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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保护秦岭的话集锦50句

时间:2018-01-25 16:04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 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 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 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六)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规划的.实施;

(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保护;

(七)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域及岸线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普查、规划旅游资源,监督指导旅游规划实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 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 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 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六)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规划的实施;

(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保护;

(七)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域及岸线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普查、规划旅游资源,监督指导旅游规划实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人工种植、建立水源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和濒危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档案。并建立综合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对秦岭的气象、水文、土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要素实施动态监测,为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天然林保护优惠政策,划定天然林保护责任区,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措施,提高管护成效,促进秦岭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提高秦岭森林覆盖率。

第三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25°以上的陡坡地,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造幼林地、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陡坡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管护的林区,应当封山育林。

市、相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天然草场、草甸,积极开展植树种草、退耕还草,防止草场退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

第三十八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和水源地设施等措施,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移民搬迁。

第四十条 市、相关区县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措施,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增加秦岭水源涵养量。

第四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林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改善生存环境,鼓励驯养繁殖,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四十二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山崩景观、溶洞等地质遗迹,管护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

第四十三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植被防火责任制,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完善火情监测预警体系,制定火灾扑救预案,建立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做好秦岭植被防火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相关区县林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病虫害的监测通报,组织和监督森林等植被的管护单位和个人,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森林等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十五条 市、相关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六条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就该项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征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对生态环境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第四十八条 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

第四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古镇古村保护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

古镇古村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秦岭人文资源,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按要求设立标志,标明其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宗教遗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开发,防止人为破坏。

第五十二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进行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

第五十四条 对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区域,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勘察,划定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

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人文资源与森林景观、地质景观等自然资源进行整合,组织开展秦岭文化研究,发展文化观光旅游。

第五十七条 鼓励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场等文化场馆,展示和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料、方法和措施。

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要求,实行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审,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准入申请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第五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施工产生的弃渣应当现场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消纳。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林地倾倒沙石等废弃物。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建设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适度开发区内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可以点状组团建设以旅游度假、休闲养生、新农村社区为主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相互融合,做到显山、露水、透绿,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六十三条 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

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

环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第六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建筑风格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区域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不得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适度开发区内已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

第六十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严禁超出批准范围、年限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十八条 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点、开采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

第六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建设水电站应当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十条 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交通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加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不得将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和清运。

第七十二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景区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

禁止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农家乐以及其他单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

第七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安全设施,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发布暴雨、暴雪、冰雹、寒潮等气象灾害及其他信息。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对进入游客进行限制,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旅游景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备,保证游客安全。

第七十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三)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四)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

(五)随意丢弃废弃物;

(六)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搬迁、产业布局规划,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的居民和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出,并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移民搬迁、产业转移后,应当组织限期拆除原有房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植被。

第七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者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者经营。

第七十七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

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生态补偿

第七十八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与中央、省级补偿基金按照标准配套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级组织监管费。

第八十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矿权退出补偿机制。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矿产资源开采权限尚未到期的企业,劝其退出,给予补偿,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保障搬迁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来源,使搬迁移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安置地的平均水平。

第八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额缴存保证金,专户存储,政府监管。

建设单位履行治理义务,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本息;未履行治理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标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四条 实行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专项用于植被破坏、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自行清运污染物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清理外运,集中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开工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未设置生态基流口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搭乱建棚房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

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职责。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理名言篇一:浅议旅游地理的名言佳句

摘要:人文景观资源,特别是人文景观的名言佳句能使景区产生强烈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审美情趣。在旅游业中往往占有重要地位,形成我国的旅游特色。教师在上课时,如果介绍到这些景观或地方时,能把名言佳句用上,既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轻松愉快地学会了理论知识,又提高了学生文学、历史、艺术等方面的修养,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大有裨益。关键词:名言佳句、旅游资源、景观。

新的课程培养目标是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地理旅游资源中的名言佳句很具有这方面的功能。

旅游资源分为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我国的许多风景名胜区中,除了具有美感的自然景观以外,往往还渗透了与其相协调的古朴典雅,具有民族风格的人文景观,特别是人文景观的诗歌创作、名言佳句等。我国优美的景观刺激,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而优秀的文学作品,对旅游景点具有烘托映衬或画龙点睛的作用,丰富了旅游资源的内涵,增强了旅游资源的表现力,使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不仅能感受到地表景观的外在美,更能产生理性上的美感,正所谓文因景生,景因文名。使旅游者在领略大自然奇异风光的同时又能欣赏溶于青山绿水之中的文学艺术美;在自由审美遐想中创造出“象外之象,景外之景”,使游人精神愉悦,心绪豁然开朗,情感得以升华,会在一生中打下牢固的印记,而自然风景给游人是直觉、感性印象,以生理快适为基础,基本上是易变而不持久的。所以,人文景观资源,特别是人文景观的名言佳句能使景区产生强烈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审美情趣。在旅游业中往往占有重要地位,形成我国的旅游特色。以下笔者慨括了五种常见的名言佳句。

一、说明某种旅游资源是天下无双,没人其右。让人一听肃然起敬,留下深刻的印象。这种类型很多。

桂林: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

苏州:江南园林甲天下,苏州园林甲江南。

钱塘江:八月十八潮,壮观天下无。

洞庭湖:八百里洞庭天下旷。

雁荡山:雁荡山水雄伟奇特,甲于全球。

杭州: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人间天堂。

黄山:震旦第一奇山。

洛阳:洛阳牡丹甲天下。

开封:汴京富丽天下无。

峨眉山:峨嵋天下秀

青城山:青城天下幽。

华山:华山天下险。

二、古人对景区观赏后的感受、感慨,往往是景区特征高度慨括和浓缩。这种类型最多。

黄山: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

西湖: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漓江: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人在画中游。

长江: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

大雁塔:塔势如涌出,孤高耸天宫。

武夷山:三三秀水清如玉,六六奇峰翠插天。

长白山:千年积雪为年松,直上人间第一峰。

庐山: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泰山: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终南山: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不前。

张家界:苔痕终古迷幽壑,壁石千年挂劲松。

麦积山石窟:蹑尽悬空万刃梯,等闲身共白云齐。檐前可视群山小,堂上平分落日低。

苏州:君到姑苏见,人家尽枕河。古宫闲地少,水港小桥多。

琅琊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

三、描写景区的气候特征,是气候要素特征的表现。

昆明:万紫千红花不谢,冬暖夏凉四时春。

厦门:山无高下皆流水,树不秋冬尽换花。

漳州:四时有不谢之花,八节尽长青之景。

吐鲁番;火山突兀赤亭口,火山五月火云厚,火云满山凝未开,飞鸟千里不敢来。

重庆:山行本无雨,空翠湿人衣。

安西:一年一场风,从春刮到冬。

横断山: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

西山:西山红叶好,深秋的愈浓。

神农架:山脚盛夏山岭春,山麓艳秋山顶冰。赤橙黄绿看不尽,春夏秋冬最难分。

四、古人对某一地方的描写,使这些地方魅力大增,名噪千古,激发历代游客的神往。

寒山寺:张继“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黄鹤楼:崔颢“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李白“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岳阳楼:范仲淹的《岳阳楼记》中“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玉门关:诗人李白“明月出天山,苍茫云海间。长风几万里,吹度玉门关。”

滕王阁:王勃的《滕王阁序》中“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

五、地方传说、民谣。它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景区形象逼真的体现。

悬空寺:悬空寺,半天高,三根马尾空中吊。

黄山:不上天都峰,白跑一场空。

洛阳邙山:生在苏杭,葬于北邙。

张家界:不到黄狮寨,枉到张家界。

峨眉山:游峨眉山,不到金顶非好汉。

景观是静止的,离开了人的主题与活动,景观的价值就顿然失色。古人面对青山绿水,

瞻宏品细,生出大量的诗歌散文、名言佳作。我们在日常生活、学习中,都会读到这些脍

治人口的游览诗文,令我们留连山水的性情因以油然而生。这些底蕴厚重的名言佳句代代

相传成为我们中华民族瑰宝。

以上所举的名言佳句是旅游资源中的沧海一粟,别的例子还有很多。教师在上课时,如果介绍到这些景观或地方时,能把名言佳句用上,既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轻松愉快

地学会了理论知识,又提高了学生文学、历史、艺术等方面的修养,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大

有裨益。

参考文献:

过宝兴、王浩清《祖国的旅游胜地——旅游资源集锦》,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1990年6月。

乔修业,《旅游美学》,南方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9月。

马莹、马国清《新编旅游美学》,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2005年7月。

地理名言篇二:

励志名言口号50条(企业、公司、学校通用)

1、你一天的爱心可能带来别人一生的感谢。

2、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3、知天文通地理莘莘学子携手共进鱼跃龙门,培栋梁育英才代代园丁含辛茹苦花香桃林。

4、功能技成,庖丁解牛久练而技进乎道;路在脚下,荀子劝学博学则青出于蓝。

5、览前贤思己任铁杵磨针只求前程似锦,念亲情感师恩悬梁刺股但愿无愧我心。

6、苦尽甘来,十年寒窗苦读效三皇五帝逐群雄;师生同喜,一朝金榜题名成八斗奇才傲天下。

7、勇登书山,点点心血勤育英才厚泽九州;我本英雄,滴滴汗水勇赴学海逐鹿中原。

8、点点心血勤育英才厚泽九州;滴滴汗水勇赴学海逐鹿中原。

9、你无法控制生命的长度,但你可以靠增加它的宽度和高度。

10、批评要像春雨一样,既滋润枝叶,又不伤根系。

11、如果你爱自己的工作,你就是它的主人;如果你恨它,它就会成为你的主人。

12、道德的分量有多重,人生留下的脚印就有多深

13、出言吐语勿忘有容乃大,行为举止切记恶小不为

14、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乾》)

15、虽有良玉,不刻镂则不成器;虽有美质,不学则不成君子。——韩婴

16、生命如铁砧,愈被敲打,愈能发出火花。——伽利略

17、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淮南子.说林训》)

18、顽强的毅力可以征服世界上任何一座高峰。——狄更斯

19、千里始足下,高山起微尘。———白居易

2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1、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论语》)

22、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23、美是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罗丹

24、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

25、教师的威信首先建立在责任心上。——马卡连柯

26、上天生下我们,是要把我们当作火炬,不是照亮自己,而是普照世界。——莎士比亚

27、知识像一张鱼网,鱼网愈宽愈牢,网到的鱼就越多。

28、吾生而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养生主》)

29、理想的书籍是智慧的钥匙。——托耳斯泰

30、成绩绝不能不劳而获,除了汗流满面而外,没有其他获取的方法。——赫尔岑

31、以特色教育为龙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2、教育改变命运,智慧引领辉煌!

33、树立终身教育观念,构建特色教育体系。

34、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校园。

35、学习改变命运,教育决定未来,成就未来!

36、坚持以人为本,力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7、教育最大的成功是让学生学会学习。

38、一份劳动,一份收获,一份精神,一份事业。

39、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40、教师教学的过程也是教师成长的过程。

41、认真做好每一件小事,就是不简单。

42、教育是事业,其意义在于献身;教育是科学,其价值在于求真;教育是艺术,其生命在于创新。

43、人生的价值,应当看他贡献了什么,而不是看他取得了什么。

44、志不真则心不热,心不热则功不贤。

45、工作激发学习,学习创造佳绩。

46、人生有限,学习无限。

47、终身学习,塑造美好未来。

48、学习是素质的修炼,读书是知识的积累。

49、知识是进步的殿堂,互动学习是沟通心灵的桥梁。

50、教育改变命运,知识创造财富,学习充实人生。

1、用心经营过程,结果自然产生。

2、机会不会主动找到你,必须亮出你自己

3、一步主动,步步主动,步步领先,享受光荣;一步被动,步步被动,步步落伍,煎熬受穷

4、你追我赶拼搏争先,流血流汗不留遗憾

5、停止拜访就是停止呼吸,停止增员就是消灭生机

7.多一份挫折,就多一份人生的感悟;多一次跌打,就多一条抗争的经验

8、生活不会否定任何人,就怕自己否定生活

9、困难和挫折都不可怕,可怕的是丧失做人的志气和勇气

10.人生多一份挫折,就多一份人生的感悟;人生多一次跌打,就多一条抗争的经验。

1、用心经营过程,结果自然产生。

2、机会不会主动找到你,必须亮出你自己

3、一步主动,步步主动,步步领先,享受光荣;一步被动,步步被动,步步落伍,煎熬受穷

4、你追我赶拼搏争先,流血流汗不留遗憾

5、停止拜访就是停止呼吸,停止增员就是消灭生机

7.多一份挫折,就多一份人生的感悟;多一次跌打,就多一条抗争的经验

8、生活不会否定任何人,就怕自己否定生活

9、困难和挫折都不可怕,可怕的是丧失做人的'志气和勇气

10.人生多一份挫折,就多一份人生的感悟;人生多一次跌打,就多一条抗争的经验。

励志口号大全

1、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

2、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冯两努——香港著名推销商)

3、造物之前,必先造人。

4、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5、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

6、赚钱之道很多,但是找不到赚钱的种子,便成不了事业家。

7、蚁穴虽小,溃之千里。

8、最有效的资本是我们的信誉,它24小时不停为我们工作。

9、绊脚石乃是进身之阶。

10、销售世界上第一号的产品——不是汽车,而是自己。在你成功地把自己推销给别人之前,你必须百分之百的把自己推销给自己。

11、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

12、积极思考造成积极人生,消极思考造成消极人生。

13、人之所以有一张嘴,而有两只耳朵,原因是听的要比说的多一倍。

14、别想一下造出大海,必须先由小河川开始。

15、有事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归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亲爱的老婆2012-12-1621:00:05

励志名言口号50条(企业、公司、学校通用)

1、你一天的爱心可能带来别人一生的感谢。

2、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3、知天文通地理莘莘学子携手共进鱼跃龙门,培栋梁育英才代代园丁含辛茹苦花香桃林。

4、功能技成,庖丁解牛久练而技进乎道;路在脚下,荀子劝学博学则青出于蓝。

5、览前贤思己任铁杵磨针只求前程似锦,念亲情感师恩悬梁刺股但愿无愧我心。

6、苦尽甘来,十年寒窗苦读效三皇五帝逐群雄;师生同喜,一朝金榜题名成八斗奇才傲天下。

7、勇登书山,点点心血勤育英才厚泽九州;我本英雄,滴滴汗水勇赴学海逐鹿中原。

8、点点心血勤育英才厚泽九州;滴滴汗水勇赴学海逐鹿中原。

地理名言篇三:关于保护环境的名言警句

1.只有服从大自然,才能战胜大自然.——达尔文

2.大自然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雨果

3.人们常常将自己周围的环境当作一种免费的商品,任意地糟蹋而不知加以珍惜.——甘哈曼

4.大地给予所有的人是物质的精华,而最后,它从人们那里得到的回赠却是这些物质的垃圾.——惠特曼

5.非但不能强制自然,还要服从自然.——埃斯库曼斯

6.我们违背大自然的结果是,我们破坏了自然景观的美,自然动态的美和天籁的美.——诺曼·卡曾斯

7.人生欲求安全,当有五要:一要清洁空气;二要澄清饮水;三要流通沟渠;四要扫洒房屋;五要日光充足.——南丁格尔

2.一、人生

1、胜利和眼泪!这就是人生!

——法巴尔扎克

2、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

——臧克家

3、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印度泰戈尔

二、命运

1、知识能改变命运。

——美国爱默生

2、自己的命运应由自己创造。

——俄国契诃夫

3、我要扼住命运的咽喉,绝不让命运所压倒。

——德国贝多芬

三、生命

1、活着的士兵,要比死了的皇帝更有价值。

——法国拿破仑

2、当我活着的时候,我要做生命的主宰,而不做它的奴隶。

——美国惠特曼

3、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印度泰戈尔

四、生与死

1、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李清照

2、在还没有死亡以前,就不能算作完全诞生。

——美国富兰克林

3、出生是最明确的一场旅行,死亡难道不是一场出发?

——三毛

五、青春

1、自信和希望是青年的特权。

——法国大仲巴

2、谁虚度年华,青春就要褪色,生命就会抛弃他们。

——法国雨果

3、青春时种下什么,老年时就收获什么。

——挪威易卜生

六、价值

1、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司马迁

2、生命的价值不在于活了多少天,而在于我们如何使用这些日子。

——法国蒙田

3、最值得高度珍惜的,莫过于每一天的价值。

——德国歌德

七、奉献

1、我好像一头牛,吃的是草,挤出的是牛奶、血。

——鲁迅

2、只要能培一朵花,就不妨做做会朽的腐草。

——鲁迅

3、我没有别的东西奉献,惟有辛劳、泪水和汗水。

——英国丘吉尔

八、困难

1、即使跌倒一百次,也要一百次地站起来。

——张海迪

2、困苦永远是坚强之母。

——英国莎士比亚

3、人的生命似洪水在奔流,不遇着岛屿、暗礁,难以激起美丽的浪花。

——苏联奥斯特洛夫斯基

4、不幸是一所最好的大学。

——俄国别林斯基

5、逆境是到达真理的每一条道路。

——英国拜伦

九、理想

1、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

——张闻天

2、有理想的人,生活总是火热的。

——苏联斯大林

3、你们的理想与热情,是你航行的灵魂的舵和帆。

——黎巴嫩纪伯伦

十、追求

1、世间的任何事物,追求时候的兴致总要比享用时候的兴致浓烈。

——英国莎士比亚

2、人类的使命在于自强不息地追求完美。

——俄国列夫托尔斯泰

3、人类最大的快乐不在于占有什么,而在于追求什么的过程中。

——加拿大班适

十一、希望

1、以希望为生

的人,将绝食而死。

——美国富兰克林

2、希望是很好的早餐,却是很糟的晚餐。

——英国培根

3、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鲁迅

十二、信念

1、冬天到了,春天还会远吗?

——英国雪莱

2、人没有信仰,变成了行尸走肉。

——俄国契诃夫

十三、信心

1、信心,是命运的主宰。

——美国海伦·凯勒

2、不可能的字只有在愚人的字典里才可以翻出。

——法国拿破仑

十四、意志

1、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郑板桥

2、君志所向,一往如前。愈挫愈奋,再接再厉。

——孙中山

3、滴水穿石不是靠力,而是因为不舍昼夜。

——苏联奥维狄乌斯

十五、奋斗

1、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刘禹锡

2、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屈原

3、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

4、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荀况

十六、目标

1、没有目标而生活,恰如没有罗盘而航行。

——德国康德

2、对于一只盲目航行的船来说,所有的风都是逆风。

——法国哈伯特

十七、责任

一切责任的第一条:不要成为懦夫!

——法国罗曼·罗兰

十八、竞争

1、竞争的本能是一种野性的激励,一个人的优点通过它从另一人的缺点上显示出来。——美国桑塔亚那

2、用自己的价值进行竞争不是坏事。

——日本武者小路实笃

3、物竞天择势必至,不优则劣兮不兴则亡。

——梁启超

十九、合作

1、你的钟声只有在齐鸣时才能听见,在单独鸣响时——只会淹没在那些旧钟的一片响声里。——苏联高尔基

2、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光,众人先进才能移山填海。

——雷锋

3、惟有具备强烈的合作精神的人,才能生存,创造文明。

——印度泰戈尔

二十、时间

1、时间最不偏私:给任何人都是二十四小时;时间也是最偏私:给任何人都不是二十四小时。

——英国赫胥黎

2、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

——钱鹤滩

3、不教一日闲过。

——齐白石

4、你热爱生命吗?那就不要挥霍时间,因为它是构成生命的材料。

——美国富兰克林

5、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陶渊明

6、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

7、三万六千日,夜夜当秉烛。

——李白

8、最宝贵的莫过于“今天”。

——德国歌德

二十一、成功

1、A=X+Y+Z

A代表成功;X代表艰苦的工作;Y代表休息;Z代表少说废话。

——美国爱因斯坦

2、成功的秘密在于永不改变既定之目标。

——法国卢梭

3、成功就是那古老的ABC——能力、机会和勇气。

——德国拉克曼

4、轻敌,最容易失败。

——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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