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句法律的名言
这一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能有超载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一原则更多体现在刑法的原则中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为:对任何犯罪人,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载法律的特权。
其具体体现有三:一是定罪上一律平等,二是量刑上一律平等,三是行刑上一律平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平等都是相对平等的,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
什么是理论法学跟应用法学(跟刑法,民法,有什么区别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
如刑法学,民法学等。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区别与联系:两者间主要依照研究对象不同而作区分,理论法学对法学基本思想、基础概念做阐释研究、推理概括;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
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
我国刑法。
第356条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区别
结果无: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结果无价值基于法益侵害说与客义的立场,认为犯罪评价的重心应在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法益侵法益侵害危险。
以利益衡量说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排除主观违法要素;否定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行为无价值: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于行为人行为的反伦理、反规范的否定的价值判断。
行为无价值基于规范违反说与主观主义的立场,认为违法性的判断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思。
以社会相当说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一般原理;肯定主观违法要素;肯定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
在我国,“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犯罪成立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在犯罪概念之后论述犯罪构成,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组成:(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3)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伤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这就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支配地位的犯罪构成学说,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该学说形成于建国初期,直接脱胎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多年来,该学说为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传统的占支配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于是,刑法学界不少学者开始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与反思。
综合目前的情况,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在中青年刑法学者的视野中,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被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已经开始了新的脱胎换骨。
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终将“旧貌换新颜”的现实命运面前,对各种批判与反思进行回顾与总结,有助于我们将对此的批判与总结深入下去。
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成立的规格和标准是犯罪构成。
而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要件”三个概念之间常常互换使用,并无严格的区分。
这样,无论我国刑法使用“犯罪构成”还是“构成要件”抑或“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时,其内涵与外延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所说的“ 构成要件该当性”之“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是对犯罪成立的所有要件的概括性称谓,后者则只是指犯罪成立三要件中的一个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而言的;前者包括了一定行为刑罚之法律效果的一切法律要件,因而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后者只是犯罪成立的所有条件中的一个,具体说,是三要件中的一个,是一定行为构成刑罚之法律效果的前提而非充足条件。
只有在符合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前提之下,经过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补充判断并得出肯定结论之后,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我国在犯罪构成方面的所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关于犯罪构成究竟包括几个要件,除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外,还有以下几种观点:否定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
所谓否定说,认为只存在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存在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二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只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犯罪的主观要件两大要件。
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罪体和罪责。
曲新久教授认为“犯罪由一系列法定要件所组成,是一系列法定构成要件的整体,组成这一整体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可以抽象为两个基本方面——客观事实要件和主观心理要件,这是所有犯罪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所谓三要件说,又包括两种具体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来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如果抛开危害行为中包含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这一特殊性,就无法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因此主张将二者合并为一个要件,即“危害社会行为”。
另一种观点为张明楷教授所力倡。
张教授认为,所谓犯罪客体,即法益,根本不应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张明楷教授最早在其硕士论文《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和著作《犯罪论原理》中论证了犯罪客体不应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理由。
后来,在《刑法学(上)》及《法益初论》两部著作中对自己的观点再次做了进一步的论证和解说。
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犯罪客体的意义已经被包含在犯罪的一般概念中。
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文,正是在犯罪概念中说明犯罪客体的。
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不仅表明行为侵犯了一定的法益,而且表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
将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否定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实质内容,似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是由犯罪客体决定的。
主张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并不会给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
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由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符合这些要件的事实综合决定的;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
如果离开主客观方面的特征,仅仅凭借犯罪客体认定犯罪的性质,是会碰壁的。
所谓五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五个要件。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犯罪行为应单独成为构成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只包括犯罪结果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望采纳,望采纳。
刑法理论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有几种处理意见
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种。
,又称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认识而实施行为的一种故意心态。
在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
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与;(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