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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股份上市的话精练90条

时间:2018-05-01 05:05

干股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干股是指对某种特殊人物,不出股资,却参与分红,仅享有分红权。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干股20%股权。

2.1.乙方取得的干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干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干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应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应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应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应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考虑竞业限制因素)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应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应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应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5.1.本合同期限为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 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甲方:

乙方:日

干股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公司)

第一条合作宗旨和目的: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其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涉及良种牛的胚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术研究所。

第二条拟成立研究所的基本情况为: (一)研究所名称: (二) (二)组织形式:企业法人 (三)注册资金:××万元 (四)注册地:××市××路××大厦××楼 (五)法定代表人: (六)职能和经营范围:为××公司进行配套的×××牛和其他良种牛进行胚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

第四条乙方以现金××万元出资,占有研究所××%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五)项规定,乙方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万元注册资金于××××年××月××日到位。

第六条乙方拟将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能够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lO%送给甲方参股的研究所;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意依前述比例赠送股份给研究所;甲方根据其在研究所持有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乙方将本条规定lO%的公司股权赠送给研究所,需甲方达到以下条件,否则,乙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研究所工作满3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6年后,实现拥有总股权的10%。 (二)甲方由乙方聘任为研究所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由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之内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研究所租用乙方的场地为工作场地,乙方以市场价格为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乙方负责研究所的成立注册事宜。研究所最迟不得迟于××××年××月××日注册成立。

第九条研究所为营利性机构。甲乙双方对研究所的分红根据《公司法》的舍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研究所的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一份研究所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第十一条当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和条件满足之后,乙方必须依法对研究所进行分红和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以整体的研究所作为股东)。

第十二条研究所股份的转让需股东全体同意。乙方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研究所的股份。

第十三条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干股要求研究所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一)不得利用其技术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盈利性的工作; (二)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盈利性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守约方lO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在××市各级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干股协议书 篇3

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以携手合作,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以及实际双赢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为原则,协商一致,特签订此协议:

一、公司概况

甲方由发起设立,由 出资并注册成为法人,公司注册资金 元整。

甲方拥有百分之百股权。为促进公司经营,甲方愿意将部分干股赠与乙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同意赠与总股本 %的干股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赠与干股。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甲方应在签订协议后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注册登记。

3、乙方享有按受甲方赠与干股比例的红利,即乙方享有公司会计年度内税后利润总额 %分红的权利,同时乙方不承担公司的亏损。

乙方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也不参加公司股东会,不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决策权等其他股东权利,该受让股权的表决权由行使。乙方持有干股期间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不得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也不得将受让干股设立质押。

4、未经甲方全体股东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受让的干股,不得要求甲方将乙方受让干股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强制收购。

同时甲方不得在 年内要求乙方退股或转让干股。

5、公司会计年度利润的确定,甲方按照现行国家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出真实利润金额。

如乙方对会计年度利润金额有异议,应以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6、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甲方应以人民币形式兑现,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

干股分红按中国现行会计年度核算并支付,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三、关于违约责任

乙方存在以下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无偿收回乙方的干股或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自行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类似的、相关的、或上下游业务。

2、将公司的客户名单、技术机密等其他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

3、擅自转让受让干股,将受让干股出质。

四、争议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发或者相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裁决。

五、保密义务

本协议生效前后或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公司和协议所涉及的一切内容进行保密。

如因泄密行为导致甲方或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协议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股东大会通知书1

有限公司股东 启: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在(会议地点) 召开股东会议,。

会议出席对象:

法人股东:

个人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由 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和《公司章程》的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审议以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罢免 在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执行董事的职务和其他一切职务。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在 非法持有 发展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财物期间对外签订或发出的任何文件由章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 立即将 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税控机、财务电脑、社保证等公司财物返还给法人股东-----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特此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书2

根据本行xxx年3月29日董事会决议,现将召开本行x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2、召开日期和时间:xxx年5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

3、地点:中国xxxx门内大街1号xxx总行大厦B2多功能厅,中国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香港四季酒店。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香港、xx两地视像会议)、现场投票方式。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事项

1、审议批准本行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本行x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本行xxx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本行xxx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批准本行xxx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审议批准继续聘任xxxx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和罗xxxx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xxx年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7、审议批准关于选举xxxxxxxxx博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二)特别决议事项

8、审议批准关于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的议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xxx年10月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进行了修订。本行对照前述修订对本行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梳理。为进一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建议对本行公司章程进行以下修订:

1、第九十六条“除非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 会议主席;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修订为:

“股东大会议案应当以投票方式表决。”

2、第九十七条“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修订为:

“会议主席可以决定对股东大会的程序或行政事宜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3、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后增加一项:“高度关注本行事务,在发现任何不当事宜时予以跟进;”

4、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十项之后增加一项:“审定本行公司治理政策;”

5、第一百六十二条:“本行董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稽核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为:

“本行董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稽核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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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采取共同发起设立的方式,将xxx资产管理公司整体变更为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承继xxx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机构、业务、人员和相关政策,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xxxx

英文名称:xxxxx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英文简称:x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金融大街8号,邮编:1xxxxxx3。

电话: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自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稳健、创新、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按照依法合规、科学发展的经营方针,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把公司办成治理规范、管控有力、主业突出、客户基础牢固、经营绩效优良,有尊严、有价值、有内涵、有实力、有责任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努力成为专业的资产管理者和优秀的金融服务商,为股东、为员工、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二) 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三) 对外投资;

(四) 买卖有价证券;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同业拆借;

(七) 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八) 破产管理;

(九) 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十) 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一) 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十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5,835,870,462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 股票的编号;

(五)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 公司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折合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截至20xx年9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25,335,870,462元作为出资,折合股份为25,335,870,462股,持股比例为98.06%。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500,000,000元,折合股份为5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1.94%。

在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且对章程草案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发起人应履行其缴付认缴出资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835,870,462元。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

(二)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法回购已发行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回购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经批准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 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大会

(七) 如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八)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有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十七条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三十八条 股东需以公司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并应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的提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 修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决定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对回购公司股票做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重大股权投资与处置、债券投资与处置、融资、资产抵押及担保、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债转股资产处置、资产核销、法人机构重大决策、对外赠与等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八) 审议批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事宜;

(十九)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 是否受过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案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二条 提案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召开股东大会可不受前款通知期限限制。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公司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再次通知股东,经再次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

(三) 说明会议审议事项,并将所有

(四) 向股东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拟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表决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但需指定一人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的股东;

(八)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九) 表决代理委托书的送达地点、时间。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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