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名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洛克) ●接受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人的标准(史密斯) ●有妻室儿女的人,行动自由就受到限制,从而成为命运的人质(培根) ●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掌舵的准备(挪威)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责任不论大小,件件都要负到 ●越受器重,责任越大(西塞罗) ●站岗时时睡大觉等于叛变投敌(埃·伯克) ●空身的撵不上挑担的 ●履行职责会使我们幸福,违背职责会使我们不幸(丹·韦伯斯特) ●不尽责任的自由,只能产生无秩序的混乱;不重视伦理的个人 生活,只能是对人性的蔑视(池田大作)
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名人名言2则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法谚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法谚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谚法官谙知法律。
——法谚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谚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
——法谚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察是法庭的仆人。
——法谚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法谚法官不能因没有法律而不判案.——法谚约定必须遵守。
——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法谚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法谚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望采纳,谢谢~
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名人名言(至少三条)
权义务是一切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心内容。
它们之间的连接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
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关于公民权利的名言 英文
D 不侵犯他人自由,即义务,对应你的自由(权利),表现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如何正确看待公民的基本国防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和法规,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各种教育,首要容是把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告诉受教育者,国防教育也应如此。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开展国防教育,应该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作为专项内容,详细解释和宣传,使我国公民通过相关法律的学习,深刻认识自己的国防责任,牢记国防权利,并能够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很多,但并不要求所有的人毫无差别地接受全部条款,而是要求人们根据年龄、职业的不同,学习并领会相关的条款。
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法律赋予的国防权利与义务,不妨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分为如下层次。
第一,全体公民都应履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在《宪法》和专门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规定了我国公民共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如,《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等等,都是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国防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民,从小学生到退休老人,从普通百姓到高级干部,从目不识丁的文盲到知识渊博的学者,无一例外地都应该接受这一层次的教育。
通过国防权利与义务基本条款的学习与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牢记自己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当需要其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义务时,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付诸行动,这说明法律规定国防权利与义务已经深入人心。
相反,假如有些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国防责任,说明国防教育还有待深入。
第二,与年龄相应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公民的实际能力,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年龄公民的国防义务做了专门规定。
比如,服兵役的规定、预备役人员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工作的规定等等。
这就要求不同年龄的公民,除了牢记公民共同的国防责任外,还应学习与自己年龄相符合的法律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比如,《宪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从法律原则上规定了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全体公民的国防义务。
但是,考虑到实际能力和我国充足的人力资源,在和平环境下,不需要老人和儿童服兵役,为此《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为了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亲自前往登记。
每个青少年,在18岁以前就应该认真学习并牢牢这些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并主动报名应征。
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宣传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在某高校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某年的征兵工作中,征兵人员到一位大学教授家动员他儿子入伍,这位教授却说:当兵不是自愿吗
我们不愿意当兵,为什么还要动员我们去呢
工作人员告诉他: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是《兵役法》规定的公民义务,而不是自愿不自愿的事。
这位教授怀疑地问:《兵役法》还有这样的规定
征兵人员拿出《兵役法》,他看过之后,毫不犹豫地说:既然有法律规定,就让孩子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吧。
如果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到位,就不会出现类似的误解。
第三,与职业或岗位直接联系的国防责任与义务。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行业人员的国防职责做了许多具体规定。
比如,对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支持军队建设,尊重军人和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对军人则规定了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等条款;对地方政府规定了: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等条款。
懂得与岗位、职业相关的国防法规,既是履行岗位责任的需要,也是巩固国防的需要。
不同行业的人员对有关国防职责的理解与履行,对国防建设事业具有重大影响。
如果国防科研人员不履行保守国防秘密的职责,就可能造成泄露国防机密的后果;假如新闻媒体人员不宣传热爱英雄、尊敬军人的精神,就可能伤害为国防献身者荣誉感;假如人事、民政部门的干部,不能按照相关法规,积极维护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的利益,就可能使为国防献出青春、牺牲健康的人员受到损害。
不管哪个行业,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职责,受损害的都将是整个国防。
法国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教训,拿破伦三世后期,政风腐败,世风日下,整个社会只崇尚金钱和名利。
用生命和血汗保卫国防的军人,远不如贵族、投机商和政客受尊敬。
甚至连爱国心、荣誉感都成了舆论讽刺的对象。
不久,普法战争打响,法国公民不关心国家安危,官兵无心战斗,普鲁士军队长驱直入,直捣巴黎。
巴黎城头很快就挂起了白旗。
法国的遭遇应验了军事思想家约米尼的名言: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便便的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都不冤枉。
因此,各个行业人员能否履行岗位赋予的国防责任,不仅关系到军人的荣誉和利益,而且在根本上影响到国防的安危。
第四,为保证献身国防事业人员的权益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证军人和其他献身国防事业的人员的正当权益,国家在有关法规中设置了专门条款。
如,在《国防法》中对军人受尊敬的权利、享受必要的社会优待权以及转业之后给予安置等做了专款规定。
对伤残军人退役之后的接收与安置、国家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优待烈士家属等问题,也做了规定。
《军官法》对军官退出现役和退休之后的安置;《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退出现役的士兵的安置等事项,也有专门规定。
在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中,不要忽视利益相关条款的学习。
牢记这些内容,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家对献身国防事业的人员的关心,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可以使广大公民都懂得自身担负的国防义务,使领导干部和各级工作人员懂得岗位职责所包含的国防责任,还可以使为国防事业献身的人员知道法律保障的许多权益。
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需坚持哪些原则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一,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第二,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是国家在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二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三是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第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第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第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一,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第二,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对还是错
为什么
你好
这句话是正确的。
是说的。
这是个典型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观点。
说明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一个人年少的时候,有享受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父母对他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个人年老的时候,有享受子女赡养和关爱的权利,子女对他有赡养和关爱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当你在享受权利的时候,是别人在对你进行的义务的时候。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你对别人进行义务的时候,你就有权享受由执行这种义务所带来的权利。
比如,你有义务抚养你的孩子,你年老之后你当然有享受孩子对你赡养和关爱的权利。
当有人不执行义务的时候,意味着被执行对象的权利的散失的同时,未来他也享受不到有这种义务所带来的权利享受。
你不抚养你的孩子,等孩子长大了,也就没有赡养你的义务。
因为你不执行你的义务的时候,同时也表示你放弃那种由执行义务所带来的权利。
他没有享受到权利的时候,同时也就没必要去执行那种由权利所带来的义务。
关于责任义务的名言及实例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的义务 马 ·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 洛克 ·接受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人的标准 史密斯 ·有妻室儿女的人,行动自由就受到限制,从而成为命运的人质 培根 ·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掌舵的准备 挪威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未知 ·责任不论大小,件件都要负到 未知 ·越受器重,责任越大 西塞罗 ·站岗时时睡大觉等于叛变投敌 埃·伯克 ·空身的撵不上挑担的 未知 ·履行职责会使我们幸福,违背职责会使我们不幸 丹·韦伯斯特 ·不尽责任的自由,只能产生无秩序的混乱;不重视伦理的个人生活,只能是对人性的蔑视 池田大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