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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道路的话合集86条

时间:2019-09-02 02:02

关于公路打非治违实施方案【一】

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是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主要抓手。市政府决定,从2月至12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201x年永州市公路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级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落实政府“打非”和企业“治违”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现象,切实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重点范围: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路政管理违法现象作为打击重点。

(一)市政府确定的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公路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3.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7.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0.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1.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本系统公路运营领域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1. 占用公路的马路市场;

2.盗窃或故意破坏公路设施的;

3.不按限速限载标识强行通过桥涵的;

4.干线公路控制红线内非法施工的;

5.车辆超限行驶的;

6.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私自安装非公路标牌的;

7.强行闯入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影响施工安全的;

8.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拒不赔偿公路损失的;

9.公路上随意洗车加水的;

10.路况及三四类桥未按规定巡查的;

11.单位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参加安全培训的;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贯穿全年,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阶段(2月下旬—3月底)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宣传发动,把“打非治违”要求传达落实到基层一线。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地毯式”的排查,摸清非法违法的底子。特别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治违”的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立查立改违规违章行为。

市局安委办启动第一次暗访督查,市局有关科室开展第一次专项督查。

(二)第一轮集中整治阶段(4—6月)

针对排查摸底和暗访暗查发现的问题,由市局安委办分类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非法违法突出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市局领导要带队深入现场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集中联合打击。各单位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平衡开展。

市局安委办启动第二次暗访督查,市局组织相关科室开展第二次专项督查。

(三)“回头看”阶段(7—8月)

各单位各部门对前期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进行 “回头看”,重点检查责任制、隐患台帐、隐患整改、行政问责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查漏补缺或“回炉补火”。

市局安委办启动第三次暗访督查,市局组织相关科室或邀请相关单位开展第三次专项督查。

(四)第二轮集中排查整治阶段(9—10月)

启动第二轮排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在第一轮集中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开展集中整治,巩固前段工作成果。

市局安委办启动第四次暗访督查,市局组织相关科室或邀请相关单位开展第四次专项督查。

(五)巩固提高阶段(11—12月)

各单位各部门全面总结“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单位安委办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将“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打非治违”行动有序有效开展,市局成立由局长蒋仕民任组长,副局长奉起富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安委办成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打非治违”领导小组,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市局安全法制科,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全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 “打非”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企业“治违”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统筹抓好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落实。

(三)切实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制度,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治违”不力的施工企业,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理措施。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措施,对“打非”不力导致严重非法行为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事前问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营造“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

(四)切实注重统筹兼顾。要把“打非治违”排查摸底工作与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做到不安全不复产。把“打非治违”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施工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协调推进、务求实效。把“打非治违”与作风建设、安全生产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坚持“四不两直”,深化暗查暗访,加强督促整改,取得实际成效。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公路局、市直单位、干线公司向市局安委办报送信息要求:

3月20日前报送工作方案(邮件和纸质双向报送);

6月25日前报送第一轮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小结(邮件报送);

8月25日前报送“回头看”阶段的工作小结(邮件报送);

10月25日前报送第二轮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小结(邮件报送);

12月15日报送工作总结(邮件报送)。

从3月份起,各单位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动态信息(邮件报送)。

市局安委办电话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

关于综合整治的通告1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xxx年3月24日开始至xxx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综合整治的通告2

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进行全面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十严禁”

(一)严禁出店(跨门)占道(含绿化带、公共区域及其他敞开区域等,下同)经营、加工、堆放材料、商品;严禁各类流动商贩随意摆摊设点。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的市政设施、树木、雕塑及其他设施上攀爬、涂写、张贴、刻划、吊挂,严禁损坏花草树木。

(四)严禁直接向城区道路排放油烟,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五)严禁侵占城市道路、场地和公共空间搭建临时性建(构)筑、展台(舞台),进行商业宣传和商品促销活动。

(六)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随意设置彩虹门、充气拱门、彩飘,严禁悬挂商业性布幅、横幅等户外宣传标识。

(七)严禁运输渣土车辆超载、带泥上路,坚决遏制城区渣土抛洒问题。

(八)严禁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和违规种植。

(九)严禁在主次干道未经批准设置门店招牌、各类广告设施及违章施工。

(十)严禁占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摆设花圈挽幛、焚烧祭品、吹奏鼓乐、办丧扰民;严禁沿街游丧、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

二、交通秩序整治“十严禁”

重点将乐洋路、都梁路、武强路、xx大道(庆丰路)、解放路、铜宝路、陶侃路、玉龙路八条主要街道列为“交通严管示范街”。依法严厉查处妨碍交通秩序,不按标识和标线停放车辆、非法营运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

(一)严禁机动车驾驶员酒驾、毒驾、闯红灯、无证驾驶、任意变道和无牌、套牌上路等行为。

(二)严禁各类车辆非法营运;严禁客运车辆在车站以外区域上下旅客、游车揽客。

(三)严禁公共汽车不按规定停靠,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旅客。

(四)严禁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和摩托车晴雨伞。

(五)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为摩托车加装车棚、安装晴雨伞及固定装置和为货运车辆改装货厢加装栏板。

(六)严禁三轮摩托车加装车棚、两轮摩托车安装晴雨伞、货运车辆改装货厢加装栏板上道路行驶。

(七)严禁机动车不按标识标线停放。

(八)严禁货运车辆超载、超限。

(九)严禁货运车辆7:00-19:00进入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具有城市服务功能且取得通行证的特种车辆除外)。

(十)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说情。

希望全体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积极提供涉嫌各类违法的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为举报人保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公安110,交警xxxxxxxxx,城管xxxxxxx,运管xxxxxxxxxxxx,创文办 xxxxxxx 。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xxx年12月15日

关于综合整治的通告3

为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xx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跨门店经营;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各类占道亭(篷、伞)、摊点及马路市场;规范批准设置的马路临时市场和夜市专区,做到不超界经营、不占车道,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二、集中整治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专门停放处,做到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整齐。

三、集中整治扬尘污染。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档,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修建沉沙池和排水沟,配设冲洗设备,进出车辆必须冲洗,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必须密闭,不得噪音扰民;禁止脏车入城。

四、集中整治乱搭乱建。依法查处、拆除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沿街乱堆乱放。

五、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禁止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顶部、墙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禁止建 ( 构 ) 筑物墙面、电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

六、落实“门前三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综合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整治和维护好本单位和周边环境。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市政、工商、建委、环保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市民举报市容秩序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市政园林局xxxxxxxx、县拆违办xxxxxxxx、县工商局xxxxxxxxx、县城乡建委xxxxxxxxx、县环保局xxxxxxxxx。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那么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通告的格式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通告的格式范文1

各教学院、全校学生:

学校小南门现已封闭,但仍有部分学生在外出时,翻越小南门围墙和栅栏,这种行为损害了我校大学生文明形象,破坏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吉林化工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即日起任何学生禁止翻越小南门围墙和栅栏。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纪律处分。

望广大学生周知。

xx化工学院学生工作部

--年-月x日

通告的格式范文2

各单位、居民、外来客商、司乘人员:

春节将至、 为保障道路畅通,改善场镇居民生活,营造清洁优美的场镇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镇政府决定对大鹏场镇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进行规范性管理,现予通告,请各相关人员共同遵守。

1、为确保街面、道路畅通,凡有门市(含租用)的经营业主必须做到座商归店,零星摊点必须上路沿经营,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严禁板板车、推车、机动车辆在主公路上设置流动摊点占道经营。

2、场镇人行道、主公路等地方,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堆放任何东西。二、三轮摩托车停靠在场镇划定的区域,均不得在主公路和主要路口处停放。

3 、沿街单位应将门前车辆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内,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院内有停车条件的,必须在院内设置停车场。

4、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阻碍交通的,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的格式范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告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告

【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颁布时间】19981208

【实施时间】19990101

【正 文】

zzz年第z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告如下: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法定的基本国策。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的用途由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并公告。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五、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批准文件必须公告。征地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安置方案也应当公告。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应公布。侵占挪用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撂荒耕地。连续撂荒两年的,应当收回发包的耕地。违法大量毁坏耕地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须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新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超占宅基地建住宅的,将受到限期拆除、退还超占宅基地的处罚。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耕地开垦的费用,必须专门用于耕地开发。

九、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依法行政,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土地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邮编:100035)

国土资源部举报电话:xxxxxxxxx 。

特此通告。

国土资源部

xxx年x月x日

通告的格式范文4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xx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xx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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