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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谈法院的话锦集90句

时间:2018-12-17 23:11

(一)初一班级活动计划书

一、 落雁岛之行

活动时间:9.24

活动地点:落雁岛

参与班级:金融1234

活动流程:1、班委联系好车辆,确保同学安全。

2、将全班同学进行分组,每组选出组长负责点名,卖菜。

3、24号早上所有组长一起去买菜,下午两点所有同学出发去落雁岛。

4、在岛上自由活动,四点半全班集合一起做饭。

5、晚上一起进行篝火晚会,然后回宿舍休息。

6、25日早上九点集合做早饭,然后再自由活动。11:30离岛回校。

活动花费:门票1330+车费240+饭钱390=1960。

二、 班级特色活动——模拟招聘会

活动时间:11月初

活动地点:教学楼

参与班级:金融1234以及其他班有意向参加的同学

活动目的:随着全国高职院校的扩招以及近几年的经济发展状况,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在这样的环境下,为了给职院学子一个社会实践的机会,提高职院学生在未来职业道路上的职业竞争力,同时也为了给企业与学校、学生之间更广泛的交流建立一个平台,我们认为有必要为在校生开展一个模拟招聘会。

大学生普遍希望尽快的融入社会,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但往往会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在迈出校园走进社会的起跑线——招聘会上,就已经比其他人落后了。而模拟招聘会可以让在校大学生体验招聘场面,了解招聘礼仪,提高自己的应聘技巧。通过招聘会也可以让我们更深入的了解目前的市场状况,以后就会能更清晰的培养自己,弥补不足之处,为自己将来走向社会作好准备。

活动流程:1、制作简历(由各位参加招聘会同学事先准备)。

2、邀请相关专业老师作为主考官与评委。

3、布置招聘会现场。

4、应聘会开始(应聘者入场——主考官入场——开始面试)。

5、面试结束,主考官和评委分析学生在面试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6、学生自己总结经验,并为自己制定相应的计划。

7、应聘会结束。

三、 羽毛球友谊赛

活动时间:11月上旬

活动地点:学校田径场

参与班级:金融1234、金融1233

活动目的:随着天气的转冷,很多同学都不是很愿意进行户外活动锻炼。此次活动旨在号召同学们多进行体育锻炼,预防感冒。同时此次活动也是与金融1233班进行友谊赛,可以促进班级间的联系。

活动流程:1、安排好时间,赛前做好宣传工作

2、体育委员做裁判,同学们提前报名参加,体育委员进行分组

3、比赛进行

4、比赛结素,颁发奖品

四、 东湖打雪仗

活动时间:12月中旬

活动地点:东湖公园

参与班级:金融1234

活动目的:全班一起活动,增强班级凝聚力,号召大家亲近大自然,热爱生活。

活动流程:1、班委选好时间通知大家

2、把全班同学带到选好的地点,要做好安全工作

3、全班同学自由活动。

五、 元旦活动——趣味运动会

活动时间:12.30

活动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

参与班级:金融1234

活动目的:组织同学们一起迎接新年,使大家能感受到新年新气象。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同时也让大家在趣味非凡的比赛中得到锻炼,增强体质,也增强了同学之间的合作能力

活动流程:1、组织者敲定比赛项目,同学们报名,组织者进行划分。

2、申请教室,购买装扮教室的东西以及奖品

3、装扮教室,比赛开始

4,颁发奖品

5、同学们一起唱我班班歌,为新年祝福

6、活动结束,班委收拾会场,并总结经验。

(二)初一班级活动计划书

前言:新的一个学期到来了,回想去年一年的团支书生涯,感触颇多。这学期,很高兴继续得到了同学们的支持,让我还能够在团支书的位子上继续为金融1234班服务,也能够继续锻炼自己。在去年一年的工作中,真的学会了很多,不管是在自己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交际能力还是其他能力方面,我都得到了较好的锻炼。在这里,我主要是想谈谈主题班会。

在大一上学期,为了让大家能够在一个比较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互相认识、互相了解,我们班的主题班会主要是以游戏为主。同时,为了促进班委与非班委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每一期班会都是办位于非班委一起组织的,但是主要还是非班委负责,班委在里面协助。在大一下学期,为了让同学们能够在娱乐中学到一些东西,我们的主题班会主要是一些特色班会。但是在下学期,为了给非班委同学更多展示自己的机会,主题班会主要是非班委负责。

而在这个学期,因为新的班委上任了。为了给新班委一个表现自己的机会,也为了让班委的工作能够得到同学们的认可,我决定把这学期的主题班会交由班委负责。在班会的举办上,班委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邀请其他班委或者非班委同学协助其一起完成此次主题班会。

新的学期,新的班委,新的开始,我会继续努力,做好我的团支书工作,并协助班长管理好班级事务。我相信,在我们新一任班委的共同努力和全班同学们的支持理解下,我们的班委工作会越做越好的,金融1234班也会越来越优秀的!金融二班,非同一般。团结向上,再创辉煌!

主题班会(策划者:团支书-张芳)

1、主题:回眸·展望

时间:xx.9.5

组织者:组织委员(朱九林)、副班(甘菲)

活动目的:新的学期,新的开始,新的展望,通过大家对暑假生活的交流,让大家为自己的大二生活有一个很好的定位。

活动流程:①主持人开场白,引出此次班会主题。

②请同学上台畅谈自己的假期生活与收获。

③请同学上台浅谈自己对新学期的打算。

④主持人总结并宣布此次班会结束。

2、主题:一朵小花开过,魂香万古青山

——向赵小亭同学学习

时间:xx.9.12

组织者:班长(李平)、学习委员(李倩云)

活动目的:赵小亭,女,江苏如皋人。武汉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大三学生、支教志愿者。赵小亭把她年轻的生命永远留在了贵州那片她倾注了无限热爱的土地上。她的事迹感动了千千万万的`人。作为90后的我们,更应该学习她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

活动流程:①主持人开场白。

②主持人介绍赵小亭的事迹。

③同学代表(李娜、王锦琳)上台发言(带稿)。

④全班同学自由发言对赵小亭事迹的看法。

⑤全班同学每人为赵小亭这一朵小白花。

⑥全班起立手拿白花为赵小亭祈福。

⑦全班同学依次上台为赵小亭鲜花祝福。

⑧团支书(张芳)带领全班宣誓向赵小亭学习。

⑨主持人总结此次班会,并宣布此次班会结束。

3、主题:总结与计划

时间:xx.9.19

组织者:班长(李平)、团支书(张芳)

活动目的:新一届班委的改选,为了让这学期的班委工作更有方向感,特举办此次主题班会。通过原任班委的总结与新任班委的表态,让同学们对新一届班委的工作充满信心。

活动流程:①原任班长(周力)总结大一一年的班长生涯。

②原任副班(李平)总结大一的考勤情况。

③原任学习委员(易俊)分析大一下学期的考试成绩。

④团支书(张芳)总结大一一年的团支书工作,并浅谈大二团支书的工作计划。

⑤新任班长(李平)浅谈如何做好班长。

⑥新任副班(甘菲)浅谈如何做好大二的考勤工作。

⑦新任学习委员(李倩云)浅谈如何做好大二的学习委员的工作。

⑧其他班委(新老班委均可)自由发言,谈谈自己去年一年的工作体会或者是在新的一年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⑨非班委同学自由发言,谈谈自己对去年一年班委工作的意见或者是有什么话想对班委说的。

5、主题:心灵大沟通

时间:10.31

组织者:心理委员(汪美玲)

活动目的:帮助大家解决一些心理问题,给大家做一下心理辅导,同时让心理委员更好地掌握同学们的心理状况,便于以后工作的开展。

6、主题:青春的风采

时间:11.14

组织者:团支书(张芳)、副班(甘菲)

活动目的:给同学们一个发掘自我才能、展现青春活力的舞台,为同学们增添一份自信。

7、主题:知识大比拼

时间:11.28

组织者:学习委员(李倩云)

活动目的:游戏与知识的有效结合,增强学习的趣味性和同学们对知识的渴求。

8、主题:模拟法庭

时间:12.12

组织者:生活委员(江丽霞)、马列小组长(周力)

活动目的:知识的实践,让大家更好地把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导语:对科学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学习,要深刻领会其理论思想内涵,去学习、去思考。下面是提质增效

提质增效培训心得体会总结1

提质增效活动是省、市局针对当前干部职工队伍的作风建设实际,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的工作方针,以“提质增效,持续求进”为主题,以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考核、强化监督检查为抓手,以根除“许多公文久改不成,许多事情久拖不决,许多工作久推不动,许多毛病久批不改”等“四久”现象为突破口,着力解决“职能责任不适应,作风纪律不适应,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质量不适应”等“庸、懒、软、散”问题,为开创质监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的一次深入学习活动。

作为一名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进一步锤炼基本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大力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不断升华自身素质修养,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乐岗,使科室的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第一阶段,听取了市局党组关于深入开展提质增效活动的动员大会和市局领导关于“大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讲话,我对提质增效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质增效是着力改进

工作作风,着力提升工作能力,着力提高工作质量,着力增强工作效能,蕴涵着以人为本,强化作风教育,提升执行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新要求,是省局要求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推动全省质监系统发展的重要指针。深入学习实践提质增效活动,就是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深入思考,进一步完善发展思路,强化工作措施,使全系统纪律作风明显改进,素质能力明显提高,工作质量明显提升,工作效能明显增强。

过去的半年,在市局领导和中心班子的正确领导下,中心长度室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着眼于业务增收、办事增效和科室发展,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确保了科室业务收入的稳定增长。

第二阶段,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分析自查。围绕剖析查摆出的问题,个人撰写整改提高建议,坚持推进整改提高。这主要得益于:

一、树立提质增效意识,在加强学习上务求实效

增强学习意识,在提高思想认识上务求取得实效。搞好学习活动,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是基础,要把学习贯彻省、市局的工作精神,重大理论观点,战略思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要把中心年初下达的目标变为现实,就必须把加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对科学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学习,要深刻领会其理论思想内涵,去学习、去思考。

通过近几个月的学习实践来看,克服了一些不符合提质增效活动的陈旧观念和思维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使思想认识更切合实际,更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

律性、富于创造性,并以更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新的办法促进中心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树立提质增效意识,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务求实效体制机制创新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动力。近些年来,长度室的工作能得到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体制机制的创新,科室积极把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把“抓实效、勤学习、搞服务”作为长度室的职责定位,确立“提质增效、持续求进”的工作思路,用民主凝聚人心、用公开团结干事,形成了抓好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树立提质增效意识,在提高协调发展能力上务求实效

(1)提升执行能力。树立刚性执行理念,接受任务不讲条件、执行任务不找借口、完成任务不打折扣,使科室人员形成雷厉风行、一抓到底的执行作风。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质监业务、科学技术等相关知识,增强岗位履职的本领。强化执行责任,定目标任务,定时限要求,定人员职责,使每个人都有执行的责任和义务,每件事都要得到执行和落实。要细化执行措施,重视执行细节,确保执行到位。

(2)提升协调能力。做好对上协调,认真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准确把握政策,积极争取支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好对下协调,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吃透下情,提出切合实际的工作方针;做好横向协调,主动征求并认真吸取其他科室的意见,处理好主角与配角、分工与协作的关系,确保步

调一致,进一步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3)提升创新能力。创新工作理念,把中心业务工作放在实现鹤壁质监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去谋划,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去推进,扩展发展空间,创新工作方法,找准业务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主动融入,积极作为。

另外提质增效第一要义是发展。质监事业的发展首要考虑的是办事效能,但也要兼顾社会、经济效益。我们在推行事业发展的进程中,专门强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要为协调发展树立了典范。

四、树立提质增效意识,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务求实效

(1)提高文字质量。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掌握政策,熟悉工作,做到融会贯通。围绕主题,谋篇布局,努力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谨、条理清晰。注重语言的锤炼,用简明易懂的文字准确鲜明地阐述观点、表明态度、传递信息、协调工作。确保公文文种、格式的规范统一,确保引文、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准确无误。严格按程序运行,层层审核把关,精修细改,确保文字质量。

(2)提高办事质量。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做好决策,协调推动;工作人员按照“严、细、深、实、快”的要求,依法依规,力行力办。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推动日常工作规范化运行,引领工作质量提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考核标准,形成人人有职责、

事事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过程有痕迹、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的工作体系。量化目标,细化任务,优化措施,形成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有力、运转协调的工作格局。

(3)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持严格执行程序文件,对质量安全风险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推进检验、检测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流程化建设,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要求,围绕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精神等方面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操作科学、程序规范、数据准确、报告可靠。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考核标准,形成人人有职责、事事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过程有痕迹、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的工作体系。

(4)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标准化管理提速,深入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通过限时办结制提速,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缩短办事时间。对业务过程控制,加快工作节奏和效率。

通过学习,要做到彻底转变不适应、不符合提质增效要求的思想观念,克服体制机制不适应,效率低下;思想作风不适应、观念滞后;领导方法不适应,作风飘浮;工作能力不适应,因循守旧等弊端,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讲实话、办实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紧抓实。总之,要通过学习实践提质增效活动达到市局、中心的总体要求。

提质增效培训心得体会总结2

司法改革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协提案涉及的热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不断完善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在办理提案答复工作中,找准四个结合点,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让政协委员在司法改革中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将“提案办理工作”与“改革成果转化”结合起来

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提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拓展接受民主监督深度,提升接受民主监督质效。在办理施中岩委员和杜惠平委员“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能力”的提案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提案办理工作与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各地法院的改革实践,于20xx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两个改革成果。该改革成果充分吸纳了委员提案的建议,以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提案中的很多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实现了政协提案与司法改革成果的有机结合。

将“平日沟通联络”与“专门调研座谈”结合起来

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也是察民情、听民意、汇民智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在提案办理工作中,及时与委员进行沟通,创新工作方式,将平日的沟通联络与专门的调研座谈结合起来。20xx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开门”审委会,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基层调解员等列席审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文件和特邀调解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在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制定过程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切实体现司法民主。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切实感觉到效果非常好。一是通过“开门审委会”,将代表委员一起请进最高人民法院列席审委会会议,充分体现了对政协委员的尊重和重视,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二是通过“开门审委会”,近距离听取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并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有关意见进行认真详细的研究吸收,达到广泛吸纳民意的效果。三是通过“开门审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司法决策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司法实际,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民主和司法自信。在改革文件出台后,及时与参会委员沟通反馈,介绍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赢得理解和支持。

将“答复提案问题”与“破解司改难题”结合起来

提案办理,解决问题是关键。委员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难点和法院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同类问题统筹研究、共性问题汇总研究、重点问题集中研究,探索破解难题的方法路径。通过办理提案答复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发挥提案最大效用。20xx年,办理涉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有8件。针对这些建议提案,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办理方案,制定落实措施。在办理过程中,针对委员提案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解答改进与落实的方案,提出了详实的提案答复意见。例如:针对施中岩委员提案指出的“非诉纠纷解决手段弱化”问题,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

一是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整合解纷资源,建立调解工作室,推动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的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破解大量纠纷涌入法院的问题。

二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探索建立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调解制度,不断强化非诉讼方式分流纠纷功能,破解“案多人少”矛盾。

三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作为法院附设法院调解人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了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湘潭大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着力培养特邀调解员的调解技能,规范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四是建立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纠纷解决资源,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

针对杜惠平委员提出的“各种纠纷解决组织各自为战,衔接不畅”的问题,建立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在道路交通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有效地整合各方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例如,杭州余杭区法院创新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置平台,搭建交通事故纠纷一键预判、一键确认、一键开庭、一键理赔、一键鉴定“五个一”机制,实现司法行政、行业协会、鉴定机构、保险单位等部门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起诉、缴费、送达、鉴定、调解、开庭、案款支付等全程网上进行。20xx年1-10月前置调解交通事故纠纷1896件,调解成功1767件,司法确认1462件,快速化解了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将“提案办理质量”与“提升改革实效”结合起来

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的直接转化为重大改革事项的决策意见。将提案办理工作与提升司法改革实效结合起来,用提案办理促进改革工作,用改革实效验证提案办理质量,找到切入点,摸准结合点,抓住着力点,获得了落实提案内容和推进司法改革工作的“双赢”。

一是强调提案办理质量是工作的核心。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尤其要在“严”字和“实”字上狠下功夫,严把交办关、办理关、督办关,做到办出效率、办出质量、办出成果。不能将提案停留在纸面上,而要让提案建议实实在在地落地,融入到司法改革方案和文件中,逐渐成为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识。施中岩委员提出,近年来法院民事案件总量持续攀升,大量纠纷主要通过案件形式提交法院,相当多的当事人“一步到位”愿望迫切。但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注定了诉讼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治百病”。因此,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和解决纠纷的多元诉求,及时转变纠纷解决的理念,努力提供个性化“私人订制”“量身定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二是切实找准提案办理与提升改革实效的着力点。为了让改革措施落地,切实抓好每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据统计,截至20xx年年底,全国法院建立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2388家,建立和规范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近2万个,特邀调解员达6万多名,化解分流了大量诉至法院的纠纷。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科学分流各种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十分必要和迫切。在北京市委、首都综治办、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共同指导下,成立了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截至目前,促进会共吸引35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入会,各调解组织帮助北京法院诉前分流案件10万余件,承办法院委托、委派案件2192件,调解成功案件标的额达2亿8千余万元,为及时化解社会纠纷、缓解北京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20xx年1月至10月,安徽省法院在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共计23173件,调解成功11556件,调解成功率为49.9%,一定程度上对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淮南市两级法院20xx年案件增幅首次同比回落8.1%。上海浦东法院作为全国受理案件数最多的基层法院,20xx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3多万件,通过诉前调解和速裁共解决民商事纠纷44448件,以不足10%的民商事审判资源解决了49.4%的民商事案件,改革成效十分明显。

三是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为建立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下法律基础。四中全会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立法建设必须同步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助和推动下,20xx年5月1日《厦门市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成为中国第一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的地方立法。20xx年10月1日,《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成为第一部省级促进多元化解纠纷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四川、安徽、福建、黑龙江等省也在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进程,为最终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做好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运用科学、适当的教育方法,正确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二)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三)放任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五)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确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时,父母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指定监护方法,裁定未成年人抚养费用支付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应当依据协议或者裁决,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五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组织、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

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其沉迷网络;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性和素质。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文化、体育、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法制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干预,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不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饮应当符合安全、营养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清洁、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

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

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

第二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指导站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校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关爱。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 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和完善下列服务:

(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托幼服务;

(三)对未成年人或者其家庭提供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咨询、指导;

(四)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救助;

(五)对弃婴、孤儿、流浪儿童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提供安置和救助;

(六)对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康复等服务;

(七)对未成年人提供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八)其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配置卫生服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向未成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婴幼儿家长普及科学喂养知识,提供未成年人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矫正等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 教育、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幼儿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健全相关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为民政主管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家庭寄养服务。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传媒行业建立、健全自律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传媒活动或者产品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传媒行业发布广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广告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具体场所及周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三十八条 公安、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运用技术手段屏蔽、过滤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网页,净化网络环境,防止手机信息、网络信息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公安、文化、工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证无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及时发现、执法协作、查处取缔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生产和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保障建设、运营和管理资金投入,促进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

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维护,保证正常开放,丰富活动内容,加强服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聘用社区工作人员,了解、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生活状况和成长环境,开展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活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下列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或者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四)拐卖、绑架未成年人;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或者性行为;

(六)使用童工;

(七)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采取临时安置等紧急保护措施,同时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任何人发现第一款所列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告,由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维权专用电话或者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及时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特殊群体保护

第四十五条 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六条 对残疾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

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十八条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

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

第五十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

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应当分别羁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或者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

(三)为兴建或者提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培训、安置残疾未成年人和专门学校结业(毕业)生就学、就业,成绩突出的;

(五)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成绩突出的;

(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开除、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由文化、工商等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权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第六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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