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质量
业主房屋屋质量承诺书 例1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自愿自行修理因甲方施工损坏之房屋。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定签订立本协议书。
一、 乙方房屋坐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受损房屋处置原则:一是乙方自修原则;二是双方约定赔偿原则。甲方对此无异议。
三、 在房屋修理期间,乙方自行解决因自修房屋给日常生活带来各种困难。
四、 甲方应尽义务:
(1)因乙方自修房屋,考虑到甲方施工和房屋修复造成乙方房屋结构以及装璜损坏,并因此给乙方租户生活带来的各种不便,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房屋赔偿费人民币 元(大写) ,由乙方自行修理房屋和恢复室内装潢。
(2)根据本承诺书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上述费用由甲方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3)如果房屋以后发生质量问题,并经检测确认确实由于甲方此次施工导致的,甲方仍然需要支付修复乙方修复房屋所需费用。
五、 本承诺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任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变更和解除,否则应承担责任。
六、 本承诺书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业主房屋屋质量承诺书 例2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新建的商品住宅。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对您购买的 路小区 号楼 单元第 层 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住房,做出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符合山东省住宅建筑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通过市或(县市)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建筑工程质量被评为 等级。
三、通过市、县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达到标准,具备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条件。
四、住房自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以下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1、 房屋防水5年;
2、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 门窗翘裂、五金损坏1年;
6、 管道堵塞2个月;
7、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 卫生洁具1年;
9、 电器管线2年;
10、水管线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1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情况下,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设计寿命年限承担保修。
12、烟道一个采暖期;抽气孔两个月。
1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住户对商品住宅交接验收签字之日即为该住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的签订日期。住宅保修期限自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进行家庭装饰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维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意,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处理。
六、对住户报修的答复和处理时限,详见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见附页。
七、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可根据建设部[1993]第2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本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
凡有关住宅配套质量的,可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本地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申请协调。对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或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凡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久拖得不到解决的,住户可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凡因住宅配套质量久拖得不到解决的,可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投诉。
八、经市级以上有资格的专业部门的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 的危险住宅,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见附页)。
十、本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 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我们的宗旨是给住户提供优良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广大住户舒适、满意。
业主房屋屋质量承诺书 例3
甲方,平顶山市钰祥房地産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鉴证方村委或街道办)
根据平顶山市政府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本着农村改变为城市以旧房换新房,以平房,多层换高层,为改变农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证毎搬迁户都有新房住,就地安置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条例如下:
第一条:拆迁旧房改造状况
地名为湛河区姚孟村C区;地址位于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以西,镇政府以东。被拆迁户房屋为平房靣积( )平方米,楼房层数( ),一层靣积( )平方米,一层以上靣积( )平方米,住宅院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配房靣积( )平方米,(配房为砖混楼板房) ,(临建房除外)。
第二条:拆迁旧房换置新房标准及补偿条件
1,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位于本协议第一条,拆迁旧房屋状况的全部内容,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旧住宅房及宅地靣积,同意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进行统一开发改造建设,甲方以旧房屋实际靣积和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按比例给乙方置换新建楼房。
2,旧房换置新房靣积(1)、主房占地靣积按比例1:1.3换罝新房,(2)、宅院含院门前出路按实测靣积,换置新房比例为1:1.1换置新房。
3,乙方应换置新住宅总靣积( )平方米。与新房实际面积有多与少的差数和超出部份,按市场售房价下降15%计算进行低减。
4,旧配房拆迁补偿为砖混结构盖楼板(不含主房),每平方米500元计,补偿临建房及其它配套房不做任何补偿。
5,迁出租住房补贴费按住宅主房靣积计算,毎平方米8元,时间按甲,乙,双方交接旧房至迁回之日起计算,迁回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补助费一次支付半年,。
6旧门面房拆迁换置,(1)、原位址不变,(不含住宅房),(2)、换置比例以旧门面房占地面积为1:1.3换置新房,换置新房靣积从一层自下而上换置。地下室归甲方所有。
7,乙方应换置的门靣房总靣积为( )平方米。如超出换置靣积,按当时市场售房价计取由乙方支付。
8,门面房设计方案由甲、乙、设计院三方商定。
9,拆迁户往返搬家费,每户1600元由甲方补偿。
10,拆迁户换置新房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三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改造为高层住宅。
2甲方负责本小区的大房证的办理。
3,甲方承担小区的配套建设,休闲场所、绿地、道路、停车场、构筑物、物业用房,车棚等建设
4,小区建成后由甲方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对小区统一管理。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乙方的自建房,违章建筑,及其它附属设施,在签订协议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2,乙方的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均有乙方在房屋腾空交甲方验收前清欠完毕。
3,房屋腾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不得私自迁回,以及私自拆除房屋的附属物、门窗和水、电、气设施物等,否则甲方有权从补偿费中扣除。
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土地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若,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5,开工建设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开发改造建设,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新房交付标及住宅楼定位和楼层的确认
1,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达道验收标准,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2,室内、毛地面、毛墙靣、进户钢防盗门、塑钢窗,不设厨具、洁具及室内门,不含厕所地靣防水,厨房卫生间预留上下水接头,室内安装白炽灯。
3,水、电、暖、天然气入户接口费,根据相关部门规定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代收。
4,新建置换住宅楼的定位安置,待小区总体设计后由甲方,和村代表,另行商定,拆迁户住宅楼由甲方整橦划分给乙方,楼层分配由村委或村代表另实施方案合理分配给乙方每户。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双方应履行本协议規定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协议未尽亊宜甲乙双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划押
身份证号码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业主房屋屋质量承诺书 例4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写字楼,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写字楼售后服务;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写字楼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公司对所销售的“联合中心”南区项目,其结构、建筑、设备、设施、配套及维护等方面做如下的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设计标准。
二、写字楼使用时,主体结构和各部位、部件、配套设备及设施完好,配套设备及设施运转正常。
三、本工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如下:
注:1、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由业主自行实施的项目,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四、非保修范围
1、验收后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2、因用户不遵守《写字楼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损坏结构与防水层、设备位置安装不当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
3、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进行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有偿维修:对于超出保修期和保修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视情况接受用户委托,在可维修范围内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收取成本费和人工费等费用。
六、有关质量的反映,本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
七、对质量问题有争议可向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对协调意见有分歧,可申请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
委托编号:
委托信息 委托时间 委托人身份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鉴定
事项及要求
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是 、 □否
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结构形式
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 是 、 □否 是否鉴定人出庭 □ 是 、 □否
注: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日次
案情摘要:
鉴定信息 鉴定项目 鉴定费用 元人名币
委托鉴定提交材料:(鉴定后需退还的材料请在□中打勾)
1: 需退还□
2: 需退还□
3: 需退还□
4: 需退还□
5: 需退还□
重 要
声 明 1、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份数为2份,需要增加鉴定结论 份,(增加鉴定结论每份收费100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
。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如有加急或其他要求的请说明:
委托人(签章): 委托单位(签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司法鉴定单位:
地址:
申请人:李××,男,汉,琢县×村×社,
鉴定材料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胡××,女,汉族,琢县×镇×村×社。
委托代理人:毛××,××事务所律师。
杨××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 ××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2003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此呈
××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业主:
您好,为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创造上海国际大都市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您租赁房屋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告知如下:
您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1、租赁房屋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2、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3、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4、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5、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设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6、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7、不得利用互联网、传单、广告等形式,以旅馆名义对外招租,并有提供以日、时为计费单位的临时住宿服务。违反规定的,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以“非法经营旅馆业”行为予以处罚。
8、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自行整改,3 日后仍未整改的,公安、房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处理。
您已全面了解告知内容,自愿履行相应义务。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区房管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备考,一份由被告知人留存。
告知人:
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房屋业主或合法转租人):
(盖章)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