一定的生产任务,在各级领导的考核和提拔上,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也是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这种做法使各级领导甚至基层干警对劳动生产不敢掉以轻心,在遇到生产任务比较中,交货时间紧的情况下,加班加点是难免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罪犯的休息权。
(五)监狱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事件层出不穷。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监狱干警执法的追究,先后出台了“五条禁令”、“六条禁令”、干警执法执纪监督实施办法以及干警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诸多规章制度。
但是还是有相当数量的干警执法犯法,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些甚至被判处刑罚,把警服换成了囚服,教训是十分惨痛的。
监狱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主要表现在:违规使用警戒具,造成罪犯身体受到伤害的;利用罪犯想减刑假释的心理大肆收受贿赂、敲诈罪犯家属的;利用手中的权利与罪犯家属发生不正当关系等等。
三、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几点思考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权理念的不断推进,切实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必将成为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
制定和完善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律法规不有利于提高执法的公证性,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减少重新犯罪率,维护监狱安全和国家稳定,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和完善《监狱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罪犯的权益保护有章可循。
《监狱法》自从1994念颁布以来,已经13个年头了,至今未作修改,这是很难想象的。
这十几年来,监狱事业取得了重大成绩,改造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监狱执法的重要依据《监狱法》却没有做任何的修改,实在是匪夷所思,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问题无法执行。
另外作为《监狱法》的配套法规《监狱法实施细则》一直也没有出台,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执法中,各个地区甚至各个监狱差别比较大,如上海市规定,外省市罪犯的假释限定在江苏、浙江等18个省市。
为了进一步使监狱的改造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使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都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修改《监狱法》和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已是迫在眉睫。
(二)加强监狱硬件和软件建设,提升罪犯生活质量和受教育水平。
建国后,因为当时形势需要,很多监狱建在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这在当时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几十年过去了,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继续把监狱放在这些偏远落后的地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带来很多问题,如因为交通不变,造成干警生活上的不便,很难吸引优秀人才到监狱工作等等。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监狱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进行了布局调整,把一些特别偏远交通极不便利的监狱搬迁到交通比较便捷的地区,进行了监狱改革,实行了监企分离,但是从整体上看,力度还不够大,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如监狱医院(医务所)的设施陈旧落后,缺乏常见病和大病的诊治设施,很多老监狱设施简陋,押犯密度过大,罪犯生存空间过于狭窄等等。
就监狱软件建设来看,监狱整体上给人们的感觉就是封闭,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因为体制原因,社会人员和大学生很难被吸引到监狱工作,监狱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退伍军人,人员来源单一,造成了工作上的一些被动。
近几年国家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把监狱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系列,并公开从社会上和应届大学生中招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上海在这一方面做的比较好。
(三)保证监狱经费供给,提高工作人员福利待遇,能够有效的降低干警执法犯法的机率。
不可否认,监狱干警的福利待遇相比过去是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与同类职业相比差距还比较大,很多干警抱怨,现在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
另一方面,监狱作为改造罪犯的专门场所,干警普遍压力比较大,干警患有各种疾病的比例非常高,这充分说明监狱干警工作环境的恶劣。
在此情况下,因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的双重作用,以及社会多元价值观的影响,会使使一些意志薄弱的人不惜以身试法,如果能够有效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干警的工作环境,监狱干警的违法违纪事件会大幅度下降的,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罪犯及其家属的权益。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从根本上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就有这样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也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这是前车之鉴,我们不能重蹈覆辙……极端的权利导致腐败,生活中诸如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监狱最近几年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出现,反映了监狱在执法监督上力度不够。
本人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监狱干警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的素质,尽管现在干警的各种培训比较多,警示教育学习的也不少,但是效果却是不尽人意,需要在法制教育培训上下功夫,切实使干警清醒的认识到违法违纪可能给本人和家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二是加强驻监检察室对监狱执法的监督检察,缺乏一种动态的监督机制。
目前检察室对监狱执法检察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检察院信箱和检察官联系制度。
这两种监督方式检察室是很难完全了解干警的执法情形的,远远不能适应监狱执法监督的需要。
三是切实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群众监督。
监狱执法只有在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才能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监狱因为历史的原因,与社会联系的不多,随着监狱改革的稳步推进,监狱也应封闭慢慢转向开放,接受公众的监督。
这几年监狱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允许媒体采访报道等,是较好的开放措施。
以往各种媒体对监狱关注比较少,一旦报道,也是负面的消息比较多。
实践证明,通过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罪犯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总而言之,随着国家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罪犯的权益也越来越会受到公正的保护,而且随着监狱改革的逐步推进,罪犯享有的权利范围会越来越多,作为监狱干警,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及时转变执法观念,增强公正执法意识,不要闹出自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而自己还不知道的笑话。
在了解罪犯享有哪些权利的时候,还要深刻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所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进而对监狱在保障罪犯权利需要做出哪些努力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罪犯权利,促进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率,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一点贡献。
珍爱生命的名言!!!!!!!!!!!!!!!!!!!!!!!!
林语堂说:“科学无非是对于生命的好奇心,宗教是对于生命的崇敬心,文学是对于生命的叹赏,艺术是对于生命的欣赏……” 奥斯特洛夫斯基:“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
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
” “人人得一生,不得再生”(《太平经》) 《太平经》:“凡天下人死亡,非小事也。
壹死,终古不得复见天地日月也,脉骨成涂土。
死命,重事也。
人居天地之间,人人得壹生,不得重生也。
” 生命如流水,只有在他的急流与奔向前去的时候,才美丽,才有意义。
——张闻天 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
——弗洛姆 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
——肖伯纳 懂得生命真谛的人,可以使短促的生命延长。
——西塞罗 不要以感伤的眼光去看过去,因为过去再也不会回来了,最聪明的办法,就是好好对付你的现在--现在正握在你的手里,你要以堂堂正正的大丈夫气概去迎接如梦如幻的未来。
——郎费罗 使一个人的有限的生命,更加有效,也即等于延长了人的生命。
——鲁迅 应该笑着面对生活,不管一切如何。
——伏契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陶潜 生命,只要你充分利用,它便是长久的。
——塞内加 在我们了解什么是生命之前,我们已将它消磨了一半。
——赫伯特 人生不售来回票,一旦动身,绝不能复返。
——罗曼·罗兰 人的活动如果没有理想的鼓舞,就会变得空虚而渺小。
——车尔尼雪夫斯基 理想,能给天下不幸者以欢乐
——高尔基 鹰击天风壮,鹏飞海浪春。
——司马光 少年负壮气,奋烈自有时。
——李白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理想,这种理想决定着他的努力和判断的方向。
就在这个意义上,我从来不把安逸和快乐看作是生活目的本身--这种伦理基础我叫它猪栏的理想。
——爱因斯坦 希望是生命的源泉,失去它生命就会枯萎。
——富兰克林 我们唯一的悲哀是生活于愿望之中而没有希望。
——但丁 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他要驶向哪个码头,那么任何风都不会是顺风。
——塞涅卡 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
中间隔着湍急的河流,行动则是架在川上的桥梁。
——克雷洛夫 男儿不展风云志,空负天生八尺躯。
——冯梦龙 人有了物质才能生存;人有了理想才谈得上生活。
你要了解生存与生活的不同吗
动物生存,而人则生活。
——雨果 即使一动不动,时间也在替我们移动,而日子的消逝,就足以带走我们希望保留的幻想。
——罗曼·罗兰
热爱生命的名言名句。
1、人的一生可能燃烧也可能腐朽,我不能腐朽,我愿意燃烧起来
—— 2、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次也不善于度过。
——吕 3、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了解生命而且热爱生命的人。
—— 4、最先朝气蓬勃地投入新生活的人,他们的命运是令人羡慕的。
—— 5、过去的错误的学说不宜忘掉不谈,因为各种真理都要在和错误斗争之中,才能维持他们的生命。
—— 6、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
——肖伯纳 7、如能善于利用,生命乃悠长。
—— 8、内容充实的生命就是长久的生命。
我们要以行为而不是以时间来衡量生命。
——小 9、使一个人的有限的生命,更加有效,也即等于延长了人的生命。
—— 11、尊重生命、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的一个条件。
——弗洛姆
写一句关于对生命感悟的名人名言。
缅怀先烈“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缅怀先烈展望未来
4楼诗词》·卜算子·咏梅卜算子·咏梅读陆游咏梅词,反其意而用之。
风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
已是悬崖百丈冰,犹有花枝俏。
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
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
孝敬长辈的名人名言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
——《礼记》父母者,人之本也。
——司马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孟郊慈孝之心,人皆有之。
——苏辙亲善产生幸福,文明带来和谐。
——(法)雨果在子女面前,父母要善于隐藏他们的一切快乐、烦恼和恐惧。
——(英)培根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
——高尔基一个老年人的死亡,等于倾倒了一座博物馆。
——高尔基关于感恩的名人名言蜜蜂从花中啜蜜,离开时营营的道谢。
浮夸的蝴蝶却相信花是应该向他道谢的。
—— 泰戈尔人家帮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上。
—— 华罗庚卑鄙小人总是忘恩负义的:忘恩负义原本就是卑鄙的一部分 ——雨果父母之恩,水不能溺,火不能灭 ——苏联谚语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报母恩 - 中国谚语关于心理健康的名人名言上人生的旅途罢。
前途很远,也很暗。
然而不要怕。
不怕的人的面前才有路。
--- 鲁迅倦怠乃人生之大患,人们常叹人生暂短,其实人生悠长,只是由于不知它的用途。
--- 维尼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 曹操人生是短促的,这句话应该促醒每一个人去进行一切他所想做的事。
虽然勤勉不能保证一定成功,死亡可能摧折欣欣向荣的事业,但那些功业未遂的人,至少已有参加行伍的光荣,即使他未获胜,却也算战斗过。
--- 约翰逊珍惜生命感悟人生的名人名言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孟轲生命的路是进步的,总是沿着无限的精神三角形的斜面向上走,什么都阻止他不得。
--------鲁 迅动则生,静则乐。
------杨万里生命如流水,只有在他的急流与奔向前去的时候,才美丽,才有意义。
------张闻天视死若生者,烈士之勇也。
------庄 周本来,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
-------瞿秋白我总觉得,生命本身应该有一种意义,我们绝不是白白来一场的。
------席慕蓉法制教育的名人名言多行不义必自毙。
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