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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无法达到市场的话精选90条

时间:2019-11-12 15:03

篇一: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考卷知识分布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江洪 发布时间:2013-03-27 16:14:40

【摘要】《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关键词】《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原因;违约;解释论

《合同法》第121条(以下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从《合同法》立法之初,该条的理解就存在诸多争议。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条文理解的争议并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文作出了大量的判决。[1]因此,从学说争议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也有必要对该条文作出分析和评述。据此,本文拟结合立法过程、《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相关比较法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立法过程

《合同法》第121条的出台历经了《经济合同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16条到合同法学者建议稿,再到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和《合同法》最终文本的过程。

《经济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应由其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该条规定于1993年被修改废除。之所以被废除,是因为此条主要是针对当时政企不分、行政机关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而作的规定。[2]随着统一合同法的出台,《经济合同法》本身也已被废止。但《民法通则》第116条依然保留了相类似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虽然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的发展,该条的作用日益降低。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判决援引该条规定,以排除行政权力对合同的不当干涉。[3]

但是,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不限于因上级机关原因违约。因此,在合同法起草阶段,进一步扩张了该第三人的范围。学者建议稿第13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他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4]该规定虽然扩张了第三人的范围,但试图利用"与自己有法律联系"来限定第三人的范围。

但到了《征求意见稿》阶段,删去了"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限定语。该稿第8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按照参与起草的梁

慧星教授的解释,"建议条文企图用'与自己有法律联系'一语,限制'第三人'的范围。这次修改考虑到'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一语,并不能达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因此决定删去。"[6]当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在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却仍然采用了"第三人的过错"的表述。因过错涉及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问题,较之《合同法》最终条文的"第三人的原因",其范围明显要狭窄许多。但到了《合同法草案》阶段,又出现了较大的变动,"第三人的过错"被修改为"第三人的原因",似乎要与《合同法》所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保持一致。该稿第12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7]当然,与前面几稿一样,草案第125条也规定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8]。从解释论上言,草案第124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在文义上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但由于草案第125条规定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可以将其视为草案第124条的特别规定,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排除在草案第124条的"第三人原因"之外。

最终通过的第121条与草案第124条相同,但与草案不同的是,《合同法》未规定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这一删去,既涉及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承认"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法律制度,[9]也涉及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原因"是否还包括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情形的解释论问题。

二、学说状况

虽然第121条规定并未说明非违约方只能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就该条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点,各家学说几无争议。[10]各家学说都认为,该条规定表明,原则上,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11]梁慧星教授也强调了该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立法者是想通过该条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动辄将第三人拉进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进案件,最后纠纷双方没有承担责任,判决由别的人承担责任,这种判决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合理性。[12]也有学者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认为该条的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13]

当然,从该条文义来说,因第三人违约时,该条只是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并没有说"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并非是完全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因此,该条并未排除非违约方向第三人直接求偿的可能,并不构成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生产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等的制度障碍。

但该条最大的争议在于债务人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责以及第三人原因的范围如何界定。虽然国外立法例中普遍认为,第三人行为也可能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从而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14]进而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但从第121条的文义上来看,当事人并不能主张因第三人原因免责。这与传统民法中债务人仅就履行辅助人、代理人等"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与通过"干涉可能性说"和"干涉可能性不要说"来扩张履行辅助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务人的他人责任明显不同。[15]不仅如此,与比较法上所说的"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因该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也存在着明显不同。[16]从直观上看,第121条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第三人原因"文义上的无限性,给学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有不少学者试图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

首先是梁慧星教授在《合同法》出台后的一些讲座当中,对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概念做了限定,认为此处的第三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而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有关系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通常是一方当事人的雇员、内部职工、当事人一方的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等。另外也包括上级。[17]

在立法草案阶段,有学者认为,该条对第三人根本未作任何限定,以至对于与自己毫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的过错也要由债务人负责,使得债务人对通常事变负责成为普遍适用的规则,债务人的负担未免过于沉重,十分不合理。该作者认为,在解释上,第三人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履行辅助人;二是上级机关。该作者同时主张借鉴《荷兰民法典》的规定,将其修改为"为债之履行债务人利用他人服务时,债务人对他们的行为应像自己的行为一样负责"。[18]当然,也有学者对将履行辅助人等纳入该条中的"第三人"提出了质疑。[19]

也有学者认为,与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违约时,也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理论支持,有悖法律公正和效率的理念,因此,应当将该条中的第三人限定在履行辅助人、上级机关以及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如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共同担保等。同时不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认为此时应由责任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20]

也有学者另辟蹊径,试图从不可抗力的角度来限定该条中的第三人范围。该学者认为,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有某种联系。同时认为,第三人原因既可能归属于不可抗力,也可能归属于通常事变。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主要指债务人具有看管义务的合同,包括保管、承揽、租赁、委任、旅店寄托等情形,应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不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其他合同应采风险负担规则,准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21]

当然,也有学者对该条提出了强烈的批判,主张废除该条。该学者认为"将给付障碍的风险一律分配给债务人,无论在结果上还是理由上都过于极端。既然第121条对'第三人'的范围、导致履行障碍的原因未作任何限定,那么这种原因既可以轻微如履行辅助人的不认真行事,也可以重大到无限接近不可抗力的第三人原因,例如针对债务人的重大人身伤害、针对标的物的犯罪行为,甚至是严重危害履行环境的社会动荡、瘟疫流行、恐怖袭击等"。在此基础上,该学者主张:"按合同构成,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障碍时,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因此,合同内容的确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合同法第121条完全无视合意的内容,机械地看待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完全不符合合同构成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对未来风险的分配的思想。在合同构成之下,该条不仅多余,而且有害。"[22]事实上,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也有意见主张该条没有必要。针对《征求意见稿》第87条的规定,有的部门提出,违约责任不是过错责任,也不论是否第三人的责任,只要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建议删去此条。[23]应该说,从合同构成角度来阐释该条是否有必要存在的观点,具有很好的解释力。[24]但第121条是否真的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尚有商榷的余地。而且,既然《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该条文,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该条都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及法院援引的重要条文。因此,笔者认为,当前阶段最为重要的并不在于批判,而在于如何使得该条得到准确的适用,以避免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本文的主要思路将限于该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仅在必要时涉及该条是否有必要存在的立法论问题。

除了上述限制论和废除论的视角,也有学者试图在严格责任的背景下来阐释本条的含义。例如,在《合同法》通过以后,韩世远教授并没有试图在解释论上限制该条"第三人"的范围,而是认为在严格责任下,并不局限于履行辅助人,尚包括其他的第三人,即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上所说的"通常事变"情形亦由债务人负责,认为《合同法》突破了传统理论上"债务人对于通常事变原则上不负责任"的禁区,是扩张违约责任的一个表现。[25]

上述各家学说,无论是限制论还是废除论,其所立足的前提都在于:依文义解释,第121条"第三人"或"第三人原因"的范围过大,给债务人造成了过重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或废除。这一观察视角值得肯定。同时,在阐释"第三人"的范围时,除了传统的履行辅助人理论,立法过程中"与自己有法律联系"这一表述对于各家学说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但如同立法过程中所表明的一样,"有一定法律联系"的内涵本身并不明确,并不能很好地达成限定第121条"第三人"范围的目的。从各家学说来看,履行辅助人、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等都会纳入第121条的"第三人"范围。但这些阐释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其他第三人未纳入其中。[26]因此,能否将目光不限于"第三人",实为必要的思维路径转换问题。

就此,上述学说中有一种解释值得关注。其目的虽然也在于限制"第三人"的范围,但并不是就"第三人"论"第三人",而是从债务人所处的合同关系性质角度入手阐释,认为负有看管义务的债务人,应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不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而其他的,则利用风险负担规则解决。[27]这一阐释角度新颖,具有很强的冲击力。但是,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该作者所列举的保管、委任,恰恰是采纳了过错责任的合同类型,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保管不善、重大过失(《合同法》第374条)或者是过错(《合同法》第406条)。这样一来,一方面,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债务人之所以对包括通常事变在内的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是因为我国合同法所采取的严格责任的体现这一观点相悖;另一方面,在委托合同的特定情形,债权人(委托人)可以通过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与第121条强调合同相对性、由债务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立法思维并不完全一致。更何况,即使在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保管、委托等负有该作者所谓的"看管义务"的合同类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抗辩自己就该第三人原因违约并不存在过错为由免除其责任,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作者的主张仍有再考之余地。

同样的,在主张废除论的作者当中,也明确表明了这一从债务人所承担义务来解决第三人原因违约问题的思路。该作者主张,"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障碍时,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28]这一义务论的思路无疑值得肯定,也是本文拟借鉴的思路之一。

三、司法实践状况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不少判决书援引了第121条的规定。目前法院通常在以下两种意义上适用第121条的规定。[29]

第一,将第121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如前所述,第121条在文义上只是规定了违约方的义务,并未设定非违约方的义务,也未限制非违约方的权利行使。也就是说,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违约的对方当

事人(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未限制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但学说将其解释为合同的相对性,认为依该条,非违约方只能向违约方请求,不得向第三人直接请求。以北大法宝收录的案例为例,典型的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236号"(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以员工所从事的职务行为为由驳回该主张)、"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一终字第156号"(新的承租人以违约之诉要求房屋不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393号"(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141号"(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合同当事人的合作方主张违约责任)、四海公司诉袁明生等委托合同纠纷因四海公司未行使委托人介入权由袁明生承担违约责任案[30](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以第三人并非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委托人对第三人的请求)。虽然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这些案件都以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了当事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22010号"则稍有不同,法院援引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来说明房产公司与受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公司之间的合同,与业主与受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公司之间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应各自向各自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案件表明,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援引第121条来说明合同的相对性。

第二,将第121条作为债务人就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

更多的案件则是援引第121条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8921号"(供货方的送货车辆在电力公司施工工地被当地居民围堵,法院否定了电力公司的第三人原因抗辩;该案中,法院认定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协助运输车辆安全离开现场等合同附随义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3号"(因审批手续导致迟延履行,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了迟延履行方的第三人原因抗辩)、"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50号"(因规划局未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导致逾期交房,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被告的该项辩解于法无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一再提字第1号"(被告以案外人为由辩解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该抗辩理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终字第432号"(政府变更规划导致楼间距与双方约定不符,法院认为不能据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3320号"(开发商以第三人承包商的原因为由主张免除逾期违约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其免责理由不成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45号"(逾期办证,开发商以合同公司的回迁安置未办妥等第三人原因抗辩,法院驳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安民一终字第772号"(以土地置换、村民围堵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1011号"(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纠纷,致使承租车辆被扣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出租人不得以第三人原因为由抗辩)、"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鹰民二初字第17号"(因规划局等单位的限期整改通知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被告抗辩是政府行为所致,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乌中民四终字第123号"(因新闻出版局整改文化市场导致市场歇业,市场经营方以此为由抗辩,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市场经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

篇三:合同法自考真题及答案__

全国2011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 C ) A.事实行为 B.单方民事行为 C.双方民事行为 D.非法律行为 2.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有(A) A.买卖 B.免除C.赠与 D.抵销

3.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有( A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是(B)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 D.互易合同

5.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称此理论为( B )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 D.双方解除 6.下列既可以构成要约,也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的是( D )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 C.招标公告 D.商业广告

7.下列违约责任形式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是(B) A.实际履行 B.违约金

C.修理、重作、更换 D.损害赔偿

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被称为减轻损害规则,它体现的是合同法的(C ) A.合同自由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违约责任形式中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的是( D ) A.违约金 B.实际履行C.定金 D.损害赔偿 10.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归责原则是( A ) A.严格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B.过错责任为一般,严格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C.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一般原则的归责原则 D.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特殊原则的归责原则

11.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在内容上确立了( A )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12.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D ) A.合同自由 B.诚实信用C.合法 D.鼓励交易

1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 ) A.债务人 B.第三人

C.债务人和第三人 D.先第三人,后债务人

14.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费用负担主体应是( B )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和债务人 D.第三人 15.下列有关提存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D.提存主要是公法关系

16.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主体是(A) A.债权人 B.债务人C.提存机关 D.债权人和债务人 17.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迟延或者造成旅客或

货物的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B) A.实际承运人 B.多式联运经营人 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 18.保管合同是(A)

A.实践合同 B.单务合同C.要式合同 D.诺成合同

19.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适用( A )

A.承揽合同 B.买卖合同C.技术合同 D.委托合同 20.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A) A.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 B.忠实和尽力 C.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D.不恶意竞争

2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 B ) A.转让合同不成立 B.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C.该转让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D.转让合同无效

22.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 ) A.成立 B.可变更可撤销C.无效 D.可解除

2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执行( A )

A.国家标准 B.买方标准C.卖方标准 D.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4.在租赁期间,如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的承担者是( A )

A.出租人 B.承租人C.所有人 D.出租人和承租人

25.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是出售物的有处分权人,下列选项中无处分权的人是( D )

A.所有权人 B.抵押权人C.经营权人 D.借用人

26.甲公司聘请乙技术咨询公司为其公司的技术顾问,随时向其咨询技术革新遇到的难题,甲乙间的技术合同是( D ) A.技术转让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 C.技术培训合同 D.技术咨询合同

27.受托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乙授权的范围内与丙签定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拒绝履行合同,甲应向乙履行(A) A.披露义务 B.通知义务C.保密义务 D.容忍义务

28.某市工商局的检查大队,为了提高新招募队员的执法素质,委托该市某培训公司对这些队员进行培训,双方就培训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种类属于(B) A.加工承揽合同 B.技术服务合同 C.委托培训合同 D.智力开发合同

29.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归属于( B )

A.委托方 B.研究方C.委托方和研究方 D.国家 30.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后果是( D ) A.合同不成立 B.合同不生效

C.标的物不能履行 D.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

31.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 ACD)

A.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B.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

E.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失效期限,该期限届满时

32.在合同订立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约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 ABCD )

A.忠实义务 B.保密义务

C.协作义务 D.告知义务E.给付义务

33.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ABCD ) A.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B.被转移的债有可转移性 C.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D.经债权人同意 E.债务承担合同需公证

34.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 ACDE ) A.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B.容忍义务

C.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D.物的暇疵担保义务 E.权利暇疵的担保义务

35.下列选项中,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特征的有( ABCDE ) A.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B.双务合同 C.有偿合同D.诺成合同E.当事人需共担风险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A在B服装店购物,因自己粗心将店内一套仿毛西装视作全毛西装买下,并按全毛西装价格支付了价款,B的营业员明知A搞错也不予纠正,事后A发现了这一错误。 36.A与B服装店的买卖合同( A ) A.成立 B.不成立C.不生效 D.无效 37.A的行为属于( B )

A.显失公平 B.重大误解C.履行不能 D.附解除条件 38.A发现自己错误后,可以( A )

A.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B.向法院请求确实无效 C.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 D.单方解除合同 四、简答题

39.简述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

答:因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消灭的原因:(1)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容不行使撤销权;(2)享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40.简述承诺生效的条件。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

一、单项选择题

1.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 A.合同成立之日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 D.当事人主张之日 2.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合同 C.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金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 (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

(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部分无效,定金合同中超过20%的部分无效。(3分) (2)不会,定金合同是从合同。(3分)

(3)不可以,《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一项适用。(4分)

(4)不可以,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5分)

) 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其效力产生始于(

B.(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A. 权利人追认时 合同订立时 D.人民法院裁定时 (4)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C. 经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协商确定时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1.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答:合同漏洞补充规则是当当事人在合同中遗漏了除主体和客体之外的内容时,应如何完善遗漏的规则。 其具体程序是:(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2)按法律的规定;

(3)如法律没有规定,则按市场交易习惯。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2.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答:我国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法除例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进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5.下列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特点 B.债权人的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 C.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 D.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约定的权利

6.在债务人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是() A.债务人放弃继承权

B.债务人将其汽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

C.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予D.债务人将其手表丢弃

7.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时,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是( ) A.被告B.第三人

C.由人民法院确定D.由债权人确定 8.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 A.以胁迫方式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而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C.无权处分而又未获权利人追认的效力未定合同 D.依法生效的合同

9.下列关于债权让与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火车票出售给同学,必须通知铁路部门

B.乙将丙公司的公司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需要经过丙公司同意 C.甲与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通知债务人

D.戊将其家装电话使用权与房子一起出售给买家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10.合同转让是指()

A.合同的标的发生变化 B.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 C.合同标的物的品质发生变化D.合同的价款发生变化 11.下列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是()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C.己公司与庚公司就合同标的物品质进行了修改 D.辛公司与丑银行协商免除了其贷款利息

1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进行?()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D.四年

13.下列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

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 l4.租赁合同超过多长期限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A.六个月 B.一年C.二年D.五年

15.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该电脑的交付为()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16.甲公司的业务经理乙经常出差,甲公司便与丙保险公司签定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投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丙为保险人。合同法理论上称上述合同为() A.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三方合同 D.代理合同

17.张某与租赁公司签定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根据借用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 A.双务合同 B.单务合同C.双边条约 D.单边条约

18.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 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 A.主合同 B.从合同 C.主要合同D.次要合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l999年10月1日生效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效力为() A.全部失效 B.全部有效 C.部分失效D.部分有效

2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水果,合同对该水果的品质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水果甜度、水份、表皮的颜色。乙公司必须按上述约定予以履行,既不能高于约定的标准,也不能低于约定的标准。该行为遵循的原则是()

A.适当履行原则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履行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2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卡车一辆,约定3个月后交车。1个月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卡车请求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该转让合同中的履行标的是() A.交付财物B.转移权利 C.提供劳务D.完成工作

22.李某与王某约定,将各自收藏的一幅名画与对方交换,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假定李某在自己未履行前,便要求王某履行,王某可以行使()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23.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的除外。这被称为()

A.混同B.免除 C.抵销D.提存

2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按照法律规定,该段时间为() A.3年 B.4年 C.5年D.6年

25.有关抵销的要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互负债务的种类可以相同,也可不同 C.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D.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2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钢材购买合同后,又与丙公司签订了钢材 销售合同。一个月后,钢材涨价,乙方拒绝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造成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乙公司 B.甲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D.行业主管部门 27.标的物提存后,承担自然毁损、灭失风险的主体是() A.债权人B.债务人 C.提存机关D.债权人和债务人

28.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了受托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委托方在实施中如果出现不良后果,双方合同又没有约定的,其损失的承担方式是() A.双方各承担一半 B.由受托方承担C.由委托方承担 D.受托方返还全部咨询费用于弥补损失,其余由委托方承担 29.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务称为( ) A.承诺义务B.强制义务

C.强制性承诺义务D.诚实信用义务

30.无偿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应予赔偿损失的`情形是() A.寄存人过失B.保管人重大过失 C.第三人过失D.寄存人已声明贵重物品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下列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特点的有( ) A.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B.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C.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D.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E.行为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是善意的

3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 A.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B.当事人之间必须有隶属关系 C.必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D.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E.必须形成书面协议

33.2003年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元,借据中有“借款一年,明年十月 十五日前还款”字样,落款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两人就还款期 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2003年10月15日, 因此认定还款期为2004年10月15日。法院在此运用的合同解释规 则有( ) A.目的解释 B.文义解释

C.整体解释 D.习惯解释 E.历史解释

34.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要约失效的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甲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

B.甲向乙发出要约又发出函件撤回要约乙收到要约后该函件才到达 C.甲向乙发出要约,说明其有效期一周,乙在一周内未作任何表示 D.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将其中的价格条件作了变动后答复 E.甲向乙发出要约,后又依法撤销了要约

35.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包括( ) A.放弃到期债权行为B.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C.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D.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 E.挪用公司财产行为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某电力设备公司向某水利建设公司供应发电机组,水利建设公司尚有余款400万元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清。其理由是,电力设备公司供应的发电机组交付迟延2周,并且发电机组安装后经测试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发电容量,给水利建设公司造成了潜在利益损失,预计5年内损失将达到500万元。双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电力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问题,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36.电力设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水利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是()

A.过错责任原则B.不存在免责事由 C.公平责任 D.无过错责任原则

37.如果水利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电力设备公司赔偿500万元的潜在利益损失。该损失在法律上是()

A.实际损失B.积极损失 C.可得利益的损失D.附带损失 38.在本案中,双方都存在着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应() A.各承担50%的责任 B.按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C.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7∶3比例承担责任 D.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6∶4比例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

39.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40.简述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4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五、论述题

42.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43.甲机械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为其运输一套机械设备到丙商行,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由于甲公司与乙平常关系良好,甲公司希望乙公司能顺便代为向丙商行收取5万元货款,并言明代收货款纯属帮忙,不另计报酬,乙公司当场表示同意。而后,乙公司派车将甲公司的设备运至丙商行,丙商行将5万元货款交付乙公司的司机。回程中,乙公司司机将货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去吃饭,当司机吃完饭返回时,发现驾驶室门被撬,遗忘在车内的5万元货款不翼而飞,司机随即拨打110向警方报案。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5万元货款,乙公司拒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收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3)若乙公司代收货款时收取了甲公司的报酬,是否可以拒付5万元货款?为什么?

2011年1月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立法将合同定义为() A.契约 B.允诺C.协议 D.条约

2.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C.互易合同 D.租赁合同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类型的是()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理论上将其归类于()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 D.意定解除 5.下列选项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正确表述是()

A.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B.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C.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D.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

6.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7.根据合同法原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属于() A.立约定金 B.证约定金C.违约定金 D.解约定金

8.在大陆法国家,被称为债法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法的合法原则内容的是() ...A.遵守法律B.遵守行政法规C.遵守行政规章 D.遵守社会公德 10.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该权利被称为() A.先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11.先给付义务人按不安抗辩权规定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后给付义务 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A.中止履行B.变更合同C.解除合同D.拒绝履行

1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指的是( ) A.混同 B.免除C.抵销 D.提存

1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我 们称之为()

A.清偿B.清偿抵充C.代为清偿D.抵销

14.下列选项中,能够构成合同部分履行的条款是履行的() A.数量B.质量C.方式D.期限

15.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但不可以并用的是() .....A.损害赔偿与定金B.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C.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D.定金与违约金

1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构成债务人默示毁约的行为是() A.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B.明确向对方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全国2010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C.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D.不适当履行 工作是()

A.主要工作B.辅助工作C.所有工作 D.大部分工作

18.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 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我们将公共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 务称为()

A.承诺义务 B.强制义务C.强制性承诺义务 D.诚实信用义务 19.合同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A.无效B.可撤销

C.效力待定D.有效,但对债务人无拘束力

20.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该转让( ) A.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B.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C.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D.仅对债务承担人不发生效力

21.当事人一方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被称为 A.债权人转让B.债务人转让C.法定概括转移 D.概括继承 22.买卖合同订立以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即被视为已交付,此交付方式称为()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买受人义务的是() ...A.支付价款B.受领标的C.及时检验D.瑕疵担保 24.合同权利的本质是()

A.支配权 B.绝对权C.请求权 D.人身权 25.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法律后果是() A.合同不成立B.合同无效 C.按交易习惯补充 D.合同效力待定

26.顾客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这种买卖合同的形式是()

A.口头形式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 D.数据电文形式 27.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招标B.投标C.开标D.决标

28.承租人张三未经出租人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王二,租 赁期内,李四欲将房屋卖给赵五。依据法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A.赵五B.张三C.王二D.王二与赵五

29.技术开发合同对技术开发风险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按《合同法》第61条确定的,应由() A.委托方承担 B.研究方承担

C.委托方和研究方平均承担 D.委托方和研究方合理承担

30.甲印刷公司为了提升管理水平,计划采用电子化管理,于是委托乙软件公司为其设计一套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了一致。甲乙公司间的合同是() A.技术转让合同B.技术开发合同 C.技术咨询合同D.技术服务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合同解除的特征有() A.必须是有效合同B.只能单方解除

C.须有一方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 D.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E.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2.下列事例中,发生清偿抵充的有() A.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偿还50斤米

B.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册,此后债务人只陆续送交50册

C.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三次交易,先后欠下债务50万、40万、30万,现在债务人偿还债务60万

D.债务人承诺在3月、4月、5月分别交付100吨钢材给债权人,但没有

按时交付。6月份,债务人一次交付了钢材300吨

E.债务人先后欠债权人人民币70万元,之后陆续归还了50万元 33.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

A.照顾义务 B.通知义务C.保密义务 D.修理义务 E.更换义务 3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技术合同为() A.非法垄断技术 B.妨碍技术进步

C.职务发明中约定专利权归发明者个人所有

D.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E.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收取入门费

35.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能实施的行为有() A.转租B.更改租赁物 C.对租赁物作改变本身用途的使用D.维修租赁物 E.在租赁物上设置他物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

36.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 )

37.债权人既可以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

38.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 ) 四、简答题

39.简述国家干预无效合同的具体体现。 40.简述先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和内容。 41.简述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 五、论述题

42.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2008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幅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双方定于8月20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遂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问: (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2)如果李四在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请谈谈你对李四能否解除合同的看法。

2010-10答案:

一单选题。1-5 C B C C A 6-10 B C B C C 11-15 C A B A D16-20 A B C D A

21-25 A B D C A 26-30 B B B D B

多选31、ACDE 32、BCE 33、ABC 34、ABD 35、ABCE 三、判断题

36、错。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仍应受合同法调整。

37、错。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人只能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人既可以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撤销权。

38、错。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四、简答题

39、国家干预无效合同是无效合同特征之一。

其表现为:(1)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合同无效,应主动确认合同无效;(2)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40、先契约义务依据的是诚信原则;内容包括:

17.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篇四:合同法第十三讲

合同法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征

1.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其一,债务是因,责任是果;其二,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表现。债务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2.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则应负其他法律责任。如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权责任,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物权法责任(返还财产)。如果在订约阶段,违反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忠实、保密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只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4.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计算方法。 5.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1)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2)当事人承担多种责任形式的情况下,多种责任形式的并用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大致相当,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利。

6.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等责任方式,基本都可以财产、货币计算。这也是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一致的。

二、违约责任VS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上的责任)的范围更宽泛,除违约责任外,还包括下列合同上的责任: (一)变更、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二)保证责任

(三)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减损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采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但不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 (二)英美法系采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但不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 (三)严格责任VS过错责任 1. 构成要件不同。

2. 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 3. 免责事由不同。 4. 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三、我国合同法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主要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仍有部分采过错责任原则。 (二)严格责任

1.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大大削减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2. 在严格责任下,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更严格,体现了合同的拘束力。

(三)过错责任 1. 严格责任的弊端

(1)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准确认定责任。

如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如果不考虑过错,要求过于严苛。所以仅在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不利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实现合同正义。

(3) 完全抛弃过错责任未必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尽管《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均采纳严格责任,但未必适合我国的合同关系。原因在于(1)国际贸易纠纷对过错举证困难;(2)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商人均具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注意能力,其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对过错的惩罚,即使补偿损失最符合受害人利益。

2.《合同法》分则中下列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 (1) 赠与合同:第189条 (2)租赁合同:第222条 (3)承揽合同:第265条

(4)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第303条第1款 (5) 保管合同:第374条 (6) 仓储合同:第394条 (7) 委托合同:第406条 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 1. 违约行为 2. 损害后果

3.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二)采过错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1. 违约方的过错 2. 违约行为 3. 损害后果

4.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

五、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 第117、118条

(二)债权人的过错 第119条

第三节 违约行为的形态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

不履行

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给付

迟延履行

迟延受领

瑕疵给付

瑕疵履行

不完全履行

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

其他违约行为形态

实际违约

第四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责任竞合概述 1.法律规范竞合

法律规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致使这些法律规范都可适用。

2.民事责任聚合

民事责任聚合,是指受害人就同一事实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2.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3.举证内容不尽相同。 4.赔偿范围不尽相同。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6.责任方式不尽相同。 7.免责事由不尽相同。 8.诉讼管辖不同。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债券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

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形态 第107条

一、(强制)实际履行 (一)实际履行及其特征

《合同法》总体上可以这样说是不鼓励实际履行,而鼓励违约赔偿。 1. 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强调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利于实现非违约方的订约目的

2. 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未主张,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3. 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定金责任并存,不能与合同解除并存

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法》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 1. 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支付货币的债务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第109条

2.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110条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3)履行费用过高

(4)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一)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 第111条 (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如《消法》第45条第1款,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

(三)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违约损害赔偿 第113条

(一)约定损害赔偿金

性质、功能与约定违约金类似。 (二)法定损害赔偿金 1.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一倍。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

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食品安全法》第96条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全部赔偿原则: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一般来说,可得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但是,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2) 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3)减轻损害规则 第119条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29-31条

第29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9条、本解释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30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1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支付违约金 第114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概念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

篇七: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1、【答 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

【解 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所有人

2、【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

蒜的所有权。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答 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解 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答 案】不能

【解 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同一的,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答 案】不能

【解 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答 案】有效,

【解 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采购大蒜是有授权委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所以合同仍有效。

7、【答 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绝追认,为无效

【解 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所有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

8、【答 案】无权

【解 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

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四、(本题23分)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法律^教育网*原创|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形是预期违约。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不会给对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此时乙公司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B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而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B县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所谓“协议管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根据运输方式确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

2、重要的不是你的判断是错还是对,而是在你正确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你的力量来!

3、我生来一贫如洗。但决不能死时仍旧贫困潦倒。

4、如果你经营状况欠佳,那么,第一步你要减少投入,但不要收回资金。当你重新投入的时候,一开始投入数量要小。

5、不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如果发生什么就该如何应对。

6、身在市场,你就得准备忍受痛苦。

7、在股票市场上,寻求别人还没有意识到的突变。

8、股市通常是不可信赖的,因而,如果在华东街地区你跟曾别人赶时髦,那么,你的股票经营注定是十分惨淡的。

9、如果你的投资运行良好,那么,跟着感觉走,并且把你所有的资产投入进去。

10、人们认为我不会出错,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我坦率他说,对任何事情,我和其他人犯同样多的错误。不过,我的超人之处在于我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这便是成功的秘密。我的洞察力关键是在于,认识到了人类思想内在的错误。

销售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总结1

一、上半年的工作总结:

1、整个市场的销售情况不理想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跟自身业务能力有莫大的关系。下半年将加强自身各方面知识的学习,整理工作的套路,总结以前的各种经验并分析希望能够得出一套适合自己适合品牌的工作方法。

2、工作中很多细节没有把握好,导致很多工作都做了无用功。争取以后把每个细节落到实处,不好高骛远,不急不躁,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每一个小事做好。

3、在工作过程当中没有把工作当着是自己的一份事业来经营,导致在工作过程中有些思想方面的停滞以及行动方面的懒惰。下半年调整好心态,理好思路,按照公司的指导思路去调整。将以一个积极主动的心态去面对工作,去迎接接下来的挑战。

4、随着工作时间的推移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体会了很多东西。但是还远远的不够,各方面的能力还很欠缺,对市场的把握还不够,对人情的关系建立还不到位。多了解行业相关的一些信息,了解市场的动向,竞品的相关信息,以及人与人怎么处理关系的方法。

二、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与安排:

1、第三季度:主要是做好市场网点的开发以及现有商场销售的推动,为让其能够持续的销售打好基础。

(1)、加强乡镇市场的开发力度,增加跑市场的时间,尽量少待在公司,提升市场开发的成功率。

(2)、蒲江、仁寿前期以我们带动销售为主,就以摆展做活动的形式。就是金堂前期一样,一有机会我们就过去摆展做活动,让其促销员认识我们,认同我们,喜欢我们。让其能够正常的销售。

(3)、金堂、资阳应做好相应的服务(售前、中、后)与联系,保持高密度的联系与沟通。并把感情进一步加深,时不时做些奖励政策或者一些客情关系。

(4)、在九月初就定好中秋与国庆(中秋为9月30号与国庆很近)的活动方案。所有现有商家做一次统一的活动,达到整个市场一盘棋,以点带面的效果,借机宣传我们的品牌以及产品。

2、第四季度:为销售旺季,在第三季度的销售情况下提升百分之50的销量。并做好市场的强势推广以及各项服务的跟进。

(1)、借助我们现有商场在当地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加大对其周边地区以及乡镇市场的辐射。达到以点带面,面面相连的效果。

(2)、分析第三季度各个地区的销售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方案,为旺季的销售打好基础,达到压货最大化的目的。

(3)、与商场和工厂一起做好市场的推广和服务,加强商场终端形象的建设为旺季的销售打好基础。

(4)、各种相关流程的完善,建立公司与商场良好的进销通路。

3、紧跟公司的发展战略步伐,以公司目标为最终工作目标。并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提升,以期跟上公司的发展所需。

4、积极开动思想,创造性思维把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每一环节都争取都做好。以期把工作做好做细做活。并和公司以及商场建立良好的沟通,充分体现自我价值。

销售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总结2

在这近半年多的时间中我通过努力的工作,也有了一点收获,我是去年11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初来公司我是一个没有工程机械行业销售经验和行业知识的菜鸟,仅凭对销售工作的热情,一切从零开始,一边学习产品知识,一边摸索市场。通过不断的学习产品知识,收取同行业之间的信息和积累市场经验,现在对市场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和了解。现在我逐渐可以清晰、流利的应对客户所提到的各种问题,准确的把握客户的需要,良好的与客户沟通,因此逐渐取得了客户的信任。所以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个成功客户案例,一些优质客户也逐渐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在不断的学习产品知识和积累经验的同时,自己的能力,业务水平都比以前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针对市场的一些变化和同行业之间的竞争,现在可以拿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应付一些突发事件。对于一个业务可以全程的操作下来。

存在的缺点:

对于市场了解的还不够深入,对产品的技术问题掌握的过度薄弱,不能十分清晰的向客户解释,对于一些大的问题不能快速拿出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与客户的沟通过程中,过分的依赖和相信客户,以至于引起一连串的不良反应。本职的工作做得不好,感觉自己还停留在一个初级销售员的位置上,业务能力尚且不足。

下半年工作计划及个人要求:

个人要求:

1.对于老客户、重点客户和潜在客户,定期保持联系和沟通,稳定与客户关系,以取得更好的销售成绩;

2.在拥有老客户的同时还要不断发掘更多高质量的新客户;

3.发掘南岸区域目前还没有接触过的新客户,使我们的产品销售得更为广泛;

4.加强多方面知识学习,开拓视野,丰富知识,采取多样化形式,以提高业务水平,把销售工作努力完成好!

销售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总结3

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很多工作也是这样,要再接下来更好的提高工作成绩。就必须对于之前的工作客观总结经验经验教训,同时要对之后的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工作计划。这样才能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

销售部自xx年初以来,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关于认真抓好制冷机组市场销售的指示精神,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和管理下,销售部下大力充实了销售一线业务人员队伍并组织进行了培训,注重抓好了各重点渔港的代理制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目标客户群体的巩固,全国各大渔港的代理制销售网络现已陆续建立,业务员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也在逐步增强,我们在对制冷机组进行市场开发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代理销售的新方法、新思路,从目前的销售情况看,我们的销售工作正承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现将销售部上半年销售工作情况及所存在的问题作一简单的总结,并对销售部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几点看法。

一、销售部成员组成

目前,销售部共有业务人员9人,他们进公司的时间最短的也有3个月,经过公司多次系统地培训后,他们已基本熟悉了制冷机组的技术性能、构造以及代理制销售业务运作的相关流程。对这9名业务人员,我们按业务对象和重点进行了任务区分,在业务人员比较少的情况下,使每名业务员既当终端客户的业务员又当代理商主管,既突出了业务工作的重点,又防止了市场出现空白和漏洞。与此同时,销售部长在统抓全面销售的情况下,不定时的对各个分点进行实地检查督导,与代理商当面沟通,探讨分季节段的制冷机组销售工作,使销售部的工作稳步发展。

二、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我们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再加上近半年来的摸索,我们已经初步地建立了一套适合于代理商销售队伍及业务开展的管理办法,各项办法正在试运行之中。首先制定了“管人”的《销售部业务人员考核办法》,对业务人员的考勤办法及每天的工作重点和建立的客户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对每一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其次,出台了“管事”的《销售部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对销售部进行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对接到发货通知后的发货准备、发货流程、机组安装及机组安装后的运行情况等业务开展的基本思路作出了细化,做到了“事事有要求,事事有标准。”第三制定并规范了代理销售合同。在原有代理销售合同的基础上,我们又请集团法律顾问对代理销售合同进行了再规范,在与代理商签定合同时基本没出现因合同制定而发生的迟签和不签现象。第四形成了“总结问题,提高自己”的业务办公会制度。业务人员每次出差回来后首先到销售部集中报到,由销售部长主持如开业务办公会,及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调整营销策略,尊重业务人员的意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统一思想,端正态度

从销售部成立之初,我们便站在以寻找战略伙伴的角度,和公司一道谋求制冷机组快速推进市场的方法。坚持短期效益和长远计划相结合的方向,一方面尽快寻找具有良好影响力和推广力的代理商,一方面大量的作基础性工作,深入渔港,了解掌握各地渔业的基本情况和渔民的观念、效益和保鲜需求,扩大渔民对产品的认知度,为以后全面推进市场作好铺垫。并试图以现有的价格体系磨合市场,保证公司的利益,由始至今我们一直坚持,对产品充满信心,并不计成本地努力。

四、建设并巩固了一张代理制销售的终端营销网络

工作中我们以指导代理商销售帮助代理商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销售网络为主。在建立代理制销售网络之初,我们加大了对代理商的考查力度,接待各地前来公司考察的代理商有30余人次,最终我们从实力较强的8人中选定为代理商重点考察培养对象,现已签定代理合同的有5家,其中一家为澳大利亚、新西兰总代理;另4家分别是浙江省舟山定海捷宇有限公司的特约代理商王珙;福建省厦门市得志贸易有限公司的福建省总代理商史志伟;广东省总代理商邵家儒;海南省总代理商张德峰、时丽敏。在工作中我们给代理商定任务、定期限、压担子,在业务员对其实时的督导,内勤人员不定时的电话督促下,代理商的责任心增强了,业务人员的协调能力提高了,营销艺术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从近期代理商反馈的市场信息来看,各地的代理商在销售部的统一指导下,逐步建立起了各自的销售网络,对我公司的制冷机组销售前景更树立了信心。

五、工作中不断总结并大力推广产品销售中好的作法和经验

目前,由于全国渔业受到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严重影响,以及渔业资源的减少、捕渔成本高、风险大,多数渔船主选择近海作业,有少数渔船主甚至停船作业,只有少数渔船主将作业区域外移,这样直接给我们公司的产品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少数渔船主的作业区域外移,给我们的产品推广提供了平台,另一方面,停港靠岸的渔船因出海次数少,致使用冰量少,降低了渔船主的投资欲望,但从总体来看,随着产品推广的进一步深入,渔船尾气制冷机组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一)在重点渔港的现场演示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月份,在渔船上坞前期,我们为使渔民能对制冷机组由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公司王总的带队下,我们组织技术骨干,业务人员到福建、两广、海南、浙江等南方几个大的渔市进行现场交流和机组的`制冷效果演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基本达到了使渔民对我公司产品有全新的认识的目的,排除了之前在渔民心中对这种新产品技术上的疑惑,船老大们对我们的制冷方式和经济效益分析基本赞同,由于

没有亲身使用过该产品,没有对产品提出过多的问题,许多想购买的船长邀请我们对他们的渔船进行了测量。同时,我们也同福建船检部门和个别渔业公司建立了合作意向,同福建代理商签定了两台机组的购买合同,使代理商代理我公司产品的信心更加巩固。

(二)电视广告的大力宣传确保了产品占领市场的时机

我们在派业务人员深入各渔港对终端客户进行产品推销的过程中,对代理商进行电视广告支持。确保了产品迅速占领市场的有利时机,真正地在代理商与渔民之间形成了天(广告)地(公司)人(业务)三网的有机结合,满足了代理商的广告支持的要求。

(三)积极走上层路线,进一步巩固产品的市场地位

在针对销售速度缓慢的情况下,我们认真分析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及时召开业务人员市场形势分析会,最终我们决定走上层路线,于是积极同省科技局、船检部门、渔业公司建立起合作关系,通过我们的协调和深入的做工作,取得了在山东石岛俚岛水产公司安装4台机组的成绩,这样一方面可以彻底的检验机组性能,另一方面奠定了山东市场的地位,最主要的是打消了部分渔民的顾虑,为使机组在今年6月份的休渔期进行整体销售打下了基础。

六、销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xx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产品在推广过程中出现销售缓慢现象的问题

1、代理商的推广速度缓慢受价位影响大。从近期与代理商的电话沟通以及业务员与代理商的合作上来看,代理商本身对产品不是很熟悉,他们之所以代理产品主要是看到该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符合当今的国家政策。有些代理商为了尽快打开市场,主要在价格上与我们反复商量,他们认为价格太高减慢了市场开发的进度。

2、现阶段的市场推广仅仅停留在概念性推广阶段,渔船主也仅仅是概念性的接受我们的产品,但对产品带来的经济价值缺乏直观、全面的认识,致使市场推广具有一定难度。

3、渔民持观望态度的多。由于我们的产品在渔船上安装的少,渔民当前还没有看到制冷机带来的经济效益,渔民多停留在观望状态。

4、公司具有针对性促销活动少,致使产品信息、性能、用途不能更加深入地传达给终端客户。由于渔民多年形成的带冰作业方式,阻碍了渔民接受新事物的程度。如果身边的人使用了该产品并达到了使用效果,产品的价格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现在还没有身边的用户现身说法。

5、市场推广过程中渔船主普遍反映价位偏高。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同类型的压缩机制冷机组无论是在价位上还是功能上比我们的产品有优势。据渔民普遍反映,今年的渔业资源较往年比是船多鱼少,况且随着原油价格的上涨,大多渔民选择的是近海作业,打经济鱼类少,认为安制冷机组作用不大,且设备的一次性投资大,由于没有亲身使用过该产品,所以一次性拿十几万购买还是有点担心。

(二)几点建议

1、进一步优化产品的结构和质量。为使概念性销售转变为样板式销售,建议公司在几个大的渔港建立样板船,组织渔船主现场观摩,用身边渔船使用制冷机组后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及其影响力,给渔民一个直观的、理性的认识,对产品性能及用途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刺激渔船主的购买欲望,打开产品销售缓慢的僵局。

2、针对个别区域代理商销售缓慢的情况,建议公司重新寻找资金雄厚、与渔船主有一定人际关系,影响力大的代理商,使销售网络的建立更加快捷,在代理之间有一种无形的竞争压力,同时也为下一步的代理培养后备力量。

3、在休渔期前或休渔时公司多组织策划几次现场演示活动,尽可能的有设备上船作业,以此打消渔民对制冷机组的性能问题的顾虑,进一步提高制冷机组在渔民心目中的美誉度,刺激渔船主的购买欲望,以此带动休渔期间渔民的大批量安装。

4、打破单一依靠代理销售的格局。休渔期前不要不精力全部放在代理商的销售上,因为时间不允许,我们可以找几个大的渔业公司,依靠政府部门的帮助,投放几台产品上船作业,以此带动强劲客户。

(三)下半年工作重点

1、在广泛听取业务员和代理商意见的基础上,加大对代理商的监管力度,有重点的培养一些诸如渔业公司、船厂、水产公司等国营企业单位的终端客户。

2、下大力抓好已发出去设备及已安装上船设备的技术跟进和每天的机组运行情况登记反馈。

3、有目标的培养一部分潜在想代理公司产品的人员。我们可以对以前打电话咨询代理事宜的人员进行再次跟进,必要时可以发展为公司潜在代理人员,以备后事之需。

销售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总结4

xx年上半年已结束,为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现对xx年上半年各项工作总结

一、经营工作

三楼商场截止到xx年6月销售完成全年计划的%,完成同期的%,利润完成全年计划 %,完成同期%。20xx年销售部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其中男装销售完成去年同期的%,下降比较大是羊绒、羊毛区,同期下降%,主要原因是受大环境影响,羊绒团购较少,主要依托零售,高端货品销售受影响;男装中岛同期下降%,主要原因是边厅品牌高端货品销售不好都补充了特价品,使中岛品牌失去了价格优势影响销售。利润完成去年同期的%,主要原因是今年合同中保底利润事先按月做了分配,销售下降影响利润不明显。

鞋帽部销售完成去年同期的%,下降较大的品类是中岛,同期下降%,主要原因一是去年商业公司300元团卡取货集中在1月份取货(今年没有),中岛团卡取货占的比重较高影响较大;另外红蜻蜓、哈妮、必登高三个品牌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3.2%,主要原因是今年的货品都比去年同期少,新款少,红蜻蜓供应商因资金原因基本没供应新款,销售下降较大;第三休闲鞋主要原因是今年休闲鞋客单价较高,同期增幅%,部分老顾客转型该穿价格较低的户外。利润完成去年同期的%,主要原因是今年促销费高于去年同期。

二、接手三楼工作后两个月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1、加强与各品牌厂商的有效沟通,借助厂方资源提升销售业绩;

很多品牌我们都是与厂方或大代理商合作的,他们的货品资源丰富,组织厂商周活动折扣力度大,效果明显。端午节期间联系梦特娇厂商推出了大型特卖活动,销售近万元;乔顿父亲节期间举办了vip主题酒会,最高付1万元可取元商品,达成销售万,较去年同期增长761%。员工内购会期间利郎推出全场3折起特卖,九牧王5.9折回馈等大力度活动,楼层达成销售万,较去年同期增长193%。

2、加大活动力度,抓好节日经济;

端午节、母亲节、父亲节等重要节日由办公室管理人员直接与品牌供应商对接活动,保证活动力度及效果,特别是在母亲节和父亲节部门在公司现有活动的基础上,对应三楼经营品项推出了有针对性的抽奖活动,父亲节做了一期电视专题,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母亲节及父亲节销售分别增长14.36%、7.46%。

3、利用外场促销机会,提升品牌业绩,增强供应商信心。

针对今年市场不好个别品牌任务完成不理想的现状,部门积极与厂家联系,利用周末的时间搞外场促销,提升了销售。如金蒂贝尔、九牧王裤等活动促销效果较好,缩小了实际销售与保底任务间的差距。

2、 管理工作

1、 强化服务措施,部门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服务工作是我们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只有良好的服务,才能有好的销售。在硬件设施与竞争对手有悬殊的情况下,我们要从软件上下功夫。今年公司也对我们的服务现状加大了现场的巡视力度,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购物中心三楼服务整改措施。部门在服务方面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并以团队为单位每月进行评比,好的奖励表扬,差的团队进行劳动体罚。做到天天有暗访,次日晨会通报。在部门内推出结对子柜组互相检查制度,每天上岗前相邻的结对子柜组对仪容仪表、证章、卫生、劳动纪律等情况进行相互检查、提醒,将违纪杜绝在萌芽状态。通过结对子柜组的相互检查,员工的自律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升,有效的提升了部门整体的服务水平。20xx年销售部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2、 加强商品价格、商品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商品上柜

5月份部门在做好销售的前提下,严把商品质量关。在部门内开展了商品质量、价格标示检查,首先柜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柜组品牌的证件及内外标示、价格标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自己先整改。部门随后进行了复查,对查到的过期证件及证件不全、价格标示不全的柜组下达整改时间,确保商品证件有效、到位,杜绝了不合格品的上柜。

3、 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时刻牢记安全是经营的基础。

部门定期利用晨会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每月组织消防演练,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高度重视维修科及安管科检查出的问题,积极配合整改,安全第一。

三、 存在的问题

1、 对新引进品牌关注度不够,不利于品牌培养;

2、 品牌储备不足,有品牌撤柜或需淘汰品牌时无有效候补品牌,影响调整进度;

3、 员工主动服务意识需进一步强化。

四、综上所述xx年下半年部门将重点从以下及各方面开展工作

(一)做好羊绒、羊毛区、箱包区、裤区品牌调整及位置调整工作;

(二)注意日常品牌储备,并与目标品牌保持联系,为以后的品牌结构调整打基础;

(三)在部门内制定新品牌推广计划,首先继续加大品牌的宣传力度)同时要求厂家拿出促销方案,尽快提高新品牌的知名度,提升销售业绩;

(四)采取多种促销方式,分时段促销提升销售;

1、 有针对性的联系大型特卖活动,如百丽五大品牌、boss休闲鞋、利郎、赛兔羊绒等;

2、 联系品牌厂商周活动,做好淡季促销;

3、 组织和做好店庆的各项工作,与供应商沟通最大的活动力度积极联系货源,准备部分品类的特卖(重点是男装与羊绒);

4、 在12月份组织羊绒节、靓靴节的活动拉动客流,提升销售

(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稳定品牌发展;

部门将不定期的加强与各个品牌供应商的沟通,特别是销售业绩不好的,要及时跟上沟通,给厂家多提合理性建议,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

(六)做好层级管理,培养员工的主动服务意识。

加强与各柜组长沟通,首先带动起组长的积极性,让部分服务好,销售积极性高的柜组组长利用晨会等形式与员工交流分享服务的乐趣,以此带动起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逐步培养员工主动服务的意识。

以上几点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努力做好,同时将继续开拓思路,积极创兴经营,力争在xx年下半年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

销售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总结5

今年上半年,在王社平董事长“全力挺进世界五百强”宏伟目标激励下,在董传彤董事长“发展、创新、做实”工作方针指引下,煤炭销售分公司以开展“夺三杯”主题竞赛活动、“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挺进世界五百强”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围绕张矿集团上半年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公司各项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通过不断解放思想、创新管理、顽强拼搏、攻坚克难,务实高效,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目标,提前实现“双过半”。

上半年工作总结:

主要经营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销量:上半年计划140万吨,1—5月份完成137.96万吨,上半年预计完成160万吨,超计划20万吨;

销售收入:上半年计划15亿元,1——5月份完成17.1亿元,上半年预计完成19亿元,超计划4亿元;

考核利润:上半年计划500万元,1——5月份完成438.5万元,上半年预计实现520万元,超计划20万元;

一、今年以来,通过采取灵活多变的营销策略,一手开拓市场、一手挖掘煤源,依托大集团的社会影响力和公司产品品牌优势,积极开拓、创新思路、敢于突破,使公司上半年的各项工作呈现出蓬勃向上、飞速发展的喜人景象,成绩喜人,亮点突出:

——路销、地销并驾齐驱,增量、增收、增效齐头并进,销量、销售收入、利润各项指标均创公司历史新纪录;

销量:1—5月完成137万吨,超集团公司目标20.5万吨,同比增长0.08%;

销售收入:1—5月份完成17.1亿元,超集团公司目标4.6亿元,同比增长54.33%;

利润:1—5月份实现438.5万元,超集团公司目标21.8 万元,同比增长60倍,1—5月份实现利润,超出去年全年利润185万元;;

——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克服车皮批复难、异型车多等困难,路运量迭创新高,1—5月完成144万吨,完成年度路运互保协议49.66% ,同比增量82万吨,同比增幅232 %,在元月份、二月份创出77列、79列发运的公司历史新纪录的基础上,4、5月份又分别创出106列、112列的路运历史新纪录;在冀中营销分公司1—5月份增量总份额中占80%,路运量增量、增幅在各子公司排名第一;

——创新思维、转变观念,继路运、地销后,经过艰苦努力,成功开拓秦皇岛港口市场,实现水路销售,上半年成功实现水路发运23万吨,为公司开发出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了公司物流发展空间;

——解放思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煤炭及非煤物流实现快速发展,上半年其他物流贸易收入预计实现9.6亿元,创历史新纪录,为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做出突出贡献。

二、今年上半年,由于北京铁路局为保山西铁路排空,造成张家口地区批配车异常困难,特别是由于宣化钢厂排空车较少,异型车占据了主要位置,给下游用户接车带来了异常困难,也给我们的请批车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为扭转发运的不利局面,我们及时调整调运策略,安排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成主管部门加大与北京路局及宣化和下花园车站沟通力度,同时及时与下游用户协商沟通,克服重重困难,力争下游客户多接车,从而保证了上半年铁路路运目标的顺利实现,1—5月份发运450 列(含新保安站),同比增加1.2885万车,同比增量82.3万吨,再创铁路发运历史新纪录。

三、上半年,为消除国家为控制通胀预期所采取的紧缩银根政策的影响,我们在认真落实“西引东联、南上北下、强强联合”营销战略的同时,及时根据市场瞬息变化,采取灵活多变的营销策略,开拓市场、挖掘煤源齐头并进。在认真抓好重点客户和重点合同的落实的同时,加大煤源组织和市场及用户的开发力度,充分发挥铁路运力优势和大集团国有企业的品牌优势,积极加大和河北钢铁集团密切沟通联系,进一步强化合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抓住一切有利时机,确保冶金煤和动力煤的发运。与此同时,继续加大对山西、河南、内蒙、秦皇岛、京唐港等集散地的开发力度,加强和兄弟单位的合作力度,努力开发能够增加经营利润的物流贸易品种,实现非煤产品实物贸易的稳步增长,不断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确保上半年销售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货款回收的清欠力度,在强化对公司主管领导、销售业务人员的目标责任考核的同时,继续加强货款回收目标任务考核兑现,鞭策和激励了销售业务人员的货款清欠积极性;对重点用户明确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加大沟通和清欠力度,继续对非重点用户采取及时结算,不得拖欠、重点用户设置警戒线的制度,确保应收帐款在受控状态下的稳健运营,有效降低和规避资金运营风险,确保经营资金的运营安全,加速资金周转。

五、严格落实《安全健康管控体系实施办法》,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思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坚持“三级隐患”的排查和落实,常抓不懈。认真抓好周五安全日活动,不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上半年公司安全工作小组对两个装运区及煤质科共组织隐患排查8次,共查处一般安全隐患29项,各单位要求均按时组织了整改验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保证了上半年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主要经营指标安排

1、销量:140万吨,全年预计实现300万吨;

2、销售收人:15亿元,全年预计实现35亿元;

3、利润:480万元,全年预计实现1000万元;

二、下半年,是我们实现全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期。

党政工团将进一步紧密配合,围绕下半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进一步彰显解放思想、不畏艰难、勇于创新、顽强拼搏、永争第一的豪迈精神,全面提振广大干部职工完成全年工作目标的信心和斗志,明确重点,制定和落实措施、目标层层分解,指标层层落实,细化分解,责任到人,聚精会神谋发展,力争全面实现全年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管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步伐,全面促进物流贸易工作的快速发展。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董传彤董事长在集团公司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会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探索开发多品种经营,扩大经营品种的途径,进一步加大物流贸易的品种和用户开发力度,增加物流实物贸易量,是我们下半年年物流贸易发展工作的重点,也是我们实现全年销售收入目标的重要环节,更是我们今后抵御市场风险、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必由之路。我们将认真总结和借鉴兄弟单位经验,完善物流贸易流程,规范物流贸易考核体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在巩固现有市场和资源的同时,积极培育和开发好新的外部市场和外部资源,逐步加大和扩大实物贸易合作力度,特别是要积极探索非煤产品实物贸易增长和突破地域空间局限的途径和办法,通过加快租赁煤场、租赁货位、宣运货位改造的实施,为公司增收、增效寻找出新的增长点,确保公司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为集团公司实现物流大发展、落实新目标、实现新跨越打下基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现经营创新,整合、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努力实现由物流运营商向物流集成商的发展,做大、做强、做实物流产业,实现物流贸易大发展,实现公司发展新跨越。

四、继续认真实施两条腿走路、两条线发展的营销战略,着重抓好重点用户和重点合同的落实。

由于国内经济恢复速度的持续放缓,再加上国家对房地产打压政策效力的逐渐显现,使钢铁行业出口和国内需求持续出现疲态,进而严重影响了钢铁行业的整体复苏,给冶金煤销售市场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由于通货膨胀的预期这些都给我们下半年销售工作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围绕全年的工作目标,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和煤源的开发力度。继续落实“西引东联、南上北下,强强联合”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稳步实施两条线发展、两条腿走路的经营战略,加强煤质煤量管理,实施精煤发展战略,敏锐捕捉市场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销售结构,做好主焦、1/3焦和动力煤等品种销售的衔接转换,做好煤源和请批车及煤量的适量库存等组织环节控制,规避市场风险,抓住市场有利时机,实现增量、增效目标。一手开发新市场,一手开发新货源。做到超前谋划,先人一步,抢先占领市场制高点,不断探寻新的经济增长点。要采取积极的、灵活的销售策略,适时调整产品销售结构,在保证重点用户的基础上,积极开发量大、信誉好、价格高、社会关系广、相对稳定的客户,确保全年280万吨销量目标的顺利实现。

五、继续强化铁路调运,以路运促销量,确保全年销量目标的实现。

我们将继续贯彻“以路运保销量”的指导思想,在加大煤源组织力度的同时,继续加强和北京路局的沟通和联系,特别是密切和宣化、下花园车站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沟通,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根据变化,调整调运策略,重点抓好和宣化站的发运,力争减少异型车的发运。通过明确值班人员责任,进一步强化货源、周转、运输、场地堆放、存放时间、装车质量和效率等各个细节组织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铁路路况信息,继续强化效益优先、重点客户优先的报请批车原则落实,优化铁路报批客户,组织协调好报请批车顺序,提高车皮报批兑现率,确保全年路运目标的圆满实现。

六、加快公司资金周转,保持合理的周转速度,是保证公司持续稳定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

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不仅关系到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更关系到我们公司的今后发展速度。随着公司物流业务做强做大,货款的及时回收将成为我们今年经营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继续强化货款回收责任管理,加大货款清欠力度,通过不断完善货款回收制度,进一步规范销售人员经营行为,增强销售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缓解因货款不能及时回收周转给我们带来的经营困难和压力。要继续认真落实公司《货款回收暂行考核管理办法》,继续强化对公司主管领导、销售业务人员的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切实落实奖惩制度。严格明确对非重点用户和重点用户的划分,采取对非重点用户不得拖欠,重点用户设置警戒线的办法,严格加以控制,确保应收货款在受控状态下的正常稳健运营控制,保证经营资金的运营安全,有效降低和规避市场资金运营风险,加速资金周转的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充分必要条件。

七、继续认真落实“安全第一”方针,强化安全“三级隐患”的排查力度。

通过规范运行“安全健康管控体系”的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方针。认真做好“雨季三防”,在两个装运区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杜绝“三违”行为发生,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落实好周五安全活动日活动。公司安全工作小组加大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力度和频次,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建议

由于做非煤业务,导致正常税负偏低,现已引起张家口市、宣化县税务部门关注。为了顺利完成张矿集团20XX年的销售收入指标,我们建议:

1、由集团公司出面协调市、县两级税务部门,使非煤贸易业务顺利运作下去;

2、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将张矿集团内部所有煤炭生产单位的销售业务由我公司集中统一结算,各生产单位出让一定的价差,来弥补我公司因做钢材业务,而导致税负降低的现象;

3、由集团公司注入资金,解决我公司因无资金,导致煤炭经销业务利差低的问题;

4、为避免税务部门关注,请集团公司将下半年的非煤业务从我公司转由物贸公司运作。

销售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总结6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自己这半年的工作并不全面,也不很尽人意。下半年的工作目标我想是要用行动去实现的,而不是空谈,很难细化,但我还是要借此机会,确立自己的工作目标,给自己一个工作的方向,明确下半年该干什么?也便于对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与调整,更可以监控工作的进度和成效。对此,我从以下3个方面来说明:

1:上半年的工作回顾与总结

1.1负责区域(农大/桃海商业步行街/师大和平路的夜店)

区域内夜店总数为:115家 雪花覆盖:75家 黄河覆盖:40家 青岛覆盖:1家 金威覆盖:1家 燕京覆盖:1家

区域内啤酒容量为:2300KL 雪花占有:1270KL 黄河占有:950KL青岛占有:20KL

金威占有:35KKL 燕京占有:25KL

我们在公司的支持及经理的指导下1.严格执行公司渠道分片的经销制度,提升现有一级渠道的服务能力,弱化二级渠道,以达到有效掌握终端。

2.将各促销政策落实到终端,根据终端情况不同灵活执行,降低终端对政策的依赖,控制产品销售价格。

3.分街道及重点区域进行布点,提高产品与消费者见面率,增加产品认知度。因此,区域覆盖率由去年的61% 增长到 65% ,占有率由去年的52%增长到55%。

1.2促销员管理

1.2.1月销量任务制定上的调整。以前促销员的任务制定只局限在上班时间范围内,目前调整为整店整月的销量都与该促销员息息相关,促使促销利用空余时间搞好店内一切客情,宣传企业文化,提升销量。

1.2.2 上点时间及模式的调整。原来促销员上点大致固定或临时调换,没有计划性,现在调整为每三店定员促销一名,每月上一个店,三个月一轮回。充分调动促销积极性,同时关注三点动向。

1.2.3给予全体办事处促销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在礼仪及促酒过程上进行实战的演习。

1.2.4 多次组织集体活动,丰富生活,凝聚团队。

1.3精制酒销售

1.3.1产品结构调整。对终端的精制酒价格体系进行可控管理,根据安宁区域的消费水平不同,突出适合该区域消费力的精制酒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

1.3.2产品置换。由于终端售消费群影响销售精制酒利润较低,造成部分终端放弃精制酒销售,在经理指导下我们在中小酒吧依据情况不同以雪花清爽或者雪花原汁麦置换雪花99销售。

1.4 行政工作

1.4.1 在经理的指导下对销售业务类文案的汇总分析,上报。以及销售业务的跟进协调工作。

1.4.2 对销售信息的收集,汇总,跟进,然后及时上报经理沟通分析。

2: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

2.1个人因素。

2.1.1 作为办事处主管以来经理多次给我机会锻炼,但是目前为止我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还是不能很融洽的结合,尤其理论知识还很欠缺。

2.1.2 做销售类文案工作很长时间了,但是对于数字还不是很敏感。

2.2 消费情感因素

2.2.1 区域为高校学生区,消费承受力有限对于精制酒的消费大多基于情感消费,不能有意识的消费,这是我们下一步要突破的。

2.2.2 在啤酒品牌品项众多的情况下突出让消费者值得信赖的质量好的产品是我们的又一障碍。

2.2.3 对于80%的消费者来说啤酒知识几乎空白,更不要说不同之处。只是觉得纸箱酒看着有面子,这是我们就只能够就销售的另一壁垒。

2.3 空白终端

虽然经常在回访终端,很多老板也很熟悉了但是一直以来也没有找到很好的突破口是雪花啤酒进入销售。

3.下半年主要工作目标及改进措施

3.1 区域市场

3.1.1原区域市场的雪花覆盖率提升为:70% 占有率提升至:60%

将通过以下几点达到提升:

3.1.1.1 空白终端:继续加大终端回访次数,做好客情关系,分析利润,争取先以单品进店销售。

3.1.1.2 现有终端:通过丰富灵活的促销活动拉动销售,使之巩固持续发展。

3.1.2目前有一个主要的任务,协助新业务小孙适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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