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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 名言

时间:2018-03-31 05:40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论述检察官如何公正执法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中文名: 药家鑫 国籍: 中国 出生日期: 1989年11月7日 职业: 学生 家庭住址: 西安华山机械厂 就读院校: 西安音乐学院 目录人物简介犯罪事件案发详情依法被捕案情回顾案件性质案件开审案情回顾被告律师辩护同学请愿激情杀人释义相关报道一审判决判决结果社会反映药家鑫上诉贴吧相册 人物简介 犯罪事件 案发详情 依法被捕案情回顾 案件性质 案件开审 案情回顾 被告律师辩护 同学请愿 激情杀人释义相关报道 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社会反映 药家鑫上诉贴吧相册 展开 编辑本段人物简介  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

其父亲药青伟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

编辑本段犯罪事件案发详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现场地图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 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 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

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 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

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 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

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 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是张妙之夫。

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

“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

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

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

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

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

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

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 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王辉从警方处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妙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被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在地, 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

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妙睁着眼,看见了自己。

张妙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2010年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

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

并承认其曾于2010年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妙,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人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

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

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

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

“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

”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单刃切肉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1]。

编辑本段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2]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编辑本段案件性质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 。

2010年11月29日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

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

“有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倒在马路边,现在生死不明,”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过路司机和群众向警方报称,“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旁边还有 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   接警后,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当时,受害女子倒在马路上,距路边道沿有一两米。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说,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坏,倒在道沿上。

现场有汽车的刹车痕迹。

  民警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此后,公安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来到现场。

经进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遭毒手。

  公安长安分局局长周荣生立即会同值班的副局长韩和平、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新茂等人带领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急赴现场。

警方当晚确定,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性质恶劣的杀人案。

长安警方当即抽调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队数十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

26岁的妇女张妙,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

  勘查发现肇事车车头凹陷牵出凶徒   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

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

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原来,在案发当晚,在翰林路上发生此案时间段内,在距现场不远的郭杜南村村口,还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一小伙驾驶一辆枣红色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将一男一女两人撞伤后逃逸,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

  交警仔细勘查发现,郭杜南村村口受伤的两人伤势不重,但肇事车车头右前方却明显有半个篮球大的凹陷进去的坑,证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击过。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1]。

编辑本段案件开审案情回顾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

  药家鑫案庭审(4张)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

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

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

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

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

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

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激情杀人释义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编辑本段相关报道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

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

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

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

2010年,“我爸是李刚

”成为经典名言。

“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

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

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

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

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

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

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

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

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

包括前几年的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编辑本段一审判决判决结果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3]于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社会反映  药家鑫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药家鑫案案发至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昨日,药家鑫被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一些法律专家也发表了各自对该案的看法。

  民事赔偿数额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认为在刑事方面,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判决的赔偿数额则过低。

他说:“事实证明一审法院并没有受到旁听问卷的影响,也不存在被权力操纵的问题,司法还是独立的、公正的。

”他认为,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估计还有二审,最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岳成律师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示范意义。

他表示:刑罚的目的有两点,一是特殊预防,即对被告本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以警告社会不安定分子,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毕律师认为,司法需通过这样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权威。

司法独立首先要独立于掌权者,同时也不能受舆情左右,法院只忠于法律。

  药家鑫被判死刑 公众叫好很正常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公众大多表示欣慰。

其实绝大多数网民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似乎有点儿奇怪的是,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却引来众多网民的叫好。

  连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的举动缺乏人性,突破了人伦底线,引发公愤。

因此,尽管普通网民与张妙没什么关系,但刺激了每个普通人的神经。

  有了这样的叙事基础,在公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最重的刑罚,便意味着宽容或纵容违法犯罪,也就意味着将从法律笼子里放出更多“药家鑫”来,这样一来,公共安全的防护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进了一个弱肉强食和人人自危的丛林社会及时代。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药家鑫该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法律和公众自然有个评判标准。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见,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

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药家鑫受审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高度关注、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引来众多网民叫好,再正常不过了。

[4]药家鑫上诉  药家鑫案件出现最新进展,该案一审辩护律师透露,药家鑫已经提起上诉。

按照法律程序,5月2日是该案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

3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药家鑫一审辩护律师——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刚时,对方给出了一个谨慎的答案——“上诉,但具体由谁辩护还不确定”。

  而该案受害人张妙的亲属张显4日在微博中透露,4日上午,他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药家鑫上诉的消息。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另据一财报道: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确认,药家鑫已上诉,一审主审法官收到上诉状,并将在规定时间送到陕西省高院。

  4月22日,药家鑫案一审宣判,他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二审中,药家鑫是否能免于一死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诉是药家鑫的权利,就看他的理由高院认可不认可。

“如果高院认为他不是死刑,我们就会说出我们的理由。

”张显说,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药家鑫应该判死刑。

  此前药家鑫一审代理律师路刚曾在辩护时,提出了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激情杀人等辩护意见。

但一审法官对这些意见提出了反驳。

  路刚曾对记者表示,因激情杀人往往因为小纠纷、偶然突发事件引起,因而死刑对激情杀人的震慑作用并不像对蓄谋杀人那么大。

所以,路刚认为法院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最少的死刑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他还表示,若二审药家鑫找到他,他依然会考虑继续代理。

[5]\ \ 此贼不死,天下难安

已提交高院审核,择日问斩(枪决或注射死)

新华网快讯:20日上午,药家鑫案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驳回药家鑫上诉。

关于法治的名句有哪些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

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

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

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

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

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

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

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

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

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

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

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

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

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

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

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

(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

(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

(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

(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

(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

(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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