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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的名言警句

时间:2020-07-29 11:27

关于社会的名言有哪些

社会名人名言大全:文盲现象是最不可容忍的社会病症之一,是最可耻的,或者说得正确些,最使人不快的一种社会现象。

作者:加里宁 冒险是历史富有生命力的元素,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

作者:威谦·博利多 创造人的是自然界,启迪和教育人的却是社会。

作者:别林斯基 大人物可以戏侮圣贤,显露他们们的才华,可是在平常人就是亵渎不敬。

将官嘴里一句一时气愤的话,在兵士嘴里却是大逆不道。

当权的人虽然也像平常人一样有错误,可是他却可以凭仗他的权力,把自己的过失轻轻忽略过去。

作者:莎士比亚 我觉得整个的英国社会全给财神崇拜弄糟了,我觉得从上到下一切人都有奉承巴结和谄媚,另一方面却又吓唬和卑视别的人。

我太太跟邻居生意人的老婆说话时,总是那么小心谨慎,生怕旁人听见或瞅见;按她的说法,这叫作”应有的骄傲“。

可是她(我说的是伊丽沙,是我的太太势利小人夫人)却不惜牺牲一只眼睛以换得进宫觐见,好跟她的表姐那位上校夫人一样。

作者:萨克雷 我没有料到,官僚机构把它的利爪伸到我们的棺材里。

作者:巴尔扎克 凡是对人类生活提高最有贡献的人,应当是最受爱戴的人,这在原则上是对的。

但是如果要求别人承认自己比同伴或者同学更高更强,或者更有才智,那就容易在心理上产生惟我独尊的态度,这无论对个人对社会都是有害的。

作者:爱因斯坦 我们制作销售产品的广告,但也请记住,广告负有广泛的社会责任。

作者:李奥贝纳 为人服务,其实就是缴付居住在地球上的租金。

作者:W.G. 女人一般都喜欢注意眼前的生活。

在没有结婚之前,她一心想赢得你。

结婚之后,你只是她生活中的许多因素之一。

在某种意义上说,你的重要性只占第二位,因为她已经占有了你,而其它的一切却在变动——孩子们家庭生活新衣服社会关系。

作者:赫尔曼沃克 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

作者:马克思 那些没事干的所谓“统治阶级”,长久没有战争就活不下去;要没有战争,他们就觉得无聊,闲散得不耐烦,使得他们生气。

他们不知道为什么要生在世上,只得拼命地互相咬嚼,不给对方留余地地恶口相加。

作者:契诃夫 不管时代的潮流和社会的风尚怎样,总可以凭着自己高贵的品质,超脱时代和社会 ,走自己正确的道路。

作者:爱因斯坦 人们过于习惯借助力量来维持秩序,因此不可能考虑没有压制的社会组织 作者:托尔斯泰 道德是一种获得——如同音乐,如同外国语,如同虔诚扑克和瘫痪——没有人生来就拥有道德。

作者:马克吐温 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义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

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会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 作者: 聪明才智是拨动社会的杠杆。

作者:巴尔扎克 强制的社会制度不会是永存的。

作者:托尔斯泰传 有理想充满社会利益的,具有明确目的的生活是世界上最美好和最有意义的生活。

作者:加里宁 已经长大了的孩子们,在饭桌上谈论宗教,对于禁食和僧侣听惯了只是笑嘻嘻地微笑着;到末了,她竟突然对他们说,他们说服了她,她和他们已经意见一致了。

孩子们反倒感到尴尬:他们很难想象,他们没有了宗教的母亲,以后会做出什么事来。

作者:契诃夫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

因而迫切需要对怎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作者:【美】罗斯科·庞德《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赚钱不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最重要的是如何做人,做个正人君子为社会效劳。

人总是要犯错误、受挫折、伤脑筋的,不过决不能停滞不前;应该完成的任务,即使为它牺牲生命,也要完成。

社会之河的圣水就是因为被一股永不停滞的激流推动向前才得以保持洁净。

这意味着河岸偶尔也会被冲垮,短时间造成损失,可是如果怕河堤溃决,便设法永远堵死这股激流,那只会招致停滞和死亡。

作者:泰戈尔

给我几句名人有关社会公平的名言

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周官》:以公心灭,民众才会心悦诚服。

公家,知无不为,忠也。

——《左传•僖公九年》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子路》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

——《孟子•滕文公上》 2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惩罚有罪过的人,即使大臣也不能放过;赏赐做好事的人,即使平民百姓也不能漏掉。

公生明,偏生暗。

——《荀子•不苟》:公正就政治清明,偏私则政治黑暗。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礼记•礼运》:在圣人治理的时代,天下是公有的。

国尔忘家,公尔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惟义所在。

——贾谊《新书•阶级》 衡之于左右,无私轻重,故可以为平;绳之于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

——《淮南子•主术训》:考察左右的人,任用没有偏私,才可以算作公平;监督朝廷内外,判别是非没有偏颇,才可以算作正直。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

——《淮南子•泛论训》 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

——《淮南子•修务训》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史记•太史公自序》 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

——刘向《说苑•正理》 圣人不敢以亲戚之恩而废刑罚,不敢以怨仇之忿而废庆赏。

——徐干《中论•赏罚》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后出师表》 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

——傅玄《傅子•通志》 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

——包拯《论星变》 有功则赏,有罪则刑。

——司马光《进修心治国要札子状》 惟公则生明,惟廉则生威。

——石成金《传家宝•绅瑜》 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

——刘鹗《老残游记》

如何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按照高院政治安排,就如何理解、树立服局的理念,向大家作一发言点学习思考的体会,讲三个问题: 一、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重要意义所谓大局是指全局的中枢和关键;是主导整体局面演进的大势;是事关整体格局的战略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大局”,就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核心利益。

“服务大局”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与国家是上层建筑中关系最为密切,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两种社会现象。

法体现国家意志,国家的目标任务必然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定。

国家的特色、职能和任务,决定着司法的特色、职能和任务。

这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原理,问题是从八十年代的依法办事为核心的“制度”的那个“制”的法制,到95年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那个“治”的法治,确实是完成了法制从手段到目标的转折,也就是把法治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战略目标,因此不能简单把法看作是手段,那么能不能更进一步否定法在宏观上的工具性

不能,因为法治承载着国家的性质、目的和根本任务,立法司法者的任务是通过理性建构使法律制度更好地为社会目的服务,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在宏观上具有工具性,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法治的使命必然与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一致的。

法官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审判权确定冲突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分配正义。

但法官的视野不能仅限于法律世界,他还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员,他所行使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和民族国家中是不同的。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同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司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

应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保障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掌好、用好执法权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司法工作者必须负担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其次,服务大局意识是人民法官应有的素质要求服务大局讲了多年,但对其内涵的理解较多的还是停留在应变的原则性概括,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把这种理解上升到服务大局是司法工作本身应具有的特征这样的认识上。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2004年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曾提出: 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

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

历史上不少著名法学家都强调认识法律就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这一论断,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他对这句话的解释,其真正的含义在于说明,在适用法律规则时比演绎推理更重要的是感受时代的需要,是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是公认的公共政策等。

法社会学的创立者庞德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与特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具有密切关系的现象,是协调社会利益的工具。

法官则是权衡这些利益的“社会工程师”,他们只有了解其判决所影响的实际社会条件,才能适当地完成其使命。

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纵观中西方近代法治发展历程,就可以发现,在现代法律科学中,一项最重要的推进就是从以分析性态度转向以功能性态度对待司法,强调法律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西方法学家讲“社会功能”“公共政策”与我们讲服务大局在解决法的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上是异曲同工,不同的表述产生于不同的语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包括执政党的不同执政方式。

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理念框架中的重要一环,正是为我国司法注入了更多的社会需求、社会意义和社会后果,反映着一种司法上的趋势和一般规律。

司法发展上的这一趋势和一般规律,决定了法官的角色定位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是如何看待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这决定着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程度,影响着法官的法律功能;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对自己在政治国家中进行定位,这决定着法官运用司法权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由此可见,作为法官最起码的要求是懂得法律,这样才能胜任第一层次的角色定位,而要成为好法官,发挥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能动性,仅仅懂得法律还不够,必须关注和回应社会需要。

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布兰代斯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

罗斯科?庞德则宣称:历史、哲学和分析,是法学家军械库中的三大武器。

肖扬院长也要求,法官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形势”和“博学睿智”。

纵观历史上的知名法官,都具有广博而精深的知识。

我国优秀法官代表宋鱼水等也是能够倾听时代的声音,感受时代的变迁,把握时代的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法官应当能够分析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均衡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

具有广博而渊深知识的法官能够兼顾社会各种利益,对其进行调节并使之达到平衡与稳定,在疑难案件判决中显示出正确预测社会前进方向的能力。

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或者时代的要求,而不仅仅在法律知识上是正确的。

可以说,不管各种观点、理论学说在具体细节和特色上有什么不同,适应当代社会的现实,社会价值、社会利益或者社会效果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标尺,也是司法社会功能的定位。

法官的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从单一的审判功能向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多项功能上转变,把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疏导社会主体形成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民主文明的政治环境。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局意识或者说服务大局是每一个人民法官应有的素质要求。

第三,服务大局是解决社会转型期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期。

社会在急剧变迁过程中引起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变动,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也处于多发期。

一是群体性事件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增大。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最突出问题,突出地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和信访问题的日益增多。

二是财富分配不均,社会分化加速。

世界银行在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曾指出中国基尼系数增长过快,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在短短几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

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是阶层结构不合理,社会结构紧张。

社会学家将中国的阶层结构描述成“金字塔型”,这种形态的阶层结构特点是:顶层呈尖端状,上层阶层人数很少,中间阶层呈过渡状,而下层阶层数目庞大。

转型期是新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磨合期,竞争压力加剧,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这些因素致使处于金字塔底端的阶层在就业、生活与社会福利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引发他们对社会现实强烈的不满感和相对剥夺感。

我们现在处于走向权利的时代,但也产生极端藐视权威张扬个性现象。

最容易产生的是不满,最难以出现的是感动。

四是文化转型,价值观念缺失。

原有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严重受创并逐渐解构,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的主体文化尚未建立,使社会上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加剧,容易引起社会成员越轨行为的发生。

导致一些地方赌博、吸毒盛行,淫秽色情活动、非法传教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猖獗,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欺骗欺诈甚至违法犯罪。

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存在的上述问题,司法机关担任着社会控制的重要任务,展望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能否承担这一重任,一定程度上,关系中国改革的成败和社会能否良性发展和稳定。

如何在这种形势下把握好大局,服务好大局,是对广大干警新的考验和挑战。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认清大局,服务大局,牢固的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增强对社会多元价值诉求的回应性,从而推动秩序正当性的形成和巩固。

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服务大局”理念的主要内容 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决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主要内容要随着大局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变化。

这里最重要是社会主义方向,中国国情,发展阶段,这是我们认识大局、服务大局必不可少的三个思维角度。

法治理念是深层次的对法治涵义的意识和观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既是一个国家法治理论的框架,又是现实法治实践的指导,它不是现实状态的简单直观的反映,是对现实状态的引领,是立足现实对理想状态的追求。

多年来,为了认识把握司法工作发展规律提出的现代司法理念当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吸收和容纳的,要防止和纠正的是在发展方向上不顾社会主义性质,不顾国情、不顾发展阶段的错误倾向。

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为了更正确、更快地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

为了少走弯路而不是为了修正这个目标。

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理念的主要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

党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要正确把握经济全局,密切跟踪和科学分析经济形势,围绕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务求使司法保障与救济措施,包括司法制裁措施,更适时、更适度、更有力、更有效,依法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健康推进。

就拿建设创新型国家来讲,中央提出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而我国创新体制的目标选择,是集中与分散协调,即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基础作用充分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法律的引入与实行,既不能随意取代市场手段对应用性创新的基础作用,也不能放弃政府对组织公益性创新和促进应用性创新的义务,以增强创新主体的行为预期,保护其权益。

司法工作保障和服务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必须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充分发挥司法在打击、服务和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

虽然我们每天都在从事这项工作,但要使审判职能发挥符合中央决定的要求,难度很大,因为我们面对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是:一经济增长方式急待转变,二政府职能运行方式要适时转变,三公共服务相对滞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有不少难解之题。

而现代经济的一般特征是在互动中寻求均衡,博弈论为什么这么时兴,因为它正是在互动的前提下对决策行为的理性思考。

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争议早就超出了立法技术的范围,是不同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博弈,而且这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未来走向。

可以说,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不是靠政府的静态保护,在不少情况下,利益博弈的妥协产物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常态。

“替民作主”会逐步让位于“让民作主”。

在这样一个具有特殊背景的转型阶段,我们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特别是对社会高度关注、有较大影响案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法律和法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捉襟见肘。

在这种情况下,要不断提高对政策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在法律空白处灵活、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政策的精神。

第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处于关键阶段,既是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人民法院保障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执政党巩固执政地位,一般来说要实现两大功能:一是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发展资源,二是有效整合各种利益群体。

当前最突出的任务是利益整合和协调,整合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

在执政方式上除了传统的命令、统治,必须致力于塑造思想的凝聚力、政策的指引力、体系的协调力、形象的亲和力,实现各阶层的利益协调,缓和矛盾。

要减少闹事式维权和盲目维权,就要倡导协商式维权和有序维权,并真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渠道。

审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提高司法维稳工作的敏感度,尤其是对于处于酝酿隐性状态的危机,密切关注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发效应,要防止出现社会危机感逐层衰减。

防止各种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我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

必须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经济权利、劳动和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继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同时要注意用法律手段积极推动基层单位、街道社区进行民主与法治模式的治理,如参与社区矫治、构建联动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化解模式。

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服务民主政治能力的提升。

在服务于民主政治建设中,最关键的有两点。

一是充分考虑我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准确把握司法职能在现阶段的工作定位。

坚持审时度势,因为法律的具体适用常常需要考察社会情势并以此为基础。

倘若超越或者滞后于社会情势,会因为不具备社会基础的支持而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甚至产生不佳的社会效果。

“冒进”决不等于先进,所以处理“立”与“不立”把握上要有大局观。

二是不仅要看到过程性,更重要的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完成转型前,也就是转型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对原有路径的依赖,比如企业的现代化改造,目的是走向市场,但改造期间又必须依赖行政的指导和管束,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改革现状,计划时代的有关立法已不适应,但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立法解决不了转型期的问题,我们必须认清这一点。

在我国当前的转轨体制下,许多社会转型中的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或者发展中的问题,不是通过司法手段能够解决的。

有些处理结果会引起社会稳定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大大超出了法院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系统对社会的适应性这个问题上,不仅要观察社会的动态过程,也要看到控制社会变迁的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不是具备,更要关注法律措施的社会效果。

滞后的话需要主动应变,超越也不行,如果从目标明确,但目前尚不能为的角度看,是无奈之举,但也是面对现实的理性选择。

在行政诉讼中,出于特殊政策的考虑,对于形式上符合法律标准的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表现地较为突出。

如资本市场及企业改制中的一些政策性极强的问题,法院是难以通过合法性标准进行衡量的。

对于某些足以判断和把握其走向的法律问题,可以不失时机地确立新规则,引导新发展,而对于涉及下岗职工、传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的敏感性案件,最高院均根据形势作出冷静地判断,作出了相应的司法政策。

这些做法有时与常规的法律适用结果可能不尽一致,但倘若简单地按照常规的法律适用方法进行决策,往往事与愿违。

事实上,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也常出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对一些敏感社会问题以程序上的借口予以回避。

第三,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蕴涵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方面的基本特点。

民主法治,要求司法落实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公平正义,要求法官明辨是非、伸张正义,让绝大多数人共享发展的成果;诚信友爱,要求司法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倡导、维护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要求司法保护群众的首创精神,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安定有序,要求司法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运用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应充分认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系和谐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以人民法院应当担负的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责任,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尽可能使矛盾各方形成良性互动、动态平衡的格局,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长治久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要紧紧抓住善解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症结问题。

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慎重考量各种利益的正当性和位序关系,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使社会矛盾的化解建立在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

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司法工作始终。

不仅要公正裁决争议,还要致力于缓解冲突、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增加和谐因素。

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要把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作为新时期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审判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也是一项政治性、社会性和服务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有运用法律规则组织诉讼活动、依法裁决纠纷的职业素养,也需要有通过教育、说服、感化,创造性地做群众工作以调和社会矛盾的才干和能力。

因此,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要从适应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情出发,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作为衡量和检验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努力提高法官准确把握社会矛盾性质、特点的政策水平,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适应“礼俗”社会和民众现代法治素养欠缺的现实状况。

从而更有效地平息纷争,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对社会的危害。

第四,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相互渗透。

文化的力量,不仅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而且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为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责。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必须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通过审判、执行各类案件,依法制裁那些触犯法律的不文明行为,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弘扬科学文化精神、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不断激发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乃至每个成员的创造活力,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立。

同时,通过公开审判、法制宣传等形式,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办案效果,引导社会主体依法进行社会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支持。

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具体要求 服务大局不仅是一个法治理念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关键在于司法工作的成效。

(一)胸怀大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胸怀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

古人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

”无论从事何种具体工作,负责的范围大小,都属于全党全国这个大局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观察问题、处理工作时,绝不能只埋头于具体事务,而应该与国家建设、改革大局联系起来。

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自觉坚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部署、在大局下行动。

服务大局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不能单纯看办案数量,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成效。

做到胸怀大局:首先,要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

只有在科学准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基础上,才能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大局上来。

平时应加强对重大工作和问题的学习与调研,特别是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现阶段大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全面正确地为大局服务。

其次,要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

要学会从大局出发,以大局着眼,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把本部门的工作,作为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必要环节努力做好。

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研究把握大局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大局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目标方法。

第三,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全面正确的贯彻中央和上级的指示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在结合上做好文章,既不照抄照搬,又保证不走样。

(二)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能有些人觉得,讲大局,主要是高级机关的事,下面只要听招呼、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就行了,这显然是片面的。

大局不是“摸不到,够不着”的目标,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空泛的政治表态,是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体现,出色地、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大局最实际的支持和维护。

我们的日常工作与大局工作密切相关,每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大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和实现大局工作的必要步骤和环节,所以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

本职工作做不好,服务大局就是一句空话。

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当前要注意克服和纠正两种错误认识和做法。

一种是看不到大局工作对自身所从事具体工作的目标导向和方向引领作用,看不到检验我们具体工作成效的标准最终要看服务大局的效果,只管埋头苦干,不看方向路线;另一种是成天把服务大局挂在嘴上,就是不见切实有效的具体行动,不积极主动地通过做好本职工作去实实在在地推动和服务大局。

(三)自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个效果”的统一在我国为什么得到如此的强调

可以说,这是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的。

我们可以从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变革这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履行司法实践,一般有可能存在两种极端:一是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把法律变成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单纯的业务观,孤立看待司法工作,割裂司法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脱离保障服务目标孤立地抓政法工作,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 二是无视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者合理含义,甚至无视法律的规定,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使法律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求,如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或者为了领导的好恶,随意把法律弃之脑后,视为无物;为了尽快办理案件,违法调解结案;为了争夺管辖权虚构关联事实,甚至借口服务大局把什么事都包揽过来,干一些明显超出司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等等。

世界著名法学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孟德斯鸠、杰里米·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纳  以下是我百度的一些节选,希望对你有帮助。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其名著(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

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

贵族家庭出身。

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

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1841年-1935年)出生于美国波士顿,曾加入美国联邦军参加内战,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他在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

1870年,庞德出生于美国的Lincoln。

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

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  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

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

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 )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

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想知道关于“公平”或“不公平”这类的名言或谚语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自由的目的是为他人创造自由。

——马拉默德 正义和自由互为表里,一旦分割,两者都会失去。

——富尔克 自由应是一个能使自己变得更好的机会。

——加 缪 道德是自由的保卫者。

——斯米茨 思想的自由就是最高的独立。

——费斯克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孟德斯鸠 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法国国民公会宣言》 为了享有自由,我们必须控制自己。

——任尔夫 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

——西奥多·罗斯福 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

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歌 德 自由不仅为滥用权力而失去,也为滥用自由而失去。

——麦奇生 如果自由流于放纵,专制的魔鬼就乘机侵入。

——华盛顿 放肆的生活,不是自由的生活。

——佚 名 甘心做奴隶的人,不知道自由的力量。

——贝 克 放弃基本的自由以换取苟安的人,终归失去自由,也得不到安全。

——富兰克林 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清·康有为)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清·何启)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唐·吴兢)公正是施政的目的(丹·笛福)虚荣告诉人们什么是荣誉;良心告诉人们什么是公正(兰多)力量来自公正(林肯)对他人的公正就是对自己的施舍(孟德斯鸠)

简介庞德

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

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

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

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

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

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

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

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举措而已。

”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

他们的“法治”是封建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

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

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现代法治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构成要件古希腊哲人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由于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

⑶(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

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

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

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

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

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

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

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

“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

”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

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

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

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

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

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

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

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

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

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

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

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

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义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的特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

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

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

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

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

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

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

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

他在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

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

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⑾尽管柏拉图的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

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

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

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

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

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

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

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

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

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

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

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

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

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

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

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

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

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

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

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

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

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

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

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

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

”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竞争中, 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

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

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

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

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

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

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

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

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

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

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

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

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论法治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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