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答辩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周××,男,xxx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机床厂工人,住天津市××路18号。
因孙××诉我支付抚养费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我于今年9月3号接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孙××诉我支付抚养费的起诉状副本1份。阅后,甚感原告孙××在起诉状中所言事实不全面,诉讼请求无理。
原告孙××自四年前与我的独生子周×结婚后,他们二人即要求与我分居,经我再三劝阻无效,任其自立户口,独立生活。不料我儿周×因汽车肇事于今年3月15日死亡。我念媳妇一人带着三岁的孙子周晓×有碍工作学习,便同她商量,欲将孙子接来由我抚养,但她拒绝了。今年六月,原告孙××与同单位的赵××结婚后,我又去与原告孙××商量将孙子接回抚养之事,原告再次拒绝,但她提出要我每月支付30元作为孙子的抚养费,我没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孙××作为周晓×的母亲,对周晓×是有抚养义务的,她每月工资3265元,完全有能力负担一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要求我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是对这条法规的断章取义。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周晓×的父亲虽已死亡,但其母亲即原告孙××尚在,且孙××有负担能力,依法应由她承担抚养义务。何况原告已与赵×结婚,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也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因此原告孙××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毫无道理的。
我一生只有一个儿子,又不幸早丧,现在仅存孙子周晓×一个嫡亲后代,疼爱之心勿需表白,所以不顾年老力弱,我愿将周晓×领回抚养,以慰晚年。只有在原告孙××将周晓×交与我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我才能承担对周晓×的抚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周××
xxx年9月5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相关知识
对答辩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的做法是这样的,虽然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但会口头做实质答辩,因为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恰是一名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不得不承认,有些律师的当庭口头答辩,可以用“精彩”二字来形容,高质量的口头答辩,一亮相就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疏忽在于,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现状,按理来说,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者高速键盘输入、文字组织能力是其基本功,但实际上能达到这种要求的书记员实属凤毛麟角,因此无论你的当场发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书记员也不过只会记录十之一、二而已。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在答辩阶段即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其发言,提醒将部分内容留到辩论阶段再行发表,这些律师的误区在于混淆了答辩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答辩和辩论应该是总则和分则,原则和具体的关系,在没有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无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触。
不提交答辩状的负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那么不提交答辩状是否有负面效果呢?答案是肯定的。
1、无法从判决书中全面体现律师的工作成果
众所周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生命与灵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书,必然会对原、被告的观点进行综合评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们的判决书恰恰最缺乏的就是说理部分,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在此无意探讨判决书缺乏说理部分的原因,只是想说明说理部分的欠缺对律师的影响。
因为大部分判决书中缺乏对原、被告观点的评判过程,仅简单的直接给出“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之感,即使部分判决书中已经注意到了说理部分,大部分也只会明确对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观点还是被告的观点,而对支持的观点的说理部分,是法院本身认为还是原、被告的观点则语焉不详。假如这样一份判决书在被告答辩部分,只是很简单的被书记员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并非事实,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样的话,那么从整个判决书的内容中,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成果无疑是被边缘化了。
2、无论案件胜诉或败诉,均会对当事人造成误导
正如前文所述,这样一份判决书给人的印象就是,如果本案胜诉,代理律师好像赢得很轻松,给人的感觉不是律师反驳对方及说服法官而争取的胜利,而是法院本身对此案就是这个态度,请不请律师和胜诉关系不大;如果本案败诉,则感觉是律师的原因造成,因为判决书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律师的观点被驳回。一件案子败诉,有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之一,当事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很难全程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只能通过判决书窥一斑而知全豹,以成败论英雄在所难免。
但如果被告律师提交过一份简明扼要、逻辑清晰、言之有理的书面答辩状,则情况完全就不一样了。首先,律师只要提交过书面答辩状,法院一般都会在判决书中将你的观点全文照搬,你的观点将在判决书中占有重要的篇幅;其次,如果本案胜诉,当事人会看到法院支持的是你的观点,换言之,你之前就对本案有过预判,而且最终的判断是正确的;如果本案因司法不公而败诉,当事人通过答辩状的观点和法院观点的对比,也可以判断出孰是孰非,不至于对律师形成误解或丧失信任。
法官不得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可以说,慎言既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同时也是法官这一角色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决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和推理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法官大可不必在法庭上与当事人或律师唇枪舌剑,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准确的高水准裁判文书。法官在法庭上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官要有意识的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讼要点进行辩论。从一定意义上讲,庭审的主要功能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充分进行陈述、说理、辩论的机会,法官主动介入双方的争论难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给当事人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偏见。
以前在法院开庭时,法官喋喋不休甚至训斥当事人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外,不能不归咎于我们对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这一司法理念的无知,以及我国长期以来沿袭的纠问式审判方式所产生的言行定势有内在的关联。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纠问式方式逐渐被控辩式方式取代,法官在庭审中喋喋不休的现象已大大减少。
法官在庭外也不能滥发议论,司法无小事,法官应当像外交官那样慎言,稳重、理智和谨慎乃是法官的典型形象。一般而言,法官原则上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亦不应向外界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
与法官的职业形象不同,律师素以能言善辩见长,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甚至咄咄逼人似乎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律师形象。诚然,口才是律师这一职业的重要素质,能言善辩是律师在法庭上克敌制胜的法宝。庭审时,律师自身所有的经验、智慧和学识都要及时通过话语这个重要的载体或工具传达给对方和法官,此乃能言;而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律师出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驳倒控诉方或对方的意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或观点,力争法官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决,此乃善辩。对律师而言,善辩比能言更重要,律师的言辞要有针对性,要有的放矢,在法庭的发言要始终围绕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这一中心。漫无边际、哗众取宠的演讲往往可以感染听众,却为明智的法官所不屑。
慎言和善辩是分别对法官和律师这两种角色的不同定位,也是两种诉讼文化的不同标识。在构建现代诉讼文化的过程中,中国法官特别需要注意慎言这一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对法官而言,拥有一个睿智、清醒和理性的大脑远比巧舌如簧更为重要。倘若将我说故我在形象地称之为律师职业的真实写照,我思故我在则堪称法官职业的至理名言。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文书。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如何写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白族,xx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xx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x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x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x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xxxx年0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