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安乐死的看法
支持··人来到这世界不容易,当然,每个人都有权利开始和结束每个人的生命,安乐死只是结束生命的一种办法,属于个人拥有的权利,所以我不反对
在哪些国家允许使用安乐死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
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安乐死“犹抱琵琶半遮面”自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
在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
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
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
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
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
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而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
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
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法学界人士出言亦很谨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胡云腾认为,安乐死立法和怎么实施是密切的,实施安乐死影响到能否制定这个法律。
目前看来,我国无论在技术、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
“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但这并不能阻止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
病人应有尊严死去的自,这是拥护安乐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曾是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儿童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安乐死引起热议“安乐死”一直是引起社会各界颇多争议的话题。
来自英国的Debbie Purdy,(年获得法庭裁定在她将来若执行安乐死时其家人无须负上法律责任)以视频方式参与是次发布会,发表她对生命的看法,觉得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去决定自己的生命。
香港医学会副会长陈以诚则表示的责任是救死扶伤,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尚面临诸多障碍。
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副主席简柏基反复强调了生命的可贵性,对生命应该始终保持希望。
安乐死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我国法律上认为可在病人同意下实施安乐死,但是为什么又说安乐死在我国是违法的
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
英国的这一份死亡指导给予了病人一个选择尊严地死的权利。
从本质上来说,它和争议极的安乐死有很大的区别。
放弃治疗手段是病人在医生的一种不作为 状况下的死,而安乐死是在医生或其他人的协助下的主动的死,死的共同出发点都只有一个:保持人的临终的尊严。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1997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近百名专家学 者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会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部分代表认为目前在我国施行安乐死为时尚早。
目前,上海等一些城市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
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例是经过官方医疗单位的正式批准后进行的,而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死 的权利,写一份遗书:本人系无法忍受病痛而死,与旁人一概无关,口说无凭,立此存照。
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
有学者认为,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上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
据调查 ,全国近亿老人中,有600多万老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武汉市一位老母未死就被儿子送往葬场。
所以我国国情是,很多老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 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当安乐死合法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或者说安乐死应该合法吗
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安乐死应该是合理的,而且也应该通过相关的立法程序使之成为合法的。
因为,单纯的从生死的意义上而言,人是有权利自我选择的。
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必须有配套的相关措施和一定的制约,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些人枉死或是屈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