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
明确无理由退货范围
以往,消费者在网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消费者认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的时候,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导致双方争执不下。《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除了《消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4类商品外,《办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杨红灿表示,《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引发消费争议。《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上述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需要说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朱巍表示,《办法》明确了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类型,以及经明示后,可以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类型,最大程度避免了平台或销售者随意利用解释权或格式
界定商品完好标准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一些网店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杨红灿表示,在此基础上,《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朱巍表示,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商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确定七日计算时间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扯皮现象不断涌现。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
杨红灿表示,《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朱巍称,《办法》明确了无理由退货涉及七日的计算方法,从收到的次日起算,最大限度地扩展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新规也明确了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
加大网店及平台责任
除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
杨红灿介绍说,《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网店和平台责任:一是要求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二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
杨红灿表示,对于销售者和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等。
朱巍表示,新规再次重申倡议建立主体责任制度,如经营者和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和首问制度。另外,《办法》列明了工商部门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经营者和平台不仅有处罚制度,而且还有信用处罚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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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个人闲置二手货能退吗?
二手货或不适用《办法》 事前确认再下单
因有过转卖闲置的经历,不久前,记者被某电商下属闲置商品交易平台推荐进入一个“小法庭”,通过买卖双方的举证陈词,来给你认为更有理的一方投上支持票。
记者发现,这起纠纷的起因正是买卖双方无法就退换货达成一致。买家发现,120元买来的二手鞋子号码偏小,穿不下,遂要求退货退款。而卖家数次拒绝并强调,个人转卖闲置都遵循“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潜规则,拒绝相应申请,买家则反驳:“事前卖家并未说不退不换,不然就不买了”。截至记者最后一次查看,买家仅以1票的微弱优势暂时领先。
具体来看,二手商品是否属于《办法》提出的商品范畴?个人闲置卖家又算不算《办法》所述的经营者?最重要的是,买二手货到底能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争议焦点并非经营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基于平台的经营者很多都是个人,同样适用于《办法》;关键是商品是二手商品,从性质上看,新消法和《办法》只适用于能衡量质量标准的新品,而二手商品的原貌却无法鉴别,所以二手商品并不在《办法》规定的范畴之内。”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告诉记者。
在二手市场,商家实际的退货规则是怎样的呢?据易观电商与流通行业高级分析师杨亚琼介绍,二手电商分为B2C与C2C两种模式,目前,B2C电商无论自营、还是第三方二手店铺,都明确支持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而C2C二手电商,则依赖买卖双方信誉,在交易过程中协商为主,并无明确规定。
杨亚琼建议,在购买二手商品前,消费者一定要跟卖家确认退换货事宜,一是了解情况保护自身利益;二也是为了保留证据,方便日后维权举证。
海淘代购算特殊情况?
电商不让退货涉嫌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投诉
与二手商品类似,多数海淘代购商品也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商家普遍给出的理由是“海淘代购商品属专属情况,不便转卖他人”。
3月13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显示,不少海淘平台依然明确规定购买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记者查询发现,《办法》所述的7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并不包含海淘或者代购的多数商品。《办法》明确,定作、鲜活易腐、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退货;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确认,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从制定初衷来看,《办法》并不是要排除掉任何网络交易类型,只要是广义的网络交易都会被约束。”杨亚琼说,交易前消费者需跟商家确认产品售后及退换货情况,如未经消费者确认、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可举报投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醒,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投诉电商较为普遍的问题,建议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平台商品前仔细阅读购买条款,谨慎下单。
维权能不能找平台?
平台具监督管理责任 可设立保障基金
遇到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况,消费者可否找网络交易平台维权?
针对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办法》做出了特别规定。首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其次,平台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的作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际落地情况。”苏号朋直言,经营者若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从法律层面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但消费者不可能单单为此打官司、请律师。所以,苏号朋个人非常支持消费者去找平台投诉举报。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3月5日在谈到网购时表示,“网购发展势头现在很好,但也有不少问题,首先明确网络平台要负第一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重要的是,还是要加强网购法律保障,有些法律保障措施还在探索之中。”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召开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座谈会上,多位与会专家表达了相同观点。“草案应把交易平台作为一个重点加以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王利明建言,现实中,平台交易模式是多样化的,草案该如何适应这一多样化的情况就变得异常重要,应更加细化和突出平台主体的责任。
苏号朋建议,交易平台应从两个方面管理销售者:一是基于商业目的去管理;二是基于社会责任的管理,平台发展越来越社区化,形成了新的生活模式,平台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交易平台需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或通过与销售者签订协议,保障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合法权益;或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基金,如有违法行为可直接扣除资金。”
“七日”时间怎么算?
自签收日起算 时效顺延双方风险均增加
今年春节前夕,记者曾对京东、亚马逊、天猫等多家电商平台进行随机调查发现,鉴于春节假期快递和客服人员都放假,有的商铺顺延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时效,而部分商家则并未因此延长退货时效。
“七日”到底如何计算?节假日能否顺延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七日’既不是自然日也不是工作日,自消费者确认签收货品之日起算,以实际退货寄出行为为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消费者与商家有特殊约定,仍可按照约定执行。
杨亚琼说,商品签收一般以消费者的物流签单时间为准。遇到特殊节假日,物流或者售后服务都受到影响,适当延长无理由退换货时效是值得推广的,但需要买卖双方提前确认。(种卿)
有专家认为将“七日”解读为工作日可能更为合适。但杨亚琼提醒,此举导致实际处理退货纠纷的时长被延长,对于买卖双方都有风险。消费者做出退货选择的时间变宽松,纠纷处理或者说回款时间同样延后;退货时效拉长,商家的退货率也可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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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3月15日正式实施,与《消法》相比,该《办法》重新划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明确7类商品不适合退货。该《办法》亮点诸多,极大提高了网购的安全感系数。
7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办法》明确指出,除7类网购商品外,其余网购商品均可七日无理由退货。
这7类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退回的商品究竟完好与否,《办法》第八条规定,退回商品完好的标准是“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办法》同时给出了三大“不完好”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对电子电器类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首次规定7天计时方法
7日无理由退货,究竟从哪天开始计算?此次《办法》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之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7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同时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天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在退款环节上,《办法》规定,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销售者应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卖家任性不退货将受罚
《办法》规定,出现以下3种情况,工商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是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二是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依据《办法》,消费者遭遇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纠纷,可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如何理解“鲜活易腐的商品”?
就是指在运输、储藏中需要采用制冷、加温、保温、加冰等特殊措施,防止出现腐烂、变质、生理病害等问题的商品。比如虾、蟹、鲜鱼类、肉类、花卉、水果、蔬菜类、植物、树苗、乳制品、冰冻食品、药品等。
●什么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商品本身与包装外部空气或人体接触后,容易变质或者沾染病菌,对其他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威胁的商品。比如贴身衣服包括内衣裤、泳衣、袜子、打底裤等个人卫生产品的包装;如食品保健品,包括婴幼儿食品、零食、冲饮、酒类、粮油米面、干货、调味品的包装;化学用品器具的包装。
不过,如果此类商品的质量出现缺陷,还是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退货时候,赠品要退回吗?
退货时,商品本身、配件以及赠品都要退回,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等。赠品不能退回的,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的价款。
●运费归谁承担?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费用依法由消费者承担,商家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经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就扣除运费。
●信用卡支付时候,如果有手续费,能退回吗?
可以不退回手续费。如果消费者支付时,商家免除了手续费的,商家在退款时可以扣除手续费。
●朋友圈里的“微商”是否可以适用《办法》?
若微店销售者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则该交易行为等同于网络购买商品,适用办法;若不是真正的经营者,仅仅是熟人之间出于信任购物,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
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
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
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
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13、我国消费者协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答:1984年12月26日宣告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14、我国是从那一年开始每年制定一个3.15消费主题
答:1997年
15、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使用说明书所列性能故障,经()次修理,还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答:三次
16、《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依据哪部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年1月1日起实施的。
答:1994年
18、用手机查询手机电子串号查询手机真伪有几种方式?
答:(1)手机上输入*#06#(2)登陆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查询标识认证
19、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20、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答:舆论
21《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项权利。
答:9项
22、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全国性社会团体
23、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
到侵害超过()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答:半年
24、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5、中国消费者协会于何时被国际消费者协会接纳为会员?
答:1987年9月
26、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日未修好的,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主机。
答:30日
27、生产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答:产品质量法
28、《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义务。
答:10项
29、移动电话电池三包有效期是()。
答:六个月
30、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负责修理。修理者应
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日以上。
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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