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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不开的话能不能用微信汇聚76句

时间:2018-09-08 10:10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年7月1日起施行。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的提问。对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每类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不同。微信红包这次就被分类为一类账户,意味着单日累计额度可能会被限制在1000元以内。针对个人消费者,《办法》规定,在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则II类、III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

支付账户分类管理 最高级别账户能干啥?

支付账户“分类管理”理念可谓贯穿《办法》始终,对验证级别越高的账户给予越多的功能。Ⅰ类账户只需要1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均具有消费和转账的功能,而限额较Ⅰ类账户有明显提升。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只有第三类支付账户可利用余额购买理财,而其余两类个人支付账户只可以用支付账户余额消费或者转账。值得注意的是,客户使用银行账户在平台上的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此约束。

各类账户有限额 用支付宝能否买iphone?

《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然而,限额也并非没有“商量”,《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此前,有网友担心限额太低,“一部iphone手机都买不了。”事实上,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限额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开立账户“实名制” 是否需要证明“我是我”?

《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落实的方式一个是“面对面”开立账户,客户可在I-III类账户中自主选择;而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账户时,通过至少1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类账户;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I类账户;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III类账户。

央行官方发布的解读显示,3个外部验证渠道可以分别为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从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有客户验证手段来看,普通用户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如对理财功能和账户额度无特别需求,现有客户完全可以不用再进行其他验证。

而针对III类账户开设的附加外部交叉验证渠道,并非要客户本人来证明“我是我”,而是在客户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公安、社保、民政、工商、交通等单位开展合作,去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证明“你是谁”。

央行官方微博在解读中指出,如果没有上述验证信息,仍可通过再添加2张银行卡的方式获得账户升级。

规范转账业务 支付账户能否向他人银行卡转账?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办法》对支付平台上的`转账业务进行了限制,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免费自由转账时代即将终结。

然而,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中新网记者发现,转账业务可分为三类:支付账户间的转账、银行账户间的转战和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间的转账。支付账户间和银行账户间在支付平台上的转账均不受同名限制,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间的转账则要求必须同名。

而针对此项限制,《办法》也给出了回旋余地,并非“不能商量”。具体到能否把支付账户余额转至他人银行卡取决于支付机构的评级。新规指出,如果支付机构评定为A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制比例达到95%以上,支付账户余额即可以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余额充值。

微信发红包受限 零钱发红包累计不能超1000元?

《办法》规定,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才能成为II类账户。

从目前微信认证的情况来看,一般用户只有银行卡和手机号2种验证方式,因此仅能归类为I类支付账户,根据新规,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 1000 元。

由此来看,用户仍可通过微信收发红包,但使用“微信零钱”发红包的金额累计不能超过1000元,如果还想继续用零钱发红包需要额外追加身份验证成为II类、III类账户。

【相关阅读】

1、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傻傻分不清?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叫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还是有区别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一般企业,向支付账户充值,就相当于把钱存在了普通企业,好比是某浪迹江湖的大侠把银子存在酒楼柜上,酒楼承诺可以随时去喝酒。但是支付账户不是银行账户,把钱存在企业安全,还是存在银行更安全,大家心里都应该明白吧,毕竟大侠遇到酒楼关门,银子被卷走的情况也是不少见的。央妈考虑到大家挣钱都不容易,为了防范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老百姓口袋里Money的安全,出台了网络支付新规,对老百姓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钱,给予了更多保护性措施。

2、限额了,不能随心所欲“买买买”?

不是这样的。5000元、7500元、1万元的单日限额,以及10万、20万的年累计限额不是针对银行账户,更不是针对网购,而是针对支付账户,所以大家不要误解了,不可能有钱不让花。也就是说,限额仅针对支付账户,对银行账户并无限制,超出了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网银、快捷支付等方式付款,不会影响大家淘宝。搞限额也是为了大家支付账户的钱更安全,毕竟现在网络诈骗的十八般招数,招招要钱,就算不幸中招,损失也是有限额的吧。

3、还能愉快地充值、转账不?

4、常用的快捷支付还有没?

快过节了,想抢单价超过200块的东西,就不能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了吗?当然不是。快捷支付不但能继续用,而且更有保障了,因为新规规定了,如果快捷支付发生了风险损失,银行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太开心了。

28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同时采取支付账户分类监管方法,新规落实后,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费额度会否受限?支付账户向他人银行卡转账需要怎样的条件?快捷支付、微信红包等便捷支付方式还能否使用?

网银与快捷支付不受限制 对用户体验影响有限

从动议到起草再到正式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经历了前后经历了两三年的时间,期间业界的讨论也颇多。今年7月31日,央行公布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网络公示。而今日,央行正式下发了管理办法,意味着我国关于网络支付的规范最终落定。这一《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比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到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同时,“蚂蚁花呗”一类的无忧支付产品,也不受余额支付限额的约束。比如,在双11这样的特殊节点,消费者进行大额消费时,可以用快捷支付或蚂蚁花呗进行付款,不会影响购物体验。这也意味着,用户在使用网络支付进行日常消费时,其使用体验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央行也透露,根据代表性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交易数据,2014年全面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累计5000元以下的个人客户数量占80.13%,日累计限额管理措施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的实际需求。

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最高级别账户能干啥?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附表:

支付账户“分类管理”理念可谓贯穿《办法》始终,对验证级别越高的账户给予越多的功能。

Ⅰ类账户只需要1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均具有消费和转账的功能,而限额较Ⅰ类账户有明显提升。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只有第三类支付账户可利用余额购买理财,而其余两类个人支付账户只可以用支付账户余额消费或者转账。值得注意的是,客户使用银行账户在平台上的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此约束。

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一样

就在三天前,央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将个人银行账户也分为三类。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表示,虽然同样分为三类账户,但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着显著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除了用于支付结算,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不受央行《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客户的财产损失难以追回。

2017年银行转账新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12月1日起,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一个Ⅰ类户,并且在三个月内同行异地存取现及转账免收手续费。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其签订协议,约定账户与账户、账户与银行之间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1、一个人在同家银行只能开一个 I 类账户

为了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12月1日起,个人账户将分为 I、II、III 三个类别。如果要再开新户,只能选择 Ⅱ 类户或 Ⅲ类户。新通知发布起三个月内,同行取现、转账等免收手续费。

I 类户是全功能账户,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可办理转账、养老金、公积金等各类业务;

II 类户需与 I 类户绑定,资金来源于 I ,主要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业务;

III 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开设一个。

央行新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个人储户在同一家银行只有一个Ⅰ类账户。

2.向他人转账 24 小时后到账

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此外,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3.支付宝、微信要限制转账笔数

《通知》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进行了约束。与对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全功能支付账户。同时要求,支付机构自12月1日起,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4.账户6个月内无活动将暂停使用

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5.个人网银转账超30万,需再次确认

新规要求,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6.同一手机号对应同一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与联系电话号码一一对应。针对同一电话对应多个账户的情况,银行与支付机构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预留手机号的情况,由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保持不变。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机号操纵多个银行账户。

7.买卖账户、假冒开户将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新规,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将面临严重处罚: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同时还有以下两项新规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1:一个账户涉案,所有账户将暂时冻结

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未在3日内到银行柜面或者向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银行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账户使用恢复正常。

新规2:买卖账户或假冒开户将“关停”

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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