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方:xx,男,汉族,住天津市xxxx区,
身份证号码:
女方:xxx,女,汉族,住天津市xxxx区,
身份证号码:
xx与x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自结婚以来一直不和,现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安排,无子女;
三、财产处理:
1、男方所得劳动局综合楼10—1室房屋产 权及部分家具归男方所有(其中双人床一张、矮组合一组、桌子一张、凳子六个、五门柜一个、梳妆台一个、三人木沙发一个、单人木沙发二个、大小茶几各一个、 14寸彩电一台)。
2、女方所得巴王路谭家花园5—1室(61.2㎡)房屋产权、巴王路27号门面一间(25.2㎡)房屋产权和劳动局综合楼顶楼电梯间的 使用权;
四、债权债务,男女双方债权债务自负;
五其他协议,男方付给女方人民币2.5万元整。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男方必须8日内撤回房屋产权纠纷 上诉,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找女方麻烦。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男、女双方各执二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2016最新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王xx,男,1x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2016最新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闫xxx,女,汉族,xxx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宁陵县柳河镇闫庄村76号。
被答辩人;王xxx,男,汉族,xxx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矿机电五队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铁北工人村39号楼48号。
答辩人闫xxx就被答辩人王x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大我近六岁,个子又不高,长相又不帅,工资虽不高但工作很稳定,还有他父母给的住房。相识后他对我非常体贴关爱,我被他一时而短暂的爱冲昏了头脑,导致未婚先育。结婚时,他家给我家八千元全部买了我们用的家电之类,我娘家陪嫁一万元给他还账。婚宴红包给付婚桌钱所剩无几。婚后生育儿子王胤权不到一个月,公公出车祸死亡,获得赔偿二十多万元。他自认为成了有钱人,开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经常横挑鼻子竖挑眼。有一次,他说给我五万元,要我同意离婚走人,我为了孩子没有同意。而后他就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逼我离婚。其中最严重的两次是,xxx2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疗,xxx2年5月22日被打后,经我娘家人劝说,他保证不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喝酒打骂人,钱财交妻子保管,否则导致离婚愿赔十万元。xxx3年1月5日,因一点小事,不仅发生口角,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临近春节,他不但不来接我,打电话问他咋办?他说起诉离婚。开庭前,突然打电话说不离了,又保证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妈的房产作承诺担保。知觉告诉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结婚,他才回来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殴打伤透了心,保证承诺、房产担保对我已经不灵了。我心已决同意离婚,如果他撤诉,我就再起诉。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有给付,折抵后答辩人无需给付儿子抚养费。
1、离婚系被答辩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系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答辩人有 xxx2年5月22日被答辩人的保证和xxx2年2月9日医院检查治疗报告单作证。被答辩人违背承诺,应承担十万元赔偿费。
2、被答辩人应将两万四千元归还于我,其中结婚陪嫁一万,生孩子娘家送去一万四千元。
3、答辩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缠身,再加上被答辩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答辩人身体虚弱,一直以来由其娘家供养并给予治疗,被答辩人不管不问。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故答辩人请求判决被答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两万元。
以上被答辩人应给付答辩人十四万四千元,答辩人应给付儿子抚养费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双方折抵,答辩人无需给付被答辩人儿子抚养费。
综上所诉,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一案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外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是真,被答辩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辩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严重的过错。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让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及因家庭暴力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摧残。请求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儿童妇女为原则的法律法规给出满意的.判决。
此致
卫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闫xxx
xxx3年3月30日
附:1、xxx2年2月9日医院检查治疗报告单;
2、xxx2年5月22日保证书。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1、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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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二、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三、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无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