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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后说的话能不能当证据集合50句

时间:2020-08-26 02:02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0)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0)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 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 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XXX装车造成的。XXX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XXX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XXX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XXX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XXX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XXX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XXX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XXX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XXX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xxx9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xx0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xx0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xx0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xx0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1年3月2日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

上诉人因身体权一案不服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长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葛某因被告陈*、陈**二人在育苗场干活影响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场地与被告陈*、陈**发生口角,进而四人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谩骂,而被上诉人是葛某后来叫去的帮凶,并不是四人发生厮打,而是被上诉人和葛某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殴打,二人只是用身体抵挡,防止自己被打伤,并没有主动去打原告和葛某。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2、一审法院认定“陈爸、李母、陈女闻讯赶到现场与原告和葛某发生争吵并再次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陈爸、李母、陈女到现场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殴打,都没有还手。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3、一审法院认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陈女持一根铁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对陈爸、李母进行了殴打,是作案工具,而陈女手持的一根铁管是为了来育苗场维修,【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儿子电话时,急忙叫上陈爸和陈女去育苗场,因为上午说过育苗场要维修,所以带上铁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铁管,从常识来判断不可能是把它作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陈xx用铁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却证明了没有用铁管打人。

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错误的

葛某和被上诉人对五位上诉人进行无辜殴打,五位上诉人都没有主动出击进行防卫,而是被动用身体抵挡葛某和被上诉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诉人停止殴打后,没有再与其二人有身体接触。五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对葛某和被上诉人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诉伤情无证据证明系自伤、他伤或伪诈伤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的病历记载其半月板是盘状半月板,而该半月板是病理状态在我国发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盘状半月板对膝关节生物力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盘状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运动给膝关节带来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这种剪力除易造成盘状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还易导致胫骨平台及股骨髁软骨面的损坏。在上诉人的6月15日上午9:30医院的体格检查记载是“神志清,左眼眶内侧有一长约3CM纵行伤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右肘活动可,左膝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此处没有存在肋骨处疼痛、外伤之类情况,众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种疼痛是难以忍受的,说明在此时还没有肋骨骨折情况,那么可以证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发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记载是:“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散在皮擦伤”、“略肿痛”说明没有较大外力置于膝盖处。在没有较大外力的情况下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是不可能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长岛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已明确表明被告没有故意伤害行为,在现有证据下不能适用《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即使适用64条,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因上诉人是正当防卫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不应承担责任。

五、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请求贵院依职权启动对被上诉人的测谎程序

六、请求贵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会引起百姓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会使不法分子纷纷效仿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法院将会成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减少讼累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不要发回重申。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2月23日

“这张进还是人吗?”李颖听得情绪激动,每每想要插话,都被徐茂拦了回去。

“小赵,依我对张进的了解,他想法比较多,做事有些不计后果,但并不是个坏人。也许真的失了足,不如我找机会跟他聊聊,看他是个什么打算?”徐茂说。

赵姐觉得可行。

刚要答应,却被李颖一口驳了回去:“你跟张进多久没来往了?他会跟你说实话吗?你没听赵姐说吗?他都把财产转移到小三那去了!这哪是失足啊?要我说,这人是会变的,不能用二十年前的那个张进来看现在的张进。”

赵姐叹了口气。

“我已经不在乎他心里怎么想了。正如李颖所说,现在的他,我们都未必了解。我不是来跟你们诉苦的,而是真想离婚。

我求求你们,帮帮我跟小宇。我父母亲去世,哥哥姐姐都是斯文人,现在张进身边的人,一个也够不上。真的是逼不得已才来找你们。

我只希望能为小宇拿回一点财产,至于他有什么打算,跟谁在一起,我都无所谓了。”

徐茂赶紧说:“小赵,你千万不要这样讲。你嘱托的事,我一定尽力而为,就是不确定张进会听我的。”

李颖说:“怕什么?大不了我跟你一起去,我羞死他。”

徐茂说:“你省省吧。”

临别时,徐茂夫妇一直送赵姐到车库。

徐茂答应找个时间把张进约出来聊聊,也让赵姐把前因后果,和需要交代的地方都发微信告诉他,他斟酌处理。

李颖说:“你有什么事别存在心里,既然把我们当朋友,就应该多跟我们说说。”

赵姐说了许多感谢,三人才道别。

“乐子,你觉得徐茂靠谱吗?”她问。

我说:通过你的描述,感觉人是靠谱的,但事靠不靠谱,就要看他的口才和张进的态度了。

你得为这事先做点铺垫。

赵姐问:“什么铺垫?”

我说:给张进发条信息。

“我想了很久,还是决定离婚。张进,这种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你不知道我心里有多累,真的太痛苦了,我不想再折磨自己。”

赵姐问:“这不是闹情绪吗?”

我说:就是闹情绪。

赵姐问:“那他要是回了,后面怎么说?”

我说:他七成不会回复你这条信息,要是回了你就约他出来谈离婚。

赵姐问:“那他要是出来了呢?”

我说:那就谈啊。不就是想跟他谈吗?

你自己能搞定,都用不着徐茂出马了。

谈不拢再派徐茂去,不是又多了一次机会?

赵姐问:“那他要是不出来呢?”

我说:本来也没指望他出来。

所以你得给徐茂铺垫一下。

让张进觉得,你是因为约他出来他不理你,跟他谈离婚他又不肯谈,所以才去找徐茂。

这样一来,徐茂去找他就是事出有因。

一方面是应你要求,这点张进可以理解,毕竟你父亲帮过徐茂。

另一方面也是提醒他,你还掌握着这些证据。

只有让张进觉得徐茂是客观的中立的,他才会信任徐茂,才能听进徐茂的话。

否则贸然去找他,他会怀疑徐茂是个什么来头。

赵姐心领神会,立刻发了那条信息过去。

结果如我所料,张进根本没回。

我让她隔两天再发一次,写得稍微激烈点,直接约他出来,张进还是没回。

打电话过去,张进倒是接了,却大发雷霆说:“我在出差,跟客户开会!天塌下来也回去再讲!”

说完就把电话给挂了。

赵姐气不打一处来,感叹他又换了张面具。

事实上,所谓的“回去再讲”也是句空话,后来他根本没找过赵姐。

这回可以派徐茂出场了。

赵姐问:“乐子,我该跟徐茂交代点什么呢?”

我说:

1、委婉告诉他,你掌握“足以证明张进转移财产的证据”。知道他把公司账务转移到手下那里,还跟小三新开了个公司(点到为止)。

2、你不想再等下去,如果张进不愿意谈判的话,你就起诉了。

3、你只想给自己和小宇一个保障。

剩下的,要靠徐茂自己去发挥。

赵姐问:“那把他送进大牢的证据,还要不要说?”

我说:不能说。

这种事,要等到诉讼白热化阶段再考虑。

真把他送牢里去,你非但一分钱拿不到,自己的财产还要蒙受损失。你的名声,小宇的名声,甚至于你的.工作都要受到影响。

假如你真有“足够证明他转移财产的证据”,还会考虑这个吗?

现在说的话,张进就会知道,你是在利用徐茂去吓唬他,其实手上根本没有足够的证据。

牌要慢慢出,人家出一张3,你出一个王炸。

既毫无意义,又让对方看清了你的底牌,后面就没得出了。

赵姐问:“那按你这么说,我既有证据,为什么不直接起诉?还要跟他谈呢?张进不还是会怀疑吗?”

我说:这就要看徐茂的口才了,会不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起诉的话,私生子的事会闹得天下皆知。

两个人还要在法庭上为钱互撕,互相举证。

不仅名誉受损,孩子和家庭也蒙受伤害。

况且证据归证据,能证明多少?也存在一个未知数。

所以你愿意通过谈判解决是很正常的。

国与国之间,也是先谈判,后武力。

你让徐茂去找他,就是要让他知道:1、愿意谈判。2、不怕官司。

以上种种忌惮,包括金敏的存在,还是有可能让张进出来谈的。

后续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给他施压。

至于怎么施压,我暂时不跟你说,避免扰乱你的情绪。

一步一步来。

赵姐于是跟徐茂又商量了一番。

徐茂约了一天跟张进叙旧,张进不明就里,愉快地答应了。

那一整天,赵姐比自己去谈判还紧张,李颖安慰她说“别紧张,徐茂一回来就告诉你消息”。

可直到深夜十一点,徐茂都没回家。

十二点的时候,李颖打电话来说,徐茂回家了,但是喝醉了,话都说不利落。让赵姐先休息,第二天一清醒就联系她。

赵姐翻来覆去睡不着。

我说:喝醉了是个好兆头,酒后吐真言嘛,别想太多,明天再说吧。

电影《刮痧》是一部反映中美文化冲突的优秀影片。那么在观看电影刮痧之后都有怎样的

《刮痧》观后感【1】

总觉得这是一部以西方手法拍摄的电影。影片中随处可见的“矫情”、“个人主义”、“敏感”、“歇斯底里”(许大同在听证会上的爆发、妻子狂打游戏、影片最后许大同爬高楼等等)无不是好莱坞电影的代表元素。用西方的电影元素讲述一个扞卫“中华文化”的命题本身就很滑稽,就像影片中唐人街的老中医用英文把“气”翻译为某个中文意思是**(忘了什末词了,不过确实是一个和“气”毫无关系的词语,呵呵)的词语的场景,让人发笑。

也有可能影片的作者想用西方的价值系统和词语重新对其以“刮痧”借代的中华文化进行解释(或者说用一个更专业点儿的词,解构),但是我怀疑他是不是能表达清楚。反正我是看不明白的,当检方的律师转述许大同小说的细节的时候,谁会想到“一拳打碎脑袋,脑浆遍地”是许大同用英文描写四大名着之一——西游记中的主角孙悟空呢?当然,也有可能,影片的作者也是反对这种“解构”手法的。不过,我不明白,当许大同口口声声为中华文化辩护的时候,影片的作者的立场又在哪里呢?反对?或者说他自己也从来没有想清楚过。

我十分怀疑许大同“扞卫者”的身份,我在想,当他用英文对妻子、儿子说“iloveyou”的时候,当他用“一拳打碎脑袋,脑浆遍地”描述孙悟空时,各自对应的是“中华文化”的哪一种情感?或者说根本与文化无关?就像与赵燕被打案一样,不过是骇人听闻(倒是很像京油和青皮)。

影片的作者所讲的故事根本不能算作一种“文化冲突”,因为我觉得真正的文化冲突是不需要证据的,就像教皇理所当然的觉得中国教民不应该祭祖,而康熙也同样理所当然的觉得中国人当然得祭祖。许大同的美国同事用自身的刮痧经历最后说服法官“不是残虐”,表明这个在中国引起轩然大波的“事件”,不过是一场误会。

影片中唯一的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和那个作为检方证人的许大同的女邻居,当她喋喋不休的发表对“中华文化”和“中国人”的“宗教”般的感情时,是法官而不是“中华文化扞卫者”许大同阻止了她,而且不是用“宗教”般的手段。确实,法官只能判断世俗争议,文明(文化)的冲突不在他的受理范围。

至于影片的作者的最终意图,最有可能是在亨廷顿和一些中国人喧嚷“文明(文化)冲突”的时代,以实践的方式对各种文明进行甄别、选择(就像那个法官),从而完成文明的融合,开出文明的新时代。

《刮痧》观后感【2】

该片讲述了一个移民家庭在美国生活时发生的故事:5岁的华裔孩子丹尼斯闹肚子发烧,在家的爷爷因为看不懂药品上的英文说明,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而这就成了丹尼斯一次意外事故后父亲许大同残虐孩子的证据,继而在法庭上下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一个原来美好幸福的家庭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

看了这篇影片后感想颇深,我总体上感受到了影片中要表达的东西。

父子之爱,母子之爱,夫妻之爱,祖孙之爱,朋友之爱。

通过很多的细节描写让人感受到父爱温暖博大。许大同与其父亲的爱及许大同和丹尼斯的爱。许大同在法庭上的一段独白最能代表所有父亲的心声。…现在我不这样想了,我只希望他能平平安安,希望他幸福、健康、快乐。我为自己是一个父亲而自豪,像所有的父亲那样,我爱我的儿子胜过一切。值得注意的是,许大同的父亲在给大同的信中写道:我如今别无他求,就是盼着你们一家三口,能平平安安的…均用了平安二字。恐怕这是父子之爱的最好表达,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

还有,影片中许大同在听证会上表现的急躁冲动,与他作为一位工程师的性格完全不同,我认为是因为他对将要丧失孩子监护权的焦虑以及恐惧造成的。影片中许大同冒着触法的威胁,偷偷带走孩子。随后警察发现他们。为了不让孩子知道真相,他带孩子玩起了警察捉小偷的。这个场面轻松快活,孩子在愉快中睡了。而影片结尾许大同攀爬9层楼,把他对孩子的爱推向顶峰。影片另一场父爱是许大同的父亲对许大同的爱。如他找到检查官说明刮痧的实情,如机场泪流满面的父亲,以及痛斥大同乡逃避的父亲。这就是父亲对孩子的爱啊!

《刮痧》中许大同夫妇在事情发展中的不同表现,很好的展现了父母对孩子的爱的不同表现,同时也表现出夫妻之爱的'不同。许大同对妻子的爱是深沉的,简宁对丈夫的爱是细致的。看过这部电影的人大概都不会忘记许大同夫妻二人喝酒的场面。在这之前,简宁先做的是收拾大同的房间和阻止大同喝酒。当两人喝醉之后,简宁说大同是臭狗屎,大同表示了认同,这是对由于自己不冷静失去儿子的最深的自责。但当简宁说自己贱时,大同却表现出无比的激动,阻止妻子这么说。在这里表现出男人的爱,不善措辞,却又深沉如海。这里也表现出男人坚强背后的软弱一面。

《刮痧》观后感【3】

上周周末观看了老师推荐的电影《刮痧》,感觉影片非常好看,有几个出彩的看点,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因此想跟大家在这分享一下。我认为《刮痧》是一部优秀的电影作品,适合不同文化程度的观众观看,具有诸多的成功之处。

《刮痧》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个北京移民家庭在美国生活时发生的故事:5岁的华裔孩子丹尼斯闹肚子发烧,他的爷爷由于刚从北京到美国,不懂得药品上的英文说明,便用中国民间流传已久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没想到这却成为了丹尼斯父亲许大同残虐孩子的证据,闹到了法庭上去。在法庭上,一连串的矛盾冲突更是接踵而来,一个原来幸福美好的家庭就这样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

对中国人来说只是一件小小事情的刮痧,为什么一到美国就变成了一件要打官司的麻烦事了呢?刮痧在中国经历了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历史,为什么一到美国也变成了残虐儿童的违法行为了呢?这些问题都很自然而然地引起人们对它的思考。

在很多人看来,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许大同一家的飞来横祸归根到底也是由于中西文化差异。但是,在我看来,与其说许大同一家飞来横祸是由于中西文化差异所致,还不如说是由于法院没有对违法证据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所致。因为中西文化差异对法院判案来说这本身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着的因素,它不可能会成为许大同一家飞来横祸的直接制造者。只有当文化差异或者说文化盲区不被认识时,才可能造成法律的不公正,才可能给许大同一家带来横祸。

这部片子中的主要线索——刮痧来说。刮痧作为中国的一种医学文化,在中国流传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然而,在美国的文化里就没有对刮痧进行“科学”的解释。因而,刮痧不为美国人所知也不奇怪,丹尼斯背部所留下的刮痧的痕迹被美国人认为是一种残虐儿童的证据,这也是不足为奇的。但是,作为一个法治的国家,不能因为人们对刮痧的不了解或是不承认而没有对刮痧这一证据进行认识和核实,也不能因为中国文化的与美国文化的不同而进行排斥不加以考虑。

因为法律讲求的是正义,法院判案讲求的是事实。然而,在这部影片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在还没有真正了解刮痧,还没有真正了解文化差异或是文化盲区的情况下,法庭就作出了剥夺许大同对儿子扶养权的决定。这无疑就是对违法证据没有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从而造成法律与正义的背道而驰,最终造成许大同一家悲剧的产生。

设想下,如果法院能够切实地去了解刮痧,去了解中西文化的差异,对违法证据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它还会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吗?我想那绝对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许大同一家的不幸,与其说是中西文化的差异所致,还不如说是隐藏在中西文化差异背后的没有对违法证据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所致。

另一方面,也可以清楚地看得出这是那位美国律师为了赢得这场官司所采取的一种手段。这一切的一切在中国人看来是多么的不可思议,然而,在这部影片中,这些不可思议的做法却成为了说明许大同有暴力倾向的证据,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一证据还得到了法院的认同。这难道是中西文化的差异的错?不,在我看来,这更多的是没有对指控许大同有暴力倾向的证据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的错。那位美国律师还能把它作为赢取官司胜利的手段吗?我想这也是不可能的事情。一言以蔽之,这也说明了许大同一家的不幸,是由于没有对违法证据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所致。

父爱,这是影片另一个闪光点。影片中许大同在听证会上表现的急躁冲动,与他作为一位工程师的性格完全不同,我认为是因为他对将要丧失孩子监护权的焦虑以及恐惧造成的。影片中许大同冒着触法的威胁,偷偷带走孩子。随后警察发现他们。为了不让孩子知道真相,他带孩子玩起了警察捉小偷的游戏。这个场面轻松快活,孩子在愉快中睡了。而影片结尾许大同攀爬9层楼,把他对孩子的爱推向顶峰。影片另一场父爱是许大同的父亲对许大同的爱。如他找到检查官说明刮痧的实情,如机场泪流满面的父亲,以及痛斥大同乡逃避的父亲。这就是父亲对孩子的爱啊!

综上可见,在《刮痧》这部影片中,许大同一家的不幸归根到底是由于没有对违法证据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从而致使法律与正义背道而驰所致。具体来说,许大同一家的不幸是隐藏在中西文化差异背后的没有对客观存在的违法证据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从而造成判决的不公证,法律与正义的背道而驰所致。

《刮痧》影片中许大同一家的不幸,就是由于没有对违法证据进行正确的认识与核实从而造成判决不公正的结果。在这个时候,最容易让我们想到的一句话,就是弗兰西斯·培根曾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也许有人会说《刮痧》只不过是一部影片,只是一种艺术,不足以说明什么。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艺术除了高于生活之外,它还是来自于生活。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也不缺乏由于对违法犯罪证据没有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而造成不公正判决的案例。

看完《刮痧》这部影片之后,再联系我国当前的法治现实想想,真是感慨万端。到底法律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还需要多长的时间呢?记得曾经我在班中做过这样的一个调查,就是对法律的可信度的调查。但调查结果却令人感伤,大部分的人都认为法律不可信,这不是因为法律的本身是恶法,而是因为司法的不公正从而导致法律不能代表正义的不可信。但愿意在不久的将来,法律不会因为司法的不公正而与正义背道而驰,至少也不会由于没有对违法犯罪的证据进行正确认识与核实而造成法律与正义背道而驰。那时,法律真的能够成为正义的代名词,在再一次对法律的可信度调查中,人们的回答都是这样:“是的,我相信法律”。

《刮痧》是一部优秀的电影作品,适合不同文化程度的观众观看,有诸多的成功之处,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当然,事情最后得到圆满解决,法庭的起诉撤销。这种结果的产生,除了人正常的良知以外,更多的是由于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我想,《刮痧》中男主人公的名字叫“大同”,其目的或者其象征也就在此吧!如果说这部电影是一个寓言,其寓意也正在与此。

《刮痧》这部电影虽然只有100多分钟的片长,但是它所折射出来的精神内涵却不容小觑。透过《刮痧》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中美文化差异,更好在全球化的今天走向世界。但是我们还需要更多好得作品来开拓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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