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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罪的危害 名言

时间:2020-03-02 17:10

什么是主观归罪

指仅以人主的罪为定罪的依据,而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危害社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归罪,亦称思想犯罪,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种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观点。

指只以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不管该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主观归罪”是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解释犯罪成立根据的,他们看到了犯罪、行为两个方面要件的地位和关系,主观心理是支配、决定因素,身体动作、危害结果等事实,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是主观罪过的外化,行为危害的客观事实根源于主观的犯罪意图。

所以,外在的行为事实只有与同时存在的认识、意志因素相一致,即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下才有意义,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主观归罪的特点是,缺乏故意、过失的行为及结果事实不构成犯罪,如果有犯罪意图,即使行为及结果事实无现实的危害或危险,仍具有可罚性。

刑事责任承担与否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结果的认识与控制。

至于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且并不重要。

主观归罪在实践中的表现,是将错误思想或犯意表示当作犯罪处理,或者将事前的犯意当作事中的犯意,从而导致主观归罪。

什么是客观归罪

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

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

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

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主观  主观是指对犯罪的主观评价,即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考察。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个概念上。

责任意味着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具有谴责可能性。

因此,责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犯意这个概念上。

对犯罪要求有犯意,在英美刑法的以下原则中得以体现:“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在英美刑法中,检验犯意具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是指对每个案件的事实都要考察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在当时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道德标准。

如果事实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像一个遵从道德准则的人所应当实施的行为那样,这就证实他有犯罪意图。

尽管采用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认定犯罪意图的标准实际上意味着法院客观地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然而,在相当程度上必须考虑被告人真实的心理活动,这就出现了主观标准。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定罪时都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此作为定罪的主观根据。

客观  客观是指对犯罪的客观评价,即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考察。

所谓客观危害是指对社会造成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一定犯罪结果体现出来,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客观危害首先是行为的属性,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害可以将犯罪行为与非罪行为加以区分。

其次,客观危害是一种事实,即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社会的事实,这一事实也正是定罪的客观基础。

最后,客观危害是对法益的侵害,因而具有不法的性质。

总之,只有全面地理解客观危害,才能为定罪提供客观根据。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表明某一行为之所以作为犯罪处理,首先是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至少具有法益侵害危险。

因此,犯罪的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重要根据。

事实上,人的行为是受主观的意识与意识支配的,因而对犯罪的评价应当从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法益侵害性,追溯到主观上的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揭示行为人的犯罪人格对于外部身体动作的支配性。

一般来说,刑法上所谓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指价值判断之对象而言的。

也就是说,主观主义侧重于行为人之人格,而客观主义则偏重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实害。

因此,那种以为主观主义完全不考虑人的外部行为,客观主义则毫不关注人的内部精神的认识,纯属误解。

人们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意味着在犯罪评价上,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并重。

  从刑法史的角度考察,定罪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

客观归罪是以结果责任为特征的,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均以犯罪论处。

随着社会发展,结果责任衰落,思想意识对于行为的支配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自此,客观归罪开始向主观归罪转变。

主观归罪是以主观责任为特征的,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在客观上并未实行一定的危害行为或者这种危害行为并未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以犯罪论处。

在这种情况下,有罪与无罪不是根据外在行为来判断,而是根据内心善恶以确定。

现代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争论中得以重塑。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从主观意图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出发,论证了不能以主观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

当然,由于贝卡里亚并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因此其客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客观归罪是截然不同的,即使是费尔巴哈,虽然主张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即在犯罪构成中不包括犯罪的心理因素,但犯罪的心理因素仍然是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

刑事实证学派以主观主义为特征,主张行为人本位的刑法(行为人刑法),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

这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再犯可能性。

因此,刑事实证学派的主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主观归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重要性  虽然在刑法史上,存在这种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分野,但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是奠基在主观与客观统一之上的,这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现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

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就是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坚持以犯罪构成作为定罪的标准。

在犯罪构成中,罪责主要体现主观恶性,罪体主要体现客观危害。

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者的关系而言,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它离不开主观罪过的指导与支配。

因此,罪过通过对事实情况的反映(认识因素)而调节犯罪行为,使之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计划进行活动(意志因素)。

同时,犯罪行为作为主观罪过的外化,对于主观目的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意图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犯罪行为。

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犯罪行为,它是连接犯罪意图与客观存在,将主观犯意付诸实现的必由之路。

缺乏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罪过就只能停留在主观活动的状态,而主体的犯罪意图也就无法实现。

所以,犯意的实现离不开客观上的犯罪行为。

同时,犯罪行为也是确定主观罪过的重要依据。

离开了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正确地认定主观上的罪过。

因此,只有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能既防止客观归罪,又防止主观归罪。

犯罪的四要件

怨天尤人

刑法上的主客观不统一到底怎么定罪

刑法主客观统一涉及到犯成理论。

完整的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要件。

而主客观相统一指的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统一。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犯罪的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意义在于避免(或者说禁止)结果责任制度,禁止客观归罪,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造成了危害后果,就不管其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就直接认定其有罪,这样显然是不公平的。

认定犯罪还必须考虑其主观方面的因素,只有行为人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危害社会行为,才有可能认定犯罪。

这就是所说的主客观统一。

如何理解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

那种只根据人的所谓犯罪思想,而不问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定罪,称之为主观定罪,我国封建社会中的“腹非罪”就是“主观归罪”的典型.而只根据行为和行为的损害后果而不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就予以定罪的,称之为客观归罪.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二者形式不同,实质一样,都是极端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反映,必然导致乱判滥罚,冤及无辜.而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因此,严格按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就能有效地避免发生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错误.

什么是从一重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是指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一般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属于“从一重处断”。

其含义为:将行为人所涉的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分别定罪量刑,看以何罪名量刑最重,即以最重量刑对应的罪名来确定行为人的罪名。

也就是说,不能只看刑法法定刑高低,而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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