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情况汇报
从20xx年5月进入仲裁委,我跟着陈老师负责受理兼办案工作。从5月份至今,跟着师傅接待、受理、送达案件150件。办案方面也是和师傅一起,跟着参与办理了 件,其中20xx年完整的案件,从立案开始完整的学习的案件15件。
二、办案仲裁员情况
(一)从5月份至今,接触的仲裁员共24个,总体评价和陈老师的评价一致。
三、不足之处
(一)开庭时有些作为边裁的仲裁员大部分时间不在状态,不关心庭审活动,没有充分发挥仲裁庭的作用。
(二)完善仲裁委网站,及时更新,把仲裁动态、仲裁信息、仲裁知识通过网络形式向社会传播。很多当事人去查询时想要的一些格式文书找不到,相关仲裁员信息未及时更新,没有发挥网站应有的宣传作用。
(三)受理文书送达时部分被申请人签收,部分未签收,仅对未签收的当事人进行公告,尔后组庭、开庭等文书之前已签收的'当事人不收的情形如何处理?如何完善?
四、个人建议
(一)继续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在本市各媒体上的仲裁宣传推荐工作。积极向报刊杂志投稿宣传仲裁制度,在各类报纸上发表宣传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文章多篇。通过典型案例介绍、知识讲座等形式,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扩大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借助各类大型活动,积极组织对外宣传。参加“3〃15”大型咨询活动和商品房展示交易大会等,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耐心解答法律知识。
(二)建立异地仲裁委兄弟关系。加强与异地仲裁委联系,做好重要案件异地仲裁文书送达、仲裁保全等方面的协助工作。
(三)将视为送达编入仲裁规则。合同中约定“按该地址送达即视为送达”,按该地址送达即为有效送达方式。
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决定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本会将根据情节不予续聘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发展,促进仲裁员的队伍建设,制定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一、为了推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发展,促进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树立本会仲裁员的公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办案细则》等各项规定。
三、仲裁员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仲裁员应当努力学习政治、学习法律,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活动,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六、仲裁员应当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
七、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妥善安排,保证时间,准时参加开庭、评议等各项仲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切实履行仲裁员职责。
八、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审理案件时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认真查明事实。提问要客观,并注意语气和方式。案件审理后应及时评议作出决定,首席仲裁员本人或者由首席仲裁员督促商定的有关人员应在仲裁庭评议后20天内作成裁决书或者决定书仲裁文书,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九、仲裁庭可以指定一至二名仲裁员会同记录员在仲裁庭或本会的指定地点会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但仲裁员不得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十、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的'仲裁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评议意见、以及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在案件裁决前,也不要向当事人或者同当事人有关的人员谈论个人对该案的看法。
十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对其警示,情节严重的,可将其除名。仲裁员违法的,本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行为的;
(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十二、本守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