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古代汉语中法和法律是什么含义
古汉语的“法”指“标准”或“模式”, 常扩展为“依据标准执行的方法”,也就是“法度”;“律”指具体的规则或条文;二者合起来为“法律”,特指“律令”或“刑法”。
“法”也可以活用动词,表示“效法”,如: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
——《韩非子 · 五蠹》 法其所以为法。
—— 《吕氏春秋 · 察今》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的概念有几类
首先说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要准确理解这一点。
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
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
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
”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
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就法的思想或者是观念而言,西方的法律观念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变化过程: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社会法观念的演变,当然,这三种观念是渐次出现的,但并不是代替的关系,以至于形成现代西方法律观念三足鼎立的局面。
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其对人们行为的规定不能有悖于客观规律。
简述西方自然法传统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2.西方的“法律”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然法”。
.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制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
法理学中法与法律的名词解释和区别
法和法律的区别不是法理书上说了吗
有人实际上把法和法律看成一种,只是法强调广义的,而法律强调的是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人说法是应然法,而法律是实然法~~~~
法律中法的含义是什么
翛矞学士法用作用泛指法对社会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
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
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中国古代法制史中法径是什么意思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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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
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著名的改革家。
各国的变法很多,也在魏国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的法规。
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
《法经》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对统治的最大威胁,所以放在了最前边。
贼是指伤害人和反叛。
杂是指盗、贼之外的各种犯罪行为。
具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什么是法律一、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的行为规则中国早在夏朝就已经有了法律。
二、法律行为规则的特殊性法律行为规则有三大特征,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由国家制造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国家制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职权范围和立法程序所创制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是法定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2.所谓认可,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将某种早已存在的习惯、习俗认定为法律,赋予法律效力。
3.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4.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内容,但就其核心和实质而言,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习惯、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的漫长岁月中逐步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信念和社会公众的舆论之中。
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习惯和道德是靠人们的观念、信念和社会公众舆论来维护的。
这是法律与习惯、道德等其他行为规则最主要的区别。
2.法律之所以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这是由法律需要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①②③第三,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习惯和道德不但有阶级的区别,也有民族和地区的区别。
法律是必须对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具有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①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平等的。
②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平等的。
③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是平等的。
三、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家从抽象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
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