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 留 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拘 留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 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昨日有媒体报道《甘肃记者涉敲诈勒索被捕 报社:警方或“钓鱼执法”》,文中提及:28日晚,兰州晨报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就在记者张永生被批捕的当日,该报撰写了《致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的 一封公开信》,阐述报社了解到的情况,并表示,案情存在诸多疑点,当地公安或“钓鱼执法”。
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
兰州晨报新闻调查部记者张永生因“涉嫌敲诈勒索”,1月25日被凉州区检察院批捕。此前,1月7日下午,凉州区刑警队以涉嫌嫖娼拘留张永生,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1月14日,又以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
张永生于2000年5月份应聘到兰州晨报社工作至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和从业资格证。
事发后,我报态度很明确:不干涉凉州区公安局的正常办案,尊重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并配合凉州区办案民警的调查工作。现在,为了让这一案件公开、透明、公正进行,就我报掌握的一些情况,谨向您处和社会各界公开并请重视。
一、事发经过
1月7日15时40分许,武威市浙江大厦附近进行消防演练,点火后因处置不当引发火灾。经微信微博传播,此消息迅速扩散。16时许,张永生和妻子分手,驾车从家里出发,将随行的孩子安顿到朋友家中离去。是否前往现场采访,至今无从核实。
16时40分许,兰州晨报获知该消息后立即联系张永生,想让他核实火灾情况并予以采访,但电话无人接听,一直到当日18时许,电话仍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据家属反映,火灾发生后,张永生接到当地宣传部门某人的短信通知,明确告知张永生当地相关领导要求不得采访刊发火灾新闻报道。
由于担心张永生在采访中出事,1月8日晚20时分许,兰州晨报派出工作人员连夜赶往武威了解情况。
8日晚8时14分,家属接到刑警队工作人员通知:张永生涉嫌违法被扣在武威市凉州区刑警队,但并未告知家属涉及何罪,只要求家属前来把车开走。
当晚23时20分许,兰州晨报工作人员抵达凉州区公安局刑警队办公所在地。经了解,得知张永生确实被扣此处,刑警队工作人员称该事件已向家属通报。
1月9日中午,家属接到警方通知,让家属前往刑警队开走张永生的车辆,拿走该记者随身携带的钱包、现金、腰带等物品。当天下午又接到警方通知:张永生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5天,并被带往拘留所。家属随即赶往拘留所,要求见人,随后被告知13日早上9点30分放人,不允许看望。
1月13日,家属前去拘留所接人,被告知算错日子了, 14日放人。
1月14日九点多,家属前去接人,被告知张永生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
1月14日早上,凉州区刑警队副队长李小云、张斌德前来我报调查张永生的基本情况并核实四件他们认为的负面新闻的线索获取及稿件刊发情况,报社安排专人予以回答并出具了书面报告。
他们具体调查的稿件分别是:一、2009年武威未成年人卖血事件;二、武威民警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户口事件;三、武威一乡干部自杀身亡事件;四、武南镇乡村干部喝酒身亡一事。
就张永生缘何被刑拘,凉州区刑警队副队长李小云给报社的回复是:张永生在某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了现行。
1月25日,张永生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批捕。
二、诸多疑点
案发后,我报态度很明确:不干涉凉州区公安局的正常办案,尊重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并配合凉州区办案民警的调查工作。现在,为了让这一案件公开、透明、公正进行,就我报掌握的一些情况,谨向您处反映并请重视。
1、案发前,张永生因“负面报道”曾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案发之前,张永生在当地从事正常的新闻报道,但其报道内容,被当地有关部门视为“负面报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和威胁。据张永生自己讲,凉州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曾致电张永生,要求其删除网上的有关凉州区原副区长受贿被公开审判的报道,张永生明确回答自己做不到(其实记者也无法做到);后来因刊发《儿子涉案被拘留父母“想不开”自杀身亡》一文,同样接到凉州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要求不要刊发稿件的电话,遭到拒绝之后,该负责人在电话中威胁张永生:小伙子,你是武威人,你这样做,你等着。据了解,阻碍正常新闻报道,威胁记者不要发稿,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人员有市、区、乡(镇)的领导干部。
1月7日早上,张永生和我报新闻调查部记者曹勇聊天,在聊天记录中,张不止一次感叹:自己被“武威公安盯上了”、“就希望我们报道政府的业绩,什么案子呀一篇社会新闻都不让发”、“宣传部门恨不得把我赶出武威”等等内容。
2、官方公布被拘原因,多个版本说法不一。警方是否存在“钓鱼执法”?从上述情况来看,1月7日下午,凉州区公安局刑警队以涉嫌嫖娼拘留张永生,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1月14日,又以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至今。
张永生从涉嫌嫖娼到“涉嫌敲诈勒索政府和个人”,此事经网络媒体报道之后,引起轩然大波,给本报带来极大的影响。我们尊重当地公安民警办案的正常程序,但凉州区公安局办案民警接受外地媒体采访,通报相关情况,而根据已经公开的情况来看,却前后矛盾,让人非常怀疑当地公安办案的严肃性和办案程序问题:
警方1月14日给兰州晨报通报说,张是在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的;当地宣传部门给省上有关部门汇报时说,张是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被抓的,主要违法事实是:“利用记者的特殊身份,借舆论监督之名,以报道热点敏感事件或掌握的新闻线索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武威日报在1月19日的通报中说,张说自己是当地警方在治安大清查中因违法被抓的;据家属转述辩护律师的说法,张说自己是在西关大街上被抓的。被抓的原因如此之多,究竟哪一个才是真的、准确的?其中警方是否存在“钓鱼执法”?
3、律师行使正当会见权,要求会见当事人却屡次遭到警方拒绝最终艰难会面,而侦查期间本不应安排家属与嫌疑人会面,办案机关却安排家属与嫌疑人会面。1月20日,家属委托的两名律师从兰州前往武威,了解该案的相关情况,要求会见当事人。1月20日下午,张永生的两位律师持律师证、委托函、律师事务所所函向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值班人员一听张永生的名字立即警觉起来,明确告知律师不能会见,律师向其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说明此类案件会见没有前置审批程序。值班人员不听宣读,告知律师办案单位有函,会见张永生必须经过办案单位凉州区公安局同意。律师又赶赴办案单位凉州区公安局,向刑警队反映看守所不允许会见的情况,寻问会见须经办案单位批准的法律依据。刑警队办案警察告诉律师,他们没有向看守所发过函,也没有口头提过此项要求,让律师再找看守所。两位律师再次返回看守所,告诉值班人员办案单位的答复。但值班人员还是以必须经办案单位批准方可会见为由拒绝。当日下午,律师以违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由,向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控诉申告部门反映遭遇。区检察院要求律师当场写了书面控告书,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列车缓缓前行,一抹夕阳从车窗前一格一格地闪过,站台就快淡出视线时,小张不经意地把刚喝完的啤酒瓶随手扔出窗外。这对他来讲已是习以为常的小动作,就像他以前乱丢任何东西一样。
哎哟!
似乎听到下面有人在喊,他急忙伸出头去看:只见一个穿橙黄颜色的人捂着头在追列车,在他伸出头的一刹那,那人手便突然指向了他,他赶紧把头缩了进来。四周看了看。好在今天乘车的人不多,刚才自己慌张的举动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他恢复常态,懒懒地伸了下腰,有点犯困,便想迷糊一下。
小张这次是到南方A市一家公司索要单位的一笔货款。由于飞机航班因天气原因被取消,无奈之下,他才赶坐这趟列车。
就在他迷迷糊糊将要睡着时,感觉列车突然减速,接着慢慢停了下来。正疑惑之际,只见他这节车厢有警察从两头堵了上来,并把大家集中在中间的地方。一开始小张并没有在意,以为警察是在例行公事。只见其中一个左臂挂有警长臂章的警察说:“很抱歉打扰大家,我们这节车厢有个旅客把人砸伤了,我们希望他能主动站出来承认,否则的话,这节车厢的人都得下车,接受调查。”
警长的话音一落,小张立刻明白了是怎么回事,而此时的乘客也早已炸开了锅,他们有的愤怒地骂着:是谁这么缺德,让他们跟着受牵连。也有的找警长理论:一人做事一人当,凭什么让我们当人质?
乘客愤怒的情绪让小张的额头冒出了冷汗,他知道,他扔的啤酒瓶惹麻烦了。眼看着是躲了和尚也躲不了庙,他只好主动站起来承认了。于是,在乘客的一片骂声中,他被地方的两个片警带下了车。
停车的地方是个小镇,他先是被带到镇上一个医院看望了伤者。片警告诉他,幸亏车速不快,啤酒瓶只是砸伤了事主的头,造成轻伤。要不,就难说了。
见完伤者,他又被带到小镇派出所。
问讯,笔录,签字,小张把整个经过向片警复述了一遍。好在案情并不复杂,当他签完字问片警他是不是可以走了,去赶下一趟火车时,片警微笑地摇摇头,告诉他:他要在小镇呆上七天的时光。
什么?!小张的头有点大。为什么?不为什么。片警说:你的行为已经给对方造成了轻伤,既要被拘留,还要赔偿事主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
赔钱倒好说,但要被关在这里七天七夜却是让小张万万不能接受的。于是他不停地强调他这次出差的重要性,既关系到公司100万元的货款,也关系到他的工作甚至晋升。他表示愿意多多赔偿以减轻处罚。
片警耸了耸肩说:没办法,你那边就是有天大的事,这边你违法了,就得接受处罚。
小张不甘心,开始与片警大声嚷嚷:不就扔了一个啤酒瓶,凭什么要关我七天。
片警也不说话,把一本已经翻得很旧的法律文本递到他面前。在那页已经用红笔画了粗杠杠的地方,小张看到了与他有关的.处罚条款。
估计再解释也没用了,小张反而冷静下来,开始思考眼下最需要做的是什么。在考虑片刻后,他向片警提出两个要求:一个是请求派出所不要将这个情况反映到他们单位,否则他会被单位除名的。再一个是允许他给业务单位和家里各打一个电话。
也是现在的警察比过去有人情味了,两个要求都满足了他。
小张先给业务单位打电话,告诉他们他在坐车途中意外受了伤,不得不在小镇上进行包扎。他希望对方能兑现承诺,如期汇出货款。当然,他还特地交代一下,请不要把自己受伤的事和自己单位说。对方倒是很同情他,也是老关系了,问候一番后表示一周内货款肯定汇出。
他给家里打电话,告诉老婆一切都好,他会按期回家的。尽管他的语气很平淡,但老婆还是听出点异样,问他怎么了?他强打起精神说:没什么,放心吧。便挂了。
认认真真地在小镇的拘留所里呆了七天,小张尝试最多的就是控制自己的手,每当他要随手丢什么东西时,他就会用另一只手狠狠地抽打,经常举动大了,弄得值班警察以为他是不是得什么病了。
出所的那天,小张真的感觉自由真好。正是初春天气,天蓝水碧,整个人也感觉神清目爽。
回到家,老婆从他淡然的目光里读出了他与出差前的明显不一样,他却笑笑说:那是离开一段时间的原因。到单位上班,财务便通知他,对方货款已经到了50万,这让他如释重负。在以后的几天里,他的沉默寡言和谨小慎微,让大家又议论一番,都说怎么出了个差,整个人都变了。当有人试图来问他怎么回事时,他便不置可否地说一句:变了就变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