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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权威的名言

时间:2014-08-01 09:57

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有关法律的名人名言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对西方法治的影响

西方现代法治是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

它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的文化密切相关,成为西方现代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主要治道。

在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中,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对非西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方各国的法治虽然存有差异,但是,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使其法治显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

因此,将西方法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似乎是可行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西方现代法治

如何分析和评价五花八门的西方现代法治理论

它是完美和谐的还是存有冲突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其主要冲突是什么

是什么导致了冲突

它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有变化,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变化的主因是什么

它的现状如何

未来走向如何

研究它对当下中国法治具有何种意义

如此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的研究虽然已经从不同角度有所涉及,但是,从总体上看,至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偏重一般介绍较多,有力度的分析较少;二是侧重理论阐述较多,对实践的关注较少;三是对西方现代早期的法治论述较多,对当代西方法治的系统研究较少。

本文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述西方现代最有代表性的法治理论,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主要历程,分析西方现代法治的内在冲突及其整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西方现代法治模式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为了使阐述既不过于笼统,又不过分细琐,本文拟运用类型化的方法。

当然,任何类型化的尝试都可能掩盖丰富的多样性,忽略具体的差异。

但是,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象,为使叙述和分析具有系统性,人们仍然运用这种方法。

无论是孔子“君子”与“小人”的概念,还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平均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的划分;无论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范畴,还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命题,都可以看作类型化方法的经典运用。

[2]根据西方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本文把西方现代法治划分为民主形式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形式法治)与民主实质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实质法治),[3]以这两种类型为叙述线索和分析架构,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利弊得失。

一、西方现代法治的形成中世纪的西欧各国,除了英国以外,主要是奉行神治的社会。

但是,至中世纪后期,有人开始主张法治,德国神学家尼古拉斯(Nicolas)在15世纪重申了古老的格言:“万民之事应由万民决之”(quo omen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法律应由守法者(或由其中多数)定之(the making of law should be done by all those whom the law is to bind, or by the greater part of them)。

在法国,格尔森(Gerson)认为,人们所赖生活者,习俗也,非经此种习俗之认受,法律无效。

英国的福蒂斯丘(Fortescue)宣称,未经王国三个等级之许可,国王无权立法。

在西班牙,科尔特斯(Cortes)和莱昂(Leon)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法律绝非仅为君王意志之物。

[4]当然,在这一时期,相反的论调也不绝于耳,许多人主张君王有无限制的立法权。

关于社会应服从何种权威的统治,一些人开始主张法律权威至上,其核心问题在于君王是否应服从法律的统治。

法国的格尔森主张,未经正当程序,国王不得处死任何人;国王应服从最高法院的管辖;君王虽不受法律的羁束,但出于为其臣民树立榜样之故,也应依据他们自己所立的法律活动。

英国的福蒂斯丘强调国王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即便与王命相违,法官仍可依法做出判决。

[5]在德国,尼古拉斯认为一切权力源自人民,并以耶稣为例指出:“耶稣服从法律,他不是废弃它,而是成就它”。

[6]意大利的马基亚维里也认为,法国的幸福状态在于人民确知国王在任何时候都不违法,那里“依法生活”,“如必要则由法院更新法律”,“甚至最高法院针对君王的判决,该判决也足以使君王就范”。

[7]在这一时期,关于法律权威高于君王的思想不断被提出,当然,君王无须服从法律的观点也十分流行。

进入17世纪后,法律权威至上的主张日益占据了上风,其中最著名的是英国1612年发生的一场争论。

在争论中,英王詹姆斯一世宣称自己是上帝之下的最高裁判者,有权对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做出裁决。

时任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的柯克(Coke)与国王的观点针锋相对,以“王居万民之上,惟居神与法之下” (quo Rex non debet esse sub humane, sed sub Deo et lege)的古老名言回击国王(参见本书第四章有关内容)。

如果说其他人关于法治的主张还不够明确的的话,那么,在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在实践上已经提供了一个较明确的范例。

经历这个过程的洛克,在总结英国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法治的主张:“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

”[8]在洛克看来,法治就是“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9]可见,洛克明确主张一切人都应服从法律的统治,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他虽然存有某种保留,认为国王享有某些特权,但同意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1609年的讲演中所表达的观点:国王一旦不依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为一个暴君了”[10]。

实际上,在16至19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虽然论证角度不同,例如有的从自然法出发,有的从历史角度出发,有的从功利角度出发,有的从哲理角度出发,但是,他们几乎都直接或间接、明确或隐含地主张实行法治。

在他们看来,神治是现代理性主义所旨在攻破的传统堡垒,自然在摒弃之列;德治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性,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人治不过是专制的代名词,启蒙思想家所极力反对的恰是披着神圣外衣的专制主义的人治。

他们主张,人类应建立这样一种人间秩序: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既能享有自由又能实现群体合作,既能真实地表达民意又能进行有效的政府管理,既能享受增加的效率又能受到公平对待。

为此,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寄望于法治。

对于西方现代启蒙运动各家各派的法治理论,难以一一尽述,以下拟以自然法学派的法治理论为重点阐述西方现代法治理论的形成,并分析它们对实践的影响。

(一) 社会契约论 这是西方现代政治和法律思想的重要论证基础。

这种理论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一个自然状态,那时,财产共有,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存在的是一种自发秩序,人们在交往互动中,依据自然法行使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11]“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12]在卢梭的描述中,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黄金时代:人们享受着自然的自由和平等,如果说存在不平等,那是自然的不平等,而政治的“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几乎是人们感觉不到的”[13];人们遵照“你要人怎样对你,你就怎样对人”的“黄金规则”和朴素情感,维持一种自然的公平。

那时,人们没有善恶之分,所以那里不存在恶行;[14]没有荣辱之念和“你的”、“我的”之别,所以“不易发生十分危险的争执”[15]。

霍布斯基于人性恶的前提,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受着欲望的驱使,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出于竞争、猜疑和荣誉,人们便处在“战争状态”,即“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16]按照霍布斯的思路,自然不难理解人们何以要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

因为在那种毫无安全保障的状态下,人们在一种类似狼与狼的关系中,自然权利没有保障,而是如同其他动物一样,依照优胜劣汰的“丛林规则”生存或灭亡。

于是,人们便达成社会契约,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由国家负责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然而,如何理解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逻辑呢

既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达成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呢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17],人们不得充当自己争议的裁判者,这不仅不方便,而且偏袒自私、感情用事、心地不良和复仇过当等倾向会造成混乱,为了摆脱权利自力救济的不方便、不稳妥状态和防止滥用自然权利的弊端,使自然权利得到更可靠的保障,人们便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社会,组成国家,从而“人们便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

[18]他认为,“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19]卢梭认为,私有制的产生,致使人类进入了不平等阶段,导致了贫富之差的经济不平等;官职的设置,导致了强弱之分的政治不平等;而合法权力蜕变成专制权力,则导致了有主奴之别的政治与社会不平等,并使“不平等达到了极点”,[20]这些不平等,使人们丧失了自由,即“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1]在他看来,如果想要使人们重新获得平等、自由,就应“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而只有通过社会契约的政治协议,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22]这种理论的重要性不在于是否真正存在一个自然状态和是否国家都是真正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

实际上,很难证实真正存在一个所谓自然状态。

一些“社会契约论”者本人也明确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或明或暗地指出,这些概念不过是一种理论预设或隐喻。

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意义在于:其一,为论者提供了一个论证起点,借助这一基点展开其理论体系。

其二,为反衬专制主义统治的不正当性提供了参照系。

按照霍布斯的逻辑,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没有保障,所以才通过协议建立国家,以便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得到可靠保障。

如果在国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仍无保障,那就违背了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

因为它仍然使人们没有摆脱自然状态下的那种混乱和冲突,仍是一种不正当的秩序。

按照洛克和卢梭的逻辑,自然状态本来是一种自由、平等的乐园,但由于某些不便或弊端,人们才进入了社会状态,如果国家不能为人们提供比在自然状态下更多、更牢靠的保护,反而剥夺人们的自然权利,那就与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相违,人们还不如仍然生活在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思想的意义在于:第一,它强调了人类联合、协作的必要性,指出了人的社会属性,即个人的自由只有通过群合才能实现。

第二,它把社会的组成置于社会契约之上,认为政府以及国家的存在基础是社会成员的契约,即人们的同意,而不是神意或强权,从而拒斥了神治和人治。

这反映出一种理性精神。

第三,它认为政府或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源于人们的协议,而不是基于神圣的安排或“克里斯玛”(charisma)的权威。

这其中潜含着民主气质。

第四,这种理论设定了政府或国家存在的目的,即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

这隐含着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

第五,人们在达成这种社会契约时,每个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即他们平等地转让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平等地参与了政府或国家的构建过程,那么,在政府组成之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都应得到同等保护。

这为人人权利平等的观念提供了逻辑前提。

社会契约理论对于西方现代法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实际上,把有序的社会起源归因于社会成员缔结的契约,这种学说早在16世纪就已经十分流行了。

[23]最初把社会契约思想付诸实践的是一批美洲移民。

他们在1620年在登岸前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据契约的原则,同意上岸后组成一个“实行公民治理的政治团体”;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服从公共权威;等等。

[24]也许后来的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夸大了这个公约在推动宪政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许当时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不过是一群孤立分散的个人,在脱离了既定权威的陌生条件下,如何避免混乱无序,实现互惠合作与有效管理。

但无论如何,这种社会契约的实践意义都远远超出了其本身。

在欧洲本土,由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早已确定,人们没有试验这种社会契约的机会和场地。

这批摆脱了既定社会结构和关系的移民,他们面临着如何组成社会和确立权威的问题时,社会契约理论便成为一种现成的理论资源。

伴随着现代民主制的胜利,社会契约理论在所有西方现代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显的体现。

在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宣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

这可看作是人民与国王订立的“契约”。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非经议会通过和国王批准,均无效力。

这些规定也体现了社会契约的理念。

在美国,在1776年作为殖民地宣布独立的重要纲领《独立宣言》中,也反映了社会契约的思想。

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人们决定成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如果政府违背社会契约,人民则有权变更它乃至推翻它。

1777年的《邦联条例》以及1787年的《美国宪法》都体现了社会契约的思想。

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这是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体现,并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法律本身便是“社会契约”。

(二) 自然权利观 按照社会契约理论,人们通过订立协议进入社会状态后,自然权利并未损失,而是在政府或国家的保护下能够得到更好地实现。

那么,自然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呢

这需要对自然权利的基础加以阐述,即,人们凭靠什么享有自然权利

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论者,都认为人们根据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权利。

换言之,自然权利是自然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人的权利。

在西方,自古希腊时代,人们就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古罗马继承了这一遗产,在中世纪,虽然自然法思想被罩上了神的权威,但其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被神学理论加以吸收。

自然法思想一直成为超越王国习惯和制定法的权威性法律渊源。

自16世纪,自然法重新开始披上了理性的外衣,种下了理性的种子,为自然权利登场做好了铺垫。

[25]到16至18世纪,启蒙思想家在探索理想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时,几乎都诉诸自然法思想。

尽管不同论者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和内容存有很大差异,但是,在他们的著述中,自然法通常是指支配人类心理和行为的自然法则,是人们借助对经验的理性反思而发现的一般生活准则,包括正义、平等、公正、自由、良心等基本价值准则。

[26]他们认为,人类作为自然之子秉具了自然理性,顺应自然理性生活便符合自然法,从而就能够趋利避害,避苦就乐,和平共处,互惠协作。

那么,自然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

不同学者持有不同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权利包括所有权、婚姻权、公平购买生活品权、父母照顾子女权、多数优于少数权、埋葬死者权等。

[27]在洛克看来,自然权利包括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反抗权等,他尤其强调财产权利的重要性。

杰斐逊认为,自然权利主要是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种自然权利观体现在他所起草的《独立宣言》中。

卢梭没有明确列举自然权利,但从他的论述中,自然权利至少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其中自由权具有优先的地位。

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28]这一定义中包括含了自由权、平等权和生命权。

沃尔夫(Wolff)基于人性和人的自然平等,主张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安全和自卫的权利。

[29]从总体上讲,自然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以及反抗权等。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这些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在文明社会中,这些基本权利应当得到确认和保护。

质言之,只有确认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的秩序,才是具有正当性的秩序,否则,便不具有正当性。

那么,何种秩序才最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并实现这些权利呢

显然,神治秩序强调的是人对神的奉献,而不是人的权利的实现,不能成为选择的对象。

诉诸个人才能品格的人治也缺乏稳定的保障,应予以摒弃。

凭靠道德约束的德治往往因缺乏强制的力度,也难以确保人们的自然权利。

法治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秩序。

通过人们的理性合议,将这些自然权利法律化,并通过一种具体权利维护和救济措施,使这些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显然,在他们看来,法治秩序的正当性主要在于能够更有效地保护人们根据自然法所应享有的自然权利。

那么,如何对待违反自然法的法治秩序呢

霍布斯主张人们一旦转让了自然权利,就须无条件地服从政府的统治,不能收回自然权利。

卢梭也同样主张人们无保留地转让了自然权利。

[30]但是,由于两人的政治立场存有很大差异,其结果也不同。

霍布斯主张君主制政体,因而他的法治主张至多不过是非民主法治理论。

卢梭则主张直接民主制政体,在这种人人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体制下,要求人们无条件全部转让自然权利,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他认为,自然权利转让给了社会,而不是政府。

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人民之间的契约,而且只有这一个契约;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法律,即人民没有授权政府及其官吏高高在上,发号施令,而人民只有服从的义务。

对于那些篡权或违背公意的政府或官吏,可以随时撤换。

[31]因为法律是民意的体现,人民有权变更法律。

由此可见,卢梭所主张的是一种类似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那样的实质民主法治。

不过,洛克也主张,人们转让权利给参加订约的整体社会,而不是转让给某一个人或政府,对于政府或国家而言,人们放弃的只是自己根据自然法自力救济的权利,其他权利并未放弃。

如果包括国王和议会在内的政府违反自然法,随意践踏自然权利,人民有权收回委托权,予以抵制和反抗。

[32]人们并没有完全转让自然权利,一些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同时,对于已经转让的自然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人们的“社会契约”,侵犯或剥夺了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可通过行使基本权利加以抵制,并可收回已经转让的权利。

这样,人们反抗政府的权利就成为一种为维护自然权利而派生的必要权利了。

洛克虽然在政治上主张君主立宪制,所倡导的法治是民主形式法治,但是,由于洛克主张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因而他柔和的理论中包含着革命的锋芒。

自然权利的思想在西方现代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并成为其中的核心内容。

在各国的宪法中,自然权利被作为基本权利加以确认。

早在17世纪的殖民地基本法中,就有关于一些基本权利的规定。

例如,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典则》(Massachusetts Body of Liberties)规定,人们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33]1648年通过的《马萨诸塞一般法律与自由权》(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es and Libertyes)进一步确认了基本权利,其中包括所有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保释权、上诉权、言论自由、旅行自由等权利。

[34]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了人享有某些基本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然而,1787年的《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1791年的《人权法案》弥补了这一缺陷。

作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们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以及信仰自由,对于这些基本权利,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加以剥夺。

此外,还规定了以下四种权利:一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保护身体、住所、文件、财产的权利;二是程序和诉讼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被告的受陪审审判权、辩护权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三是人道主义的处罚权,包括被告享有免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过重罚款或被施以酷刑之权;四是自卫的权利,如公民有备带武器的权利;等等。

在英国,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在成文宪法中予以规定,主要是在诉讼中通过程序的机制予以保护。

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人民享有“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

该宣言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为了保护这些基本权利,这部宣言还确立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1791年的《法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受平等保护权、言论、出版和表达思想的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和平集会自由、请愿自由、财产权、正当程序权等。

并规定,一般情况下,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损害或妨害这些“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

在其他西方现代国家的早期宪法中都直接或间接确认了某些基本权利,并由这些基本权利派生出许多其他重要的人权。

保障这些权利不受侵犯,成为现代法治的主旨。

(三) 主权在民思想 在17世纪中叶,英国下议院就提出了主权在民的观点,它宣称:“在上帝之下,人民是一切正当权力的起源。

”[35]稍后,洛克在理论上系统表达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首先,洛克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由人民委托或授权的国家权力,人民是委托者,有权收回委托或授权。

[36]其次,基于人民同意和授权的立法机关在国家权力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37]但是,对于立法权的行使,也必须服从四种限制: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法律必须符合为人民造福的终极目标;未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不得对人民的财产课税;不得转让立法权。

[38]这样,人民成为了终极权威。

第三,他承认国王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权,但是,国王也是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如果滥用权力,滥施暴政,“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那么,“有什么办法能阻止人民不来控诉他这个已经丧失其国王地位的人,如同对待与他们处于征战状态的其他任何人一样呢

”[39]甚至在国王与一部分人民发生了纠纷的场合,适当的裁判者也是“人民的集体”[40],而不是其他权威。

最后,由谁来判定立法机关或国王是否辜负了人民的委托呢

洛克的回答是:“人民应该是裁判者”,[41]因为人民是权力的委托者。

与洛克相比,卢梭更旗帜鲜明地主张主权在民的理论。

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名称:“共同体”、“大我”、“共和国”、“国家”、“人民”或“主权者”。

[42]由于“人民”和“主权者”结为一体,“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43]人民自然就享有国家的主权。

主权所以由人民享有,主要是因为:第一,主权是共同体与成员之间一种合法、公平、有益和稳固的约定,它不可能归于任何个人或机构,而只能归属于人民整体。

[44]第二,主权是人民整体意志的集合,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主权者是“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45]而人格是不可转让的。

因此,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三,基于上述理由,“主权是不可分割的”[46]。

如果我们把卢梭的上述主张置于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中,就不难理解了。

在他的直接民主制的政治蓝图中,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任何政府都是可以撤换的,[47]任何法律都是可以废除的,[48]一切皆取决于民意。

主权在民思想通常具有以下含义:第一,人民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是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第二,人民转让自己的某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享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转让而消失或缩减,而应增值;第三,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政府必须按照这一宗旨行使权力,否则,人民有权抵制政府滥用权力,有权更换政府,甚至有权以暴力推翻压迫人民的政府。

主权在民的思想对后来的法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正当的权力源于民众的同意,人民享有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如果政府违背民意,人民则有权改变乃至推翻政府。

1791年的《人权法案》第10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保留于各州或人民。

”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该宣言第3条明确规定,全部主权归人民所有,“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2条规定,人民享有反抗压迫的权利;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人民的自由只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不受其他限制,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均不得妨碍,不得强迫任何人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1993年的《法国宪法》专设“人民的主权”一章(第7—10条)。

它规定,享有主权的主体是法国全体公民:人民直接选举代表;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员、公共仲裁人、审判人员;人民负责议定法律。

在英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宣布人民主权的原则,但议会主权的原则便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间接体现。

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议会取得了不受限制的立法权。

此前,议会立法要受到国王的限制。

同时,议会有权对大臣进行质询和对政府的决策进行讨论和辩论,实行内阁责任制后,议会有权对内阁投不信任票,迫其辞职。

主权在民思想在现代法治实践中通常以下列方式体现:一是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人民享有某些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

法律方面的名言

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

——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爱略特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

——爱·科克   1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桓宽(汉)《盐铁论·申韩》出处:,转载请保留。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

——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管子(战国)《管子·法法》(好的文章)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

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

——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

——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短文)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5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克罗维乌斯   52、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杰弗逊   5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5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55、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5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57、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5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费尔德   59、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60、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柏拉图   6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6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63、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64、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查·科尔顿   6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短篇文章)   66、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

——塞·约翰逊   67、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正因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正因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德谟耶克斯   68、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69、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爱献生   7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爱·科克   71、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   72、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   7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74、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75、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76、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刘禹锡(唐)《砥石赋》   77、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7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79、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0、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赫拉克利特   81、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82、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8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8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毕达哥拉斯   8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86、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8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   8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89、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90、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   9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英国   9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荷)   9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朱尼厄斯   94、法者,天下之仪也。

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96、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   9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9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   9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00、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0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02、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弥尔顿   10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   104、如果咱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

这样的法律能够抑恶扬善。

——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10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106、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

——崔敦礼(宋)《刍言》   107、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哥尔德斯密斯   108、咱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咱们不得不为自我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我关在里面。

——博莱索   10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咱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   110、法律不负杀人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沈从文   111、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   1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11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

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15、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

——马略   116、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伯克   11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11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咱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咱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19、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

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尸佼(战国)《尸子》   120、如果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马克·吐温   121、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122、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23、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24、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美)《普通法》   125、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咱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   12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2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128、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29、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30、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西塞罗   131、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13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索福克勒斯   13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13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   135、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马·格林   136、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西塞罗   137、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13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139、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4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141、法律又是什么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4、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英)《政府论》   14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霍布斯(英)《利维坦》   14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14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14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威·皮物特   149、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咱们只潜质求为每种礼貌带给相应的法律制度。

——柯勒(德)《法律概念》   150、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5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52、这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1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能够穿网而过,大的能够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   154、实际上,咱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马克·吐温   15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156、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57、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58、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59、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6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161、法小弛则是非驳。

——刘禹锡(唐)《天论上》   162、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爱·科克

关于法律的古人的名言

1、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2、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3、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4、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5、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6、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

6、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论语》7、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孟子》8、法者,定分止争也。

9、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10、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商君书·赏刑篇》11、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12、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13、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盐铁论》14、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长孙无忌《唐律疏议》15、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司马光16、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

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

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康熙《清圣祖实录》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18、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19、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梁启超20、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

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孙中山21、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22、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23、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常见的论证方法有哪几种

论证的方法是多样的见的有以下几种:\ 1.举例论证:就过列举确凿、典型、或新颖的事例证明论点。

这是一种最基本、最常见的论证方法,它的优点在于说服力较强,易于被读者接受。

\ 2.引用论证:引用名家名言等作为论据,引经据典地分析问题、说明道理的论证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充实论述的内容,增强论述的底蕴,充分证明观点,增强说服力,同时也可以展示作者的修养和积累,使论证具有权威性和说服性。

\ 3.对比论证: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

对比重在揭示事物间的差异性,其作用是增强论证的鲜明性,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 4.类比论证:是将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事物加以比较,根据某些特征上的相似推理出它们在其它特征上也可能相似,从而引出结论的方法。

类比侧重于展现事物间的共性。

\ 5.比喻论证:是一种用具体、生动、形象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较抽象道理的论证方法。

就是用打比方的方法来讲道理。

其作用是把道理讲得更浅显易懂,使人容易接受,且使论述生动形象,有感染力。

\ 6.归纳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

它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然后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

\ 7.演绎论证:是一种由一般到个别的论证方法。

它由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关于个别情况的结论,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须的。

\ 8.归谬论证:是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批驳方法,先假设对方的论点是正确的,然后加以引申,得出荒谬的结论,以此来证明对方论点的谬误,归谬论证也称“反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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